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坎特伯雷的安瑟伦:第一个经院哲学的思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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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瑟伦(1033年~1109年)是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他用建立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思想体系来反对罗瑟林的唯名论异端。他是经院哲学家的典型,坚定地相信基督教义的真理,又具有强烈的哲学冲动,他力图通过理性证明根据权威应当接受的教义。在他试图将信仰理性化的努力中,他不仅将上帝存在的主张这一一般性的命题包括在他的神学中,而且将灵魂得救、三位一体、道成肉身和人的救赎等教会教义全部包括在内。我们必须相信天主教的教义—这当然无可指责—但是我们也应当努力理解我们所相信的,并且知道为什么它是真实的;我们也总是应当记住,理智所不能理解的,我们应当虔诚地相信。

安瑟伦的著作主要有:《独白》《宣讲》《神何以成人》。这些著作以及僧侣高尼罗对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的批评是由S.N.迪恩翻译的。

参考书

R.W.Church,《圣安瑟伦》,1888年;A.C.Welch,《安瑟伦及其著作》,1901年;J.M.Rigg,《坎特伯雷的圣安瑟伦》,1896年;M.Rule,《圣安瑟伦的生平及其时代》,1883年。

第一节 上帝存在的证明

安瑟伦对上帝存在的著名论证是建立在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之上的:共相具有独立于个别事物的存在。在他的《独白》(约写于1070年)中,他使用了宇宙论的证明,这一证明已经由圣奥古斯丁提出,因而不需要重复。但在他的《宣讲》中,安瑟伦提出了另一个证明,这一证明同样基于柏拉图的实在论;这就是所谓的本体论证明,通过这一证明安瑟伦的名字与思想史连在一起。本体论证明就是从上帝的概念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表明上帝的这一观念包含了他的存在。上帝的观念—关于不可设想有更大的最伟大者的观念—也就是,一个完美存在者的观念。如果上帝不存在,这个观念就不是可思考的最伟大事物的观念;还存在更伟大的事物。具有其存在的观念要比没有其存在的观念更为完善。因此,上帝作为最完善的存在者必定存在。通过这一方式,安瑟伦力图证明上帝的完善包含了他的存在。

但是安瑟伦的前提并不能必然得出这一结论。他的推理仅仅证明了:当我们思考某个事物,认为它存在,我们是在思考一个比不存在的事物更为完善的事物。关于存在的事物的概念是一个比被设想为不存在的事物的概念更为完善的概念。他并没有证明上帝存在,而只是证明了存在的上帝的观念要比仅仅是主观的上帝的观念在内涵上更为丰富。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本体论证明对于接受实在论预设(共相具有精神以外的实在性)的人来说是令人信服的;因此,共相的实在论理论是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一个隐含的前提。

僧侣高尼罗在他的匿名出版的著作《驳安瑟伦宣讲中的推理》中揭露了安瑟伦的错误。他指出,就其被思考而言,上帝在心灵中的存在同其他任何事物在心灵中的存在都是一样的,人们按照安瑟伦证明上帝存在的同一方式也能证明一个完美的岛屿的存在:将岛屿定义为可以被设想的最完美的岛屿,按照安瑟伦的逻辑可推知存在着一个完美岛屿。托马斯·阿奎那在一百多年以后仔细分析了这一证明,发现它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在经院哲学中人们经常使用这一证明—例如欧塞尔的威廉和哈尔斯的亚历山大。

在《神何以成人》(写于1094年至1098年之间)一书中,安瑟伦提出了救赎的安排的理论,他将救赎设想为正义和上帝的仁慈之间的冲突。亚当的堕落给整个人类带来了罪。上帝的正义要求得到满足,但是他的爱阻止他惩罚人类或者使人类遭受与罪相当的苦难。于是上帝之子基督清白无罪,为了人类牺牲自己,因而满足了上帝的正义要求。

第二节 安瑟伦的同时代人

罗瑟林将唯名论应用到神学上,使他的同时代人和后继者认识到共相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已经指出,安瑟伦从实在论的立场批评唯名论观点,这一批评很好地适用于他的正统目的。共相是真实的;构成一类的个别物体形成了一个真实的统一体。“属于一类的许多人是一个人”,正如“(三位一体中的)许多位是一个上帝,他们的中的每一个单一的位都是完美的上帝”。于是问题出现了:这一共相同个别物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个别事物在这一系统中具有什么作用?香浦的威廉(1070年~1121年)坚持一种极端的实在论,他认为个别事物所属的种和属完全存在于每一个个别事物之中,个别事物相互区别,这只是因为它们的偶然属性,也就是说,它们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阿伯拉尔反驳道,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同一个实体将会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属性;例如,这个实体将会在同一时间处于不同地方。如果普遍的“人”完全在苏格拉底身上,他就不可能在柏拉图身上;但是如果我们说他也在柏拉图身上,那么柏拉图必定是苏格拉底,而苏格拉底必定既在自己的位置上,又在柏拉图的位置上。面对这一反对,香浦的威廉不得不修正自己的理论,认为他原本的意图并不是要否定个别事物的本质差别;但是似乎他并没有看到自己对共相的实在论解释所面临的困难。

根据《种和属》(作者不详,但被归于12世纪早期)一书的观点,共相是事物固有的,并不存在于个体事物自身,而是存在于同一类的所有个别事物之中。这样,为同一类的所有个别事物所共有的要素是物质;而使得一事物区别于其同一类中的其他事物的要素—它的个体性—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