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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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马蒂亚·森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著述甚丰。他因对福利经济学所作的重要贡献而被授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其著作在那之后被陆续介绍到中国。已经出版的汉译专著就有商务印书馆的《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上海三联书店的《惯于争鸣的印度人:印度人的历史、文化与身份论集》,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以自由看待发展》、《理性与自由》和《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等。这些作品大都横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文学、历史、哲学等多个领域,不仅体现了森的广泛涉猎和深厚积累,更表明了森对于贫困、饥荒、剥夺、不平等等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自由、人权、民主与正义等理论问题的深切关注和严谨思考。

在本书中,森对以往所作的研究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提炼,并系统地将其纳入关于正义问题的理论框架,那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正义的理论,以及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正义理论。关于为什么需要一个正义的理论,即为什么需要超越,而不只是停留在对于不公正的直观感受上这一问题,他的回答是:这是因为我们必须通过理智的审思来对感官信号进行批判性考察,才能确定我们目睹的悲剧是否可以成为谴责的依据,才能将不可抗阻的天灾与本可预防而未能阻止的人祸区分开来,才能将我们的视野由对于惨状的单纯观察和施救,转向对于其中不公正现象的深刻分析和解剖。森同时承认,这个世界上存在诸如歧视、迷信等非理智,但理智的运用可以消除或减少这些仍然以某种理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非理智。而回避理智的人,往往都是手握公权的卫道士。这也与森的正义思想(即我们并非寻找绝对的正义,而是致力于减少明显的非正义)相一致。

关于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理论,森明确指出,正义问题所需要的是这样一个框架,即:关注实际的生活与现实,而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之上;关注如何减少不公正,而不是局限于寻找绝对的公正;可以遍布全球,而不只是局限于某个国家的边界范围以内;允许多种不同的正义缘由同时存在,而不是只允许一种正义缘由存在。基于此观点,森选择从现实切入,通过公共理性的视角在全球范围内来界定正义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基于理性来认识正义的方法论与世界观并非仅源于西方世界的传统,在诸如古印度等世界其他地方早已有之;也不是人类思想史上仅有的一次选择,因为纵观古今,都可以看到着眼于制度安排的先验主义与着眼于现实的比较主义这两种观念之间的并存与对抗。

下面将对本书的要点进行归纳和阐发,以便读者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本书的主旨与逻辑。最后将对译文中的某些表述作必要的说明和诠释,以方便读者的阅读。

本书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正义的要求,即推进正义所需要的理智是什么这一问题。森指出,对公正与非公正问题需要进行客观的思考,而这种客观性需要依靠理智来进行道德评判。选择理智的审思并不在于它必然能保证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在于它能使我们尽可能地客观。亚当·斯密提出的“中立的旁观者”为理智提供了一种实现方式,即需要引入远近不同的经历的多种观点和视角,通过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来审视自己的感受。这就使得公正的原则可以具有多样性,而不必根据刚性的单一原则来确定;也使得我们可以通过理智来审视包括情感在内的许多不同缘由,以寻求尊重与包容,从而避免理智沦为草率且不当的自负,或者局限于冰冷无情的算计。由于所有人都能通过开放地接纳信息反思来自不同地方的观点,并采取互动的思辨来讨论如何看待背后隐藏的问题,以此达到理智,因此无论是一般地对于民主政治而言,还是具体地对于追求社会公正而言,不受限制的公共理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由于理智的实践性和开放性,森在肯定了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贡献后,也对这一正义理论的奠基之作提出了批评。第一,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几乎只对抽象的“公正制度”予以直接的关注,却不那么关心具体的“公正社会”,而后者同时取决于有效的制度和实际的行为方式。长久以来,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分析中都将实现公正等同于寻找正确的制度结构。然而事实表明,这些宏伟的制度方案都未能实现其愿景,它们能否产生好的社会结果完全有赖于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状况。如何把公正原则的运作与人们的实际行为结合起来,正是对社会公正进行实践理性思考的核心,而将制度本身视为公正的体现,只会使我们陷入某种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义。第二,罗尔斯所采用的社会契约方法,无可避免地将追求公正的参与者限定在某个既定的政体或“民族”之内,而正义要求无偏颇的中立与客观。因此罗尔斯所采用的是“封闭的”中立性,即将观点与关注所涉及的范围圈定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成员之中,由某个社会或国家的成员作出中立的判断。相反,“开放的中立性”指的是,由于彼此之间无论远近所负有的相互义务、通过各种渠道形成的相互依赖,以及为了避免地域性的偏见,中立的评价应该包括来自所关注的群体之外的判断。因此我们无疑需要超越国家的边界,在全球范围内评价一国内部的公正。

在此基础上,森进一步提出了他所主张的社会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程序采取的形式是:从某种“社会视角”出发,根据相关主体的评价,对不同的社会状态进行比较。因此社会选择理论关注事物之间的比较,而不是先验的制度;允许存在不完整的排序,而并非寻求面面俱到的完美方案;认识到存在多种合理的,而不是唯一正确的判断原则;强调公共理性和反思,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公理性答案。这就与霍布斯、罗尔斯以及诺齐克等人基于契约方法的公正理论具有根本的不同,因为契约方法实际上是在寻找一种并不存在的“公正制度”,并假设一旦契约达成,人们的实际行为将会遵循契约运转所要求的规范。

本书的第二部分内容是推理的形式,也就是上文所提及的理智思考可以怎样进行。首先是理智思考的视角。既然我们所能看到的事物,与我们站在何处、想要看到什么是相关的,并且也将反过来影响我们的信仰、认识和决定,那么在政治和道德评价中,就需要特别注意所处位置对于我们所作的判断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寻找某种客观中立的认识,是探讨道德伦理问题的核心所在。尽管我们对世界的整个认识都建立在现有的感知和所产生的思想上,而我们的感知与思想完全依赖于我们有限的生理感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更全面的视野来部分或者完全克服位置所带来的局限。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地选择比较对象,而不是先验主义的乌托邦理想,来尽可能地避免位置产生的局限对我们判断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中立性来最大限度地拓宽我们的视野。

其次,理智思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理性选择理论将行为的所有动机都归于追求自身利益,这或是与他人完全无关的自利,或是关注了其他人的利益但也间接提升了自己的福利。对此,森认为,我们可以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有说服力的方式来描绘理性选择,即将我们的选择置于一种可持续的理智思考的基础之上。当某个选择的缘由是头脑中已有的经验或习惯时,我们通常完全可以合理地采用这种选择。因此理智思考,或者说广义的理性,实际上是一种相当包容的准则,它可包括多种不能“合理地拒绝”的缘由,这不仅限于有意识的自利,而且包括并非完全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如对于合理的行为规则的尊重,考虑他人的愿望与追求,抑或公平地对待他人的行为准则,等等。

正是因为理智思考可以包容多种缘由,所以即使是在基于现实后果的考量中,也并不意味着对于结果的责任感和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考量就完全被排除在外。通过对于古梵文史诗《摩诃婆罗多》中一个战役的分析,森认为,一个人不仅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某个具体选择会带来的后果,而且有足够的理由从一个充分宽广的角度来看待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现实,包括相关的主观责任感、所采用的过程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这也是考虑到各方面相关因素的“全面结果”与只着眼于最终结果的“终极结果”之间的区别。而无论是完全着眼于最终结果的缘由,还是涉及上述责任、过程与关系的缘由,对其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评价都需要接受个人或者公共理性的审思。

第三部分在对理智,这一推进正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了分析之后,森开始进入正义的实质层面。他分别从自由,以及与自由相联系的可行能力一方,和以资源与幸福为代表的另一方,来考察它们各自对于正义的标准,也就是进行政治和道德评价的意义。森指出,在评价生活的时候,我们有理由不仅对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发生兴趣,而且关注在不同生活方式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自由之所以重要,至少是出于机会和过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更大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获得所珍视的事物。第二,更大的自由也意味着我们可以不受他人施加的限制,而决定自己要去获得的事物。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个背景下来研究,即仅从一个人事实上的最终选择,也就是“终极结果”的角度,还是应同时考虑到更宽广的选择过程,尤其是考虑到他可能作出的其他选择,也就是“全面结果”,来对一个人能过上他所珍视的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价。

可行能力就这样与自由和正义联系在了一起。由于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机会,即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的生活的能力为导向的,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最终的选择或结果,因此可行能力视角能够反映人与人之间在各自所具有的优势上的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别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一个人真正的弱势所在,从而进行相应的政治和道德评价。此外,可行能力视角必然会涉及我们的生活和我们所关注的事物的多种特征,而不单单只是一些容易计算的收入和商品,因此可行能力是不可通约的,但这并不会打乱对于不公正的评价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个人和公共理性都可以触及的比较判断来使事情处在正确的轨道上,而不是必须对所有可能的比较进行逐一评价。

反观资源视角,由于它着眼于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它与贫困的关系并非如通常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人与其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例如,世界上的六亿残障人口不只受到低收入的困扰,各种不同的情景都使得他们失去了获得体面生活的自由。尽管罗尔斯也注意到有必要对以基本品为核心的资源方法加以修正,以更好地把握人的实际自由,但是他对于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处理方法却有重大局限,以至于并没有对其业已建立的基本制度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幸福与否有助于判断人们是否获得了他们所珍视的和认为值得珍视的事物。但这不意味着幸福就是我们珍视事物的唯一缘由。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反思和相互之间的公开讨论,来对我们内心深处的信念和对事物的反应的可靠性进行辨别,从而保证我们没有被直觉所误导。对于适应了剥夺状况所产生的满足和幸福,我们应该进行更多的思考,只有这样,已经适应了剥夺状况的人们才会具有反抗的自觉。

因此森指出,把与主观能动性自由相联系的可行能力,仅仅看作一种资源或者福利意义上的个人优势是错误的。人与人之间优劣势的比较不能局限于效用、资源或者幸福。对于所遭受的剥夺而产生的适应性,会通过幸福或愿望实现的方式,导致对效用的扭曲,从而使得长期受剥夺的人并未对其实际遭遇的困境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在评价社会制度的时候,对于自由的考量应被给予实质性的关注。然而我们需要将赋予自由某种优先性的诉求,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给自由标上字典式的优先这种极端要求区分开来。此外,我们还需要从多个侧面,而不只是从一个角度来看待自由。例如,菲利普·佩迪特的自由观就捕捉到了自由不受依附的一个方面,而这是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所不能的。这种多元性本身也正是正义理论的一部分。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是正义的实现方式,即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和作为自由主张的人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当我们从公共理性这一更为广阔的视角,而不仅仅从公共投票这一具体形式来看民主时,可以看到民主不仅只是西方的传统,而且在其他几个文明古国都曾经存在。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其效用与力量不仅依赖于对历史传统和信仰的继承,也依赖于相关制度和实践所提供的讨论与互动的机会。而推进世界上的公共理性所需要考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支持自由和独立的新闻媒体,以赋予受剥夺的弱势人群表达的机会,敦促统治者在自然灾害面前采取救援措施,以及通过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多元身份,进而形成包容的价值观。在民主的所有这些方面,积极而又充满活力的媒体至关重要。

人权是一种关于自由而非利益的道德主张。如果权利只是建立在利益而不是“自由”的基础之上,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思考,参与游行示威是否符合个人的利益,示威是否可以包括在人权的范畴内。而一项可持续的道德主张所要求的,是当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础上对这些权利主张进行审思时,普遍认识到支持这些权利主张的道理之所在。这样,在公共理性和民主一方,与自由和人权一方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与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一样,推动人权道德的方式和手段并不仅仅局限于制定新的法律。基于沟通、倡导、报道,以及信息充分的公众讨论的重要性,人权无须依赖于强制性立法就可以产生影响。

因此,人权也可以是一种不完全义务。如果自由被认为是重要的,那么人们就有理由问,他们应该做些什么来帮助彼此捍卫和推动各自的自由。这里的基本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认真思考在考虑到他人自由的重要性与影响力,以及自己的情况和可能的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做些什么来帮助他人实现其自由。与这种考量相关的行为选择,必须根据优先选择、权重以及评价框架来考虑很多不同的情况。因此关于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存在一些模糊性,而这与法定权利的明确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然而不完全义务的特点并未降低道德主张的地位,因为一个规范性的理智思考的框架可以合理地允许各种不同情形的存在,而这些是难以置于明晰的法律框架之中的。

无论是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还是作为自由主张的人权,都必须通过超越国界的开放审思来获得客观性,而这也是本书正义理论的核心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民主和人权的全球性就不再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也不再需要以一个全球性国家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而这不可避免会带来多种“不能合理拒绝”的缘由,也使得理性的结论完全可以以部分排序的形式出现。开放的中立性、缘由的多元性,以及方法的比较性,就这样共同构成了一个既包容又严格的正义理论的基本框架。而不同的正义理论同样也会因为这种基于开放性、多元性和比较性的对话和思考,推动人类对于善、真和正义的不懈追求。

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森对于社会现实情状的充分关注,这也是他研究社会选择理论以及政治和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森的研究涉猎多个学科领域,且目前国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因此对于某些概念的译名尚未统一,也难免会产生理解上的差异。这里就几个翻译中比较常见的术语略作说明,虽难以覆盖全书所有内容,但希望能对读者的阅读和研究提供些许帮助。

1.关于rationality和reason。这两个词是森在其著作中最常用到的概念,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两个关键概念。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与它们对应的两个形容词rational和reasonable,共同构成个人的两种基本道德力量,即具有一种关于“善”的观念和某种正义观的能力。

在国内,rationality一般被译为“理性”,而在主流经济学著述中,它又常常特指“自利”,以至于在不少人的理解中,“理性”即指“自利”。但对“理性”的一种宽泛理解则是个人根据其追求的目标或遵循的准则作出选择(这也符合罗尔斯关于rationality意味着个人具有关于善的观念的能力的说法)。所以严格地说,“理性”不一定就是“自利”的。reason在英语中作为名词是指“缘由”、“道理”,作为动词则指“说明理由”、“讲道理”等,在汉语中缺少一个与之直接对应而又简洁的词,只有“理智”一词与它甚为接近。

本书一般将rationality,以及由此派生出的rational分别译为“理性”、“理性的”,意指实际利益上的权衡考量,而在多数地方将reason,以及由此派生出的reasoning、reasonable分别译为“理智”、“理智思考”、“理智的”,意为在考虑利益、习惯、社会关系、行为准则以及其他诸多动机后,所作出的合理评价与选择。

在对理性选择理论进行批判之后,森明确指出,人类所拥有的“理性”实际上应该包括更广泛的“理智”意义上的内涵。此时所用的“理性”显然也就超越了狭义层面上对于rationality的诠释,而包括了reason意义上的内容。而在少数其他的地方,出于语言表达习惯的需要,reason和reasonable也被分别译为了“理性”和“理性的”。因此除了上述的一般翻译原则外,读者也应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注意到“理性”一词的实际所指。

2.关于primary good和original position。两者都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前者意指权利、自由与机会、收入,以及财富与自尊的社会基础。现有的几本相关的中文译著都将其翻译为“基本善”,而罗尔斯则更多地将primary good看作个人作为一社会合作成员所需要的基本物品或条件。出于批评罗尔斯理论的需要,森在其著作中更多地是将其作为实现优势的一系列工具和手段,并指出这种通过手段而不是目的来进行政治和道德评价的做法无疑是褊狭的。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同时也为了让更广泛的读者群体便于理解,本书将其译为“基本品”,即实现优势所需的资源。

关于original position,目前有多种译法,包括“初始位置”、“原初状态”、“原始状态”、“初始状态”等。鉴于它指的是假想中的一种初始平等的场景,其中相关各方并不了解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和自身的既得利益,由他们的代表在这样一种无知状态中进行选择,因此original position并不意味着通常意义上的“原始”,也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位置”,本书采用“初始状态”这一译法。

3.关于realization、agency及其他。与森关注社会现实而非抽象制度的思路相一致,本书中的realization指的是社会的现实状态,而并非字面意义上的实现过程,因此本书采用“现实”这一译法。而agency一词是在本书的第10章中讨论后果论与道义论之间的区别时出现的,指的是来自行为主体自身的自由意志,而并非行为后果所引致的考量,所以本书译为“主体性”。第13章中的agency achievement和agency freedom也因此而被译为“主体性成就”和“主体性自由”。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原著的内容与风格,在不影响中文语义的前提下,本书尽可能采用了原著的句法和修辞,以求在信、达、雅之间达到平衡。对于正文中涉及的诸如人名、书名等专有名称,以及原著中以斜体突出强调的字词,在提供中文翻译的同时,也标注了对应的原文。脚注和章末注释中涉及的作者、文章、期刊、著作等内容,则基本采用英文原文。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我们首先要感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的刘民权教授,他对本书的引进、翻译工作的组织,以及最终的校对倾注了大量的关怀并付出了诸多的辛劳,即使在出国访问期间也从未间断。同时,特别感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现就读于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的李子明同学,她对本书的初稿进行了仔细的修订,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特别感谢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的博士研究生宋哲、硕士研究生鲁燕芳等同学,他们对于厘清本书的思想内容作了大量的背景资料搜集和讨论工作。我们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费小琳、钱伟、蒋霞、唐奇,她们伴随了本书从开始翻译到最终付印近两年的全部历程,对译稿进行了多次认真的审阅,并对本书的发行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尽管由于水平和时间的限制,书中难免会有瑕疵和遗漏,但是我们希望,在推动森的学术思想的普及,以及促进中国公平与正义事业发展的道路上,本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译者王磊

2012年4月于武昌珞珈山、北大燕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