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高兴就“诛九族”,也不能“拉出去剐了”,请依法治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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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玩一次难度比较高的穿越。

您凝神静气,心意合一,两眼一闭,“biu”一声穿过去了。睁开眼,发现身处一座大堂之内,面前地下跪着几个五花大绑的人,两边立着虎视眈眈的衙役们,堂上除了您自己,还坐着几位道貌岸然的高官,正在一起听人陈述案情。

您算是反应快、适应力强,很快就懂了,您好死不死地穿越到了正在审案子的唐代刑部官员身上。

没办法,赶紧看案卷,弄清楚是个啥事吧。这一看不要紧,正在审理的居然是桩谋反案!

爱国忠君的您,看着案卷里记录的犯人种种无法无天欺君罔上的恶行恶状,热血上涌,怒火冲天,拍案大骂:“娘希匹!岂有此理!把主犯都拉出去给我活剐了!诛他九族!一个活口都不许留!”

这话一出口,就见堂上所有人都用打量珍禽异兽的目光看着您,您(穿越上身的那位)带来的仆从赶紧跑出去请医生,主审官厚道地宣布先休庭一阵子,三司要合议。

几位官员转入后堂,可能有那性子直率的,过来劈头问您:“公欲反邪?”

晕,我这不是一起在审谋反案吗?怎么变成我要谋反了?

那位说了,您不想谋反当皇帝,那“诛九族”“拉出去剐了”的话是怎么出口的?我们是公务员,审案判刑要按法律条文来行事,厚厚几大卷《永徽律疏》里,哪有“诛九族”?哪有“活剐”?这种法外滥刑,就算是天子一时气急了下令实施,我们做臣子的也应该劝谏拦着才对,您今天是失心疯了,在公众场合里大嚷这个?

您要是够聪明的话,这时候最好回答:“对对,我一时迷糊犯了心恙,需要回家休息。”—熬夜恶补唐代法律去。

高难度穿越很考验人吧?

其实呢,唐代的刑罚种类倒并不复杂,说多了也就五种,说少了只有三种: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杀头。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间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杖刑最多能翻倍到二百下,不准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尸”,也不准打非整数,没人肯动手给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贬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远地)并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两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两种:绞刑,用绳子把人勒死,因为可以留个全尸,是较轻的一种死刑;斩刑,砍掉头,是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罚,只有以上这些。除此之外,那什么夹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脚啦,剥皮碎剐啦,绑台上烧死,沉水里溺毙,被三炮捧杀……一律属于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里是看不到这些的。

什么,您问啥?知道不能剐人了,但为啥也不能诛九族?这不是很古老的刑罚吗?

呃,唐以前的刑罚,我没研究过,唐代的种种非法私刑,我们也暂时先不论,只说《永徽律疏》上规定的合法刑罚,最严重的十恶之首—“谋反”,处刑也不过是:正犯斩首,正犯的父亲和成年儿子绞死,“三族”之内的亲属受牵连没收财产或流放,仅此而已。

您说您脑子有点儿乱了?唉,我们来看个具体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桩涉刑很广泛的罪案。

这桩谋反案的揭破起因,是长安城万年县永宁坊里两个地痞打架,被路过的片儿警(武侯)逮到,扭送见官。

当然了,痞子打架这种小事,根本不会惊动您所在的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关过问,甚至京兆尹(长安市市长)、万年县令(长安市万年区区长)很可能也懒得理,由万年县的“法曹参军”(负责司法事务的区长助理)王五审一下:两个人都只轻微见血,没大伤,但痞子张阿三打架时抄了板砖,杖六十;痞子李四奴是空手打的,没用凶器,笞四十,各人打一顿屁股完事。

张阿三一拐一拐回家,想到自己比李四奴多挨了二十板子,气恨难平,于是隔天又找到王参军告发:“李四奴那小子不是好人,几天前我见他夜里跟别人一起往他家搬财物来着,不是偷来的就是抢来的。”

既然有人告发,县里也不好不理,派些城管协勤(唐代管这些人叫“不良人”)去李四奴家搜查一下。其实谁也没当回事儿,就算在李家搜出了一些赃物,只要不值五匹绢的钱,那也不过是再把李四奴打一顿而已。

没料想,不良人回来了,一个个气色不正,口眼歪斜。王五见状笑问:“看来李四奴这小子还真偷了不少东西啊,比五匹绢还多?那就得徒一年了。他去做苦役倒也没啥,就是‘徒’以上的刑罚得县官甚至京兆尹来审理,还得送大理寺去判决,忒麻烦。李四奴这小子真该死。”

不良人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有人闷声说:“嗯,他偷的东西比五匹绢值钱,值钱得多。”

王参军皱眉了,说:“不是吧,偷一尺绢杖六十,多偷一匹加杖十下……偷够五匹绢徒一年,偷十匹徒一年半,十五匹徒二年……偷够三十匹绢就要流放两千里,偷五十匹绢流三千里加两年苦役,这是盗窃罪的最高判刑了。李四奴他到底偷了多少东西啊?”

不良人说:“他偷了件龙袍。”

“……”

案件上报给万年县令,县令上报京兆尹,京兆尹上报大理寺。事关重大,大理寺又上报宰相奏明天子,指定刑部、御史台各派官员,会同大理寺官员进行“三司会审”。您穿越上身的这位刑部侍郎某,这才参与到案件中来。

一边侦查一边审理,李四奴受拷不过(“这杀材真没用,打二十板子就招了,最多可以打三次,总共二百板呢!”大理寺官员来某评论),全盘供出同伙数人,其中一人是贵官邵禄柔的家奴,负责看守邵家仓库。龙袍,还有其他财物,都是从邵家偷出来的。

李四奴一伙的窃盗案至此审理清楚,下一步侦讯重点转为邵禄柔私造龙袍的谋反案。在那之前,我们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处分清楚。

主犯李四奴等数人,盗窃伪龙袍及金银器若干,价值超过五十匹绢,每人都流放三千里加苦役两年。同时,从他们的家产中罚没相当于赃物两倍价值的财物。

李四奴藏匿赃物,本来还另有处罚,因上述盗窃罪处罚已经达到上限,不再加刑。

永宁坊坊内出了一名盗贼,本坊里正(街道办事处主任)应笞五十,因三十日内破案捕获盗贼,里正免罚。

首告人张阿三可以得赏钱,李四奴等人被罚没的相当于双倍赃物的财产里,扣除赃物那一份,剩下一份,分给张阿三和出力捉盗的不良人作为赏钱。

张阿三欢天喜地叩头领赏走人,李四奴痛哭流涕地收拾东西去服刑,下面可以审理邵禄柔私造龙袍案了。

本来呢,这个邵某如果只是自己缝了一件龙袍,甚至是偷了龙袍玩Cosplay,倒也不能算“谋反”,“盗乘舆服御物罪”的处刑只是流放两千五百里。但是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这人不仅造了龙袍,还造了冠冕、礼器、车辇、兵器、铠甲……私养了一堆马匹武士谋臣,做好了行刺皇帝改朝换代的谋划,联络了京外封疆大吏,画好了军事行动地图……

简单地说,不把这人定性为谋反的话,我誓不罢休……于是三司会审的官员们量刑上奏,皇帝批复“宜依”,按照唐律,处刑如下:

正犯邵禄柔砍脑壳,没说的。他的父亲和儿子(第一等亲族)按律要绞死,他的母亲、女儿、妻妾、媳妇、祖孙、兄弟、姐妹(第二等亲族)、奴婢都应该罚没为官奴婢,他的家产也应该罚没为官产。

但是具体细分起来,还有很多种情况。比如主犯有三个儿子邵大、邵二、邵三,其中邵大和邵二都已经年满十六岁,那就得绞死,而邵三还不到十五岁,可以免死,降一等,罚为官奴婢。

主犯的母亲邵古氏年龄超过六十岁了,可以免罚,领走属于自己的一份家产另立门户过日子。父亲邵归克就比较惨,男人要满八十岁才能免罚,他不到年龄……如果遇上了一个心软的执法者,肯给邵归克的身体状况出具“笃疾”(最高级别的老病残废)证明,那也可以免罚拿家产走人。

主犯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订婚,收了聘礼约书,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罚,从入官的家产里领回本属自己的一份嫁妆,嫁人去吧;小女儿还没许嫁,真不幸,只能没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邵禄柔的伯妗、叔婶、侄儿侄女(第三等亲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里。邵的伯父就申诉了,说他家和主犯已经分家,不同居共财了,那么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财产可以不没收入官,你自己带走。

唐代最严酷的“合法刑罚”,就是这样的了。

您可能觉得不过瘾,没关系,在合法刑罚之外,非法的私刑滥刑也一直在社会各阶层存在着,只是随着时代风气不同,轻重程度有所区分而已。

比如,历朝历代的皇帝,就没有哪个敢拍胸脯保证朕一辈子奉公守法从来不动私刑的;各级官吏在审案子的时候,也难免会多打几板子逼出口供来,万一碰上周兴、来俊臣这种酷吏,那犯人只能自怨命苦但求速死;一般的贵族甚至平民,对自家奴婢动用私刑也不算罕见。

私刑呢,在唐代是一种无法绝迹,但始终被批评指责的行为。唐律里有种种条文,限制官员、主人滥用私刑,一旦违法,要承担责任被判刑。对皇帝的滥刑行为,虽然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督控制办法,但大臣和史官们议论这事时,也大多持否定态度,有些人就直接冲着皇帝喷唾沫星子去了。

您要想对此加深理解,我建议您调整好坐标,精确穿越到贞观元年某月日的太极宫里,大概能亲眼看到一对正在为公刑私刑吵架的君臣。

暴跳如雷的李世民:“我已经诏告天下,敢伪造简历来应聘求官的人一律砍死,这好不容易抓了个典型出来,结果你竟然只判他流放!你这是当面打我脸啊?”

翻白眼的戴胄[128]:“您老人家要是抓住那个伪造人以后当场用私刑砍死他,我也没法;现在您既然把这人交给我们司法机关审判了,我们当然要按国家法律量刑—都跟您老人家似的玩激情判罚,这国家要成什么样了?”

李二:“……好吧,打脸就打脸好了……反正我也已经被打成肉包子脸了。”

本篇参考文献&深度了解推荐:

钱大群撰.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