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纯粹理性在独断应用中的训练
04-16Ctrl+D 收藏本站
数学提供了一种无须经验的帮助就自行成功地扩展自己的纯粹理性的光辉实例。实例是能传染的,尤其是对于那种在一个场合享有了成功就自然而然地自夸在其他场合也有同样的成功的能力来说。因此,纯粹理性在先验的应用中希望像在数学的应用中成功那样,同样顺利地和缜密地扩展自己,尤其是当它在先验的应用中运用在数学的应用中有如此明显的效用的方法的时候。因此,我们非常重视的是知道:达到不容置疑的确定性的方法——在后一门科学中被称为数学的——与人们在哲学中寻找同一种确定性所使用的方法是否是一回事;而这种方法在哲学中必须被称为独断的。
哲学的知识是出自概念的理性知识,而数学的知识则是出自概念之构造的理性知识。但是,构造一个概念,也就是先天地展示与该概念相应的直观。因此,一个概念的构造需要一种非经验性的直观,这种直观因此之故作为直观是一个单个的客体,但尽管如此作为一个概念(一个普遍的表象)的构造却必须在表象中表达对属于同一个概念的一切可能直观的普遍有效性。例如我构造一个三角形,我或者通过纯然的想象在纯直观中表现与这个概念相应的对象,或者在想象之后也在纸上、在经验性的直观中表现它,但两次都是完全先天地表现,无须从某一个经验借来它的范型。个别画出的图形是经验性的,但尽管如此却被用来表达概念而无损于它的普遍性,因为在这种经验性的直观中,所关注的始终只是构造概念的行动,而对这个概念来说,诸如量、各边和各角都是无所谓的,因而就抽掉了不改变三角形概念的这些差异。
因此,哲学的知识只是在共相中考察殊相,而数学的知识则在殊相中,甚至在个相中考察共相,尽管如此却是先天地借助于理性考察的,以至于如同这一个相是在构造的某些普遍的条件下被规定的一样,这一个相仅仅作为其图型而与之相应的概念,其对象也必须被思维成为被普遍地规定的。
因此,这两种理性知识的根本差别就在于这种形式,而不是依据其质料或者对象的差别。那些说哲学仅仅以质为客体,而数学则仅仅以量为客体,认为由此就把哲学与数学区分开来了的人,乃是倒果为因。数学知识只能涉及量,其原因是它的形式。因为只有量的概念才可以构造,也就是说,先天地在直观中表现,而质却除了经验性直观之外不能在任何别的直观中表现。因此,关于质的理性知识惟有通过概念才是可能的。除了从经验中之外,没有人能够从别处得到一个与实在性的概念相应的直观,但绝不能先天地从自身并且先于经验性意识享有这种经验。人们无须经验性的帮助,仅仅按照概念就能够直观地形成圆锥体的形状,但这个圆锥体的颜色却必须是之前在这个或者那个经验中被给予的。除了根据经验给予我的一个实例之外,我不能以任何方式在直观中表现一个一般原因的概念,如此等等。此外,哲学同样讨论量,就像数学也讨论总体性、无限性等等一样。数学也讨论线和面作为具有不同的质的空间的无限性,讨论广延作为空间的一种质的连续性。但是,尽管它们在这些场合有一个共同的对象,但在哲学考察中和在数学考察中通过理性处理这个对象的方式却毕竟是完全不同的。哲学考察仅仅依据普遍的概念,而数学考察靠纯然的概念则不能做成任何事,而是立刻就奔向直观;在直观中它具体地考察概念,但毕竟不是经验性地考察它,而是纯然在它先天地展示的一种直观中考察它,也就是说构造它,而且在这种直观中,从构造的普遍条件产生的东西,也必然对被构造的概念的客体普遍地有效。
人们给予一位哲学家一个三角形的概念,并且让他按照自己的方式弄明白三角形各角之和与直角会是什么关系。除了被围在三条直线之中的一个图形的概念和这个图形有同样三个角的概念之外,他一无所有。不管他反思这个概念多久,也不能得出任何新的东西。他可以分析直线或者一个角或者三个角的数字的概念,并使之明晰,但却不能达到根本不包含在这些概念之中的其他属性。不过,让几何学家来处理这个问题。他立即开始构造一个三角形。由于他知道两个直角之和正等于在一直线上从一个点出发能够引出的所有邻角之和,所以他把自己的三角形的一条边延长,得到两个邻角,等于两个直角之和。现在,他通过引出三角形对边的一条平行线,来分割这些角的外角,并且发现,这里产生了一个等于一个内角的外邻角,如此等等。他以这样的方式通过一个推论序列,始终以直观为指导,就达到了对问题的完全明晰的、同时又是普遍的解决。
但是,数学不仅像在几何学中那样构造量(quanta),而且还像在代数中那样构造纯然的量(quantitatem)。在代数中,数学完全抽掉了应当按照这样一个量的概念所思维的对象的性状。在这种情况下,它选择一般的量(数字)的一切构成的某种符号,即加、减等等、开方的符号;而且在它按照各种量的不同关系也标记量的普遍概念之后,它就在直观中按照某些普遍的规则来展示通过量产生和变化的一切运算;在一个量被另一个量所除时,它就按照除法的标记形式把二者的符号结合在一起,如此等等,并因此而借助一种象征的构造与几何学按照(对象本身的)一种明示的或者几何学的构造同样好地达到了论证的知识凭借纯然的概念所绝不能达到的结果。
两个理性艺术家中一个按照概念来进行,另一个则按照自己先天地根据概念展示的直观来进行,二者所处的这种不同处境的原因会是什么呢?在上面讲过先验的基本学说之后,这一原因就水落石出了。在这里,关键不在于通过对概念的纯然分析而能够产生的分析命题(在这里哲学家毫无疑问比他的竞争者占有优势),而是在于综合命题,而且是应当被先天地认识的综合命题。因为我不应当关注我在我的三角形概念中实际上所思维的东西(这种东西无非是纯然的定义);毋宁说,我应当超越我的概念达到不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但毕竟属于这个概念的那些属性。现在,除非我或者按照经验性直观的条件或者按照纯直观的条件来规定我的对象,否则这是不可能的。前一种行事方法只会提供一个不包含任何普遍性、更不包含必然性的经验性命题(通过测量它的各个角),这里所说的根本不是诸如此类的命题。而后一种行事方法则是数学的构造,而且在这里就是几何学的构造,借助这种构造,我在一个纯直观中,与在经验性直观中一样,附加上属于一个一般三角形的图型、从而属于它的概念的杂多,普遍的综合命题当然必须是由此构造的。
因此,对三角形进行哲学思维,也就是说,对它以论证的方式进行反思,我就会徒劳无功,除了达到我必须合理地由以开始的纯然定义之外,不能前进一步。固然有完全从概念出发的先验综合,这种综合又只有哲学家才能做到,但它所涉及的却绝不多于一个一般的事物,即该事物的知觉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属于可能的经验。然而在数学的课题中,问题根本不在于此,也根本不一般地在于实存,而是在于仅仅就对象与它们的概念相结合而言它们的种种属性。
在上述例证中我们仅仅试图澄清,在按照概念进行的论证的理性应用和通过构造概念进行的直观的理性应用之间可以发现什么样的重大差别。如今问题自然而然地在于,使这样一种双重的理性应用成为必然的那个原因是什么,以及人们能够根据哪些条件来辨识所发生的是第一种应用还是第二种应用。
我们的一切知识毕竟归根结底与可能的直观相关;因为惟有通过直观,一个对象才被给予。现在,一个先天概念(一个非经验性的概念)要么在自身中已经包含着一种纯直观,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被构造;要么所包含的无非是并未先天地被给予的可能直观的综合,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固然可以通过该概念综合地和先天地进行判断,但却只是论证地、按照概念进行判断,而绝不是直观地、通过概念的构造进行判断。
现在,在所有的直观中,除了显象的纯然形式亦即空间和时间之外,没有任何直观先天地被给予;要么作为量的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可以与它们的量(它们的形状)同时被展示亦即构造,要么仅仅是它们的量(同类的杂多的纯然综合)可以通过数字先天地在直观中被展示亦即构造。但是,事物由以在空间和时间中被给予我们的显象的质料,却只能在知觉中、因而后天地被表象。惟一先天地表象显象的这种经验性内容的概念,就是一般事物的概念,而关于这种一般事物的先天综合知识却只能提供知觉可以后天地给予的东西之综合的纯然规则,但绝不能提供实在的对象的先天直观,因为这种直观必须必然地是经验性的。
关涉其直观根本不能先天地被给予的一般事物的综合命题都是先验的。据此,先验的命题绝不能通过概念的构成被给予,而是只能按照先天概念被给予。它们所包含的仅仅是经验性地寻找不能先天直观地被表现的东西(知觉)的某种综合统一所应当遵循的规则。但是,它们不能先天地在某一个实例中展示它们的概念中的任何一个,而是只能后天地、借助按照那些综合原理才可能的经验来展示它们。
如果应当对一个概念作出综合的判断,那么,人们就必须走出这个概念,而且达到这个概念在其中被给予的直观。因为如果人们停留在概念中所包含的东西上,那么,判断就会纯然是分析的,是按照现实地包含在思想中的东西对思想的一种解释。但是,我能够从概念前进到与它相应的纯直观或者经验性直观,以便在这种直观中具体地考虑它,并且先天地或者后天地认识属于概念的对象的东西。前者是通过概念之构造的理性的和数学的知识,后者是纯然的经验性(机械性)知识,它绝不能给予必然的和不容置疑的命题。所以,我尽可以分析我关于黄金的经验性概念,由此所获得的却无非是能够列举我在这个词中实际上所思维的一切,这样一来在我的知识中虽然发生了一种逻辑上的改进,但却没有获得增长和添加。但是,我拿起以这个名称出现的物质,从它开始着手进行知觉,这些知觉将给我提供不同的综合的、但却是经验性的命题。我可以构造、也就是说先天地在直观中给出一个三角形的数学概念,并且沿着这条道路获得一种综合的、但却是理性的知识。但是,如果被给予我的是一种实在性、实体性、力量等等的先验概念,那么,它所表示的就既不是一种经验性的直观,也不是纯直观,而仅仅是经验性直观的综合(这种综合因此是不能先天地被给予的);所以,由于综合不能先天地达到与它相应的直观,从它也就不能产生任何作出规定的综合命题,而是只能产生一种可能的经验性直观之综合的原理。(借助原因的概念,我实际上走出了一个事件(此时发生了某种事情)的经验性概念,但是并没有达到具体地展示原因概念的直观,而是达到能够按照原因概念在经验中找到的时间条件。因此,我仅仅是按照概念行事,而不能通过概念的构造行事,因为概念是知觉之综合的规则,知觉并不是纯直观,因而不能先天地被给予。——康德自注)因此,一个先验命题乃是按照纯然概念的一种综合的理性知识,所以是论证的,因为惟有通过它,经验性知识的一切综合统一才是可能的,但通过它却不能先天地给予任何直观。
这样,就有一种双重的理性应用,它们虽然共有知识的普遍性及其先天的产生,但在进程中却大异其趣,而且是因为在一切对象由以被给予我们的显象中有两种成分:完全能够先天地被给予和规定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和质料(物理的东西)或者内容,这内容意味着一个在空间和时间中被发现的、从而包含着一种存在并与感觉相应的某物。就除了经验性地之外绝不能以确定的方式被给予的后者而言,我们不能先天地拥有任何东西,除非是种种感觉就(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属于统觉的统一性而言的综合之未被规定的概念。就前者而言,我们可以在先天直观中规定我们的概念,因为我们在空间和时间中凭借齐一的综合、通过把对象本身仅仅视为量来为自己创造它们。前一种应用叫做按照概念的理性应用,在这种应用中,我们所能够做的只是把种种显象按照实在的内容置于概念之下而已,而概念却不能以别的方式被规定,除非是经验性地亦即后天地(但却是按照那些作为一种经验性综合的规则的概念)被规定;后一种应用则是通过概念之构造的理性应用,在这种应用中,概念既然已经关涉到一种先天直观,就也因此而能够先天地、无须任何经验性材料在纯直观中确定地被给予。对一切存在的东西(一个空间中或者时间中的事物)作出考虑,看它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量,以至于必须表象它里面的一种存在或者阙如,看这个某物(填充空间和时间的某物)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最初的基底或者纯然的规定,其存在与作为原因或者结果的某种别的东西有一种关系,以及最后,就存在而言是孤立的还是处在与其他事物的相互依赖之中,对这种存在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或者其反面作出考虑,这一切都属于出自概念的理性知识,这种知识被称为哲学的。但是,在空间中规定一种先天直观(形状),划分时间(存续),或者仅仅认识时间和空间中同一事物的综合中的共相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个一般直观的量(数字),这是通过概念之构造的理性工作,而且叫做数学的。
理性凭借数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完全自然而然地造成了一种猜想,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它自身,毕竟它的方法也将在量的领域之外,通过它将自己的所有概念都付诸它先天地给予的直观而取得成功,而且它可以说由此成为自然的行家;而与此相反,纯粹哲学却以先天的论证概念在自然中错误百出,不能使这些概念的实在性成为先天直观的,并由此成为可信的。对于这门艺术的大师们来说,在他们致力于此的时候,似乎根本不缺乏对自己的信心,而公众似乎对他们的技巧也根本不缺乏极大的期望。因为既然他们几乎从未对他们的数学进行过哲学思维(一件困难的工作!),所以他们也根本想不到一种理性应用与另一种理性应用的特殊区别。对他们来说行之有效的不是公理,而是他们从平常理性借来的通行的、经验性地应用的规则。他们毫不关心他们从何处得来自己所研究的空间和时间(作为惟一源始的量)的概念;同样,研究纯粹知性概念的起源,并由此研究它们的有效性的范围,对他们来说实为无用之举,他们只考虑使用这些概念。凡此种种,只要他们不逾越自己被指定的界限,即自然的界限,他们就做得完全正确。但是,他们不经意间从感性的领域陷落到纯粹概念乃至先验概念的危险地基上,这里的地基(instabilis tellus[不能站立的大地],innabilis unda[不能游渡的水域])既不允许他们站立,也不允许他们游渡,只能使他们仓促就道,时间没有留下他们丝毫的足迹;与此相反,他们在数学中的行进,却造成了即便是最久远的后世子孙也可以信心十足地行走的康庄大道。
既然我们把精确可靠地规定纯粹理性在先验应用中的界限作为我们的义务,但这种追求却自有它的特殊之处,即不顾最有力最清晰的警告,在人们完全放弃越过经验的界限进入理智的东西的诱人领域这种企图之前,一直让自己被希望所拖累,所以,有必要仿佛是清除一种异想天开的希望的最后支撑,并且指出,在这种知识中遵循数学的方法不能带来丝毫的好处,除非是更清楚地暴露这种方法的弱点:几何学与哲学尽管在自然科学中携手并进,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因而一方的行事方式不能为另一方所模仿。
数学的缜密性依据的是定义、公理、演证。我将满足于指出:这些东西在数学家采用它们的意义上,没有一个能够为哲学所提供,也不能为它所模仿;几何学家按照自己的方法在哲学中所实现的无非是空中楼阁,而哲学家按照自己的方法在数学的领地则只能产生废话,尽管哲学正是在于知道自己的界限;而且即便是数学家,如果他的才能不是已经被自然所限并局限于自己的专业,也不能拒绝接受哲学家的警告,亦不能对它漠然视之。
一、关于定义。下定义,就像这一表述本身所说明的那样,真正说来无非是在一个事物的界限内部源始地展示它的详尽概念。(详尽性意味着特征的清晰和充足;界限意味着精确,即特征并不多于详尽的概念所需;而源始地则意味着,这一界限规定不是从某处推导出来的、因而还需要一个证明,这证明会使所谓的解释不能位于对一个对象的所有判断之首。——康德自注)按照这样一种要求,一个经验性的概念就根本不能被定义,而是只能被阐释。因为既然我们在它那里只有某一种感官对象的一些特征,所以,人们在表示同一个对象的语词下是否会有时设
想它的更多的特征,有时设想它的较少的特征,则绝不是有把握的。例如,在黄金的概念中,一个人除了重量、颜色、坚韧之外还可能想到它不生锈的属性,而另一个人则也许对此一无所知。人们只是在某些特征足以作出区分的时候才使用它们;与此相反,新的说明则除去它们并附加另一些特征;因此,概念永远不是处在确定的界限之间。而且,例如当谈到水及其属性的时候,既然人们不停留在就水这个语词所思维的东西,而是前进到试验,而该语词连同依附于它的少数特征只构成一个名称,而不是构成事物的概念,从而所谓的定义只不过是语词规定而已,所以,对这样一个概念下定义,又有什么用呢?其次,精确地说,也没有一个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例如实体、原因、权利、公道等等,能够被定义。因为除非我知道一个(尚模糊地)被给予的概念的清晰表象与对象相符,我就绝不能肯定它得到了详尽的阐明。既然该对象的概念就其是被给予的而言可能包含着许多隐晦的表象,尽管我们在运用时总是利用这些表象,但在分析时却忽略了它们,所以,对我的概念的分析的完备性就总是可疑的,只有通过多种多样适切的例证才能使其盖然地确定,但绝不能使其不容置疑地确定。我不用定义这个表述,而宁可使用阐释这个总还是谨慎的表述,而且在某位批判家那里,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但毕竟因为详尽性而还受到怀疑。因此,既然无论是经验性地被给予的概念还是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都不能定义,所以剩下来能够让人们试验这种技艺的就只有任意想出的概念了。我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时候都能够定义我的概念;因为既然我自己有意地形成这一概念,而且它既不是通过知性也不是通过经验被给予我的,所以我毕竟必然知道我想思维的是什么,但我却不能说,我由此定义了一个真正的对象。因为如果概念依据的是经验性的条件,例如舟船的时钟,那么,对象及其可能性就还没有通过这个任意的概念被给予;我甚至由此不知道它是否在任何一个地方有一个对象,而我的解释与其说是一个对象的定义,倒不如说是(我的设计的)一种表明。因此,除了包含着一种能够被先天地构造的任意综合的概念之外,就没有别的概念适合于定义了,因此,只有数学才有定义。因为数学也把自己思维的对象先天地在直观中展示出来,而且这个对象所包含的可以肯定地既不多于也不少于概念,因为这个对象的概念是通过解释源始地被给予的,也就是说,无须从任何地方推导出解释。对于阐释、说明、表明和定义来说,德语只有解释一词;因此,在我们拒绝给予哲学的解释以定义的荣誉称号时,我们必须已经对要求的严格性有所放弃,并且想把这整个说明限制在:哲学的定义只是被给予的概念的阐释,而数学的定义则是源始地形成的概念的构造,前者只是通过分解(它的完备性并不是不容置疑地确定的)而分析地实现的,后者则是综合地实现的,因此是形成概念,而前者则相反,只是解释概念。由此得出:
1.人们在哲学中不必像纯粹为了做试验那样,模仿数学把定义放在前面。因为既然定义是对已被给予的概念的分析,所以这些概念就是先行的,尽管它们还只是混乱的,而不完备的阐释先行于完备的阐释,以至于我们在达到完备的阐释亦即达到定义之前,就能够从我们得之于一种尚不完备的分析的一些特征中事先推论出某些东西;一言以蔽之,在哲学中定义作为精确的明晰性必须宁可是结束工作,而不是开始工作。(哲学充斥着错误的定义,尤其是那些虽然确实包含着定义的要素,但却尚不完备的定义。如果人们不等到对一个概念下了定义之后就根本不能从它开始做任何事情,那么,一切哲学思维的境况就糟糕透顶了。但是,既然就(分析的)种种要素所及,总是可以很好且可靠地利用它们,所以有缺陷的定义,亦即真正说来还不是定义、但除此之外却是真实的、从而是向定义的接近的命题,就可以得到有益的应用了。定义在数学中是ad esse[既定的],而在哲学中则是ad melius esse[有待改善的]。达到定义是一桩美事,但却常常是困难的。法学家们还在为它们关于权利的概念寻找一个定义。——康德自注)与此相反,我们在数学中根本没有先行于定义的概念,概念惟有通过定义才被给予,因此,数学必须并且能够在任何时候都从定义开始。
2.数学的定义永远不会犯错误。因为既然概念通过定义才被给予,它所包含的就恰恰只是定义通过它所想思维的东西。但是,尽管在内容上没有任何不正确的东西能够出现在定义中,毕竟有时——尽管很罕见——可能在(表达的)形式上出现错误,也就是说在精确性方面。例如,圆的通常解释是说:圆是一条曲线,它的所有点都与一个惟一的点(圆心)距离相等。这个解释的错误就是:曲的规定是不必加进去的。因为必须有一条从定义推论出而且轻而易举地就可以证明的定理:任何一条线,其所有的点都与一个惟一的点距离相等,这条线就是曲的(没有一个部分是直的)。与此相反,分析的定义可能以许多方式犯错误,要么是由于它引入了实际上并不包含在概念中的特征,要么是缺乏构成一个定义的根本要素的详尽性,因为人们并不能够完全确定其分析的完备性。因此之故,数学在定义上的方法在哲学中是不可模仿的。
二、关于公理。公理,就其是直接确定的而言,都是先天综合原理。现在,不能把一个概念与另一个概念综合地而且毕竟是直接地结合起来,因为要使我们能够走出一个概念,就必须有第三种中介的知识。既然哲学仅仅是按照概念的理性知识,在它里面就不能发现任何一个原理理应得到一个公理的名称。与此相反,数学能够有公理,因为数学凭借在对象的直观中构造概念而先天地并且直接地把对象的谓词联结起来,例如三个点在任何时候都处在一个平面上。与此相反,一个仅仅从概念出发的原理绝不能是直接确定的,例如“凡发生的事情都有其原因”这个命题;在这里,我必须寻觅一个第三者,也就是说,寻觅一个经验中的时间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径直地、直接地仅仅从概念出发来认识这样一个原理。因此,论证的原理完全是与直观的原理亦即公理不同的东西。前者在任何时候都还要求一种演绎,而后者则完全可以没有演绎;而且既然后者正因为这个理由是自明的,而这一点是哲学的原理无论如何确定都永远不能自称的,所以,纯粹的、先验的理性的任何一个综合命题都远远不能像二乘二等于四的命题那样显而易见(像人们习惯于固执地表述的那样)。虽然在分析论中,我也曾在纯粹知性的原理表中设想过某些直观的公理,但那里列举的原理本身却不是公理,而是被用来说明一般公理之可能性的原则,本身只不过是出自概念的原理而已。因为甚至数学的可能性在先验哲学中也必须予以展示。因此,哲学没有公理,也绝不可以如此绝对地规定它的先天原理,而是必须承认通过缜密的演绎来为它就这些先天原理而言的权限作辩护。
三、关于演证。只有一种不容置疑的证明,就其是直观的而言,才可以叫做演证。经验告诉我们什么在场,但并不告诉我们它根本不能是别的样子。因此,经验性的证明根据并不能造成任何不容置疑的证明。但是,从(论证的知识中的)先天概念出发永远不能产生直观的确定性亦即自明性,哪怕判断在其他方面是不容置疑地确定的。因此,惟有数学才包含着演证,因为数学不是从概念,而是从概念的构造,也就是说从能够按照概念先天地被给予的直观中推导出自己的知识的。甚至代数通过归约从方程式中得出真值连同证明,其程序虽然不是几何学的构造,但却也毕竟是符号学的构造;在这种构造中,人们根据符号在直观中展示概念,尤其是量的关系的概念,甚至不关注启迪性的东西,通过把每一个推论都置于眼前而保证它们免于错误。与此相反,哲学的知识就必然缺乏这种优点,因为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抽象地(通过概念)来考察普遍的东西,而数学就能够具体地(在单个的直观中)、而且毕竟是通过纯粹的先天表象来考虑普遍的东西,此时任何错误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宁可把前者称为口授的(论证的)证明,因为它可以完全通过语词(思想中的对象)来进行,而不称它为演证,演证如同这个术语已经说明的那样,是在对象的直观中进行的。
从所有这一切就可以得出:为一种独断的程序所充斥、用数学的名称和绶带来装饰自己,这并不适合于哲学的本性,尤其是在纯粹理性的领域里;哲学毕竟不属于数学的行列,尽管它有一切理由希望与数学结成姊妹关系。这种结合是虚荣的僭妄,它绝不可能得逞,毋宁说必然取消哲学的意图,即揭露一种错认其界限的理性的幻象,并凭借充分地澄清我们的概念来把思辨的自负引回到谦虚但又缜密的自知之明上。因此,理性在其先验的尝试中将不能如此信心十足地朝前看,就好像它走过的道路是如此笔直地通向目标似的,而且也不能如此大胆地指望自己作为基础的前提,以至于没有必要经常回顾,并且留意在推论的进程中是否暴露出在原则中被忽视、因而使得或者进一步规定这些原理或者完全更改它们成为必要的一些错误。
我把一切不容置疑的命题(无论它们是可证明的还是直接确定的)划分为独断教理和学理。一个出自概念的直接综合的命题是独断教理,与此相反,一个通过概念之构造而来的诸如此类的命题则是学理。分析判断关于对象教给我们的,真正说来并不多于我们关于该对象所有的概念自身已经包含的对象,因为它并不把知识扩展到主体的概念之外,而仅仅是说明这一概念。因此,这些判断没有理由能够叫做独断教理(这个词也许可以翻译为教义)。但是,在上述两种先天综合命题中,按照习惯用语,只有属于哲学知识的命题才使用这个名称,而人们很难把算术或者几何学的命题称为独断教理。因此,这种用法证实了我们作出的解释,即只有出自概念的判断才能叫做独断的,而出自概念之构造的判断则不能叫做独断的。
现在,整个纯粹理性在其纯然思辨的应用中不包含任何一个出自概念的直接综合的判断。因为它就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根本不能通过理念作出具有客观有效性的综合判断;但通过知性概念,它虽然建立起可靠的原理,却根本不是直接地从概念出发,而始终只是间接地通过这些概念与某种完全偶然的东西、亦即与可能的经验的关系来建立的;在这里,它们虽然在这种经验(某种作为可能经验的对象的东西)被预设时当然是不容置疑地确定的,但就其自身而言(直接地)却根本不能被先天地认识。这样,就没有人能够仅仅从这些被给予的概念缜密地看出“凡是发生的事情都有其原因”这一命题。因此,这个命题并不是独断教理,尽管它从另一观点看来,也就是说从它的可能应用的惟一领域看来,亦即从经验看来,能够完全地并且不容置疑地得到证明。但是,它叫做原理而不叫做教理,尽管它之所以必须得到证明,乃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属性,即它自己使得自己的证明根据亦即经验成为可能并且在进行经验时必须始终预设它。
于是,如果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中也在内容上根本没有独断教理,那么,一切独断的方法,无论它是借自数学家还是借自一种特别的风格,就都是不适当的。因为它们只是掩盖错误和失误、迷惑哲学罢了,而哲学的真正意图则是使理性的一切步骤都处在其最明亮的光照下。尽管如此,方法永远能够是系统的。因为我们的理性(在主观上)本身是一个体系,但是在它的纯粹应用中,借助纯然的概念,它却只是一个按照统一性的原理进行研究的体系而已,惟有经验才能为这种研究提供材料。但在这里,关于一种先验哲学的特有方法却不能说什么,因为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对我们的能力状态的一种批判,看我们是否在任何地方都能够进行建筑,以及我们用自己拥有的材料(纯粹先天概念)能够把我们的建筑物建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