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衣食住行中的法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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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学法学研究会理事。多年来从事律师、法官等工作,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十分抱歉,路上不顺畅,来得晚了一点儿。大家利用休息的时间和我一起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交流,这么准时、积极,非常不容易。

3·15刚过,衣食住行和百姓生活又密切相关,我们就从消费者角度来讲讲衣食住行中的法律问题。

今天主要想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第一个是3·15的由来和消费者的权益;第二个是维权的难点和对策;第三个是维权的渠道。

第一,3·15的由来和消费者的权益大家都知道3·15是消费者的节日,但是恐怕不是所有人都知道3·15的准确名称及为何确定这一天为消费者的节日。我想就这个问题先进行简要的介绍。消费者运动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1891年时美国率先成立了美国消费者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8年一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美国消费者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36年美国消费者联盟宣告成立。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标志着有组织的消费者运动的开始,美国自发的消费者运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了一个报告,率先提出了消费者权利,确认消费者应有四个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二战后,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家庭主妇将劣质火柴集中到广场,发起了消除劣质火柴的运动,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序幕。1961年,日本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此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也相继成立起来。1961年后由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联合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就是这样来的。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84年2月26日,即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成立将近一年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才宣告成立。

消费者到底有什么权利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十几项权利,最主要的是这六项:第一,安全的权利;第二,知情的权利;第三,选择的权利;第四,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五,赔偿的权利;第六,监督的权利。

尽管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这些权利,但消费者实践起来并不十分容易。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我们经常因为种种需要去餐厅、饭店用餐,很多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有的餐厅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北京很多餐厅都是禁止自带酒水的,还发生了一起因收取开瓶费而引发的案件。这是2006年9月,有个消费者自带白酒到餐厅用餐,交费时发现多了100元钱的开瓶服务费。消费者和餐厅交涉,认为不应当收取,而餐厅认为应当收取。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起诉到法院。餐厅在法庭答辩时说菜单中已经明确写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服务费。本酒楼没有出售的酒水收取100元开瓶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餐厅加收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餐厅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餐厅禁止收取服务费,他们已经在菜单中写明,消费者如果选择在此就餐就表明愿意交纳开瓶费,消费者完全有权选择不付开瓶费而到别家餐厅就餐,但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就餐,表明已经同意餐厅收取开瓶费的要求,且餐厅认为收取开瓶费是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因此提起上诉。现在还不知道这个案件的二审结果,一审是消费者胜诉了。就我个人而言,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是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我认为法院一审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有的地方的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加以维护,北京市怀柔区的消费者协会曾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进行过处理:北京市怀柔区消费者协会和怀柔区商委对管辖区域内的餐厅,凡是有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规定的都责令予以改正,否则予以处罚。

第二,维权的难点和对策消费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衣食住行。作为一个消费者,我的感觉就是维权非常难,因为你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不可能了解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我是专业学习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但我对法律也不是了解得很清楚,只是对侧重的领域比较清楚,因为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立法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我们不可能全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维权这方面存在很多难题。概括起来有三点:防范难,取证难,索赔难。

1.防范难。

防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觉得最主要的也是最突出的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唯利是图,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前几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的事件,有关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因这些奶粉造成了许多大头娃娃,造成恶劣的后果。关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北京青年报》有一个披露资料,是制造家庭桶装饮用水所用的塑料水桶,非法加工点用的是废旧的塑料垃圾。记者到加工点暗访,发现他们生产的水桶的原料既有废旧的塑料盆,也有医用的针管。记者在现场看到了成堆的塑料垃圾,几个工人把垃圾卷到一起倒进机器里,经过处理,塑料垃圾被粉碎成颗粒状,经过漂白就作为制造塑料桶的原料。桶装的水号称是矿泉水,实际是用粗大的自来水管伸入一个装满水的大水箱,将水通过装有活性炭、粗盐的装置,这样简单处理过的水就成了矿泉水装入桶里,然后贴上各种标签,销往各地。

最近发生的假药问题造成很多的伤害,这些事件都是触目惊心的,单个消费者很难防范。

国外也不是天堂,虽然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相对规范一些,但假货事件也是经常发生的。韩国也出现过用下脚料生产垃圾食品。盗版的光盘、假药、假酒,国外也存在。《法制日报》有一个资料,标题是《全球假货泛滥,打假刻不容缓》,指出假货已经危害到各个行业。据世界海关组织估计,目前假货贸易总额已经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6%,超过5千亿欧元,假冒产品几乎遍布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球10%的药品是假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假药的比例高达60%;在非洲的尼日利亚出售的药品80%是假药,印度假药占15%~20%。意大利服装协会曾经有一份报告指出,在意大利购买的服装有20%是假货。法国一个打假机构估计,欧洲市场上出售的汽车每十辆就有一辆是假货。

这些问题是非常严重的。现在我感觉更成问题的是,过去都是小商小贩或是不法企业制假贩假,最近媒体报道有些超市有些名牌厂家也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更难防范。最近《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易初莲花超市偷换产品保质期标签,欺骗消费者。最近被曝光的康洁橱柜也发表了致消费者的公开信,声称其生产的橱柜有底柜有吊柜,被检测的不合格产品是底柜,且是从往年不合格的库存样品中抽检的,同时表示康洁公司将继续履行“不满意就退货”的承诺,并为2006年购买橱柜的客户进行免费检测,以此来辩解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对康洁橱柜的辩解进行了驳斥,声明对其抽查的样品是按照规定从待售产品中抽取的。康洁公司这才发表了致歉书,承认北京市质量监督局所说均为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了,生产厂家应当正确对待和认识,但实际上生产厂家在问题出现后为了种种目的掩盖一些事实,在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做出驳斥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承认客观事实。现在一些名牌产品厂家也都接二连三被曝光一些质量问题。3·15时,史密斯热水器和万家乐热水器被曝光产品有不合格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确实是有些厂家生产产品时没有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盲目追求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维权体系不健全。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体系不健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还不是十分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公布的,已经施行了十多年。在这期间我国的经济、生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适应变化,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教育、医疗等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生产者、经营者用欺诈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有很多领域还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法律上应当进一步完善。

第二个方面是信誉体系还没有建立。

在比较完善的经济体制下,应当有企业、个人的信誉,便于消费者选择有信誉的产品。现在消费者处于暗处,无法了解信誉状况,对产品的了解也不是很清楚,往往是凭广告、销售人员的介绍来购买商品。最近发生了几起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葛优代言的亿霖集团,是迄今为止北京最大的传销网,葛优是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刘嘉玲代言的SK-Ⅱ,有些消费者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事发后将宝洁公司告上法庭,发生了纠纷;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涉嫌虚假广告。由于有些名人做广告,消费者有时更容易受到引导,来使用产品,来消费。按照《广告法》规定,只是广告的发布者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要求代言人承担什么责任,可能只是他的个人形象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亿霖传销案,北京市公安局查封了亿霖集团在北京的经营场所,扣押部分非法所得和资产,抓了几十名涉案人员。亿霖实际控制人赵某在全国多个城市以招聘为幌子在各销售分部设四级销售人员,形成上下线的关系,上线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取提成,实行一对一贴身帮教。其实质就是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从2004年起非法经营获得的金额达到16亿多元,2万余人受骗,北京受骗的人达1.7万,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亿霖公司低价购买林地后以几倍、几十倍的高价卖出,把销售目标瞄准退休、下岗失业人员,编织了美丽的陷阱,使这些人员投入仅有的积蓄,结果掉入陷阱。

第三个方面是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罚款还是比较低的,如果处罚很高的话可能会阻止一些人作假。处罚的钱比他赚的钱少得多,更加纵容了这种行为。现在社会上还有一些不良现象,尤其有些中介组织,发放一些绿色环保标志的证书,厂家、商家恶意炒作,实际上都是虚假的。有一个《法制日报》披露的事件,广东的两个企业都有CCC认证,却用废旧显像管拼装电视。消费者如何知道证书是假的?广东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佛山市东丹电器有限公司和永方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了他们用废旧的显像管拼装电视的行为。这两个公司都持有CCC证书,却如此坑害消费者。记者跟随质监局的人到佛山市东丹电器有限公司,看到这个公司获得各种有关质量和诚信的证书,感觉这是个重质量、讲诚信的企业,而在车间的生产线上,工人却用废旧显像管拼装彩电,彩电和废旧显像管堆满车间。永方数码有限公司也是用废旧的显像管拼装黑白电视,为了检验焊接和拼装是否牢固,一个女工手持木槌敲击检验,经多次敲击图像稳定即为合格品。

(3)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难。前段时间我装修房子包门套,我选择了一个黑胡桃的实木门,有种叫科技木的,实际上是人造的、复合的,不是天然的实木,这是最便宜的。还有外面贴着实木皮里面是其他木头的。我选择了纯天然黑胡桃实木的,送来之后确实是黑胡桃木,但带着很多边皮,树皮都去掉了,但离树皮最近的一层都没有去掉,带边皮的部分和天然黑胡桃木的颜色不一样,他们给染了颜色,我只有接受,消费者哪有那么多时间把事情弄清楚。你觉得自己挺明白,可还是被人坑。我喜欢中国古典家具,喜欢逛古玩市场、家居市场。中国传统的红木家具的价格都很昂贵,但配套的检测设施跟不上。我国最权威的林业科学院可以鉴定红木,但红木分很多类,林科院只能鉴定到树种,不能鉴定树木和产地。红杉枝是红木中的中等木材,红杉枝多产于东南亚一带的缅甸、泰国、老挝,有十多种树种,林科院只是鉴定送检的木材是否是红杉枝,不给鉴定这是哪个树种产于哪个地方。产于不同地方的不同树种的红木价格十分悬殊,这就给一些厂家钻空子的机会,将次的装成好的用。经过鉴定确实也是红杉枝,但绝对不是你买的那个价格的红杉枝。消费者学习很难,虽然有这么难,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应当尽量力所能及地多学习一些知识。有句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多听、多问、多比较,可以避免一些没有必要的损失。

消费者在注重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素质。国家有法律保护消费者,但消费者不要走歪路,有的人想借着维权挣钱,不是为了真正消费。有一个先生看到商场卖的皮鞋标着真皮,他看到有些边、角、棱不是真皮,就买了五双。商场标着“假一罚十”,他买完之后和商场索赔,商场不同意,结果提起诉讼。法官不太懂这些专业的东西,找有关部门鉴定,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带纯皮字样但边、角出现仿皮的情况是允许的,不是消费者所想象的写着纯皮就一丁点仿皮都没有。这个先生买了五双皮鞋要求索赔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消费者要事先防范,如果防范不了受到侵害,应想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一般的消费者还是要本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可。

消费者为何容易上当?我认为有些原因是名人效应,比如亿霖传销,北京那么多人上当受骗,可能是相信了葛优做的广告,但说到底还是一种贪婪的心理,很容易上别人的圈套。济南有一个坑骗消费者的案例,叫“消费储值”:你花10000元钱买它的点,下个月即第二个月扣20%返还8000元,第三个月扣40%返还6000元,之后每个月返还8000元,10个月之后你的纯利为7万元。开始大家觉得是个骗局所以没有人买,但这个公司聘了一些商务代表,走街串巷,走亲访友地拉人,因为正常人听着都感觉不太现实,没有什么人加盟。于是这个公司展开了诚信公示,先弄几个人,准时给他们发放。消息传播开了,起到了广告的效果,人气越来越高,交钱的人排成队了,其中有一个人上午8点钟去交钱下午5点钟才办理了手续。结果呢,高层卷钱跑了。这都是美丽的陷阱,用高额的回报诱使大家上当受骗,这种损失很难去追回来,大部分都被这些人挥霍了。即使追回一些财产,也不可能都返还给你一个人,要按比例给受骗的人,所以你不可能100%收回本钱。

还有一些消费者可能是有别的用意。潘家园市场有些假画,广州的一个拍卖公司拍卖中国著名书画家的作品,齐白石、徐悲鸿、张大千等已故国画大师的都有。他们的作品拍卖起价是200元钱,最高才600元,我们都知道这些作品肯定是假的。买这些假画的人各有各的心思,有的人想在家摆着,有的人想送礼用。但他们给假货提供了市场,有需求就有生产,如果大家都不买,也不会有人生产。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什么目的,有消费者购买就有市场,制假贩假就制止不了。

这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大家尽量不要购买假冒伪劣的东西。

2.取证难。

生活中发生一些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消费者也好,市民也好,应当增加一些证据意识,发生了纠纷再取证就比较困难,在事先防范的过程中关注一下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有利于避免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的利益。法律上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个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以事实为依据”听起来挺容易,但实际上遇到纠纷后就知道这句话不简单。“事实”,按我们的理解应当是“客观事实”,但实际上这是大家的一个误区,怎么证明是“客观事实”?发生纠纷以后,仲裁、诉讼、协商都是在事情发生之后,谁能证明当时是怎么回事?法律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完全重合的。现实生活中很难达到这种完全的重合,只是说法律事实是基本事实。法律事实是要靠证据来证实的。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官如何判断?靠证据证明。对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证据取起来比较难。到超市买东西都有小票,买其他东西都开发票,这是发生纠纷后解决问题的基本凭证。前些天我去建材一条街订一个屏风式的鱼缸,到商场里一转,大概都在3000元左右,我到花鸟鱼市转后找到一个摊位,砍价砍到1500元钱左右,人家给我开了一个小单子,我要求盖章,人家说没有章,订制后我交了200元钱订金。春节前做完了非要送到我家里,我过去一看,大面玻璃中间有个气泡,我说用的是次的玻璃,那个人说如果愿意可以重做一个,不愿意再做就把订金退给我,我说那就重做吧,谁让我贪图便宜了呢。为了贪图便宜,人家不能开具票据怎么办?如果有风险承担能力,就可以做。“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要自己去权衡。

取证难是消费者的通病。比如消费者吃了一个不卫生的面包得了肠炎,面包已经吃到肚里去了,物证便没了,医生只能证明患者得了肠炎,不会出具因为吃了什么导致肠炎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重视我们的权利,用现有的材料尽量维护我们的权利。有个六十多岁的女士,乘坐长途车探亲,长途车是带卫生间的,行驶到半路时停车加油,这个女士下车时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回来和汽车公司发生纠纷,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汽车公司不承认,说是这个女士下车后自己摔倒的,与安全运输没有关系。女士说汽车超载,如果不超载她可以去车上的卫生间而不用下车,是车上卫生间无法使用才导致事情的发生。但她说超载却没有证据,运输公司不承认超载,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事后她在报纸上登了广告,寻找乘车的证人,是否能遇上好心人都很难说。有的消费者买电器商品,尤其是手机,发生故障维修,修了几次都修不好,没有留下维修的票据,这就不好解决。

取证难是事实,但不是没有办法,给大家介绍几个案例,可以丰富一下思路。《北京青年报》曾报道:一个车主的汽车被别的汽车套牌了。他生病住院,汽车放在地下车库两个月,但这两个月却经常接到违章通知。他知道肯定有问题,因为他的车放在地下车库两个月都没有动。于是他发动亲朋好友在大街上寻找这辆套牌车,结果在西单商场发现了,于是他们赶紧报警,确认这是辆套牌车。

现在有公证处,我们认为公证多是房产赠与、遗产继承、出国之类的事件才会有,其实证据也可以公证。公证处有一项业务叫“证据保全公证”,就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有一个人发现房子马桶的阀门漏水,房间的木地板被泡变形了,于是他找物业、开发商,但是物业、开发商相互推诿,最后提起诉讼。但他需要住在房子里,就请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了全程录像,做了证据保全,然后重新修理房子并居住,由此降低了自己的损失。证据保全的公证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对一些比较难的取证,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要证明盗版特别困难,可以现场取证。现场取证主要应用于刑事犯罪,有些民商事案件没有证据,也采取过类似的方法。有一部电视剧叫《玉观音》,警方预先埋伏,在女主角安心和贩卖毒品的人交易的时候,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就属于现场取证。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北大方正集团发现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另外一个公司使用盗版的北大方正软件,又无法证实,北大方正便派下属公司的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多次与被告联系,商谈购买机器并安装软件的事宜,与销售商签订了相关合同,被告进行安装并调试,安装了盗版的方正软件,留有盗版光盘和软件狗,员工分两次支付货款并取得了收据,整个过程由北京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做了公证。北大方正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取证费、购机费及损失共计一百多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认为这种取证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取证方式有违市场经济稳定,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不认可这种取证方式,改变了判决,只是补偿了北大方正一点损失。北大方正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这种取证方式,支持了方正公司。这是在网上看到的报道,还没有经过核实。我个人认为应当予以认可这种取证方式,以保护弱者的利益。北大方正的人员说,不让用这种方式取证,那么应当用何种方式取证证实对方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这种取证方式不是恶意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没有对对方和社会造成什么损害,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可取的。

录音、录像也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一种。过去对录音、录像有不同的规定,最早规定录音、录像要经过对方同意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偷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个规定,偷偷录的、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录像,只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录像是取证的手段,有时朋友之间借钱,怕见外不让打条,可能无法还钱或赖账,因为你没有条,对方可能不认,在交涉过程中有个录音证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诉讼有时效的规定,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对方就可以不给你欠的钱了。如何证明没过诉讼时效?只要在合法时效内找他追讨过,时间可以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还款计划书一般都是口头说的,录音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法院现在对此也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录音、录像时要注意不要盲目使用。一个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她认为丈夫有外遇,请了一个摄影师想拍到丈夫越轨的证据。在“第三者”家的对面选择了一个能看到她家里的楼房的制高点,从那边给她家摄像。摄影师看见有人就赶紧录。因为离得近,不巧被录的人发现报了警。到派出所一放,录的是洗澡的过程。这位女士不但没有收到证据,还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弄巧成拙。使用这些手段时是有限制的,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证据。现在也有所谓的事务调查所,从法律来讲还没有批准这种公司经营此种业务,正规的渠道律师是一个。但律师的调查权是非常有限的,有很多东西是查不了的,包括银行存款律师都不能去查,公、检、法机关才能去查,如果在诉讼中出现问题经过法院许可可以查一些东西;有一些地方包括房产都不允许律师去查,律师调查起来也有难度。要想解决这些事情,走正规渠道比较牢靠。

3.索赔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内容,但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否则,就只能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这从侧面说明索赔有一定的难度,但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2003年一个人在北京销售公司选购汽车,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经过一条龙服务于第二天办理了相关手续。买车的人将车开回家,他的一些朋友来欣赏,一个懂车的朋友发现新车车门的面漆与车体其他面漆不同,车前面还有一个十几厘米长条的漆与别处的漆不同,于是判断这辆车撞过,漆是后补的。买车的人马上与销售公司联系,告知这件事情,并在交涉过程中做了录音,取得了证据。销售公司的人只是承认漆存在色差问题。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结论是车子左前门上部存在面漆修补痕迹,这种修理在两三个小时内很难完成,买车的人提完这辆车到给销售公司打电话不到两个小时,所以证实不是买车的人自己做的。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以次充好,构成了欺诈,要求销售公司返还消费者购车款,同时再加倍赔偿。

法律有规定,经过消费者的努力,还是能够实现我们的目的,维护我们正常的权利。

第三,维权的渠道主要有五种渠道:1.协商。很多小额的经济纠纷,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消费者能够和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沟通,互相让一步,也就解决了。

2.调解。企业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从中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

3.仲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有一方不同意都不可以进行仲裁。

4.诉讼。即到法院解决纠纷。

5.申诉。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投诉、申诉控告。申诉也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国家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不仅要维护你的损失,同时还有对不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刚才我们说到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是非常有效的取得证据的渠道。北京市顺义质监局解决过这样一件事情:甲某买了一款吸油烟机,使用中不知何故起火,甲某救火时手臂被烧伤。甲某向质监局进行举报,质监局赶到对现场做了勘查,做了记录,事后调查发现销售单位没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标示不详。经过调解,销售方赔偿甲某同一款油烟机,补偿了治疗费。有些人遇到事情想不到这些办法。

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时有所启发、帮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