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灾难是领悟人类价值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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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原则,如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它们的道德确定性是从何而来的呢?也就是说,人们根据什么来把这些价值观念,确定为无疑正确的道德原则呢?

一般来说,道德的确定性有四种依据。第一种是神圣戒律,也就是将道德的确定性,建立在宗教的确定性之上;第二种是自然法,将道德的确定视为一种\"人不可能不知道\",被自然铭刻在人类心中的东西;第三种是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将道德的确定性视为\"有这个用途\"和\"不这样不行\";第四种则是将道德的确定性看成是生物进化激烈角逐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帮助一个物种存在的规范。

彼得·伯格(Peter Berger)和安东·泽德瓦尔德(Anton Zijderveld)在《疑之颂:如何信而不狂》(In Praise of Doubt : How to Have Conviction Without Becoming a Fanatic)中提出了另一种关于道德确定性的解释,他们认为,\"此类确定性乃是基于对历史性展开的人的内涵的一种体认,这种体认一经获得,就意味着普遍性\"。他们所说的\"体认\"(perception)指的是一种由个体内化的想法或观念,被习惯地称作为\"良知\"(conscience)。这种良知的声音开始时可能是个人的,因此非常微弱,它并不是以改变现状为目的,但却是几乎意外地发生了这种作用。

美国女作家哈莉特·比彻·斯托(Harriet Beecher Stowe)在美国内战前夕创作的《汤姆叔叔的小屋》便是一个例子,斯托夫人\"并不致力于对奴隶制度的种种罪恶做直接说教;相反,她描述了反映奴隶制现实的一些场景,这些场景如此地令人发指,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说不能再这样继续下去\"。斯托夫人的美国南方同时代人,显然并不认可她对黑奴的同情,人类历史大多数时期的人们也不认可她。然而,斯托的这一良知一旦发出了声音,一旦突破了奴隶制在美国南方的\"相对合理性\",它便获得了普世化的契机,如果奴隶制在19世纪的美国南方是错误的,那么它在20世纪的任何一个地方也是错误的,因此,一种纯粹的个人意见(\"你我都不赞成奴隶制\")便上升为普遍有效的道德判断——\"我们应该谴责奴隶制,尽力阻止奴隶制\"。

发生于良知的道德价值,往往是由人类具体的不幸遭遇或人道灾难触发的,良知不只是一种观念,而且是一种行动。斯托夫人有感于黑奴的遭遇,写下了《汤姆叔叔的小屋》。同样,20世纪的人道灾难,尤其是纳粹法西斯对犹太人的残害,触发了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普遍良知。这种良知并不停留在内心感受的层次上,而是转化为一系列的共同行动,包括将\"人的尊严\"写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并以这样的形式使得\"人类尊严\"成为一种被今世之人普遍认可的价值。伯格和泽德瓦尔德对此写道,\"人的尊严的内涵在历史的某些时刻被体认到,但是,一经体认,它即超越这些特定的时刻,并被视为时时处处内在于人本身。\"而究其触动的原因,则是由人道灾难而发生的,\"如果在第三帝国时期,人的尊严没有以可怕的方式受到侵犯,对人的尊严的宣告可能不会被写进宪法。在人们被迫面对肆虐的、公然不道德的情形时,道德判断的确定性出现了\"。

良知的觉醒和道德的洞见,在特定的人类历史条件下发生,并通过时间演进和深化,但是,正如伯格和泽德瓦尔德所指出的,这些都可能再次丧失。文革后,中国人强烈认可宪政、民主、法治、公民权利的理念,并将这些视为必须在中国实现的普世理想,也是因为曾经遭受了普遍肆虐的、公然不道德的残害和压迫,因此对这些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确定的要求。但是,不到40年以后的今天,却出现了倒退,以至于有人堂而皇之地把这些政治改革要求当作不合国情的观念来加以排斥。

许多价值信念需要历经许多世纪之后,它们所包含的道德以及实际的政治重要性才得以充分实现。一些普遍价值,虽然已经在许多国家里证明了道德的合理性和实际的重要性,但要在其他国家也得到实现,还是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是因为,价值信念有一种\"制度必要性\",需要在制度中得到实现。伯格和泽德瓦尔德就此指出,\"信仰、思想和价值观或许会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突然冒出,但它们充其量也只不过是昙花一现的现象而已,除非它们被具体化到制度之中。只有那样,这些东西才能够内化到人们的意识之中,并一代一代地传递下去\"。自由、平等、公民权利、宪政法治这样的理念和价值观在\"文革\"后因为历史的机遇而突然出,但由于没有能被具体化到制度之中,因此不过是昙花一现的价值共识理念而已。

就民主法治价值被予以制度保障而言,当今世界的不同国家表现出相当的差异。以地域文化为理由排除和反对在别的地方得到认可的普遍价值,也可以说是制度化建设裹足不前的一个结果。如果明知是好的价值,但却为了一己私利而以\"文化差异\"的借口加以排斥,那就不仅是错误的,而旦是虚伪和犬儒主义的。

好的价值,例如自由和平等,只要是对全人类都有益,那么它最早出现在世界的哪一个地区,不应该成为这些价值是否有资格成为普遍价值的考量。同样,它们目前在世界的哪一个地区表现卓越,也不应该成为是否应该被其他地区重视和接受的理由。

一种价值之所以成为普遍价值,除了历史的机遇外,主要在于它的道德内涵,而它最初出现在某一个地区,并不等于就一定在那里顺利地、没有挫折地演化成我们今天所认识的这种价值。例如,16世纪宗教改革使自由的理念得以在许多基督教徒中深入人心,但是,这场革命的领导者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却未必会赞同今天世俗的自由观念。伯格和泽德瓦尔德指出,\"把自由和人的尊严的卓越性归之于欧洲,丝毫不意味着在实际的历史中欧洲是道德的典范\"。以\"奥斯威辛\"为象征的法西斯的暴行是发生在欧洲的,但是,这样的历史事实并不能用来反证有关自由和人的尊严的思想,不是率先在欧洲被转化成有制度保证的。

尽管有关自由和人的尊严的思想,也可以在欧洲以外的文化中找到,但在那些地方的一些国家里,这些价值并没有产生出相应的制度,这也是一个事实。伯格和泽德瓦尔德指出,制度并不只是指政治权力的性质与架构,而且是\"为某一类社会精英(不管如何界定)与几乎所有人分享的那种日常生活的经验现实\"。关于这一点,许多人有切身的体会。他们未必不明白一个好生活是建立在什么样的价值基础上的——公正、诚实、自由、平等、人的尊严,但是,明白归明白,由于与这些价值背道而驰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现实限制太强大,他们的行为也不得不与自己明白的道理背道而驰。他们因此也就不能有价值坚守,甚至成为精神分裂的犬儒主义者。在一则关于公务员中有万分之四可能最后\"熬\"到省部级的报道下,有网友写下了这样的看法,\"我们恨贪官,又拼命报考公务员;我们骂垄断,又削尖脑袋往高薪单位钻;我们讥讽不正之风,自己办事却忙找关系。总之,我们愤怒,不仅仅因为不公平,而是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不利位置,我们究竟是想消灭这种不公平,还是想让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有利位置。这种骨子里的自私,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

这其实并不只是因为某些个人\"骨子里的自私\",而是因为所有的人都生活在一个犬儒文化的社会里,并被这种犬儒主义所浸染和腐蚀。大面积的道德堕落和自暴自弃便几乎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人们期待从制度改革来改变这样的犬儒文化,制度改革所需要的民主、自由、平等、社会公正等知识和价值观在中国也是存在的,但却始终没有机会制度化,没有能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的经验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对这些思想和价值采取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的态度,而是越加需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到,这些价值是人类也是我们自己以人道灾难的代价换来的道义认识,轻易放弃意味着我们将失去抵御这种灾难的精神力量和道义根据,也会使我们在灾难再次发生的时候跋前疐后,进退维谷,无力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