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还我,赡养费拿来,负心汉咱离婚吧!——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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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唐穿指南里,嫁给李四郎的您,经历了种种不愉快的婚后事件,决定要跟李四离婚。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唐朝的离婚手续怎么办。
首先,作为穿越爱好者的您,请牢记“七出、三不去”,也就是男方“休妻的七大理由”和“不能休妻的三大原因”。这个不仅是在唐朝,在汉以后的历朝历代基本都适用,无论您穿到了哪里都有应用价值。
按唐律,可以被臭男人休掉的妻子所犯的“七出”分别是:
一、无子—这个应该说不适用于您,因为上篇您已经给李四生了个儿子。虽然刚生下不久就死了,但是以您的年龄,显然生儿子的可能性还很大。唐律规定,正妻要年满五十岁以上无子,才能适用此条被休。(如果是男方患不孕不育症呢?也要归罪于女方。这什么世道啊!)
二、淫佚—咳咳,无论您看到帅哥动没动过心思,只要没有真凭实据被夫家抓住,这理由就不能随便用。什么?他们说跟自己老公××〇〇太多也算淫佚?少乱来了,结婚两年才怀上娃。
三、不事舅姑—跟公公婆婆关系不好,不好好侍奉老人。这就是考验儿媳妇的情商了,会不会哄老人高兴。估计穿越女们这一项都不及格。
四、口舌—成天东家长西家短地说闲话,跟妯娌小姑们吵架拌嘴也算。
五、盗窃—在夫家乱拿不属于自己(嫁妆)的东西,私藏起来或者偷偷给人。
六、妒忌—不容许自己老公跟其他女人××〇〇,这一条您张三娘那可是板上钉钉坐得实实的。
七、恶疾—染上了妨碍正常生活的疾病,包括麻风等传染病,也包括聋哑、眼盲、秃头、跛脚、驼背等等。其实这一条也十分之混账,比如老公在外面乱交染上了花柳病,回来传染给妻子,结果妻子却要因为“恶疾”被休,上哪儿说理去啊。
以上是“七出”条款,历代都差不太多。“三不去”也就是“男人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分别是:
一、经持舅姑之丧—公公婆婆死后,按礼法规定为他们服过三年丧的妻子,不能被丈夫休弃。
二、娶时贱后贵—丈夫又穷又贱的时候娶的妻子,后来发达了,也不准休妻。我觉得这一条还是很人性化的,现在也很有借鉴意义(如果臭男人发达以后,糟糠妻自己想离婚那倒可以)。话说贞观年间,大脑经常短路的李世民陛下曾经表示过要嫁女儿给门神尉迟敬德,就被尉迟以这条“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律令规定给顶回去了。
三、有所受,无所归—这一条的“受”和“攻”……不对,“归”,解释起来有争议。有人认为是说“妻子成婚时带来的嫁妆,如果休妻时夫家无力归还,就不能休妻”,也有解释成“明媒正娶进门的妻子,如果休妻时她的父母兄弟已经不在了,没有娘家可回,就不能休妻”。大致上,理解成“妻子被休以后无生活来源”应该错不到哪里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相互制约、相互斗争的关系,如果一个妻子,比如说张三娘您,既犯了“七出”(妒忌),又有“三不去”的情况(假如说您在李家当媳妇时丈夫当上了官),那怎么办呢?
按唐律规定,如果您犯了“恶疾”和“奸”这两条罪名,那么即使符合“三不去”的情况,夫家也可以休妻。除这两条以外,只要您符合“三不去”,那么即使犯了“七出”的其他条款,夫家也不能休妻。
如果丈夫在妻子没犯七出、没犯“义绝”(下面会讲这个)条款时,蛮不讲理硬把妻子休了,官府会判他一年半徒刑,把妻子追回来,不准脱离关系。如果妻子犯了“七出”里的其他五条,但有“三不去”的情况,丈夫还是把人家给休了,丈夫要打一百杖,妻子仍然追回来。
如果以上都不存在,丈夫“合理合法”地休妻,倒不用报经官府批准,但是需要把休妻的情况写个书面文件,他的父母、伯叔、姨舅要在文件上签名,妻子这边的父母、伯叔也要在文件上签字同意,连带邻居朋友见证人什么的一起签名作为凭证。
以上说的是丈夫主动休妻时的情况,唐朝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可能都不想离婚,但是官府会强迫他们离婚,这种叫“义绝”。
发生了什么事的时候,官府会动用行政手段强迫夫妻分开呢?
比如说—您跟李四吵架,吵着吵着动起手来了,公公婆婆过来劝,估计少不了要向着自己儿子拉偏架,您一时气急,骂公公婆婆“老贱奴”“老虔婆”—得,妻打骂夫的父母、祖父母,这都算犯“义绝”,官府如果知道了,直接就判您和李四离婚,如果不离,要服一年徒刑。
类似犯“义绝”的行为还有:
一、妻子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二、妻子蓄意谋害丈夫。
三、妻子与丈夫的近亲通奸。
四、丈夫与岳母通奸。
五、丈夫殴打妻子的父母、祖父母。
六、丈夫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七、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相互杀害。(好壮观啊……)
总之,如果有以上家族大火并的情形发生,夫妻俩要被强迫离异,断绝两个家族的联系,哪怕遇到“大赦”也非离不可,违者徒一年。
以上“七出”也好,“义绝”也好,一旦夫妻以这两种方式离异,都是非常伤感情的,两个家族之间基本上也都会由此结下仇恨。同时,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当地都会落下不好的名声,总之是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维稳和谐。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男女两家不想撕破脸的话,李四和您这对小夫妻,八成会选择“和离”,也就是“协议离婚”,这是影响面最小,对双方家族伤害最少的办法。
“七出”是男方提出离婚,“义绝”是官府出面判定离婚,“和离”呢,是双方协商,所以您作为妻子,就可以从本家派个人去夫家,向李四提议:咱俩结婚三年,一直“不相安谐”,吵吵闹闹的没意思,咱离了吧。
李四那边,虽然有点儿不舍,有点儿肉痛(娶个媳妇挺贵的),但想到那些个被您赶走的美妾宠婢,为了他今后半辈子的性福,也就同意了。小夫妻禀明双方父母,都强调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很受伤,心疼儿女的老人也没办法,离吧。
名义上,和离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作为丈夫的李四手里,所以他要写一封《放妻书》给您。
盖次伉俪情深 夫妇义长 幽怀合卺之欢 叹同牲牢之乐 夫妻相对 恰似鸳鸯 双飞并膝 花颜共坐 两德之美 恩爱极重 二体一心 死同棺椁于坟下(这说的是理想状态下的夫妻关系标准)三载结缘 则夫妇相和 按年有怨 则来作仇隙 今已不合 想是前世冤家 眅目生嫌 作为后代增嫉(结婚三年还成天吵架,估计前世就是对头,就别硬扯着连累子孙了)缘业不遂 见此分离 聚会二亲 夫与妻物色 具名书之 已归一别(合不来就离婚,双方亲属一起见证,李四给妻子您的东西都一一写清楚)相隔之后 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弄影庭前 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这是李四祝愿您再嫁个好丈夫,下次婚姻幸福)解缘舍结 更莫相谈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给您“三年衣粮”作为赡养费)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李四放妻书一道
从《放妻书》里能看出来,你们协议离婚以后,李四不但要依律把您带到李家的嫁妆原价还给您(唐朝经济条件不错的人家,嫁女一般都会陪送丰厚嫁妆,包括布匹钱粮等等),还给了您一笔足够三年花用的赡养费。三年以后呢—一般三年之内您就能再嫁出去了,再找一个男人当饭票就是。
您问啥?古代不是宣扬“从一而终”吗,您这离了婚的妇女,还能再嫁出去吗?
怎么说呢,当然大家还是承认娶初嫁闺女比娶二婚妇人强,也承认头婚原配的地位比续弦正房的地位高一些,但是在唐朝和唐以前,女子离婚、再嫁都是很常见的现象。尽管官府和社会舆论也尊重“妇人守节”是一种品德高尚的行为,但是如果您夫死了或者离婚了,再找个人结婚,一般不会有人出面指责您不守妇道啥的。
唐朝的男人找老婆,首先看对方的出身,是不是高门大姓或者至少是当地望族;其次看地位家产,如果对方父兄官职高,家里有钱最好;最后看女方本人是否有才有貌德行口碑好,至于女方是不是初婚的闺女,考虑次序那是比较靠后的。
像您这样的情况,在当地算不错的人家,父母疼爱,给的嫁妆很多,自己又还年轻能生儿子,三年之内再婚,问题不大。当然,再婚不再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您个人的意愿。
基本上来说,唐朝的大男人各个都跟李四差不多,要他们一辈子只对您一个人保持忠贞,是不太可能的。如果您还是不肯接受这个穿越现实,那干脆别再嫁人了,以“父母年老需要侍奉”为借口,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赖在娘家吃一辈子白食。父母死后,当家的兄弟有责任继续供养您,就算兄弟死了,继承家业的侄子也要一直供着您白吃白喝到死为止,您死后他们还得按礼制为您服丧。
其实别说您自己一个人回娘家吃白食,就算再带几口子,好比说,跟李四离婚以后您又嫁给了赵六,过了几年生了两个孩子,赵六病死了,就算他家里还有父母兄弟户主,您也可以收拾应得的家产,带着两个拖油瓶回娘家居住。
这种情况下,您孩子的外祖父母、舅舅表哥,都有责任有义务供养寡女(姐妹/姑)一家几口,衣食标准和自己家人一样,还要负责送您的孩子上学读书、赴科赶考,甚至结婚成家立业。这是唐朝人普遍认同的家庭责任,如果做不到,要受社会舆论谴责的。
然后,如果您的后半辈子是在娘家度过的,到了您的弟弟或者侄儿当家时,您对于家庭事务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家里的重大事项做决定前要和您商量。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这个家就由您来管了。死后您也可以葬入家族坟地,长眠在父母身边,晚辈给立个碑文墓志,还要写您是为了侍奉父母才回娘家长住,称赞您是一位孝女。
这几章里,我们说了很多您穿越成唐朝妇女后面临的命运,看完之后是不是觉得坑死人了?要知道,唐朝的妇女地位在所有封建帝制王朝里,还算是比较高的呢!所以,如果您是女性,敬请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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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著.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钱大群撰.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