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如何看待贾玲就恶搞花木兰事件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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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一个名叫“吃的”的网友问的。这位网友,你是怎么取到这么好的名字的呢?难道以前就没有人把“吃的”这么好的两个字给注册了吗?早知道我就去注册了。你问的问题是:前一阵子,因为《道士下山》这部电影,道教协会让陈凯歌导演道歉;因为表演了恶搞花木兰的节目,花木兰协会要求贾玲道歉,而且贾玲还真的道歉了,对此您怎么看?

这个问题,在我看来就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在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和尊重所有族群和尊重所有文化之间,应该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

现在《道士下山》已经演完了,我可以跟大家说一下幕后的事情。其实道教协会并没有公开让陈凯歌导演道歉,因为在电影上映之前,道教协会已经审过这部片子了,并且已经做出了修改要求,为此,陈凯歌导演还特意去了美国做修改,他对于宗教是非常重视和尊重的。

在我们的电影体系里,只要是跟宗教有关的题材,电影局是不能自己直接审的,必须要请宗教局来,宗教局则一定要请相关的宗教协会来审理。不光是宗教问题,民族问题也是一样,只要涉及民族的元素,一定要请民委会一起来审;只要是军队有关的题材,国防部就会派人来审;跟外交有关的题材,外交部会派人来审。如果你的电影里有人说了“这个红头阿三”这几个字,外交部的人就会说,你这电影违反了我国的外交政策,怎么能管印度友人叫“红头阿三”呢?赶紧剪了。接到这样的修改要求,电影从业人员完全没有办法,必须老老实实服从,让改哪儿就乖乖改哪儿。

类似的事情我自己也经历过很多次,到了审核阶段,军队派来的审核人员就专门看电影里的背景,他不看电影的主人公,也不管剧情是什么,他只看出现在电影里的军人,比如街上走过去一个军人,没有系风纪扣,那这一整个镜头就都得剪掉,因为光荣的人民解放军走在街上怎么能不系风纪扣呢?敞着怀也不行,都得剪掉。民委会派来的审核人员听见电影里有人管回民叫“回回”,这也绝对不行,必须剪掉。总而言之,我们做电影的人自己本身已经是非常自律的了,电影拍出来之后还要接受层层的审核,电影局、文化部……各种部门派来的审核人员,在电影在院线上映之前,基本上能剪掉的都已经剪掉了,如果这样还是有人不满意的话,还让导演去道歉,那我就真的接受不了,也不能理解了。为了拍成一部电影,陈凯歌导演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他在艺人方面的问题上就费了好大的劲,因为宗教的问题又去美国做修改,花了很多的钱。当然了,道教协会并没有公开让陈凯歌导演道歉,实际上只是道教协会里面的某位领导,自己站出来说,陈凯歌导演应该道歉,所以这件事,基本上算是一场乌龙。

我再给大家举一个美国的例子。美国是最不能侮辱别人的国家,在美国,你不能骂黑人,不能骂女人,谁也不敢骂,所以在美国电影里,反派的角色永远都是由白人演员来演,因为你让其他种族的人当坏人,整个种族都不同意。所以在美国的电影里,正面人物的上级永远都是一个黑人,这个黑人一出场,你就知道他肯定是一个大好人;另外,正面人物身边肯定有一个非常忠勇的华人配角,这个华人配角也绝对不能是坏人。在美国电影里,任何种族的人都可以骂白人,但白人不能骂其他种族的人,这可不是怕其他种族的人起诉,而是电影本身想多卖点票房,大家明白我的意思吗?我当然可以让黑人演坏人,我当然可以让妇女演坏人,我也可以让穆斯林演坏人,问题是当你这电影上线了,开始卖票了之后,这一部分观众万一因为生气而不买票了,那损失的就是真金白银了。所以美国电影的立场是靠市场来调节的,美国的电影从业人员拥有比我们更大的自由,但他想要多赚钱的话,就必须放弃相当一部分的自由。

总之,票房永远是最重要的,第二重要的就是法治,就是诉讼。美国跟中国一样,也有比我们的道教协会强大得多的宗教团体,不光是宗教,美国南部本身就非常保守,同性恋也不允许,堕胎也不允许,电视里出现裸体镜头也要摇铃。好莱坞的所谓创作自由,也经历了很艰难的一段奋斗历程。一开始的时候,好莱坞拍完的电影,每到一个县去放映,在放映前也要审核一遍。审核工作是由该县的牧师或神父等神职人员来完成的,通过摇铃的方式,把认为观众不宜观看的镜头尤其是接吻镜头严格地剪掉,电影才可以放映。

著名的电影《天堂电影院》讲的就是这样的故事。当年小镇上那个神父摇铃剪下来的所有接吻镜头,都被小孩藏起来了,多年以后,这个小孩成为大导演,当年小镇上的电影放映员去世了,大导演回到了故乡的小镇,他的妈妈还给他留着那一盒他小时候珍藏的电影胶片,里面都是被剪下来的接吻镜头。这部电影最感人的地方在最后,每次我看到这部电影的最后部分,都会忍不住看哭。电影的最后就是被剪掉的所有的接吻镜头,其实这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托纳多雷在向前辈的所有伟大导演致敬,所以想出了这么一段巧妙的情节,在这些画面中,你能看到克拉克·盖博跟玛丽莲·梦露在接吻,葛丽泰·嘉宝和约翰·巴里摩尔在接吻,加里·格兰特和罗莎琳德·拉塞尔在接吻……所有的接吻镜头都是真实的,都是从当时的电影中剪下来的,太感人了。

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剪接,好莱坞的电影人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对抗,美国那些保守的州对电影的剪接,比我们现在让道教协会来参与审核要夸张多了,只要神父觉得镜头有碍观瞻,随手摇一摇铃就把镜头剪了。好莱坞的做法是,我不发牢骚,我也不用你给我道歉,我们美国是法治国家,我就通过法律途径跟你斗,只要你剪我的电影,我就到法院去诉讼,诉你剥夺我的言论自由,诉你剥夺我的创作自由,就是不停地一层一层往上诉讼,一直诉到最高法院。反正好莱坞的电影公司有的是钱,华纳、派拉蒙、MOMA(米高梅),这些大电影公司不惜金钱、时间和人力地跟这些保守的州诉讼到底。

一座小镇的教堂能有多少钱?一个小镇的牧师能有多少钱?这些摇铃剪电影的人根本没有和这些大公司较量的物质资本。总之,一时间,全美国兴起了成千上万个诉讼案件,这些教堂和牧师根本就赔不起。闹到这种程度,其实电影公司也有点吃不消了,所以最后的任务都落到政府头上了,电影公司和摇铃的人都眼巴巴地等着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最后联邦政府被逼得没办法,只好说,我们美国是法治国家,一切都得按法制来,但我们联邦政府没有被授权管理这件事,更没有权力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解决电影里要不要接吻这种事情,你们双方最好能自己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于是,好莱坞和保守州的代表终于都同意坐下来,好好提一个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被采纳的是好莱坞提出的方案——首先,不能剥夺电影人的创作自由,在这样的前提下,电影人将进行自律,对拍出来的电影进行分级。同样一个接吻的镜头,13岁以下的孩子不能看,但小镇上生了五个孩子的妇女为什么不能看别人接吻?于是,电影分级制度诞生了,把拍好的电影按照内容划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别的电影被规定好允许买票的观众群。这个提议得到了美国人民的同意,保守州也接受了。从此以后,好莱坞拍出的电影,都严格执行分级制,电影人已经自律,接下来就是观众自律了,按照分级的规定,如果这部电影不适合让17岁以下的人看,17岁以下的人就别买票进来看就可以了。

美国的电影院真的规规矩矩地执行分级制,虽然分级制不是政府的法律,但电影院自己也怕被人起诉,所以各个环节的人都非常自律。法治国家就是有这个优势,你总有一个被诉的主体:如果这部电影没有分级,你可以起诉好莱坞;如果好莱坞分了级,电影院让不符合观看要求的观众进去看了,那你可以起诉电影院;如果各个保守的州和镇再对电影进行剪切,好莱坞的电影人也当仁不让地要起诉他们。所以,法治国家让人们都变得更加自律,最后逐渐形成了人人都习惯性遵守的行业规范,这是非常重要的。不论是美国的法院,还是美国的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捍卫创作自由的,如果你说一个人在作品中说错了话,侮辱了谁,你是肯定打不赢这场官司的,甚至你觉得对方抄袭,也不一定能赢,除非对方抄到了特别令人发指的地步。

关于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美国最著名的案例就是“3K党歧视黑人事件”。大家应该知道,3K党不光对黑人搞种族歧视,他们甚至还真的去杀过黑人,可以说,黑人和3K党人是有着深仇大恨的。有一次,3K党拍了一段宣扬种族歧视的录像,要求在电视台播放,遭到了电视台的拒绝,3K党就起诉了电视台。这起官司闹得非常大,一直起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帮助3K党打官司的美国民权联盟,居然就是由黑人组织的,帮助3K党打官司的律师就是一个黑人,黑人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道,我们黑人的权利当然是要捍卫的,但全部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也是必须要捍卫的。如果3K党人杀了黑人,黑人肯定跟他们拼到底,法院也肯定不能宽恕犯罪,但现在3K党没有杀黑人,他们只是想在电视上宣扬一下自己的思想和主义,表达一下自己的种族歧视言论,电视台不能妨碍3K党人的言论自由。

最后法院判决电视台必须播出3K党人的录像,电视台坚持不播,因为电视台是私人财产,如果播放了这种带有严重种族歧视的言论,万一遭到黑人的报复怎么办?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判词写得非常好,他的第一个判词是“只有允许说错话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假设说有一个人,我们都知道他是个浑蛋,他说的话肯定是偏激的,是不对的,难道因此就要剥夺他说话的权利吗?只允许人们说正确的话,这叫言论自由吗?如果一定要人们只说对的话,不说错的话,那么,对和错的标准究竟又该由谁来判定呢?所以,即便是错误的话,我们也应该允许别人自由地去表达。第二个判词是“美国是个肥皂箱国家”,这个判词的意思是,美国人特别喜欢演讲,只要在地上丢一个肥皂箱,有人站上去开始演讲,大家肯定都会驻足下来去听。身为商人,你做其他的生意无所谓,但只要你开办媒体,你就等于站到了肥皂箱上,你公司的股票是你的私人财产,这没问题,但媒体是属于公众的,是要为所有公众服务的,你必须服从公众的要求,满足公众对言论自由的需求,为公众发声。

总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容质疑,因为它承担着对公众普法的责任,所以它必须做出这样的判决,最后电视台被迫播出了3K党人的种族歧视言论。播完之后,并没有黑人来炸电视台,也没有黑人持枪来暗杀电视台的老板,因为对于这种极度偏激的言论,公众根本就不相信,也根本懒得去听3K党人的胡言乱语。谁不知道3K党是怎么回事?难道3K党在电视上随便唆使了几句,就真的有人会去大街上杀黑人?所以这次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普法意义的。通过这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非常确切地向民众传达了言论自由的概念,什么叫言论自由。允许人们说错话才叫言论自由。

谈完了“言论自由”,我再谈一谈什么叫“创作自由”,以及版权的问题。全世界最著名的现代艺术博物馆,美国的MOMA当代艺术馆里,有一件非常著名的展品,展品是一个自行车的轮子,立在一个自行车的前叉子上,这就是MOMA的镇馆之宝,大师杜尚的自行车轮子。这个车轮子,一直是被当作国宝一样,在全世界巡展,我在意大利的博物馆看过这个车轮子,在罗马的博物馆也看过这个车轮子。其实这个自行车的轮子,并不是杜尚做出来的,而是人家自行车工厂做的,杜尚只是把自行车给拆了,然后把前叉子和一个车轮子放倒,它就变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艺术品,居然还独自成了一个门派,叫作“不干涉”派。这个“不干涉”太有意思了,您哪怕把圆的车轮子拧成三角形,也算是一种创作吧,但“不干涉”派的理念就是,对车轮子不做任何改动。

所以当代艺术这种东西,它的解读其实比艺术本身更有价值。杜尚的理念就是,我就把这个车轮子摆在那里,我不去干涉它,让其他人去解读它的意义,你随便怎么解读都可以,我也不干涉。但如果你去起诉杜尚,说这辆自行车不是你杜尚设计的,不是你杜尚生产的,从图纸到版权都不是你杜尚的,你怎么就能说这个车轮子是你的作品呢?而且还当成国宝一样?你肯定诉不赢,因为法院会告诉你,虽然这辆自行车的专利权是属于自行车工厂的,但在专利上的自行车,是有两个轮子的,还得有车把和车座,但现在它只有一个轮子,所以它不是专利上的那件产品,而是专属于杜尚大师的艺术作品。这就叫作对艺术创作的保护。

杜尚的这个车轮子还不是最神奇的例子,近期刚出了一个案例,比这个自行车轮子更神奇。在德国,有一位女士把自己的照片发到了社交网站上,过了几天,她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一个作品中,这个作品的创作者,在社交网站上选取了各种各样的人的自拍,有各种表情,拼合成了一个作品,而且这个作品还卖了好几十万美元,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可能不止几十万美元。总之,这位女士就不同意了,告到了法院,说这张自拍上是我的脸,我有肖像权,怎么能不经过我的许可就把我的脸放到你的艺术作品里呢?而且你还拿这个作品卖了那么多的钱?结果她也没告赢。不仅欧洲的法官是这样,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如此,坚决捍卫艺术创作的自由。

法官的判词是这么说的,你的脸是属于你的,你的照片也是属于你的,但是你想过要把那么多的脸拼在一起组合成一个作品吗?但是那位艺术家想到了,而且做到了,他让各种各样的人的自拍有了新的意义。如何判断一个东西是一个作品?最重要的是要看有没有赋予它创意,法官认为,这么多张各不相同的、喜怒哀乐的脸,创作者将原本孤立的自拍照和表情赋予了新的生命,所以它就是一个作品,这个作品的所有权是归艺术家的,他有权利用这个作品去卖钱。所以这位德国的女士比自行车厂还惨,因为人家把她的脸卖了,她还告不赢,因为这是西方世界对“创作自由”的最基本的捍卫。

当然所谓的“创作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好莱坞的电影里,就绝对不能出现未经授权的影像,当然这就属于另外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