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先验辩证论
04-16Ctrl+D 收藏本站
导言
一、论先验幻相
我们在上面曾经把一般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概率的学说;因为概率是真理,但却是通过不充分的根据被认识的,因而其知识虽然有缺陷,但毕竟并不因此就是骗人的,从而不必与逻辑的分析部分分割开来。显象与幻相更不可以被视为是一回事。因为真理或者幻相并不在被直观的对象中,而是在关于被思维的对象的判断中。因此,人们虽然可以正确地说,感官不犯错误,但这并不是因为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正确地作出判断,而是因为它们根本不作判断。所以,无论是真理还是谬误,从而还有诱使人得出谬误的幻相,都惟有在判断中,也就是说,惟有在对象与我们的知性的关系中才能发现。在一种无一例外地与知性规律吻合的知识中,是没有谬误的。在感官的一个表象中(由于它根本不包含任何判断)也没有任何谬误。但是,没有任何自然力能够自动地偏离它自己的规律。因此,不仅知性独自(没有另一个原因的影响)不会犯错误,感官独自也不会犯错误;知性不会犯错误,乃是因为只要它按照自己的规律行事,结果(判断)就必然与这些规律一致;但是,与知性的规律一致的是一切真理的形式的东西。在感官中根本没有判断,既没有正确的判断,也没有错误的判断。由于我们除了这两种知识来源之外别无其他知识来源,因此可以得出:谬误只是由于感性对知性的不被察觉的影响而造成的,由此使判断的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发生了混合,并使后者背离了自己的规定(感性被从属于知性,作为知性应用其功能的客体,就是实在的知识的来源。但是,同一个感性,如果它影响知性的行动本身,并规定知性作出判断,就是谬误的根据。——康德自注);例如一个被推动的物体,虽然独自地总是会在同一方向上保持着直线,但如果另一个力按照另一个方向同时对它施加影响,直线就会转化为曲线运动。因此,为了把知性所特有的行动与混合的力区分开来,有必要把错误的判断视为两个力之间的对角线的力,这两个力按照两个仿佛是围起一个角的不同方向来规定判断,并且把复合的结果分解为知性和感性的单纯结果;这在纯粹先天判断中必须通过先验反思来进行,由此(就像已经指明了的那样)每一个表象都在与它相适合的知识能力中被指定其位置,从而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也就被区分开来了。
我们在这里的工作不是探讨经验性的幻相(例如视觉的幻相),这种幻相是在通常正确的知性规则的经验性应用中出现的,通过它,判断力被想象的影响所诱惑;相反,我们仅仅探讨先验的幻相,这种幻相影响着其应用根本不关注经验的原理,而如果这些原理应用于经验,我们毕竟至少还会有其正确性的试金石;相反,先验幻相甚至违背批判的一切警告,引导我们完全超出范畴的经验性应用,并用纯粹知性的一种扩展的错觉来拖累我们。我们要把其应用完全限定在可能经验的限度之内的原理称为内在的原理,而把宣称超越这些界限的原理称为超验的原理。但是,我并不把这些超验的原理理解为范畴的先验的应用或者误用,后者只不过是未恰当地受到批判约束的判断力的一个错误罢了,这种判断力没有充分注意到纯粹知性惟一被允许发挥作用的地基的界限;相反,我把它们理解为一些现实的原理,它们指望我们拆除所有那些界标,并自以为拥有一个在任何地方都不承认任何边界的地基。因此,先验的和超验的并不是一回事。我们上面所陈述的纯粹知性的原理只应当有经验性的应用,而不应当有先验的应用,亦即超出经验界限的应用。但是,一个取消这些界限、甚至让人逾越这些界限的原理,就叫做超验的。如果我们的批判能够做到揭露这些僭越的原理的幻相的话,那么,那些纯然经验性应用的原理就与后一些原理相反,可以被称为纯粹知性的内在的原理。
逻辑的幻相(错误推理的幻相)在于对理性形式的纯然模仿,它只是产生自对逻辑规则的缺乏重视。因此,一旦加强了对当前实例的重视,这种幻相就将完全消失。先验的幻相则相反,即使我们已经揭露了它,并通过先验的批判清晰地看出了它的无价值(例如“世界在时间上必定有一个开端”这一命题中的幻相),它也仍然不终止。其原因就在于:在我们的理性(它被主观地视为一种人的知识能力)中蕴涵着其应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准则,它们完全具有客观原理的外表,由于它们而导致,为了知性而对我们的概念进行某种联结的主观必然性被视为物自身的规定的客观必然性。这是一种根本不能避免的幻觉,如同我们不能避免海面在中央对我们显得比在岸边更高,因为我们是凭借比岸边更高的光线来看海中央的;或者更有甚者,甚至天文学家也不能避免月亮在升起时对他显得更大,尽管他并不为这一幻相所蒙骗。
因此,先验辩证论将满足于揭露超验判断的幻相,并防止它骗人;但是,甚至要它也(像逻辑幻相那样)消失,不再是一种幻相,却是先验辩证论永远也做不到的。因为我们所涉及的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幻觉,它本身基于主观的原理,并把主观的原理偷换成客观的原理,而逻辑的辩证论在解决错误推理时却只是涉及在遵循这些原理方面的错误,或者涉及在模仿这些原理方面的人为的幻相。因此,纯粹理性有一种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辩证法,它不是一个外行由于缺乏知识本身而陷入的辩证法,或者某个诡辩家为了迷惑有理性的人们而人为地编造出来的辩证法,而是不可阻挡地附着于人类理性的辩证法,甚至在我们揭露了它的假象之后,它也仍然不停地迷惑人类理性,不断地将人类理性推入任何时候都需要予以消除的一时糊涂。
二、论作为先验幻相之所在的纯粹理性
A. 论一般理性
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始自感官,由此达到知性,并终止于理性;在理性之上,我们没有更高的东西来加工直观的材料并将其置于思维的至上统一之下了。现在,当我要对这一至上知识能力作出说明时,我感到有些为难。对于理性来说,和对于知性来说一样,当理性抽掉知识的一切内容时,就有一种纯然形式的、也就是说逻辑的应用,但它也有一种实在的应用,因为它本身包含着某些既不是借自感官也不是借自知性的概念和原理的起源。前一种能力当然早已由逻辑学家们通过间接推理的能力(有别于直接推理,亦即consequentiis immediatis)予以解释;但第二种自己产生概念的能力由此还没有得到了解。既然在这里出现了理性为逻辑能力和先验能力的划分,那就必须去寻找关于这种知识来源的一个更高的概念,它把上述两个概念都包括在自身之下,我们在这里按照与知性概念的类比可以期望,逻辑概念同时将提供先验概念的钥匙,前者的功能表同时将提供理性概念的谱系。
在我们的先验逻辑的第一部分里,我们曾通过规则的能力来解释知性;在这里,我们想把理性称为原则的能力,以此把理性与知性区别开来。
原则的表述是含混的,通常仅仅意味着一种能够作为原则来运用的知识,即使它就自身而言以及按照它自己的起源来说并不是原则。每一个普遍的命题,哪怕它是从经验(通过归纳)得出的,也可以在理性推理中充当大前提;但它并不因此而本身就是原则。数学公理(例如两点之间只能有一条直线)甚至是普遍的先天知识,因此相对于能够归摄在它们下面的实例来说有理由被称为原则。但我毕竟不能由此就说,我是从原则出发认识一般直线和直线自身的这种属性的,相反只是在纯直观中认识它的。
因此,我将把从原则出发的知识称为这样一种知识,在这种知识中我通过概念在普遍中认识特殊。这样,每一个理性推理都是从一个原则出发推导出一种知识的形式。因为大前提在任何时候都提供一个概念,该概念使得一切被归摄在它的条件之下的东西都按照一个原则从它出发而得到认识。现在,既然任何普遍的知识都能够在一个理性推理中充当大前提,而知性则为诸如此类的知识提供普遍的先天命题,所以这些命题也可以就其可能的应用而言被称为原则。
但是,如果我们按照其起源来考察纯粹知性自身的这些原理,那么,它们就根本不是从概念出发的知识。因为如果我们不(在数学中)加上纯直观或者一种可能经验的种种条件,它们就会甚至不是先天可能的。一切发生的东西都有一个原因,这根本不能从一般发生之事的概念出发推论出来;毋宁说,该原理表明,人们最初如何关于发生之事获得一个确定的经验概念。
因此,知性根本不能提供从概念出发的综合知识,而这些知识本来是我绝对地称为原则的知识;然而,一切普遍的命题一般而言都可以叫做相对的原则。
有一个古老的愿望,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它也许会得以实现,那就是:人们总有一天可以不去寻找民法无穷无尽的繁文缛节,而去寻找它们的原则;因为惟有在这里面,才有人们所说的简化立法的秘密。但是在这里,法律也只是把我们的自由限制在它们得以无一例外地与自身一致的那些条件之上;因此,它们关涉到某种完全是我们的作品、而且我们通过那些概念自己能够是它的原因的东西。但是,如同对象自身一样,事物的本性如何应当从属于原则并纯然按照概念来规定,这即便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至少就其要求而言毕竟也是很不合情理的事情。不过,无论这里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因为我们还要对此进行研究),至少由此可以看出:从原则出发的知识(就其自身而言)完全不同于纯然的知性知识,后者虽然也能以一种原则的形式先行于其他知识,但就其自身而言(如果它是综合的)却并不基于纯然的思维,自身中更不包含依照概念的普遍东西。
知性可以是诸般显象凭借规则而有统一性的能力,而理性则是各知性规则在原则之下而有统一性的能力。因此,理性从不首先关涉经验或者关涉某个对象,而是关涉知性,为的是通过概念赋予杂多的知性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可以叫做理性的统一性,它具有与知性所能够提供的那种统一性完全不同的方式。
这就是在完全缺乏实例(这些实例只有到后面才应当提供)的情况下所能够解释的理性能力的普遍概念。
B.论理性的逻辑应用
人们在直接认识到的东西和只是推论出来的东西之间作出区别。在由三条直线所界定的图形中有三个角,这是直接认识到的;但三个角的和等于两个直角,这却只是推论出来的。由于我们总是需要推论,并且由此而终于完全习惯了它,所以我们最终就不再注意这种区别,并且经常像在所谓感官的欺骗那里一样,把我们毕竟只是推论出来的某种东西视为直接知觉到的。对于每一个推理来说,都有一个作为基础的命题,且有另一个命题,亦即从前一个命题得出的结论,最后还有推理顺序(一贯性),按照这种顺序,结论的真实性必然地与作为基础的命题的真实性联结在一起。如果推论出来的判断已经蕴涵在作为基础的命题中,以至于无须第三个表象作中介就能够直接从它里面推导出来,该推理就叫做直接的(consequentia immediata[直接推理]);我更愿意把它称为知性推理。但是,如果除了作为基础的知识之外,为作出结论还需要有另一个判断,该推理就叫做理性推理。在“一切人都是会死的”这个命题中,已经蕴涵着“有些人是会死的”、(此处删去了第一版的“或者”一词。——译者注)“有些会死的东西是人”、(此处删去了第一版的“或者”一词。——译者注)“没有任何不会死的东西是人”这几个命题,因而这几个命题都是从前者得出的直接结论。与此相反,“一切有学问者都是会死的”这个命题却并不蕴涵在作为基础的判断中(因为有学问者的概念根本不在它里面出现),该命题惟有借助一个中间判断才能从后者推论出来。
在每一个理性推理中,我首先通过知性想到一个规则(major[大前提])。其次,我凭借判断力把一个知识归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minor[小前提])。最后,我通过规则的谓词、从而先天地通过理性来规定我的知识(conclusio[结论])。因此,作为规则的大前提在一个知识和其条件之间所表现出的关系就构成了理性推理的不同方式。因此,它们如同一切按照在知性中表达知识关系的方式区分开来的一般判断一样,恰好有三种,那就是:定言的,或假言的,或选言的理性推理。
如果像大多数情况下所发生的那样,作为一个判断的结论被当做任务提出,为的是看它是否是从已经被给予、也就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对象被思维所凭借的判断中得出,那么,我就是在知性中寻找这个结论命题的肯定,看它是否在该命题中按照一条普遍的规则出现在某些条件之下。如果我找到了这样一个条件,而结论命题的客体能够被归摄在被给予的条件之下,那么,该命题就是从也对知识的其他对象有效的规则中得出来的。由此可以看出:理性在推论中力图把大量杂多的知性知识归结为最少量的原则(普遍的条件),并以此来实现它们的至上统一。
C.论理性的纯粹应用
人们能把理性孤立起来吗?它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仅仅从它产生出来、而且它与对象发生关系所凭借的那些概念和判断的特有来源吗?或者,它只不过是一种向被给予的知识提供某种形式的从属能力,这种形式叫做逻辑的,惟有通过它,知性知识才相互从属,并且较低的规则从属于另一些较高的规则(后者的条件在其范围内包含着前者的条件),只要通过对它们进行比较就能做到这一点吗?这就是我们现在只是临时性地讨论的那个问题。事实上,规则的杂多性和原则的统一性是理性的一个要求,为的是使知性与自身建立起无一例外的关联,如同知性把直观的杂多置于概念之下,并由此把直观联结起来一样。但是,这样一条原理并没有给客体规定任何规律,并且没
有包含把客体作为一般客体来认识和规定的可能性的根据;而只不过是料理我们知性的储备的一个主观的规律,即通过比较知性的概念而把它们的普遍应用归结为它们尽可能小的数目,人们也并不因此就有权利要求对象本身有这样一种助长我们知性的方便和扩张的一致性,同时赋予那条准则以客观有效性。一言以蔽之,问题就是:理性自身,也就是纯粹理性,是否先天地包含着综合的原理和规则,以及这些原则可能存在于什么地方?
理性在理性推理中的形式的和逻辑的程序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充分的指导,即在凭借纯粹理性的综合知识中,理性的先验原则将基于什么样的根据。
首先,理性推理并不关涉直观,以便将直观置于规则之下(像知性以其范畴所做的那样),而是关涉判断和概念。因此,即使纯粹理性关涉对象,它也毕竟与对象及其直观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仅仅与知性及其判断有直接关系,后者首先面对感官及其直观,以便规定它们的这种对象。因此,理性的统一不是一种可能经验的统一,而是与后者有本质的不同,后者是知性的统一。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一个原因,这根本不是一个凭借理性认识和规定的原理。这一原理使得经验的统一成为可能,没有从理性那里借用任何东西,理性没有与可能经验的这种关系,仅仅从概念出发就不可能提供任何这样的综合统一。
其次,理性在其逻辑应用中寻找的是其判断(结论命题)的普遍条件,而理性推理本身无非是一个凭借将其条件归摄在普遍的规则(大前提)之下而作出的判断。现在,既然这条规则又要接受理性的同一个试验,而由此就必须(凭借一个上溯推理)寻找条件的条件,所以人们可以看到,理性的特有原理一般而言(在逻辑应用中)就是:为知性有条件的知识找到知性的统一得以完成所凭借的无条件者。
但是,这条逻辑准则要成为纯粹理性的一个原则,却不能以别的方式,而只能通过人们假定:如果有条件者被给予,则相互从属的种种条件的整个序列也被给予(也就是说,包含在对象及其联结中),这个序列因此而本身是无条件的。
然而,纯粹理性的这样一条原理显然是综合的;因为有条件者以分析的方式虽然与某一条件相关,但却不与无条件者相关。从这一原理中,必然还产生出不同的综合命题,纯粹知性对这些命题一无所知,因为它只与一种可能经验的对象打交道,后者的知识和综合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条件的。但是,无条件者如果确实存在,就可以按照使它有别于有条件者的一切规定而予以特别的考虑,并由此而给诸多的先天综合命题提供材料。
但是,从纯粹理性的这一至上原则产生的各原理,就所有的显象来说都将是超验的,也就是说,对这一原则将永远不可能有与它适合的经验性应用。因此,它与知性的一切原理都完全不同(知性原理的应用都是内在的,因为它们仅仅以经验的可能性为自己的主题)。现在,条件的序列(在显象的综合中,或者也在一般事物的思维的综合中)将一直延伸至无条件者,这条原理是否有它客观的正确性?由此将对知性的经验性应用产生什么样的结论?或者,是否毋宁说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诸如此类客观有效的理性命题,而是只有一种逻辑的规范,即在向越来越高的条件的上升中逼近它们的完备性,由此将理性对我们来说可能的最高统一带入我们的知识?或者我要说,是否理性的这一需求由于一种误解而曾被视为纯粹理性的一个先验原理,该原理过于草率地要求对象本身中的种种条件的序列具有这样一种无限制的完备性?但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什么样的误解和蒙蔽会潜入到这些从理性取得大前提(它与其说是公设,不如说是要求)、并从经验上升到经验条件的理性推理中呢?这将是我们在先验辩证论中的工作,我们现在要把将这种辩证论从其深深地隐藏于人类理性之中的根源阐发出来。我们将把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应当探讨纯粹理性的超验概念,第二部分探讨纯粹理性的超验的且辩证的理性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