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么简单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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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9月22日《新京报》发表《我为什么起诉周国平》一文,他在文中宣布:“我是《纯粹的智慧》一书的作者”。这一本冒我的名字畅销而内容低俗的书,现在其真实的作者公开亮相了,这有助于澄清读者的误解,对此我深表欢迎。李先生还宣布:“我是以《纯粹的智慧》一书作者的名义去起诉的”。《纯粹的智慧》已被证实是一本伪书,一个人怎么能以一本冒名伪书的作者的名义去起诉被冒名者,这未免令人费解。不过,读了他的整篇文章,我发现,令人费解之处比比皆是,要和这位李先生讲清一些简单的道理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不想去反驳李先生所述的起诉我的理由,只想稍微分析一下支撑其理由的“理论根据”。他的“理论根据”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凡是经出版单位三审通过的出版物,在内容上均是合格产品”;第二,对于这些“合格产品”,“你有阅读的自由也有不阅读的自由”,但没有批评(例如批评为“文化垃圾”)的自由,否则就是“对他人创作自由的歧视和干涉”,就是侵权。

先说第一点。众所周知,相当时期以来,图书市场的情况十分混乱,一些书商与一些出版社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勾结,出版了大量内容低劣的书。这些书恰恰是“经出版单位三审通过”的,但“在内容上”绝非“合格产品”。无论什么产品,其生产单位的合法地位与产品质量的合格是两回事,前者并不能担保后者,这是多么简单的道理。李先生强调三审通过即内容合格,特别的用意是要为伪书辩护。他在接受《中国图书商报》(见9月23日该报)采访时声称:“打伪书是新闻出版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事,跟周国平没有任何关系”,“打伪书不包含对内容的评价”,如果评价就是“在维权时明显违规”。这种论调的离谱简直叫人目瞪口呆。打伪书是新闻出版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只是各有各的“打”法。作为普通公民,当然不能运用职权去禁止伪书,但可以也应该运用公民权利去揭露伪书,其中包括评价其内容。事实上,伪书往往是书商雇用写手草草炮制,内容多半低劣,伪书和垃圾书乃是共生现象。一本书即使不是伪书,人们仍有评价其内容的权利,何况伪书。

这就要说到第二点了。可是,我实在不好意思说下去了。无论什么公开出版物,读者当然“有阅读的自由也有不阅读的自由”,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批评的自由,这有什么疑问吗?出版自由不是出版物免受批评的自由,相反,批评的自由是出版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李先生居然知道并且引用了伏尔泰的名言:“我不赞成你所说的话,但我要拼死捍卫你说话的自由。”他显然没有读懂这句话。我当然不能阻止李先生用他自己的名字而不是我的名字出版任何书,然而,一旦出版了,他就不能禁止我对书中的内容说话,包括他不爱听的话。现在,他不但不肯“拼死捍卫”,反而试图用法律手段剥夺我说话的自由,所做的事恰与伏尔泰的主张背道而驰。

我一直诧异李先生想通过这个荒唐的官司达到什么目的,《中国图书商报》的采访为我解开了谜底,他坦然承认“算是一种自我炒作”,并宣称:“起诉周国平正好为我提供了宣传创商理论的平台和机会。”据他说,他的“这套理论是独一无二的,并注册了商标,它不是一个简单作品,是一套理论发明,不允许别人妄加评判”。这样奇特的逻辑真是闻所未闻。原来我不小心碰上了一个奇人,他手上有一套独一无二的“理论发明”,不过,这个“理论发明”不但需要通过注册商标,而且必须通过起诉我才能让世人接受。我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理论发明”的确是世上独一无二的。

有人冒用五粮液商标销售劣酒,五粮液厂家揭露这不但是假酒,而且是劣酒,于是劣酒的制造者跳出来告厂家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我遭遇的就是这么一回事。

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