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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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第一版第二章“论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根据”和第三章“论知性与一般对象的关系和先天地认识这些对象的可能性”的改写。兹将第一版上述两章原文附在本章末。——译者注)
第15节 论一种一般而言的联结的可能性
表象的杂多可以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这个直观纯然是感性的,也就是说,无非是感受性,而它的形式则可以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表象能力中,毕竟是某种无异于主体被刺激的方式的东西。然而,一种杂多一般而言的联结(conjunctio)却绝不能通过感官进入到我们里面,因而也不能同时一起包含在感性直观的纯形式中;因为它是表象力的自发性的一种行动,而既然人们为了与感性相区别就必须把这种自发性称为知性,所以一切联结,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无论它是直观杂多的联结还是各种各样的概念的联结,就前者而言是感性直观的联结还是非感性直观(梅林(Mellin)已经改进为“是经验性直观还是非经验性直观”。只不过这个二者择一在这里可能是成问题的。证明这一点的,不仅是眼前的上下文——“前者”,亦即直观,确切地说,根据上文是感性直观——,而且还有把统觉的综合统一的原理限制在我们的推论的、而非直觉的知性之上,例如B138—139。因此,即便是在这里,如果不是像在这段话中很可能的那样出现一个书写错误,那就必须设想“感性的”就是“经验性的”。——科学院版编者注) 的联结,都是一种知性的行动,我们把综合这个普遍的称谓赋予这种行动,以便由此同时表明,任何东西,我们自己没有事先把它结合起来,就不能把它表象为在客体中结合起来的,而且在所有表象中,联结是惟一不能通过客体被给予的、而是由主体自身确立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发性的一个行动。人们在这里很容易就可以察觉,这种行动原初必须是惟一的,并且适用于一切联结,而分解,亦即分析,看起来是它的对立面,毕竟在任何时候都以它为前提条件;在知性事先没有把任何东西结合起来的地方,它也就不能分解任何东西,因为这东西惟有通过知性才能作为结合起来的东西被给予表象力。
但是,联结的概念除了杂多的概念和杂多的综合的概念之外,还包括杂多的统一的概念。联结是杂多的综合统一的表象(表象本身是否是同一的,从而一个表象是否可以通过另一个表象被分析地思维,在此不予考察。如果谈到杂多,那么,一个表象的意识总是要与另一个表象的意识区别开来,这里重要的仅仅是这种(可能的)意识的综合。——康德自注)。因此,这种统一性的表象不能从联结中产生,毋宁说,它通过附加到杂多的表象上才使得联结的概念成为可能。这种先天地先行于一切联结概念的统一性,并不是那个单一性范畴(参见第10节);因为一切范畴都建立在判断中的逻辑功能之上,但在判断中已经思维了联结,从而思维了被给予的概念的统一性。因此,范畴已经以联结为前提条件了。所以,我们必须到更高的地方去寻找这种统一性(作为质的统一性,参见第12节),亦即到那本身就包含着判断中各种不同概念之统一性的根据、从而包含着知性就其逻辑应用而言的可能性的根据的东西中去寻找。
第16节 论统觉的源始综合的统一性
“我思”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因为如若不然,在我里面就会有某种根本不能被思维的东西被表象,这就等于是说,表象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至少对我来说什么也不是。这种能够先于一切思维被给予的表象就叫做直观。所以,直观的一切杂多在这种杂多被遇到的那个主体中与我思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但是,这个表象是自发性的一个行动,也就是说,它不能被视为属于感性的。我把它称为纯粹的统觉,以便把它与经验性的统觉区别开来,或者也称为源始的统觉,因为它就是那个通过产生出必然能够伴随所有其他表象并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东西的“我思”表象而不能再被别的表象伴随(“不能再被别的表象伴随”应为“不能再从别的表象派生”,这是戈尔德施密德(Goldschmidt)等人建议的。——科学院版编者注)的自我意识。我也把统觉的统一性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性,以便表示从它产生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因为在某个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表象如果不全都属于一个自我意识,就不会全都是我的表象,也就是说,作为我的表象(尽管我并没有意识到它们是我的表象),它们必须符合惟一使它们能够在一个普遍的自我意识中聚合的条件,因为若不然,它们就不会完全地属于我。从这一源始的联结中可以得出许多结论。
也就是说,一种在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的统觉,它的这种完全的同一性包含着一种表象的综合,并且只有通过这种综合的意识才是可能的。因为伴随着各种不同表象的经验性意识自身是分散的,与主体的同一性没有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还不是通过我用意识来伴随任何表象发生的,而是通过我把一个表象附加给另一个表象、并且意识到这些表象的综合而发生的。因此,只有通过我能够把被给予的表象的杂多在一个意识中联结起来,我才有可能表象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也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性惟有以某种综合的统一性为前提条件才是可能的(意识的分析的统一性与所有的共同概念相联系;例如当我想到一般的红的时候,我就由此表象出一种性状,它(作为特征)可以在某个事物上遇到,或者可以与别的表象相联结;因此,惟有凭借一个预先想到的综合的统一,我才能想象分析的统一。一个应当被设想为各种不同表象所共有的表象,就被视为属于这些表象,后者除了该表象之外自身还拥有某种不同的东西;因此,这个表象必须在与其他表象(即使只是可能的表象)的综合统一中,在我能够在它身上设想使它成为conceptus communis[共同概念]的那种意识的分析统一之前就预先想到。而这样一来,统觉的综合统一就是人们必须把一切知性应用,甚至把全部逻辑以及按照逻辑把先验哲学附着于其上的最高的点,这种能力也就是知性本身。——康德自注)。据此,“这些在直观中被给予的表象全都属于我”的思想无非意味着,我在一种自我意识中把它们统一起来,或者我至少能够在其中把它们统一起来;而且即使这一思想本身还不是这些表象的综合的意识,它也毕竟以综合的可能性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是由于我能够在一个意识中把握这些表象的杂多,我才把这些表象全都称为我的表象;因为如若不然,我就会拥有一个像我拥有的我所意识到的表象那样驳杂不同的自己了。因此,直观的杂多的综合统一作为先天地被给予的东西,是统觉本身的同一性的根据,而统觉是先天地先行于我的一切确定的思维的。但是,联结并不在对象之中,也不能通过知觉从它们获取,并由此才接受到知性中,相反,它只是知性的一件工作,知性本身无非是先天地进行联结并把被给予的表象的杂多置于统觉的同一性之下的能力,这一原理乃是全部人类知识中的至上原理。
现在,统觉的必然统一这一原理虽然是自身同一的,从而是一个分析命题,但它毕竟说明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的一种综合是必然的,没有这种综合,自我意识的那种完全的同一性就不能被设想。因为通过作为简单表象的自我,并没有任何杂多被给予;它只能在与此有别的直观中被给予,并通过在一个意识中的联结而被思维。一种知性,在它里面通过自我意识同时被给予一切杂多,这种知性就会是在直观;而我们的知性却只能思维,并且必须在感官中寻求直观。因此,我是就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表象的杂多而言来意识到同一的自己的,因为我把这些表象全都称为我的表象,它们构成一个表象。但这就等于是说,我意识到这些表象的一种先天的综合,这种综合就叫做统觉的源始的综合统一,一切被给予我的表象都必须从属于它,但也必须由一个综合来把这些表象置于它下面。
第17节 统觉的综合统一的原理是一切知性应用的至上原则
按照先验感性论,一切直观的可能性与感性相关的至上原理就是:直观的一切杂多都从属于空间和时间的形式条件。一切直观的可能性与知性相关的至上原理就是:直观的一切杂多都从属于统觉的源始综合统一的条件(空间和时间及其一切部分都是直观,因而是带有它们自身所包含的杂多的单个表象(参见先验感性论),从而就不单纯是使同一个意识被发现包含在许多表象之中的概念,而是使许多表象被发现包含在一个表象及其意识中的概念,从而这许多表象就被发现是复合的,因此意识的统一被发现是综合的、但毕竟又是源始的。直观的这种单个性在应用中是很重要的(参见第25节)。——康德自注)。直观的一切杂多表象如果被给予我们,就从属于前一条原理,如果它们必须能够在一个意识中被联结起来,就从属于第二条原理;因为若没有它,由于被给予的表象不会共同具有“我思”的统觉行动,从而不会在一个自我意识中被总括起来,所以也就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被思维或者被认识。
知性一般地来说就是认识的能力。认识就在于被给予的表象与一个客体的确定关系。而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被结合起来的东西。但现在,表象的一切结合都要求意识在表象的综合中的统一。所以,意识的统一就是惟一构成表象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从而构成它们的客观有效性、使它们成为知识的东西,因而就连知性的可能性也依据的是它。
因此,知性的全部其余应用所根据的、同时也完全不依赖于感性直观的一切条件的、最初的纯粹知性知识,就是统觉的源始的、综合的统一的原理。这样,外部感性直观的纯然形式,亦即空间,还根本不是知识;它仅仅先天地为一种可能的知识提供直观的杂多。但是,为了认识空间中的某物,例如一条线,我就必须划出它,因而综合地完成被给予的杂多的一种确定的联结,以至于这种行动的统一同时就是意识(在一条线的概念中)的统一,并且一个客体(一个确定的空间)由此才得到认识。因此,意识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识的一个客观条件,不仅我自己为了认识一个客体而需要这个条件,而且任何直观为了对我来说成为一个客体也都必须从属于这个条件,因为以别的方式,没有这种综合,杂多就不会在一个意识中结合起来。
如上所说,这后一个命题虽然使综合统一成为一切思维的条件,但自身却是分析的;因为它不外是说,在任何一个被给予的直观中我的一切表象都必须从属于这样一个条件,惟有在这个条件下我才能把这些表象作为我的表象归于同一的自己,从而才能把它们作为在一个统觉
中联结起来的,用普遍的表述“我思”总括起来。
但是,这一原理毕竟不是一个适用于任何一般而言可能的知性、而是仅仅适用于通过其纯粹的统觉在表象“我在”中还没有任何杂多被给予的知性的原则。通过其自我意识直观的杂多同时被给予的那种知性,即由于其表象这一表象的客体同时就实存的知性,有可能为了达到意识的同一,而不需要仅仅思维却不直观的人类知性所需要的那种杂多综合的一个特殊行动。但是,对于人类知性而言,这一原理却不可避免地是第一原理,以至于人类知性对于另一种可能的知性不能形成丝毫的概念,无论它是自己直观的知性,还是虽然拥有感性直观、但却是以与空间和时间中的直观异类的直观来作为基础的知性。
第18节 什么是自我意识的客观统一性
统觉的先验统一是在一个直观中被给予的一切杂多被结合在一个关于客体的概念之中所凭借的那种统一,它因此而叫做客观的,并且必须与意识的主观统一区别开来,后者是一种内感官的规定,直观的杂多为了这样一种客观的联结通过它而经验性地被给予。至于我是否能够经验性地意识到杂多是同时的或者前后相继的,这取决于各种情况或者经验性的条件;因此,意识的经验性的统一通过表象的联结所涉及的是一种显象,而且完全是偶然的。与此相反,时间中直观的纯形式,纯然作为包含着一种被给予的杂多的一般而言的直观,则仅仅由于直观的杂多与“一”亦即我思的必然关系,从而由于知性先天地作为经验性直观基础的纯综合,而从属于意识的源始统一。只有那种先验统一才是客观有效的;统觉的经验性统一我们在这里不予考虑,它也只是在被给予的条件下具体地从前一种统一派生的,只具有主观的有效性。一个人把某个词的表象与一件事联结起来,而另一个人则把它与另一件事联结起来;而意识在经验性的东西里面的统一性,就被给予的东西而言,并不是必然的和普遍有效的。
第19节 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于其中所包含的概念的统觉的客观统一性
我从未对逻辑学家们关于一个一般而言的判断的解释感到满意:他们说,判断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表象。我在这里不与他们争论这种解释的缺陷(且不说由逻辑学的这种失误产生出某些令人讨厌的后果),它无论如何也只适合于定言判断,而不适合于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后二者所包含的不是概念之间的关系,而是判断之间的关系)(关于三段论的四个格的详尽学说仅仅涉及定言的理性推理;而且,尽管它不外是一种技巧,通过把直接的推理(consequentiae immediatae)藏在一个纯粹的理性推理的前提中间来骗取比第一格的推理有更多推理形式的假象,但是,它仅仅凭借这一点本来是不会有特别的好运气的,如果它不曾做到赋予定言判断作为其他判断都必须与之相关的判断以惟一的尊严的话,但这种做法按照第9节却是错误的。——康德自注),我只是说明,这种关系何在,此处仍不确定。
但是,当我更仔细地研究每个判断中被给予的知识的关系,并将它作为属于知性的关系与遵循再生的想象力的规律的关系(这种关系只具有主观的有效性)区别开来时,我便发现,一个判断无非就是使被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判断中的关系词“是”就旨在于此,为的是把被给予的表象的客观统一性与主观统一性区别开来。因为这个系词表示这些表象与源始统觉的关系和它们的必然统一性,即便判断本身是经验性的,从而是偶然的,例如“物体是有重量的”。我借此并不是想说,这些表象在经验性的直观中必然相互隶属,而是想说,它们凭借直观的综合中统觉的必然统一而相互隶属,也就是说,它们遵循对一切表象作出客观规定的种种原则,如果能够从这些表象中生成知识的话;这些原则全都是从统觉的先验统一的原理派生出来的。惟有这样,才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一个判断,即一种关系,它是客观有效的,而且充分地与同样一些表象的只具有主观有效性的、例如按照联想规律的关系区别开来。按照联想规律我就会只能说:如果我负载一个物体,我就感到重量的压力;但却不能说:它,即这个物体,是有重量的;后者无非是要说:这两个表象是在客体中,亦即不管主体状态的差别就联结起来的,而不仅仅是在知觉(无论它怎样经常重复)中共处的。
第20节 一切感性直观都从属于范畴,范畴是惟一能使感性直观的杂多聚集到一个意识中的条件
在一个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必然从属于统觉源始的、综合的统一,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统一,直观的统一才是可能的(参见第17节)。但是,被给予的表象(无论它们是直观还是概念)被置于一般而言的统觉之下所凭借的这种知性行动,就是判断的逻辑功能(参见第19节)。因此,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就都是就进行判断的种种逻辑功能之一而言被规定的,也就是说,被这种功能带给了一个一般而言的意识。但现在,范畴无非就是这些进行判断的功能,如果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就这些功能而言被规定的话(参见第10节)。所以,就连一个被给予的直观中的杂多也从属于范畴。
第21节 注释
在一个我称为“我的”的直观中所包含的杂多,通过知性的综合被表象为属于自我意识的必然统一,而这是通过范畴发生的(证明根据所依据的是被表象的直观的统一,通过它一个对象被给予,它在任何时候都在自身包含着为直观而被给予的杂多,并且已经包含着杂多与统觉的统一的关系。——康德自注)。因此范畴表明:一个直观被给予的杂多的经验性意识从属于一个纯粹先天自我意识,正如经验性的直观从属于一个纯粹的、感性的、同样先天地发生的直观那样。因此,在上面的命题中,就开始了纯粹知性概念的一种演绎,在这种演绎中,既然范畴不依赖于感性而仅仅在知性中产生,我就还必须抽掉杂多被给予一个经验性直观的方式,以便仅仅着眼于由知性凭借范畴加到直观中的统一。后面(参见第26节),将从经验性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的方式出发指明,经验性直观的统一无非就是范畴按照前面第20节为一个被给予的一般直观的杂多所规定的统一,因此,通过范畴就我们感官的一切对象而言的先天有效性得到解释,才完全达到演绎的目的。
然而,在上面的证明中有一个东西是我无法抽掉的,这就是:杂多对于直观来说必须还在知性的综合之前并且不依赖于知性的综合就被给予。但如何被给予,却依然是不确定的。因为如果我要设想一个自己直观的知性(例如一种神的知性,它并不表象被给予的对象,相反,凭借它的表象,对象本身同时就被给予或者被产生),那么,范畴就这样一种知识而言就会根本没有意义。它们只是这样一种知性的规则,这种知性的全部能力都在于思维,也就是说,在于使另外在直观中被给予它的杂多的综合获得统觉的统一的行动,因此这种知性单凭自己不认识任何东西,而只是对知识的材料、对必须通过客体给予它的直观进行联结和整理而已。但是,对于我们知性只有凭借范畴、并且恰恰仅仅通过这些范畴的品种和数目实现先天统觉的统一的特性,就像为什么我们恰恰拥有这些而不是别的判断功能,或者为什么时间和空间是我们可能的直观的惟一形式一样,很少能够进一步说出理由。
第22节 范畴除了运用于经验的对象之外,对于事物的知识别无应用
因此,思维一个对象和认识一个对象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属于认识的有两种东西:首先是概念,通过它一般来说一个对象被思维(范畴),其次是直观,通过它该对象被给予;因为如果一个相应的直观根本不能被给予概念,那么,概念就形式而言会是一种思想,但却没有任何对象,而且根本没有任何关于某个事物的知识通过它而成为可能,因为据我所知,那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东西让我的思想能够运用于其上。现在,我们一切可能的直观都是感性的(感性论),因此,一般而言通过一个纯粹知性概念对一个对象的思维,在我们这里只有当这概念与感官的对象发生关系时才成为知识。感性直观要么是纯直观(空间与时间),要么是对在空间和时间中通过感觉直接被表象为现实的东西的经验性直观。通过前一种直观的规定,我们能够获得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在数学中),但仅仅是就对象作为显象的形式而言;至于是否可能有必须在这种形式中被直观的事物存在,则在这里依然没有得到澄清。所以,一切数学概念单凭自身都还不是知识,除非人们假定存在着惟有符合那种纯粹感性直观的形式才能显示给我们的事物。但是,空间和时间中的事物只有当它们是知觉(伴随有感觉的表象)的时候,从而只有通过经验性的表象才被给予。所以,纯粹知性概念即便在它们被运用于先天直观的时候(如在数学中),也只是就这些先天直观、从而借助于先天直观也使知性概念能够被运用于经验性直观而言才造成知识。因此,范畴凭借直观也不给我们提供关于事物的知识,除非是通过它们在经验性直观上的可能应用,也就是说,它们只充当经验性知识的可能性。但这种知识就叫做经验。所以,范畴对事物的知识别无应用,除非事物被当做可能经验的对象。
第23节
上一命题极为重要;因为它规定着纯粹知性概念就对象而言的应用的界限,正如先验感性论规定着我们感性直观的纯形式的应用界限一样。空间和时间作为对象能够被给予我们的可能性的条件,仅仅对感官的对象、从而仅仅对经验的对象有效。超出这个界限,它们就根本不表象任何东西;因为它们仅仅处于感官中,在感官之外没有任何现实性。纯粹知性概念则没有这种限制,而且扩及到一般直观的对象,不管这直观是不是与我们的直观相似,只要它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智的。但把概念进一步扩展超出我们的感性直观,对于我们来说就没有任何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客体的空洞概念——对于这些客体,我们根本不能借助那些概念判断它们是否哪怕是曾经可能的——就纯然是些没有客观实在性的思想形式,因为我们手头没有让惟有那些概念才包含的统觉的综合统一能够运用于其上、并这样来规定一个对象的直观。惟有我们的感性直观和经验性直观才能给这些概念以意义和含义。
因此,如果假定有一种非感性的直观的一个客体被给予,那么,人们当然就可以通过已经蕴涵在前提条件中的一切谓词来表象它,说它不具有任何属于感性直观的东西,从而说它没有广延或者不在空间中,它的存续不是时间,在它里面看不到变化(时间中诸般规定的序列),等等。然而,如果我只是指出直观的客体不是怎样,却不能说在它里面究竟包含着什么,这毕竟不是真正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我根本没有表象一个客体对我的纯粹知性概念来说的可能性,因为我不能给予与它相应的直观,而是只能说我们的直观对它无效。但这里最重要的是,就连一个范畴也不能被运用于这样一种某物;例如实体的概念,也就是说关于作为主词、但却绝不能纯然作为谓词能够实存的某物的概念,对于它,如果不是经验性的直观给予我运用的事例,我就根本不知道是否有某个与这种思想规定相应的事物存在。不过,更多的东西留待后面再说。
第24节 论范畴在一般感官对象上的应用
纯粹知性概念仅仅通过知性与一般直观对象发生关系,而不管这直观是我们的直观还是某种别的、却毕竟是感性的直观,但正因为此,它们仅仅是思想形式,还没有确定的对象通过它们被认识。它们里面的杂多的综合或者联结仅仅与统觉的统一发生关系,并由此而是依据知性的先天知识可能性的根据,因而不仅是先验的,而且也是纯粹理智的。但是,由于在我们里面有先天感性直观的某种依据表象能力的感受性(感性)的形式作为基础,所以,知性作为自发性能够根据统觉的综合统一,通过被给予表象的杂多来规定内感官,并这样把先天感性直观的杂多之统觉的综合统一设想为我们的(人的)直观的一切对象都必须从属的条件,由此范畴就作为纯然的思想形式获得了客观实在性,即获得对于能够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们、但仅仅是作为显象被给予我们的对象的应用;因为我们惟有对于显象才能够拥有先天直观。
感性直观杂多的这种综合是先天地可能和必然的,它可以被称为形象的(synthesis speciosa[形象的综合]),以别于就一般直观的杂多而言仅仅在范畴中被思维的、叫做知性联结(synthesis intellectualis[理智的综合])的综合;二者都是先验的,这不仅因为它们本身都是先天地发生的,而且因为它们也说明了其他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的理由。
然而,如果形象的综合仅仅关涉统觉源始综合的统一,即仅仅关涉这种在范畴中被思维的统一,那么,为了有别于纯然理智的联结,它就必须叫做想象力的先验综合。想象力是即便对象不在场也在直观中表象对象的能力。现在,既然我们的直观是感性的,想象力就由于惟一使它能够给知性概念提供一个相应直观的主观条件而属于感性;但是,既然想象力的综合是自发性的一种实施,而自发性是进行规定的,不像感官那样纯然是可被规定的,因而能够先天地按照统觉的统一性就其形式规定感官,所以,想象力就此而言是先天地规定感性的一种能力,而且它的直观综合由于是根据范畴的,所以必然是想象力的先验综合;这是知性对感性的一种作用,而且是知性在对我们来说可能的直观的对象上的最初应用(同时也是其余所有应用的根据)。作为形象的,它有别于没有任何想象力、纯然凭借知性的理智综合。由于想象力是自发性,所以我也有时把它称做生产的想象力,由此把它与再生的想象力区别开来,后者的综合只是服从经验性的规律,即联想的规律,因而对解释先天知识的可能性毫无贡献,并因此之故而属于心理学,不属于先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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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正是解释在阐明内感官形式时(参见第6节)每一个人都必然想到的那种悖谬的地方:即内感官如何也甚至只是像我们向自己显现的那样,而不是像我们自身所是的那样,把我们自己展现给意识,因为我们只是像我们内部被刺激的那样直观我们;这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对我们自己必须处在一种被动的状态;因此,在心理学的各种体系中,人们也更乐意于习惯地把内感官与(我们慎重地区分开来的)统觉的能力说成是一回事。
规定内感官的东西是知性及其把直观的杂多联结起来、也就是说置于一个统觉(作为甚至它的可能性也依据的东西)之下的源始能力,现在,既然我们人里面的知性不是直观的能力,而且即便直观在感性中被给予,知性也毕竟不能把它们纳入自身,以便仿佛是把它自己的直观的杂多联结起来,所以,如果单就它自己来看,它的综合无非是一种行动的统一性,即便没有感性,知性也意识到它是这样一种行动,但通过它,知性自己就能够在按照感性直观的形式能够给予知性的杂多方面从内部规定感性。因此,它以一种想象力的先验综合的名义对被动的主体实施这种行动,而知性也就是这主体的能力,对此我们有理由说,内感官由此而被刺激。统觉及其综合统一与内感官根本不是一回事,前者毋宁说是作为一切联结的来源而关涉一般直观的杂多,以范畴的名义则在一切感性直观之前关涉一般客体(意思很清楚:统觉的综合统一就其是一切联结的来源而言关涉一般(感性)直观的杂多,而它以范畴的名义则在一切直观之前关涉一客体。第二版在“一般直观”后面缺少逗号和“一般客体”这个词未加黑体使得理解困难。句法结构是康德式的。——科学院版编者注);与此相反,内感官只包含直观的形式,但却没有直观中杂多的联结,因而根本不包含确定的直观,后者惟有通过凭借想象力的先验行动(知性对内感官的综合影响)对杂多作出规定的意识才是可能的,这种行动我称为形象的综合。
这一点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在自己里面觉察到的。我们不在思想中画出一条线就不能思维任何线,不在思想中描画一个圆就不能思维任何圆,不从一个点出发设定三条线相互垂直就根本不能表象空间的三个维度,甚至不在画出一条直线(直线是时间的外部形象化表象)时仅仅注意我们逐步地规定内感官所凭借的杂多综合的行动、并由此注意这种规定在内感官中的演替,就不能表象时间。作为主体的行动(不是作为一个客体的规定)(一个客体在空间中的运动并不属于一门纯粹的科学,因而也不属于几何学,因为某物是运动的,这不能先天地、而是只能通过经验被认识。但是,作为对一个空间的描画的运动,却是一般外直观中的杂多凭借生产的想象力的逐步综合的一个纯粹行动,不仅属于几何学,甚至还属于先验哲学。——康德自注) 、从而作为空间中杂多的综合的运动,如果我们抽掉这种杂多,并且仅仅注意我们依照其形式规定内感官的行动的话,就甚至最先产生出演替的概念。因此,知性并不是在内感官中已经发现杂多的诸如此类的联结,而是通过刺激内感官而产生它。但是,能思维的我如何有别于直观自己的我(因为我至少还能想象别的直观方式是可能的),并且毕竟与作为同一个主体的后者是一回事,从而我如何能够说:我作为理智和能思维的主体,认识到我自己是被思维的客体,只要我还就此而言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不过与其他现象一样,不是像我面对知性那样,而是像我向我自己显现那样,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不多也不少,恰如我如何能够对我自己一般而言是一个客体,尤其是直观和内知觉的客体一样。但是,至于事情毕竟实际上不得不如此,如果人们承认空间只不过是外感官的显象的纯粹形式,就可以由此清晰地得到阐明,即除非借助我们画出的一条线的图像,我们就不可能以别的方式表现毕竟不是外直观对象的时间,不用这种表现方式,我们就根本不能认识时间维度的统一性,此外,对于一切内知觉来说,我们始终必须从外部事物展示给我们的变化的东西来得知时间长度或者时间位置的规定,因而必须恰恰以我们整理空间中外感官的种种规定的那种方式来把内感官的种种规定作为时间中的显象来整理;所以,如果我们关于外感官的规定承认,我们只是就我们在外部被刺激而言才通过它们认识客体,那么,关于内感官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只是像我们在内部被我们自己刺激的那样通过它来直观我们自己,也就是说,就内直观而言把我们自己的主体仅仅当做显象、而不是按照它自身所是的东西来认识(我看不出,在内感官被我们自己刺激这一点上,人们会发现如此之多的困难。任何注意的行动都能给我们提供这方面的实例。知性任何时候都在其中按照它所思维的联结规定内感官,使之达到与知性的综合中的杂多相应的内直观。心灵通常在多大程度上由此被刺激,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里面觉察到。——康德自注)。
第25节
与此相反,我在一般而言表象的杂多的先验综合中,从而在统觉的综合的、源始的统一中意识到我自己本身,不是像我向自己显现的那样,也不是像我自身所是的那样,而仅仅是我在。这一表象是一个思维,而不是一个直观。现在,既然要认识我们自己,除了思维使任何一种可能直观的杂多获得统觉的统一性的行动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直观方式使这种杂多被给予,所以尽管我自己的存在不是显象(更不只是幻相),但我的存在的规定(我思表现着规定我的存在的行动。因此,存在由此已经被给予,但是,我规定这存在、即在我里面把杂多设定为属于这存在的东西的方式,却还没有由此被给予。属于这方面的有自我直观,为它奠定基础的是一种先天地被给予的形式,即时间,时间是感性的,并且属于可被规定着的感受性。现在,既然我不再有另一种自我直观,就像时间提供可被规定者一样,在规定行动之前就提供我里面我只意识到其自发性的规定者,所以,我不能把我的存在规定为一个自己行动的存在者;相反,我所表象的仅仅是我的思维亦即规定的自发性,而我的存在依然始终只是可以感性地规定的,即作为一个显象的存在。然而,这种自发性使得我把自己称为理智。——康德自注)却惟有与内感官的形式相符合,按照我所联结的杂多在内直观中被给予的特殊方式才能发生;因此之故,我关于我所认识的,不是如我所是的我,而仅仅是如我向我自己显现的我。因此,虽然一切范畴通过把杂多联结在一个统觉中而构成了对一个一般而言的客体的思维,但对自己的意识还远远不是对自己的知识。就像为了认识一个有别于我的客体,除了(在范畴中)对一个一般而言的客体的思维之外,我毕竟还需要一个我用来规定那个普遍概念的直观一样,为了认识我自己,除了意识或者除了我在思维我之外,我还需要一种对我里面的杂多的直观,用它来规定这种思想;我作为仅仅意识到自己的联结能力的理智实存着,但就它应当联结的杂多而言却服从一个它称为内感官的限制条件,即只有按照完全处在真正的知性概念之外的时间关系来使那种联结变得可直观,因而只能像它与一个直观(这种直观不是理智的,而且不能通过知性自己被给予)相关纯然对自己显现的那样,而不是像它在其直观是理智直观的情况下认识自己那样来认识自己本身。
第26节 纯粹知性概念普遍可能的经验应用的先验演绎
在形而上学的演绎中,通过一般先天范畴与思维的普遍逻辑功能的完全一致阐明了这些范畴的起源;而在先验的演绎中,则阐明了这些范畴作为一般直观对象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参见第20、21节)。现在,应当说明通过范畴先天地认识对象的可能性,无论它们怎样对我们感官出现,而且不是按照它们的直观的形式,而是按照它们的联结的规律来认识,因此也就仿佛是给自然规定规律,甚至是使自然成为可能。因为没有范畴的这种适用性,就不能说明,只要对我们感官出现的东西,如何都必然地从属于先天地仅仅从知性产生的那些规律。
首先我要说明,我把把握的综合理解为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杂多的组合,知觉、即直观的经验性意识(作为显象)由此而可能。
凭借空间和时间的表象,我们有了外感性直观和内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显象杂多的把握的综合必须符合这些形式,因为这种综合本身只有按照这种形式才能发生。但是,空间和时间不仅被表象为感性直观的形式,而且被表象为直观本身(包含着杂多的直观),因而先天地具有这种杂多的统一的规定(参见先验感性论)。(空间被表象为对象(就像人们在几何学中实际上所需要的那样),包含着比直观的形式更多的东西,即把按照感性的形式被给予的杂多总括在一个直观性的表象中,以至于直观的形式只提供杂多,而形式的直观则提供表象的统一。我在感性论中把这种统一仅仅列入感性,这只是为了说明,尽管它以一种不属于感官的综合为前提条件,关于空间和时间的一切概念都是通过这种综合才成为可能,但这种统一却先行于任何概念。因为既然作为直观的空间或者时间通过它(在知性规定感性时)才被给予,所以这种直观的先天统一性属于空间和时间,而不属于知性(第24节)。——康德自注)因此,在我们外面或者里面的杂多的综合的统一、从而还有凡是应当被表象为在空间或者时间中被规定的东西都必须符合的联结,就都是先天地作为一切把握的综合的条件
已经与这些直观同时(不是在它们里面)被给予。但是,这种综合的统一性不可能是别的统一性,只能是在一个源始的意识中按照范畴来联结一个被给予的一般直观的杂多的统一性,只不过是被运用于我们的感性直观罢了。所以,一切综合,甚至使知觉成为可能的综合,都从属于范畴;而且既然经验是通过知觉的结合而形成的知识,所以范畴就是知识可能性的条件,从而也先天地适用于知识的一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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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例如在我通过对一座房子的杂多的把握使它的经验性直观成为知觉时,我是以空间和一般外感性直观的必然统一性为基础的,我仿佛是按照空间中杂多的这种综合统一性来描绘这座房子的形状的。但正是这种综合的统一性,如果我抽掉空间的形式,它就处在知性中,就是一般而言的直观中同类东西的综合的范畴,也就是说,是量的范畴,因而那种把握的综合亦即知觉就必须完全符合它(以这样的方式将证明:本身是经验性的把握的综合,必须必然地符合本身是理智的、并且先天地包含在范畴之中的统觉的综合。彼处以想象力的名义、此处以知性的名义把联结带进直观杂多之中的,乃是同一种自发性。——康德自注)。
在我(另举一例)知觉到水结冰的时候,我把两种状态(液态和固态)把握为处在时间的相互关系之中的状态。但在我当做内直观使之成为显象的基础的时间里,我必然地表象到杂多的综合统一,没有这种统一,那种关系就不能在一个直观中确定地(就时间的顺序而言)被给予。但现在,如果我抽掉我的内直观的恒常形式亦即时间,这种综合的统一作为我联结一个一般而言的直观的杂多的先天条件,也就是原因的范畴;当我把它运用于我的感性时,我就通过它在一般的时间中按照一切发生的事情的关系来规定它们。因此,在这样一种事件中的把握、从而这一事件本身,按照可能的知觉都从属于结果与原因之关系的概念,在其他事例中亦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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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就是先天地给显象、从而给作为一切显象之总和的自然(natura materialiter spectata[从质料方面看的自然])规定规律的概念;而现在要问:既然范畴不是从自然派生的,不把自然当做范型来遵循,那么,如何理解自然必须遵循范畴,也就是说,范畴如何能够先天地规定自然的杂多的联结,而不是从自然得出这种联结呢?这里就要解开这个谜。
毫不奇怪,自然中种种显象的规律必须与知性及其先天形式亦即它一般而言联结杂多的能力相吻合,就像显象本身必须与先天感性直观的形式相吻合一样。因为规律并不实存于显象中,而是仅仅相对于显象所依附的具有知性的主体而实存,就像显象并不自身实存,而是仅仅相对于具有感官的这同一存在物而实存一样。物自身必然地也会在认识它们的一种知性之外固有其合规律性。然而,显象仅仅是就其自身所能是的东西而言未被认识地存在着的事物的表象。但作为纯然的表象,除了联结能力所规定的规律之外,它们根本不从属于任何别的联结规律。现在,联结感性直观的杂多的东西就是想象力,想象力就其理智综合的统一性而言依赖于知性,就其把握的杂多性而言依赖于感性。既然一切可能的知觉都依赖于把握的综合,但把握的综合这种经验性的综合自己又依赖于先验的综合,从而依赖于范畴,所以,一切可能的知觉、从而还有一切能够达到经验性意识的东西,也就是说,自然的一切显象,就其联结而言都从属于范畴,自然(仅仅作为一般的自然来看)依赖于范畴,把它们当做自己必然的合规律性(作为natura formaliter spectata[从形式方面看的自然])的根据。但是,就连仅仅凭借范畴为显象先天地规定规律的纯粹知性能力,也推及不到更多的规律,而仅仅推及一般而言的自然作为空间和时间中的种种显象的合规律性所依据的那些规律。特殊的规律由于涉及被经验性地规定的显象,所以由此并不能完备地推导出来,尽管它们全都从属于那些范畴。为此还必须有经验,以便一般而言认识这些特殊的规律;但关于一般而言的经验,以及关于作为经验的一个对象能够被认识的东西,惟有那些先天的规律才提供教诲。
第27节 知性概念的这种演绎的结论
不通过范畴,我们就不能思维任何对象;不通过与那些概念相适应的直观,我们就不能认识任何被思维的对象。于是,我们所有的直观都是感性的,如果这种知识的对象是被给予的,则这种知识就是经验性的。但经验性的知识就是经验。因此,除了关于可能经验的对象的知识之外,我们不可能有任何先天知识(为使人们不以草率的方式对这一命题值得忧虑的不利后果有反感,我只想提请注意,范畴在思维中并不受我们感性直观的条件限制,而是有一个无边无际的领域,而惟有对我们所思维的东西的认识,即对客体的规定,才需要直观;在这个领域里,即便缺乏直观,关于客体的思想除此之外也还能够对主体的理性应用有一种真正的和有用的后果;但是,由于理性应用并不总是针对客体的规定,从而针对知识,而是也针对主体的规定及其意欲,所以这里还不能阐述它。——康德自注)。
但是,这种仅仅被限制在经验对象上的知识,并不因此就全都借自经验,而是无论就纯直观来说还是就纯粹知性概念来说,它们都是在我们里面先天地发现的知识要素。如今,惟有沿着两条道路才能思维经验与关于其对象的概念的必然一致:要么经验使这些概念成为可能,要么这些概念使经验成为可能。前者就范畴而言不成立(就纯粹感性直观而言也不成立);因为范畴是先天的概念,从而不依赖于经验(一种经验性起源的断定会是一种generatio aequivoca[多元发生论])。因此就只剩下第二条道路(仿佛是纯粹理性的一种后生论体系):也就是说,范畴从知性方面包含着一切一般经验的可能性的根据。但是,至于范畴如何使经验成为可能,以及范畴在应用于经验时提供了经验可能性的哪些原理,论判断力的先验应用的下一篇将作出更多的说明。
如果有人想在上述两条惟一的道路之间选取中间道路,也就是说,范畴既不是我们知识的自己想出的先天第一原则,也不是从经验得来的,而是主观的、与我们的实存同时植入我们的思维禀赋,这些禀赋被我们的造物主如此安排,使得它们的应用与经验的进行所遵循的自然规律精确地一致(纯粹理性的一种前定论体系),那么(且不说由于这样一种假说,对于人们把为未来的判断而预设前定的禀赋推进到何种地步,看不出什么终点),不利于上述中间道路的决定性的东西就会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范畴就会缺乏在本质上属于其概念的必然性。因为例如,陈述一种结果在一个预设的条件下的必然性的原因概念,如果它仅仅依据一种任意地植入我们的把某些经验性表象按照关系的这样一种规则联结起来的主观必然性,就会是错误的。我就会不能够说结果与原因在客体中(也就是说必然地)相结合,而只能说我被这样安排,以至于我只能把这一表象思维成如此结合的;这恰恰是怀疑论者最希望的东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切凭借我们判断的自以为客观的有效性的洞见就都无非是纯粹的幻相,而且也就会不乏不承认自己有这种主观的必然性(它必然被感觉到)的人;至少,关于纯然依据其主体的组织方式的事情,人们无法与任何人进行争辩。
这一演绎的简明概念
这一演绎乃是阐明,纯粹知性概念(以及随之一切先天的理论知识)是经验的可能性的原则,但这些原则又是对空间和时间中一般而言的显象的规定,最后,这种规定出自统觉源始的综合统一,是知性与作为感性的源始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相关的形式。
※ ※ ※
只是到此为止,由于我们必须与基本概念打交道,所以我认为节的划分是必要的。现在,我们要介绍概念的应用,阐述就将上下文一气呵成,不再划分节了。
[附:第一版原文](以下两章系第一版原文,在第二版中被改写成第二章“纯粹知性概念的先验演绎”。——译者注)
第二章 论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根据
说一个概念尽管本身既不属于可能经验的概念,又不由一个可能经验的要素构成,却被完全先天地产生,并应当与一个对象相关,这是完全自相矛盾的和不可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没有任何内容,因为没有任何直观与它相应,而对象能够被给予我们所凭借的直观则构成了可能经验的领域或者全部对象。一个不与这些可能经验相关的先天概念就会只是一个概念的逻辑形式,但不会是某种东西被思维所凭借的概念本身。
因此,如果有先天的纯粹概念,则这些概念固然不能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但尽管如此,它们却必须全然是一个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只能以此为依据。
因此,如果要知道纯粹概念是如何可能的,人们就必须研究经验的可能性所取决的、即使人们抽掉显象的一切经验性的东西也依然是经验之基础的先天条件。一个普遍且充分地表述经验的这种形式的和客观的条件的概念,就可以叫做一个纯粹的知性概念。一旦我拥有纯粹的知性概念,我就也能够设想那些也许不可能、也许就自身而言可能但却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给予的对象,因为在那些概念的联结中可能有某种毕竟必然地属于一个可能经验的条件的东西被删略掉了(一个精神的概念),或者纯粹的知性概念被扩展到超出经验所能把握的地步(上帝的概念)。但是,一切先天知识的种种要素,甚至任意的和荒唐的虚构的种种要素,虽然不能从经验借来(因为若不然,它们就不会是先天知识);但它们却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一个可能经验及其对象的先天纯粹条件,因为若不然,不仅通过它们会根本没有任何东西被思维,而且它们本身也会没有材料而甚至不能在思维中产生。
我们在范畴中发现了先天地包含着作出任何经验时的纯思维的这些概念;而且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惟有凭借范畴才能思维一个对象,那么,这就已经是范畴的一种充分的演绎和它们的客观有效性的辩解了。但是,由于在这样一种思想中活动的不单是一种思维能力亦即知性,而且知性本身作为一种应当与客体相关的认识能力同样由于这种关系的可能性而需要予以说明,所以我们必须事先考虑构成经验之可能性的先天基础的种种主观来源,不是根据其经验性的性状,而是根据其先验的性状。
如果任何一个个别的表象都与其他表象完全无关,仿佛是孤立的,与后者分离的,那么,就永远不会产生像是被相互比较和相互联结的种种表象的一个整体的知识这样的东西了。因此,如果我由于感官在其直观中包含着杂多就赋予它一种概观,那么,在任何时候都有一种综
合与这种概观相应,而接受性惟有与自发性相结合才能使知识成为可能。于是,自发性就是在一切知识中必然出现的三重综合的根据;这三重综合就是:作为直观中心灵变状的表象的把握、想象中表象的再生和概念中表象的认知。这三者通向甚至使知性并通过知性使所有经验作为知性的一种经验性的成果成为可能的三个主观的认识来源。
事先的提醒
范畴的演绎有如此之多的困难,迫使人如此深入到我们一般知识的可能性的最初根据,以至于为了避免一个完备理论的详尽性,而尽管如此在一项如此重要的研究中仍不疏漏任何东西,我认为通过如下4节使读者做好准备,而不是教导读者,而在后面的第三章中才系统地介绍关于知性的种种要素的讨论,是可取的。为此起见,读者不要因晦涩而不感兴趣。在一条还完全未被涉足的道路上,这种晦涩最初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希望,它在所说的第三章中将得到澄清而达到完全的洞识。
一、论直观中把握的综合
无论我们的表象自何处产生,无论它们是由外部事物的影响造成的还是由内部原因造成的,是先天地产生的还是经验性地作为显象产生的,它们作为心灵的变状,都毕竟属于内感官,而且作为这样的变状,我们的一切知识归根结底都毕竟服从于内感官的形式条件,亦即时间,它们全都在时间中被整理、被联结,并发生关系。这是人们在下文绝对必须作为基础的一个普遍的说明。
任何直观都包含着一种杂多,如果心灵不在印象的彼此相继中区分时间,这种杂多就不会被表象为杂多;因为任何表象,作为被包含在一个瞬间的,都永远无非是绝对的统一体。要从这种杂多中产生出直观的统一体(如同在空间的表象中那样),首先就必须通观杂多,然后合并之;我把这样的活动称为把握的综合,因为它是径直指向直观的,直观虽然呈现杂多,但若没有一种此际出现的综合,就永远不能使这种杂多成为这样的杂多并被包含在一个表象中。
这种把握的综合必须也是先天地、亦即就非经验性的表象而言实施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把握的综合,我们就会既不能先天地有空间的表象,也不能先天地有时间的表象;因为空间和时间的表象只能通过感性在其源始的接受性中呈现的杂多之综合才能产生。因此,我们就有了一种纯粹的把握的综合。
二、论想象中再生的综合
这虽然是一条纯然经验性的规律,那些经常相继或者相伴的表象按照这条规律最终相互联合并有一种联结,根据这种联结,即便没有对象在场,这些表象中的一个也按照一条恒定的规则造成心灵向另一个表象的过渡。但这条规律却预设:显象本身确实服从这样一条规则,而且在它们的表象的杂多中有一种符合某些规则的相伴或者相继发生;因为若不然,我们的经验性的想象力就会永远得不到某种与其能力相符的东西来处理,因而就像是一种死的、我们自己也不认识的能力隐藏在心灵内部。如果朱砂时而是红的,时而是黑的,时而是轻的,时而是重的,一个人时而被变成这种动物形状,时而被变成那种动物形状,在夏至日大地时而果实累累,时而冰雪覆盖,那么,我的经验性的想象力就绝不能获得机会在有红色的表象时想到重的朱砂;或者某个语词时而被赋予这个事物,时而被赋予那个事物,或者同一个事物时而被这样称谓,时而被那样称谓,而在这里却没有显象从自身出发就已经服从的某种规则支配着,那就不可能发生任何经验性的再生的综合。
因此,必定有某种东西,本身由于是显象的一种必然的综合统一的先天根据而使显象的这种再生成为可能。如果想一想显象不是物自身,而是我们最终归结为内感官的种种规定的表象的纯然活动,人们马上就会想到这一点。如果我们此时能够阐明,即使我们最纯粹的先天直观也不造成任何知识,除非它们包含着杂多的这样一种使得普遍的再生的综合成为可能的结合,那么,想象力的这种综合就也先于一切经验而以先天的原则为根据,而且人们必须假定想象力的一种纯粹的先验综合,它本身就是一切经验之可能性的基础(一切经验都必然以显象的可再生性为前提条件)。显而易见,如果我在思想中引出一条线,或者要思维一个中午到另一个中午的时间,或者哪怕只是要表现一个数字,我都必须首先必然地在思想中一个继一个地领会这些杂多的表象。但是,如果我总是在思想中失去先行的表象(线的前段、时间的先行部分或者相继被表象的各单位),在我前进到后续的表象时不把先行的表象再生出来,那就永远不可能产生一个完整的表象,不可能产生上述所有思想的任何一个,甚至就连空间和时间的最纯粹、最初的基本表象也不可能产生。
因此,把握的综合是与再生的综合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既然前者构成一切一般知识(不仅是经验性的知识,而且还有纯粹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的先验根据,所以想象力的再生综合就属于心灵的先验活动,而鉴于这些活动,我们要把这种能力也称为想象力的先验能力。
三、论概念中认知的综合
如果不意识到我们现在所思维的东西与我们一个瞬间前所思维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那么,在表象序列中的一切再生就都是徒劳的了。因为在现在的状态中就会有一个新的表象,它根本不属于应当逐渐地产生它所凭借的那个活动,而表象的杂多就会永远构不成一个整体,因为它缺乏惟有意识才能给它带来的那种统一性。如果我在计数时忘记现在浮现在我心目中的各个单位是由我逐渐地加在一起的,那么,我就不会认识数量通过从一个到另一个的这种渐进的附加的产生,从而也不认识数字;因为这个概念仅仅在于对综合的这种统一性的认识。
概念这个语词自身就已经能够引导我们达到这种说明了。因为正是这种统一的意识,把杂多、逐渐地直观到的东西、然后还把再生出来的东西结合成一个表象。这种意识可能往往只是微弱的,以至于我们只是在结果中、但并不在活动本身中亦即直接地把它与表象的产生联结起来;但尽管有这些区别,毕竟总是必然遇到一种意识,即使它缺乏凸现的明晰性,而没有这种意识,概念连同关于对象的知识就是完全不可能的。
而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人们用表象的对象这一表述究竟指的是什么。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显象本身无非是感性的表象,表象就自身而言必须以同样的方式不被视为(表象能力以外的)对象。当谈到一个与知识相应的、从而也与知识有别的对象时,人们究竟理解的是什么呢?很容易看出,这个对象必须被设想为一般的某种东西=X,因为在我们的知识之外,我们毕竟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能够作为相应的而与这种知识相对立的。
但是我们发现,我们关于一切知识与其对象相关的思想带有某种具有必然性的东西,因为对象被视为这样一种东西,它防止我们的知识是碰运气地和任意地、而不是先天地以某种方式确定的;因为知识既然应当与一个对象相关,它们也就必须必然地在与这个对象的关系中相互一致,也就是说,具有构成一个对象的概念的那种统一性。
但显而易见,既然我们只与我们的表象的杂多打交道,而那个与我们的表象相应的X(对象),由于它应当是某种与我们的所有表象有别的东西,对我们来说就什么也不是,所以,对象使之成为必然的那种统一性就不能是别的东西,只能是表象的杂多之综合中意识的形式统一性。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在直观的杂多中造成了综合的统一性时,我们就说我们认识这对象。但是,如果直观不能按照某个规则通过使杂多的再生成为先天必然的、并使杂多在其中结合起来的那个概念成为可能的这样一种综合功能被产生出来,那么,这种统一性就是不可能的。这样,我们通过意识到三条直线按照这样一种直观在任何时候能够表现出来都遵循的一条规则的组合,来设想作为对象的一个三角形。这种规则的统一性规定着一切杂多,把它限制在使统觉的统一性成为可能的种种条件之上;而这种统一性的概念就是我通过一个三角形的上述谓词来思维的对象=X的表象。
一切知识都要求有一个概念,不管这个概念如何不完善或者如何隐晦;但是,这个概念就其形式而言在任何时候都是某种普遍的东西,是用做规则的东西。例如,物体的概念按照通过它所思维的杂多的统一性而用做我们关于外部显象的知识的规则。但是,它只能通过在被给予的显象中表现这些显象的杂多的必然再生、从而表现这些显象的意识中的综合统一性,才能是直观的一条规则。这样,物体的概念在关于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的知觉中就使得广延的表象连同不可入性、形状等等的表象成为必然的。
一切必然性在任何时候都以一种先验的条件为基础。因此,在我们一切直观的杂多的综合中,从而也在一般客体的概念的综合中,以及也在经验的一切对象的综合中,都必然发现意识的统一性的一个先验根据,没有这个根据,就不可能为我们的直观设想任何一个对象,因为这个对象不过就是其概念表示综合的这样一种必然性的某种东西。
这个源始的和先验的条件不是别的,就是先验的统觉。在内知觉时按照我们的状态的种种规定对自身的意识,是纯然经验性的,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是可变的,在内部显象的这种流动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固定的或者常驻的自我;这种意识通常被称为内感官,或者被称为经验性的统觉。应当必然地被表现为数目上同一的东西,不可能凭借经验性的材料被思维成为这样的东西。必须有一个先行于一切经验并使经验本身成为可能的条件,它应当使这样一种先验的预设成为有效的。
于是,如果没有先行于直观的一切材料的那种意识统一性,在我们里面就不可能产生任何知识,不可能产生知识彼此的联结和统一;关于对象的一切表现都惟有与那种意识统一性相关才是可能的。这种纯粹的、源始的、不变的意识,我要把它称为先验的统觉。至于它理应获得这一名称,已经由以下事实得到说明:甚至最纯粹的客观统一性,亦即先天概念(空间和时间)的统一性,也惟有通过直观与它的关系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统觉在数目上的统一性先天地是一切概念的基础,正如空间和时间的杂多性是感性的直观的基础一样。
但是,统觉的这同一种先验的统一性,从总是能够在一个经验里面相聚的一切可能的显象中,按照规律形成所有这些表象的一种联系。因为如果不是心灵能够在关于杂多的知识中意识到它把杂多综合地联结在一个知识之中所凭借的那种功能的同一性,意识的统一性就会是不可能的。因此,对自身的同一性的源始的和必然的意识,同时是对一切显象按照概念、亦即按照规则的综合的一种同样必然的统一性的意识,这些规则不仅使得显象成为必然可再生的,而且由此也为它们的直观规定了一个对象,亦即它们必然在其中相互联系的某物的概念;因为如果心灵眼前没有它使一切把握(它是经验性的)的综合都服从一种先验的统一性,并首先使得它们按照先天规则的联系成为可能的那种活动的同一性,它就绝不可能想到它自己在其表象的杂多性之中的同一性,而且是先天地想到这种同一性。从现在起,我们也将能够更为正确地规定我们关于一个一般对象的概念。一切表象作为表象都有其对象,并且能够本身又是其他表象的对象。显象是能够被直接给予我们的惟一对象,而在显象中直接与对象相关的东西就叫做直观。但这些显象并不是物自身,而本身只是表象,表象又有其对象,因而其对象不再能够被我们直观,故而可以被称为非经验性的对象,亦即先验的对象=X。
关于这个先验对象(它事实上在我们的一切知识中都永远是同一个东西=X)的纯粹概念,就是能够给我们的一切经验性的一般概念带来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亦即带来客观实在性的东西。这个概念根本不能包含任何确定的直观,因而所涉及的无非是就知识的杂多处在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中而言、在该杂多中必然遇到的那种统一性。但这种关系不是别的,就是意识的必然统一性,因而也是通过心灵把杂多结合在一个表象中的共同功能的那种杂多的综合的必然统一性。既然这种统一性必须被视为先天地必然的(因为若不然,知识就会没有对象),所以与一个先验对象的关系,亦即我们经验性知识的客观实在性,就是以下面这条先验规律为依据的,即一切显象,就对象应当通过它们被给予我们而言,都必须服从它们的综合统一性的先天规则;惟有遵照这些先天规则,它们在经验性直观中的关系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它们在经验中必须服从统觉的必然统一性的种种条件,就像在纯然直观中它们必须服从空间和时间的形式条件一样,任何知识都惟有通过那些条件才是可能的。
四、范畴作为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的事先说明
只有一个经验,其中一切知觉都被表现为处在普遍的且合规律的联系中,就像只有一个空间和时间,显象的一切形式和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关系都在其中发生一样。当人们谈论不同的经验时,这只不过是不同的知觉罢了,这是就它们都属于同一个普遍的经验而言的。也就是说,种种知觉普遍的和综合的统一性恰恰构成了经验的形式,它无非就是显象按照概念的综合统一性。
综合按照经验性概念的统一性会是完全偶然的,而且如果这些概念不基于统一性的一个先验根据,就可能有熙熙攘攘的显象充满我们的灵魂,却又永远不能从中产生经验。但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与对象的一切关系也就都消逝了,因为它们缺乏按照普遍的和必然的规律的联结,从而它们虽然会是无思想的直观,但却永远不是知识,因而对我们来说不折不扣就是无。
一般可能经验的先天条件,同时就是经验的对象之可能性的条件。于是我断言:上述范畴不是别的,就是一个可能经验中的思维的条件,就像空间和时间包含着同一个经验的直观的条件一样。因此,范畴也是思维显象的一般客体的基本概念,因而具有先天的客观有效性;这就是我们真正说来所要知道的东西。
但是,这些范畴的可能性、甚至其必然性,都基于整个感性连同一切可能显象与源始统觉所具有的关系;在源始统觉中,一切都必须必然地符合自我意识的普遍统一性的种种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服从综合的普遍功能,亦即按照统觉惟有在其中才能先天地证明其普遍的和必然的同一性的那些概念的综合的普遍功能。这样,原因的概念无非就是一种按照概念的综合(在时间序列中继起的东西与其他显象的综合),没有这种拥有其先天规则并使显象服从自己的统一性,在知觉的杂多中就发现不了意识的一贯的、普遍的、从而必然的统一性。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知觉就会不属于任何经验,从而没有客体,无非是表象的一种盲目的活动,也就是说还不如一场梦。
因此,要从经验派生出那些纯粹的知性概念并赋予它们一个纯然经验性的起源的一切企图,都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和徒劳的。我一点也不想提起,例如原因的概念带有必然性的特征,这种必然性是任何经验都不能提供的,经验虽然告诉我们通常有某种别的东西继一个显象而起,但却并不告诉我们它必须必然地继之而起,也不告诉我们能够把这作为一个条件,先天并且完全普遍地推论到一个结果。但是,如果说事件序列中的一切都如此服从规则,以至于永远不会发生某种东西,没有在任何时候它都继之而起的东西先行于它,那么,人们就必须普遍地假定那条经验性的联想规则,而我要问,这作为自然的一条规律,其依据何在呢?甚至这种联想是如何可能的呢?杂多的联想之可能性的根据就其蕴涵在客体之中而言,叫做杂多的亲和性。因此我要问:你们如何使自己理解显象普遍的亲和性(显象必须通过这种亲和性来服从恒定的规律并彼此相属)呢?
按照我的原理,这种亲和性是很容易理解的。一切可能的显象都作为表象属于整个可能的自我意识。但是,数目的同一性却与这个作为先验表象的自我意识不可分割,并且是先天确定的,因为不凭借这个源始的统觉,就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进入知识。既然就显象的一切杂多的综合应当成为经验性的知识而言,这种同一性必须必然地进入这种综合之中,所以,显象就服从其(把握的)综合必须普遍地符合的先天条件。但是,某种杂多(因而以同一种方式)能够被设定所遵循的一种普遍的条件的表象叫做规则,而如果该杂多必须被如此设定,它就叫做规律。因此,一切显象都处在一种按照必然规律的普遍联结之中,因而处在一种先验的亲和性之中,经验性的亲和性则纯然是由先验的亲和性产生的结果。
说自然应当遵循我们主观的统觉根据,甚至就其合规律性而言依赖于这种根据,就听起来相当不合情理和令人诧异。但如果考虑到这个自然就其自身而言无非是显象的总和,因而不是物自身,而纯然是心灵的表象的集合,那么,人们就不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奇怪了:即只能在我们一切知识的根本能力中,亦即在先验统觉中,在那种统一性(只是由于这种统一性,自然才能够叫做一切可能经验的客体,亦即叫做自然)中发现自然;而且我们也正因此缘故才能够先天地认识这种统一性,从而把它认识为必然的;如果这种统一性是不依赖于我们思维的最初来源就其自身而言被给予的,那么,以上所说就必然永无可能了。因为这样一来,我就不知道我们应当从何处得来这样一种普遍的自然统一性
的综合命题了,因为人们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从自然的对象得到这些命题。但既然这只能经验性地发生,所以从中也就只能得出纯偶然的统一性,但这种统一性却远远达不到人们在说自然时所指的那种必然联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