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 洛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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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洛克的影响范围

洛克的教导成为了很多思想学派的出发点,而他的影响也像笛卡尔一样,远远跨越了他的时代和国家的界限。席勒曾经用来评价一个伟人的话也适用于他:他骨子里的精华可延续多个世纪。他的《人类理智论》是当代哲学史上全面研究知识理论的第一次尝试,并开创了一场产生出贝克莱和休谟,并以康德为巅峰的运动。他的经验主义心理学成为布朗和哈特利的英国联想主义的来源,法国的孔狄亚克和爱尔维修也从中汲取了营养。他的伦理哲学被继承下来,并被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弗格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的作品进行了修正。他的教育理论影响了伟大的法国作家卢梭,并通过卢梭影响了整个世界。他的政治观念在伏尔泰的作品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被加以精彩的详述,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获得了激进的新面貌;而他的整个思想精神则促进了英法的自然神论宗教运动。与他之前的任何思想家相比,洛克都更为忠实地集中反映了为启蒙造势的力量。他代表着当代精神,独立和批判精神,个人主义、民主、宗教改革的呼声中的精神,以及16与17世纪政治革命的精神,这些精神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中达到了高潮。没有哪个当代思想家能比他更为成功地将思想的印迹留在人民的心灵和制度之上。我们将在下述领域分别审视洛克的影响:(1)宗教,(2)知识理论,(3)伦理学,(4)经济学。

第二节 神学影响

自然神论作为一场有活力的运动,始自洛克的《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年)一书。洛克将理性设定为对于启示的最终检验;毫无疑问,天启的真理是绝对确定的;但人类的理性是启示自身的标尺。洛克赞同切尔伯里的赫伯特,接受某些自然神学或理性神学的命题为真;但他并不认为这些命题是天赋的。自然神论者应用了洛克的思想,并将启示置于理性标准之下,在自然法中寻找上帝真正的启示。以此为基础,基督教被塑造成了理性的宗教;它不再神秘,而是与创世一样古老。1696年,John Toland撰写了《基督教并不神秘》一书,遭到了英国教会的谴责。在他的《致瑟琳娜的信》(1704年)和《泛神论》(1720年)中,他接受了自然宗教,他称之为泛神论(他自己创造的新词)。科林斯(A.Collins)撰有《自由思想对话》(1713年),在书中,他通过对《圣经》的批判讨论来反对教会的介入。其他的自然神论作品还有:Tindal的《同创世一样古老的基督教》(1730年);Woolston的《救世主神迹六论》(1727年~1730年);Chubb的《耶稣·基督的真正福音》(1738年);Morgan的《道德哲学家》(1737年)。Conybeare(1732年)和Joseph Butter(1736年)捍卫启示宗教,反对自然神论的理性主义神学。

第三节 感觉主义和联想主义

在阐述知识的起源时,洛克区分了感觉和反省。他也赋予了心灵某些可以作用于感官材料的力量或能力。洛克的经验主义不是感觉主义,因为除了感觉之外,他还承认反省是经验的基本模式;然而,他的经验主义却是后来英法感觉主义的历史来源和主要启发。他的很多追随者尝试将所有的心理过程、反省和较高级的能力全部解释为转化的感觉;反省和理智能力都被归约为感觉。科克主教皮特·布朗(Peter Browne,1735年去世)在《知性的过程、范围与界限》(1728年)一书中提出了这种观点,法国牧师埃蒂安纳·德·孔狄亚克(Etienne de Condillac,1715年~1780年)在其《论感觉》(1754年)一书中对此观点进行了详述。孔狄亚克努力证明,一个假想的只被赋予了单一感官—比如嗅觉—的存在者,如何依次发展出了注意力、记忆力、对比能力、快乐和痛苦、激情、欲望和意志。对比只不过是感觉的增殖,但从中却产生了判断、反省、推理和抽象,也即知性。反省可以归约为感觉,而自我仅仅是我们过去和现在拥有的感觉的总和。然而,为了获得关于外部世界及其广延、形状和坚实性的观念,就需要有触觉。这一感觉为我们提供了客观实在性;它确保我们之外还有东西存在,但他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却不知道。

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感觉主义在英国和法国流行起来。其追随者有哈特利、普利斯特里、伊拉斯姆·达尔文、詹姆斯·穆勒、J.边沁、爱尔维修、孔多塞、霍尔尼(Volney),还有百科全书派和唯物主义者。查理斯·德·邦尼(Charles de Bonnet,1720年~1793年)教导一种温和的感觉主义,但认为所有的精神活动,无论是高级的或是低级的,都依赖于大脑的振动,这就引起了非物质的心灵的反应。爱尔维修把感觉主义运用到了伦理学之上。

亚里士多德和霍布斯曾经注意到观念联想律,而洛克和盖伊(Gay)则进行了讨论,在观念联想律看来,观念按照有规律的确定秩序在心灵中联系起来;在大卫·哈特利(David Hartley,1705年~1757年)的著作《论人,他的结构、职责和期望》(1749年)中,观念联想律被加以详述,并发展为一种哲学体系。这一定律与所有观念皆为感觉之摹写的学说结合起来,被很多经验主义的追随者和很多现代心理学家拿来作为解释精神生活的主要原理。在伦理学中,它被用来解释道德情感:人们学会把快乐与令其快乐的事物联系起来;道德情感为他获取了很多利益,他因此渐渐地将自己的感情从这些利益转移到为他获取利益的事物上,通过这种方式开始为美德自身之故而爱美德。应用于伦理学的观念联想律为良心和道德情感的起源提供了可信的解释,从而促进了经验主义在伦理学中的事业。

孔狄亚克的《论感觉》,G.Garr译,1930年;Z.Schaupp的《孔狄亚克的自然主义》,1926年。

第四节 伦理学理论

英国经验主义从经验中推演关于对错的知识,并把道德建立在自我保存的冲动或对幸福的渴望之上。当然,培根并没有忽视人的社会本能,但霍布斯和洛克认为人类本性基本上是利己主义的,并使得道德成为一种开明的自利。理性主义思想家库德华斯(Cudworth)、克拉克(Clarke)和沃拉斯顿(Wollaston)反对这样的经验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概念;否认我应该像别人在同样情况下对待我的方式来对待别人,克拉克说:“就好像一个人争辩说,尽管2加3等于5,却不等于2加3。”理查德·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著有《论自然规律》,1672年)可被视为英国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他拒绝接受理性主义天赋道德知识的学说;但他认为将人视为单纯的一团自私冲动的利己主义概念也是错误的:人具有同情感或仁爱心,也有自私情感。社会生活或公共福利是最高的善,因为我们具有社会情感和理性,所以可以与这种善保持协调一致。

洛克之后的英国道德学家把道德知识主要建立在情感或冲动之上,而不是理性或关于对错的天赋知识上;但他把这些情感能力看作人类本性的自然禀赋。在沙夫茨伯里勋爵(著有《人的特征》,1711年)看来,人具有自爱情感和社会情感;美德在于二者之间的适宜平衡,道德感会告诉我们它们平衡与否。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1694年~1747年)在其《美与美德观念研究》(1725年)和《道德哲学体系》(1755年)中详述了这些观点,并第一次使用了功利主义的公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归于这一学派的人物还有:大卫·休谟(《道德原理研究》,1751年)、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道德哲学原理》,1769年)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年~1790年),他是《道德情感论》(1759年)和《国富论》(1776年)的作者,在同情心中发现了道德法则的标准和来源。所有这些作者都强调人类本性中情感和冲动方面的重要性:我们的伦理判断和行为根基于情感之中,而不是理性。他们中很多人可以被归为道德直觉主义者,因为他们赞同道德知识的当下性和类感觉特征。行为和动机的价值要么在天生的道德感中被揭示,要么道德判断就是建立在同情感之上的。他们赞成把公共福利视为最高的善,在这种理论中,他们预示着后来的功利主义者的到来。约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人类本性十五论》,1726年;《论美德》《宗教的类比》,1736年)追随这一学派的基本教导,但更为强调良心,他把良心看作反省的原则,而不是一种情感(道德感)。

每个人身上都有一个高级的反省原则或良心,它区分人心中的内在原则和外在行为;评判人自身与其行为,坚定地宣布一些行为本身就是公正的、正确的、善良的,而另一些行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错误的、邪恶的:无须垂询、无须建议,良心就可以带着权威施展自身,并因此赞同或是谴责行为的执行者。[1]

如果良心既有权利又有力量,它就能管理整个世界。他发现个人幸福尽管并不必然是对错的心理学动机,却是终极的理性标准。如果我们理解我们的真正幸福,良心或义务、自爱或利益都能够引导我们走上同样的道路;在这个世界上的大部分情形下,它们都能够完美符合,如果我们把世界和未来都一同考虑的话,它们就会彻底地在一切实例中相符合。我们的幸福和痛苦的观念距离我们最近,对我们最为重要。如果平静地加以考虑,追求单纯的正确和善良的事物,或是其他的任何追求,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除非我们相信这种追求是为了我们的幸福,至少不应与幸福相抵牾。

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在他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原理》(1785年)一书中反对道德感,声称应该按照行为的结果来评判行为。一切权宜之计都是正确的。“美德就是为人类行善事、服从上帝的意志,并追求永恒的幸福。”[2]

与沙夫茨伯里相反,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抱怨的蜂箱:或恶棍变为实诚人》,1705年;《密封的寓言:或个人罪恶即公共利益》,1714年)竭力证明自私(个人罪恶)比仁爱更能够促进公共福利。法国人爱尔维修(《论精神》,1758年;《论人》,1772年)追随霍布斯和曼德维尔,使利己主义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而开明的资历就成了道德的标准。唯一的使得人变得有道德的方法就是使他认识到,他自己的福利在公共福利之中,这只有通过立法,也就是通过适当的赏罚才能够做到。道德科学不过就是立法科学。说到底,这种理论就是剥除了神学内容的洛克的思想。

第五节 经济学理论

在洛克和佩利那里发现的个人主义观点也出现在巴特勒的理论之中,并反映在法国重农主义者弗朗索瓦·魁奈(François Quesnay,1694年~1774年;A.Turgot,1727年~1781年)的经济学理论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之中;它们全都反对中世纪末出现于欧洲的古旧重商主义体制。新的经济哲学建立于其上的观念是:个人拥有在经济领域中开展自己的活动的天赋权利,且尽可能不受社会的干预(不干涉主义)。这种思想认为,如果不限制竞争并排除非自然的限制—比如垄断或特权—那么,自由交换、契约和财产安全、开明的自利意志,不仅会促进个人的利益,也会促进公共的福利。不干预主义概念是天赋权利的普遍理论的表达,它要求为个人追求生命、自由和幸福开辟道路,认为这会导向社会正义,用亚当·斯密的话说:“简单明白的天赋自由体系自行建立起来。”这种理论在帮助贬损和颠覆旧有的经济体制方面发挥了作用,并将个人从有害的限制中解放出来。不干预主义类型的经济自由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洛克哲学中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的个人主义思想。

《沙夫茨伯里的人的特征》,J.M.Robertson编辑,共两卷,1900年;Fowler的《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1900年;B.Rand的《沙夫茨伯里伯爵安东尼的生平、未刊信札和哲学体系》,1900年。

巴特勒的《作品集》,Gladstone编辑,共两卷,1896年,第2版,1910年;W.L.Collins的《巴特勒》,1881年;W.J.Norton,Jr.的《巴特勒主教,道德学家和神学家》,1940年。

[1] 《人类本性十五论》,第2论,参见B. Rand的《古典道德学家》,第383页。

[2] 《道德和政治哲学原理》,第1册,第7章,参见B. Rand的《古典道德哲学家》,第4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