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个官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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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曹某诉周国平侵犯名誉权案

我于2004年7月出版《岁月与性情》一书,其中,在对四十几年前大学时代的回忆中,着重写了对我一生有重要影响的郭世英,因此又无法不涉及与郭有密切关系的曹某(书中化名为曹秋池)。曹读到以后,频繁向媒体发表谈话和在网站上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批驳,措辞极为激烈。2005年5月18日,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十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余元、停止书的发行并销毁库存、不得再版等。

此案于2005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证人证言,周国平书中对涉及曹的内容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全文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曹之人格的语言,曹认为该文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曹之诉讼请求。

其后,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审理此案,于同年11月23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周书中并未故意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对双方争议较大的相关事件的记录客观反映了陈、张等历史亲历者当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歪曲意思、故意侵害曹之名誉权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周国平诉叶某等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从2005年年初开始,图书市场上出现两种署名“周国平”的书,书名分别为《纯粹的智慧》(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2月)和《读禅有感悟》(金城出版社2005年1月)。经调查发现,这两种书皆出自书商叶某之手,然后由书商李某和曹某分别联系出版社出版。对于书商们出示的同一份湖南农民“周国平”身份证复印件,常德市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该身份证是伪造的。至此,两种书的伪书性质已确凿无疑,我遂于2005年7月20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书商。

此案于2005年9月26日开庭审理。2005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叶某等故意制作假冒周国平署名的作品,其假冒行为不但会对周的声誉造成损害,而且客观上侵害了周的经济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纯粹的智慧》、《读禅有感悟》两书上不得使用“周国平”署名;在《图书商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共七万多元。

(注:因叶某逃匿,相关判决迄今未能执行。)

三 李某诉周国平侵犯名誉权案

在我诉叶某等制作伪书的案子尚未审理之时,我突然因为曾在媒体上批评伪书而成为被告。我曾指出:《纯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书”,“即使不是伪货,至少也是劣货,不管是谁写的,都不该三审通过”。一个我从来不知其存在的李某出来承认自己是《纯粹的智慧》一书的实际作者,并于2005年8月8日以此名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斥我的上述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提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五万元、维权费用一万元等要求。

此案于2005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06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指出名誉权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而非某种著作及理论,法律并不保护某种著作和理论只能获得他人的正面评价;认定周国平对《纯粹的智慧》一书进行的评价,未直接指向李某,也无证据证明李某所获得的个人名誉方面的社会评价与周上述评价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评价内容分析周并未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特定人名誉,其使用“浅薄和粗糙”、“垃圾书”、“乱七八糟”、“糟糕”、“一文不值”等用词,完全系其阅读《纯粹的智慧》后的真实感受和评价,其评价对象系针对《纯粹的智慧》一书及其内容,而非李某,故而周的评论并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其后,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周的相关言论均直接指向《纯粹的智慧》一书的内容,而非该内容的原创作者,该言论对相关理论以及原创作者是否会有不良影响,取决于听者自身对该理论的认知水平以及该理论的实践发展,而并不取决于该言论自身,周的言论本身不足以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侵犯其名誉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