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咒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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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法师说:“须知律为教禅密净之基址,若不严持禁戒,则教禅密净之真益莫得,如修万丈高楼,地基不固,则未成即坏。”〔1〕所以说,欲学经咒者,须先从持戒入手。不能住菩萨戒,也须能持五戒。况杀盗婬妄是性戒,无论你信不信佛,受戒未受戒,犯戒者都要受地狱的苦报。《七佛经》说:“若有人能受持五戒,感得二十五神侍卫。”〔2〕

有人说:“我能戒杀。”谈何容易。

如广净法师在《信佛的基本概念》中说:“不杀生。生是众生,包皮括一切有情识的动物。不得杀害有情识的众生,叫不杀生戒。上至诸佛圣人师僧父母,下至蜎飞蠕动,微细昆虫,但有命者,不得故杀。”〔3〕自己不杀生,亦不教他杀,见杀勿欢喜,悲悯诸众生。亦不可从事与杀生有关的行业,如:养鸡、养鱼、捕捉、贩卖生物等,亦不可制造和贩卖杀众生具(如鱼钩、鱼网、粘网、鸟槍及捕杀小飞虫和小爬虫的器具药物等)有则毁之,勿扔勿送人,且勿结杀缘,你真能做得到吗?

有人又说:“我能守盗戒。”

偷盗抢劫之事,稍知礼仪之人,便不能为之。然细论之,若非大圣大贤,亦难免不犯。

广净法师说:“偷盗是未得到应允而侵占别人的所有物,或以武力强夺他人财物。从房屋、田园、珍宝等贵重器物乃至微小细物如针线等,不与而自取,即为偷盗。”〔4〕

不要说偷盗抢劫了,如以权取财,假公济私搞回扣等,以及打单位的电话办个人的私事,用公家的信纸写个人的家书,皆犯盗戒。又如损人利己、放高利贷、短斤少两、牟取暴利、走私漏税、坐车不起票、帾齤搏、买股票、诈骗、借钱不还,以及买东西时,多找给我们钱,竟生欢喜心舍不得退回。明知是假钱,舍不得销毁,故意往外花等皆为盗。

不与而取人之财物为盗,不与而取畜生物亦未必不为盗。如《十诵律》云:“若取他虎残肉者,犯小罪,由不断望故。若取狮子残者不犯,由断望故。”又《萨婆多论》云:“盗一切鸟兽残者得小罪。”小注:“今时俭世,多有俗人毁坏他鼠窟,取其貯粟、胡 桃、杂果子等,准此犯罪。”〔5〕鼠类的粮食被人抢光了,它们有的因饥寒而亡,你不又犯了杀戒吗?

还有容易被人忽略的一点就是,拣到钱物归己所有,也算犯盗戒。那么拣到东西该怎么办呢?《正法念处经》说:“若见道边遗落之物,若金若银,及余财宝,取已唱令,此是谁物,若有人言此是我物,当问其相,实者当还。若无人认,七日持行,日日唱之,若无主认,以此宝物,付王大臣,州郡令长。若王大臣州郡令长,见福德人,不取此物,后当持与佛法众僧,是名不偷盗。”〔6〕

那么,采矿算不算偷盗呢?《成实论》云:“伏藏取用无罪。”〔7〕

但是,取用活的生物却有罪。譬如你看见一只飞虫,毫不客气的就把它拍死了,这是犯杀戒不难理解。其实也犯了盗戒。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不与取。你没有取得飞虫的同意,就无缘无故的取了它的命,这怎么说得过去呢。

又如见色、闻声、嗅香,心一贪恋即有所取。所以说:“人非圣贤,欲持盗戒,谈何容易,但也不要知难而退。”

人物,非人及畜生物皆不可盗。更不可盗佛、法、僧物。

何谓盗佛物?

如《十诵》,偷佛舍利,《萨婆多论》盗佛像,并为净心供养。自念云:“彼亦弟子,我亦弟子,如是之人,虽不语取,供养皆不犯罪。”若依《摩德勒伽论》云:“为转卖活命故盗佛像舍利者,犯大重罪。”〔8〕

何谓盗法物?

如《四分律》云:“时有人盗他经卷。佛言:佛语无价,计纸墨犯重罪。”《十诵律》云:“借他经拒逆不还,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正法念经》云:“若盗他秘方者犯重罪。”《唯识并决论》云:“暗取他经论读乃至一句,皆犯盗窃文句罪。”《五百问事口诀》云:“不得口吹经尘,以口气恶故。若烧故经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9〕如今有人把四众弟子施舍的经书,拿去卖钱,你说:“该犯何罪?”

何谓盗僧物?

如《五分律》云:“贷僧物不还,计直犯罪。”又《观佛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又《宝梁经》云:“宁啖身肉终不得用三宝物。”又依《方等经》云:“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又《大集经济龙品》云:“时有诸龙得宿命心,自念过去业涕泣雨泪。来至佛前各如是言:我忆往昔,于佛法中或为俗人亲属因缘,或复听法因缘,所有信心舍施种种花果饮食,共诸比丘依次而食。或有说言:我曾吃啖四方众僧花果饮食。或有说言:我往寺舍布施众僧,或复礼拜如是吃啖,乃至七佛已来,曾作俗人有信心人,为供养故施诸花果种种饮食,比丘得已迥施于我,我得便食。由彼业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大猛火中,或烧或煮,或饮洋铜,或吞铁丸,从地狱出堕畜生中,捨畜生身生饿鬼中,如是种种备受辛苦。佛告诸龙:此之恶业与盗佛物,等无差别,比丘逆业其罪如半。然此罪报难可得脱,于贤劫中值最后佛,名曰楼至,于彼佛世罪得除灭。”

述曰:“何故盗用僧物其罪偏重耶?答曰:随盗一物,即望十方凡圣,上至诸佛,下及凡僧,随境无边,还结无边等罪,微尘尚可知数,此人罪报不可测量。所以者何?为其施主本舍一毫一粒拟供十方出家凡圣,令其食用日夜修道,不欲供俗。是以鸣钟一响遐迩同食,凡圣并资俱成道业,冥资施主得益无边,惟斯福利功齐法界,招善既多获罪宁少。今见愚迷众生,不简贵贱不信三宝,苟贪福物将用资身。或食啖僧食受用花果,或骑僧杂畜将僧奴用,或借贷僧物经久不还,见僧屡索反加凌毁,或倚官刑势伺求僧过,如是等损具列难尽,静思此咎岂不痛心。今惜不与者,非是悭惜不惠,为慈愍白衣虑受来苦。若当与者非直损俗,亦罪及知事,未来生处同受其殃。”故《佛本行经》云:“一念之恶能开五不善门。一恶能烧人善根。二从恶更生恶。三为圣人所呵。四退失道果。五死入恶道。既知不易诚为大诫。后时取受省用之也。”〔10〕

又钱物互用亦有过失。

如《宝梁宝印经》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又《十诵律》云:“佛听僧坊佛图,畜使人及象马牛羊等,各有所属不得互用。”又《善见论》云:“佛前献佛饭食,侍佛比丘得食,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又《罪福决疑经》云:“初献佛时,上中下座,必教白衣奉佛及僧,献佛竟行与僧食不犯。若不尔者,食佛物故,千亿岁堕阿鼻地狱,檀越不受师教,亦招前罪。若生人间,九百万岁堕下贱处。何以故,佛物无人能评价故。”《四分律》云:“许此处乃与彼处,皆得罪也。”〔11〕

如:用放生款济贫,用救灾的钱修庙,甚至入了个人的私囊,以及许愿不还,皆为钱物互用,犯盗戒。可不要轻视钱物互用的过失啊!如倓虚老法师的《影尘回忆录》说:“有一个宦官人家,把救灾款私吞,饿死了成千上万的灾民。后来修庙,大做善事功德。但他死后仍立入地狱。”〔12〕你说多可怕啊!

问:“何谓不犯耶?”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13〕

有人说:“我能持婬戒。”果真如此吗?对于一个稍有修养的人来说,决无奸污邪婬之事。

但是,你若看见一位衣着整洁的年轻女子向你微微一笑,你能不动心吗?你若听了一首优美的女声独唱,你能不神魂飘荡吗?其实,一切所谓美好的东西都应舍弃。若能美色当前如畏虎狼蛇蝎,这才算具有一点修行人的清净本色。你若心起微波,那么,你还是一个凡夫俗子。

有人说:“我的心不动。”

请不要妄言,出言即为动心。须知男人喜欢与女人同行,女人喜欢和男人说话,乃至男女之间,亲友之间,稍有一丝怀念,依恋之心,意地即不清净。

印光法师说:“最难断者唯婬……婬则稍知自爱者犹能制而不犯,然欲其意地清净,了无丝毫蒂芥者,唯断惑证真之阿罗汉方能之耳。”〔14〕

《中阿含经》说:“薄拘罗乞食来八十年……未曾视女人面。”〔15〕

你能做得到吗?

又《慧上菩萨经》说:“重胜王与女人一处为阿难所讥,时重胜王菩萨即自涌身住于虚空中去地四丈九尺……”〔16〕

你能做得到吗?

我没有这种神通。叫我如何利益众生。

若有女人喜杀飞虫,喜杀鸡鱼,我若好言相劝,讲明因果,她或可慈心不杀。我若不闻不问,她还是要杀。你说我该怎么办?

若为自利,如《增一阿含经》所说:“亦莫与女人,往来与言语。”〔17〕

若为利他,如《瑜伽师地论》所说:“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善权方便,为利他故……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18〕

有人说:“我不妄语。”可是他为什么言而无信!言而无信即是妄语。妄语之人,有时既有绮语之过,又犯了杀戒和盗戒……为什么这么说呢?请您自悟。

妄语即是说谎,我真不敢相信世界上还有不说谎的人呢。甚至有人能把谎言说得和真话一样。你可曾知道,哄骗了别人就是哄骗了自己吗?

为了个人的利益而说谎算犯戒。为了利益众生而说谎是开缘,不算犯戒。譬如室内有一条蚰蜒,妈妈想拍死它,在她回身取拖鞋之际,蚰蜒趁机逃脱了。你看得一清二楚,但千万不要告诉她,告诉她即犯杀戒,哄骗她是开缘,不算犯戒。况救一微命亦胜造七级浮屠。

还有一种人胆大包皮天,竟敢犯大妄语戒。何谓大妄语?应受何报?印光法师说:“又若自未断惑,谓为断惑,自未得道,谓为得道,名大妄语。其罪极重,命终之后,决定直堕阿鼻地狱,永无出期。”〔19〕如此痴人,何不力忏?

酒戒往往为修行人所忽略,你可曾知道,因酒醉而致杀人、偷盗、奸污、骂人者,古往今来屡见不鲜吗?所以说,酒戒是遮戒,遮是遮止的意思。〔20〕学佛之人,不是为了利乐有情,慎勿饮酒。

《长阿含经》说:“其饮酒者有六种失:一者失财。二者生病。三者斗争。四者恶名流布。五者恚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损。”〔21〕

又《梵网经》说:“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中无手。何况自饮。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22〕

如此五戒,互相照应,开遮持犯,了了分明。若能严持五戒,再能精诚持咒,即可自利利他,利益无穷。不要说五戒难持,只须都摄六根〔23〕,即可纤毫不犯。

文献索引

〔1〕、增广印光法师文钞,卷第二,55页。

〔2〕、法苑珠林,〔唐〕道世撰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版,下略,卷第八十八,第612页。

〔3〕、信佛的基本概念,广净法师著,香港佛经流通处,佛历二五三七年印,下略,第52页。

〔4〕、信佛的基本概念,广净法师著,第54页。

〔5〕、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4页。

〔6〕、大正新修大藏经,佛陀教育基金会印,1990年3月初版,下略,总卷第十七,正法念处经,卷第35,第206页。

〔7〕、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5页。

〔8〕、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2-533页。

〔9〕、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3页。

〔10〕、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3页。

〔11〕、法苑珠林,卷第七十四,第533页。

〔12〕、影尘回忆录,倓虚法师著,第八章,第82-87页。

〔13〕、盗戒释相概略问答,弘一律师编,莆田广化寺1987年春节印,第14-15页。

〔14〕、增广印光法师文钞,卷三,第13页。

〔15〕、大正新修大藏经,总第一卷,中阿含经卷八,第475页。

〔16〕、经律异相〔南朝·梁〕僧旻·宝唱等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一版,卷第九,第49页。

〔17〕、大正新修大藏经,总第二卷,增一阿含经卷第四,第563页。

〔18〕、瑜伽师地论,弥勒菩萨述,玄奘法师译,佛陀教育基金会印,卷四十一,第5-6页。

〔19〕、增广印光法师文钞,卷四,第40页。

〔20〕、三藏法数〔明〕释一如撰,浙江 古籍出版社,1991年2月印,第43页。

〔21〕、法苑珠林,卷第九十三,第650页。

〔22〕、同上。

〔23〕、净土五经,上海佛教协会1989年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