第19节:第二章 先秦:盗墓史的发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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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绳一截,为双股扭成,呈黑褐色,径1.1厘米,残长6.2厘米。
    另外,还有双耳罐一件和残豆盘数件。双耳罐下部施绳纹,圜底内凹。黑色竹竿一根,长1.7米,径2厘米,出土时已断成10截。稍加修整的树枝或树杆五根,树皮尚存,均残断,其中一根略加修整,断成8截,局部留有树皮,一端较粗,并凿成凹字形的叉口,另一端较细。残长142厘米,中部径4.5至6厘米。
    这些制作粗糙的木杆与陶器之类,不论从出土位置还是从制作风格来看,无疑应属盗墓者的遗物。从这些盗墓工具与遗物分析,盗墓时间可能为战国晚期至秦汉之间。在湖北襄阳等地秦汉墓中,曾出土类似陶罐。也就是说,盗墓贼下手的时间就在战国晚期至秦汉之间的300年之内。从盗洞中出土的遗物推断,显然并非官盗,而是民盗。
    像天星观那样的官盗,等同于公开劫掠,靠的是强大的政治军事势力支撑,其特点是声势浩大,除了墓内宝物被洗劫,陵墓地下地上建筑物也往往火炎昆岗,玉石俱焚,遭到灭顶之灾。民盗则不同,其特点是缄默无声,如同老鼠之打洞,借月黑风高之夜,神不知鬼不觉地悄然钻入墓穴劫取宝物。只要地下珍宝取出,便掩埋行迹,一走了之,绝不会无事找事地朝陵园建筑物抡上几锤,踢上几脚,或放一把大火将陵园烧个精光——除非盗墓者患有精神病。
    据1949年后被收编到各地博物馆和考古单位的老盗墓者透露,凡民间盗墓,其人员的构成有行内的规矩,一般是两人合伙,超过五人结成团伙者相对较少,一个人单独行动者则更少。究其原因,若一人行动,则诸多不便,一旦打开墓穴,则首尾难顾。除非是小型墓穴,或事先做过勘查和做过手脚,对如何进出心中有数,否则非两人以上不可;而两个人行动,可以分工合作,大中型墓葬皆可适用。动手时,一个人专管挖洞,另一人负责向外清土,同时望风。当洞挖至墓室后,一人进入室内或取土或摸取宝物,另一人则在上面接取坑土和随葬品。按照不成文的行规,合伙者多有血缘亲戚关系,或是要好的铁哥们儿,但父子关系者较少。这是因为盗墓毕竟是地下工作者干的事,不能轻易示人,一来官府不允许,二来也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老子即便干上这个不光彩的勾当,也要在儿子面前维持做父亲的一点形象和尊严,不好意思拉上儿子一块干。做儿子的当然会慢慢知道其中的奥秘,心知肚明,但也只好充聋作哑,故做糊涂。因而有两人合伙者,一般为舅甥关系,即由舅舅与外甥合作,这是为了防止在洞口接活的人图财害命。就是说,洞下的人把活干完将财物都传递上去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信号,他会拍拍巴掌或拉拉绳子,示意洞口的人把他拉上去。如果洞口的人见财起意,当洞下之人快上来时猛一松绳子,洞下的人冷不防从四五米或十几米以上的距离跌下去,骨折、受伤动弹不得,洞口的人又赶紧把提上来的坑土向洞下灌埋,或找一块大石板封住洞口,下面的人必死无疑。此情形仅是指两人以上、五人以下的小范围。倘若人数过多,如达到五人以上,除了容易暴露目标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多嘴杂,各有见解和私心杂念,掘墓打洞时的分工极其困难。就一般人的心理,谁都想让别人进洞中挖土,自己做个传递者。若洞口深入墓穴,谁都想自己蹲在外面做指挥官,别人进入漆黑的墓坑内做“摸金校尉”,一旦事发,自己拔腿而逃,溜之乎也,而墓中的“摸金校尉”是死是活,是被官家捉去蹲老虎凳还是灌辣椒汤,是抽筋还剥皮,那就只好听天由命,顾不得了。若“摸金校尉”把墓坑内的奇珍异宝递上来之后,很可能面临的就是人尚在墓中正做着发财大梦,而一块大石板已封住了洞口,墓坑内的摸金者见状,于惊恐绝望中来一番呼天抢地,以头撞壁,直至伏地泣血,痛悔人心难测等,最后,只能与墓主人的骨骸相依为伴,等待来生再做盗墓贼时加以小心防范了。若墓坑的摸金者侥幸活着出来,则又往往因分赃不均而引起相互之间的仇恨,从而引发向官家告发或火并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