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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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情感(以道德情感的名义)是仅仅由理性造成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或者干脆去建立客观的道德法则本身,而是仅仅用做动机,以便使道德法则在自身中成为准则。但是,人们能够给这种特殊的、不能与任何病理学的情感相比较的情感更恰当地配上一个什么样的名称呢?它具有如此独特的性质,即它仅仅受理性,确切地说受实践的纯粹理性的支配。

敬重在任何时候都仅仅关涉人,而绝不关涉事物。后者能够在我们心中唤起偏好,而且如果是动物(例如马、狗等)的话,甚至能够唤起爱,或者还唤起恐惧,例如大海、一座火山、一头猛兽,但绝不能唤起敬重。某种已经接近于这种情感的东西就是惊赞,而惊赞作为情绪,亦即惊奇,也能够关涉事物,例如参天的山峰,天体的巨大、繁多和遥远,一些动物的强壮和速度,等等。但这一切都不是敬重。一个人对我来说也能够是一个爱的对象、恐惧的对象,或者惊赞的对象,甚至达到惊奇,但并不能因此就是敬重的对象。他的风趣的性情、他的勇气和强壮、他的力量,通过他在别人中间具有的地位,都能够引起我的这样一些感觉,但总是还缺乏对他的内在敬重。封德耐尔说:在一个贵人面前我鞠躬,但我的精神不鞠躬。我可以补充说:在一个身份低微的普通市民面前,如果我在他身上察觉到我在自己本人身上没有意识到的某种程度的品格正直的话,我的精神鞠躬,不管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哪怕我依然昂首挺胸,以免他忽视我的优越地位。这是为什么呢?他的榜样给我出示了一条法则,当我把它与我的举止相比较,并亲眼看到事实证明了对这条法则的遵循,从而证明了这条法则的可行性时,它就击毁了我的自大。此时我也可能意识到一种同等程度的正直,而敬重也依然如故。因为既然在人身上一切善都总是有缺陷的,所以,法则通过一个实例而直观化,就总是击毁我的骄傲,对此,我亲眼看到的这位人士就充当着一个尺度,他总还是可能带有的不纯洁性对我来说并不像我自己的不纯洁性那样为我所熟知,因而他对我来说就显得更纯粹。敬重是我们无论愿意或者不愿意,都不会拒绝给予功德的一种称赞;我们顶多可以在表面上不露声色,但我们却不能防止在内心中感到这种敬重。

很难说敬重是一种愉快的情感,以至于人们就一个人而言只是不情愿地听任自己敬重。人们试图找出某种东西能够减轻我们敬重的负担,找出某种瑕疵,以便补偿由于这样一个榜样使我们产生的谦卑所造成的损失。就连死去的人,尤其是当他们的榜样显得无法效仿时,也并不总是幸免于这种批判。甚至道德法则,即使其庄重威严,也蒙受着这样一种抵制对它的敬重的努力。人们难道认为,除了人们想要摆脱如此严厉地责备我们自己的不配的这种令人害怕的敬重之外,人们之所以喜欢把道德法则贬低成为我们亲切的偏好,可以归咎于某种别的原因吗?难道为了使道德法则成为我们自己应当注意的好处的可爱规范,所作出的这一切努力都是出自别的原因吗?尽管如此,这里面毕竟也又很难说有什么不快:人们一旦放弃了自大并允许那种敬重有实践的影响,就又能够对这个法则的壮丽百看不厌,而且灵魂在看到这个神圣的法则高踞于自己和自己的脆弱本性之上时,就相信在同样的程度上提高了自己。虽然伟大的天才们和与他们相称的活动也可以造成敬重或者一种与敬重类似的情感,而且把这种情感献给他们也是完全合适的,而此时看起来就好像惊赞与那种感觉是一回事。然而,人们如果更仔细地观察,就将注意到,既然在这种技巧上生而具有的天才占多大份额,通过自己的勤奋而来的修养占多大份额,这永远还是不确定的,所以理性就以揣测的方式把这种技巧向我们表现为修养的结果,因而表现为功德,这明显地降低了我们的自大,并且要么在这方面责备我们,要么责成我们以适合于我们的方式来追随这样一个榜样。因此,它并不是纯然的惊赞,它是我们对这样一个人物(真正说来是对他的榜样向我们出示的法则)表示的敬重;这一点也由此得到证实,即成群平庸的倾慕者在相信从别的什么地方打听到了这样一个人物(如伏尔泰)品性上的劣迹时,就放弃了对他的所有敬重,但真正的学者却至少着眼于他的天才,还总是感到这种敬重,因为他本人卷入一种事务和职业中,这就使他在某种程度上把效仿此人当成他的法则。

因此,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惟一的、同时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就像这种情感也不指向任何别的客体,而只指向出自这个根据的客体一样。首先,道德法则客观地和直接地在理性的判断中规定着意志;但其因果性惟有通过法则才能得到规定的自由却正是在于,它把一切偏好,因而把对人格本身的赏识都限制在对其纯粹法则的遵循这个条件上。现在,这种限制就对情感发生作用,并产生出从道德法则出发能够先天地认识到的不快的情感。但是,既然这种限制仅仅就此而言是一种否定性的作用,它作为从一个纯粹的实践理性的影响中产生出来的作用,尤其在偏好是主体的规定根据时中止主体的活动,从而中止对他的个人价值(这种价值不与道德法则相一致就被贬为一钱不值)的意见,所以,法则对情感的这种作用就仅仅是使之谦卑,因为我们虽然能够先天地看出这种使之谦卑,但在它这里却不能认识到作为动机的纯粹实践法则的力量,而只能认识到对感性动机的阻抗。但是,既然同一个法则毕竟在客观上、亦即在纯粹理性的表象中是意志的一个直接的规定根据,因而这种使之谦卑只是相对于法则的纯粹性才发生,所以,在感性方面对道德上的自我赏识的要求的贬低,亦即使之谦卑,就是在理智方面对法则本身的道德赏识、亦即实践赏识的提高,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法则的敬重,因而也是一种就其理智原因而言的肯定性情感,这种情感是被先天地认识到的。因为对一个活动的障碍的任何一种减少都是对这个活动本身的促进。但是,对道德法则的承认就是对实践理性出自客观根据的一个活动的意识,这个活动只是由于主观原因(病理学的原因)对它的阻碍才没有在行动中表现出它的作用。所以,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也必须被看做这法则对情感的肯定的、但却间接的作用,只要这法则通过使自大变得谦卑而削弱各种偏好的阻碍性影响,因而也必须被看做活动的主观根据,亦即被看做遵循这法则的动机,以及被看做一种符合这法则的生活风格的种种准则的根据。从动机的概念中产生出一种兴趣的概念,这兴趣永远只能赋予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并且指的是意志的动机,只要这动机通过理性被表现出来。既然法则本身在一个道德上善的意志中必须是动机,所以道德上的兴趣就是纯然实践理性的一个纯粹的、摆脱感官的兴趣。在兴趣的概念之上,也建立起一个准则的概念。因此,准则也只有在它基于人们对遵循法则所怀有的纯然兴趣时,才在道德上是纯正的。但所有这三个概念,即动机概念、兴趣概念和准则概念,都只能被运用于有限的存在者。因为它们全都以一个存在者的本性的一种受限制性为前提条件,原因在于该存在者的任性的主观性状与一个实践理性的客观法则并不是自动地协调一致的;这就有一种通过推动某种东西而活动的需要,因为某种内在的障碍是与这种活动相对立的。因此,这些概念不能运用于属神的意志。

在对纯粹的、被去除了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则的无限尊崇中,有某种如此特别的东西,就像实践理性把它表现给我们来遵循那样,而实践理性的声音甚至使最大胆的恶徒也感到战栗,并迫使他躲避这法则的目光一样,以至于不必为发现纯然理智的理念对情感的这种影响对于思辨理性来说无法解释,不得不满足于毕竟还能先天地看出这样一种情感不可分割地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心中的道德法则的表象结合在一起,而感到奇怪。假如这种敬重的情感是病理学的,因而是一种基于内部感官的愉快情感,那么,要揭示这敬重与某个先天理念的结合就会是白费力气了。但现在,它是一种仅仅关涉实践的东西的情感,而且这种情感仅仅按照法则的形式,而不是由于法则的某个客体而与法则的表象相联系的,因而既不能被算做快乐,也不能被算做痛苦,尽管如此却产生出对遵循法则的一种兴趣,我们把这兴趣称为道德兴趣;就像对法则有这样一种兴趣的能力(或者对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真正说来也是道德情感一样。

意志对法则的一种自由的服从是与一种不可避免的、但仅仅由自己的理性施之于一切偏好的强制结合在一起的,这种意识就是对法则的敬重。要求并且也引起这种敬重的法则,如人们看到的那样,不是别的法则,而只是道德法则(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法则排除一切偏好对意志的影响的直接性)。行动按照这一法则借排除一切出自偏好的规定根据而在客观上是实践的,就叫做义务,义务因这种排除之故而在其概念中如此不情愿地包含着实践上的强迫,亦即去行动的规定,不论这些行动如何发生。从这种强迫的意识产生的情感不是病理学的,不是作为这样一种由感官的一个对象引起的情感,而是仅仅实践上的,亦即通过一个先行的(客观的)意志规定和理性的因果性才可能的。因此,作为对一个法则的服从,亦即作为命令(它对受到感性刺激的主体宣布强制),这种情感并不包含任何愉快,而是就此而言毋宁说在自身中包含着对行动的不快。但相反,既然这种强制只是通过自己的理性的立法而实施的,这情感也包含着提升,因而对情感的主观作用,就纯粹的实践理性是其惟一的原因而言,可以叫做只是纯粹实践理性方面的自我批准,因为人们认识到自己是没有任何兴趣而仅仅通过法则被规定为这样的,并从此意识到一种完全不同的、由此而在主观上产生出来的兴趣,这兴趣是纯粹实践的和自由的,对一个合乎法则的行动有这种兴趣,绝不是一种偏好建议的,而是理性通过实践法则绝对地命令以及现实地产生的,但因此也就带有一个完全独特的名称,即敬重这个名称。

因此,义务的概念在客观上要求行动与法则一致,但在主观上则要求行动的准则对法则的敬重,作为法则对意志的惟一规定方式。合乎法则地行动的意识和出自义务,亦即出自对法则的敬重而行动的意识之间的区别就基于这一点,其中前者(合法性)即便在仅仅偏好是意志的规定根据的时候也是可能的,但后者(道德性),即道德价值,则必须仅仅被设定在这一点上,即行动乃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亦即仅仅为了法则的缘故而发生的。〔7〕

在一切道德评判中极为仔细地注意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以便把行动的一切道德性设定在行动出自义务和出自对法则的敬重,而不是出自对这些行动应当产生的东西的喜爱和好感的必然性上,这是极为重要的。对于人以及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亦即责任,而基于责任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一种已经被自己所喜爱,或者能够被自己所喜爱的做法。就好像我们在某个时候能够做到,无须与对逾越的恐惧或者至少是担忧相结合的那种对法则的敬重,我们就能够像那超越一切依赖性的神祇那样自发地仿佛是通过意志与道德法则的一种已经成了我们的本性的、永远不可更移的一致(因此,既然我们绝不可能被诱惑去背弃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最终也就有可能根本不再对我们来说是命令),在某个时候拥有意志的一种神圣性似的。

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对于一个极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个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个义务的法则,是道德强迫的法则,是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自对他的义务的敬畏来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必须不把一个别的主观原则假定为动机,因为若不然,行动的结果虽然能够像法则指定它的那样,但由于这行动尽管是合乎义务的,但却不是出自义务发生的,对此的意向就不是道德的,而在这种立法中真正说来关键就是意向。

出自对人们的爱和同情的好意而对他们行善,或者出自对秩序的爱而处事公正,这是很美好的,但这还不是我们行为的真正的、与我们在作为人的理性存在者中间的立场相适合的道德准则,如果我们自以为能够仿佛作为见习生以骄傲的自负置义务的思想于不顾,并且不依赖于命令,要从自己的愉快出发去做我们不需要任何命令就会去做的事情的话。我们置身于理性的纪律之下,并且在我们顺从这一纪律的一切准则时都不得忘记,不要从它去除任何东西,或者由于我们虽然符合法则地设定我们意志的规定根据,但却把它设定在不同于法则本身和对法则的敬重的地方而通过自重的妄念对法则的威望有所减损(尽管它是我们自己的理性所立的法)。义务和本分是我们必须仅仅给予我们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的称谓。我们虽然是一个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由实践理性介绍给我们去敬重的道德之国的立法成员,但毕竟同时是这个国的臣民,而不是它的元首,而错认我们作为受造者的地位等级并对神圣法则的威望作出自大的拒斥,这已经是在精神上对这法则的背弃了,哪怕这法则的字句得到了履行。

但是,与此完全协调一致的是如下这样一条诫命的可能性:爱上帝甚于一切,并爱你的邻人如爱你自己〔8〕。因为它毕竟是作为命令而要求对指示人去爱的法则加以敬重,而不是把使这爱成为自己的原则这件事托付给随意的选择。但是,对上帝的爱作为偏好(病理学的爱)是不可能的;因为上帝不是感官的对象。这样一种爱对人来说虽然是可能的,但却不能被命令;因为仅仅遵命去爱某个人,这是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做到的。因此,这仅仅是在一切法则的那个核心中被理解的实践的爱。爱上帝,在这种意义上就叫做乐意执行上帝的诫命;爱邻人,就叫做乐意履行对邻人的一切义务。但是,使这成为规则的命令却也不能命令人在合乎义务的行动中具有这种意向,而是只能命令人朝这一点努力。原因在于,一个要人们乐意做某事的命令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我们已经自发地知道我们有责任去做什么,如果我们除此之外也意识到自己乐意去做此事,这方面的一个命令就是完全不必要的,而且如果我们虽然做了此事,但恰恰不是乐意的,而是仅仅出自对法则的敬重,那么,一个使这种敬重正好成为准则的动机的命令所起的作用就会恰恰与所命令的意向背道而驰。因此,那条一切法则的法则与福音书的一切道德规范一样,是把道德意向在其全部完善性中展示出来,就像它作为一个神圣性理想是任何受造者都达不到的,但仍然是我们应当努力去接近,并在一个不断的但却无限的进程中与之相同的范型一样。也就是说,假如一个有理性的受造者在某个时候能够做到完全乐意去执行一切道德法则,那么,这就会等于是说:在他心中就连诱惑他背离这些道德法则的一种欲望的可能性也不会存在;因为要克服这样一种欲望就总是要求主体作出牺牲,因而需要自我强制,亦即内心强迫去做人们并不完全乐意去做的事情。但是,一个受造者永远不可能达到道德意向的这个等级。因为既然它是一个受造者,因而就它达到对自己的状况完全心满意足所要求的东西而言总是有依赖的,所以,它永远不能完全摆脱欲望和偏好,欲望和偏好由于以物理原因为依据,不会自发地与来源完全不同的道德法则相一致,因而它们在任何时候都使得有必要考虑到它们而把受造者的准则的意向建立在道德强迫上,即不是建立在心甘情愿的服从上,而是建立在对法则的哪怕是不乐意地发生的遵循所要求的敬重上,不是建立在那并不担心意志对法则的任何内在拒绝的爱上,但仍然使这种爱,亦即纯然对法则的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则就会不再是命令了,而主观上要转变为神圣性的道德性也会不再是德性),成为自己努力的不懈目标,哪怕是无法达到的目标。因为对于我们所尊崇、但却(因为对我们的软弱的意识)畏惧的东西来说, 由于更容易适应它,充满敬畏的畏惧就转变成好感,敬重就转变成爱;至少这会是一个致力于法则的意向的完成,如果一个受造者有朝一日有可能达到这种意向的话。

这一考察在这里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用清晰的概念来表达前述福音书的诫命,以便遏制或者尽可能预防在对上帝的爱方面的宗教狂热,而是也要直接在对人的义务方面精确地规定道德意向,并遏制或者尽可能预防那感染着许多人头脑的纯然道德的狂热。人(按照我们的一切洞识,也包括任何有理性的受造者)所处的道德等级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使人有责任遵循道德法则的那种意向就是:出自义务,而不是出自自愿的好感,也不是出自至多不经命令的、 自发乐意作出的努力,去遵循道德法则,而人一向都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态就是德性,亦即在斗争中的道德意向,而不是在自以为拥有意志的意向的一种完全的纯洁性时的神圣性。这完全是道德上的狂热和自大的升级,为此人们通过鼓励去行动而使心灵更为高贵、更为崇高和更为大度,由此而把心灵置入妄念中,就好像构成他们的行动的规定根据,并一再使他们通过遵循法则(服从法则)而变得谦卑的不是义务,亦即对他们即便不乐意也必须承受其轭具(尽管如此,这轭具由于是理性本身给我们架上的,所以是柔和的)的法则的敬重;反倒那些行动不是出自义务,而是作为纯粹的功德而期待于他们似的。因为不仅他们通过对这样的行为,亦即出自这样的原则的行为的模仿,丝毫也没有符合法则的精神,这精神在于服从法则的意向,而不在于行动的合法则性(不管原则是什么样的原则),而且他们是在病理学上(在同情中或者也在爱己中)、不是在道德上(在法则中)设定动机的,这样,他们就以这种方式产生了一种轻浮的、浮光掠影的、幻想的思维方式,即自以为自己的心灵有一种自愿的驯顺,这心灵既不需要鞭策也不需要管束,对它来说甚至一个命令也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在这方面忘掉了他们本应先于功德予以考虑的职责。别人的那些以巨大的牺牲,而且纯然为了义务所发生的行动,当然可以在高贵的和崇高的行为的名义下得到赞扬,但也惟有在存在着使人猜测这些行动完全是出自对他的义务的敬重,而不是出自心血来潮所发生的迹象时才是这样。但是,如果人们要把这些行动当做仿效的榜样介绍给某人,那么,就绝对必须把对义务的敬重(作为惟一真正的道德情感)用做动机;这种严肃的、神圣的规范并不听任我们虚荣的自爱用病理学的冲动(就它们与道德性相类似而言)来戏耍,以及为值得赞扬的价值而沾沾自喜。只要我们好好搜索一下,我们就将在一切值得赞颂的行动上都已经发现一条义务法则,它在颁布命令,而不让事情取决于我们那可能让我们的癖好喜欢的心愿。这是惟一在道德上塑造灵魂的阐述方式,因为惟有它才能胜任稳定的和精确规定了的原理。

如果最一般意义上的狂热就是按照原理作出的对人类理性界限的一种逾越,那么,道德上的狂热就是这种对人类实践的纯粹理性所设定的界限的逾越,人类实践的纯粹理性通过这界限禁止把合乎义务的行动的主观规定根据,亦即这些行动的道德动机设定在除法则本身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禁止把由此带入准则的意向建立在除对这法则的敬重之外的任何别的地方,从而命令使既消除一切狂妄自大也消除虚荣的爱己的义务思想在人心中成为一切道德性的最高生活原则。

因此,如果是这样,那么,不仅小说家或者敏感的教育家(尽管他们还如此竭力地反对敏感性),而且有时甚至哲学家,乃至于一切哲学家中最严格的斯多亚学派,都引入了道德上的狂热来取代冷静的、但却是睿智的道德训练,尽管后者的狂热更多地具有英雄气概,前者的狂热则具有陈腐和故作感伤的性状,而且人们可以用不着伪装而完全忠实地照着福音书的道德教诲说:福音书首先通过道德原则的纯粹性,但同时也通过这原则与有限存在者的局限的适合,而使人的一切正当行为都服从一种置于他们眼前的、不让他们在道德上所梦想的完善性之下狂热起来的义务的管教,并给喜欢错认自己的界限的自大和自重设定了谦卑(亦即自知)的限制。

义务!你这崇高的、伟大的名字!你在自身中不包容任何带有谄媚的讨好之物,而是要求服从,但也不为了打动意志而作出任何在心灵中激起自然的厌恶和使人害怕的威胁,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这法则自动地在心灵中找到入口,但却甚至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即使并不总是赢得遵循),面对这法则,一切偏好都哑口无言,尽管它们暗地里抵制它:你的可敬的起源是什么呢?人们在哪里找到你那高傲地拒绝了与偏好的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出身的根呢?从哪条根生长出来,才是人们惟一能够自己给予自己的那种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呢?

这东西不可能逊于把人提升到自己本身(作为感官世界的一个部分)之上的东西,逊于把人与惟有知性才能思维的事物秩序联结起来的东西,而这事物秩序同时下辖整个感官世界,以及人在时间中的经验性上可规定的存在和一切目的的整体(惟有这整体才是与作为道德法则的这样一些无条件的实践法则相适合的)。这东西无非就是人格性,亦即对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但同时被视为一个存在者的能力,这个存在者服从自己特有的,亦即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立的纯粹实践法则,因而人格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就其同时属于理知世界而言,服从于它自己的人格性;因为不必奇怪,人作为属于两个世界的,必须不是以别的方式,而是崇敬地在与他的第二个和最高的使命的关系中看待他自己的本质,并以最高的敬重看待这种使命的法则。

如今,在这个起源之上,建立起一些按照道德理念来标明对象的价值的表述。道德法则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人虽然够不神圣了,但在他的人格之中的人性对他来说却必须是神圣的。在整个创造中,人所想要并能够有所支配的一切都可以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惟有人亦即每一个理性造物是目的自身。因为人凭借其自由的自律而是那本身神圣的道德法则的主体。正是由于自由的缘故,每个意志,甚至每个人格自己特有的、针对他自己的意志,都被限制在与理性存在者的自律相一致这个条件上,也就是说,不使理性存在者服从任何不按照一个能够从承受主体本身的意志中产生出来的法则而可能的意图;因此,这个存在者绝不可以仅仅被用做手段,而是同时本身也用做目的。就世界上作为上帝意志的造物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我们有理由甚至把这个条件赋予上帝的意志,因为这个条件基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性,惟有通过它,理性存在者才是目的自身。

这个把我们的本性(按照其使命)的崇高置于我们眼前的、唤起敬重的人格性理念,由于它同时使我们注意到我们的行为在这种崇高方面欠缺适合,并由此消除了自大,因而甚至对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来说也是自然的和容易发觉的。难道不是每个哪怕仅仅中等诚实的人也发现,一个通常无害的谎言,他借此或者能够使自己摆脱一件烦人的事务,或者甚至为一个所爱的值得赞扬的朋友谋取利益,但他却放弃了,以免在他自己的眼中轻视他自己?一个正直的人,处身于生活的极大不幸之中,只要他能够漠视义务,就能够避免这种不幸,难道不还是这种意识支持了他,即他毕竟保持了他的人格中的人性的尊严并尊重了这种人性,他在他自己面前没有理由感到羞愧,没有理由畏惧自我反省的内在目光?这种慰藉不是幸福,也不是幸福的极小部分。因为没有人会期望自己有这种机会,也许甚至不期望有一种在这样的情景中的生活。但是他活着,并且不能忍受在他自己的眼中配不上这种生活。因此,这种内心的抚慰对于一切能够使生活舒适的对象来说都是纯然否定性的;也就是说,这种抚慰是在他完全放弃了自己的状态的价值之后,对在人格价值中沉沦这种危险的阻止。它是对某种完全不同于生活的东西的敬重的结果,与这种东西相比和相对照,生活连同其所有的惬意毋宁说都根本没有任何价值。他只是还出自义务活着,并不是因为他对生活感到丝毫的兴趣。

纯粹实践理性的正直动机就是这样;它无非是纯粹的道德法则本身,只要这法则让我们觉察到我们自己的超感性实存的崇高,并主观上在同时意识到自己的感性存在和与此相结合的对其就此而言很受病理学上刺激的本性的依赖性的人们心中,造成对其更高的使命的敬重。于是,能够与这种动机相结合的就完全可能是生活的如此之多的魅力和惬意,以至于仅仅为了它们的缘故,一个理性的并且对生活的最大福祉反复思考的伊壁鸠鲁主义者的最聪明的选择就已经会表示赞同道德善举了,而把对生活的快乐享受的这种展望与那个至上的、独自就已经足以作出规定的动因结合起来,可能也是可取的;但如果谈到义务的话,这只是为了与恶习一定会在相反方面用来骗人的种种诱惑保持一种平衡,而不是为了在这里面设定真正的推动力,哪怕一丝一毫也不行。因为那样的话,就恰恰是要在其源头上污染道德意向。义务的威严与生活享受毫不相干;它有自己特有的法则,而无论人们怎样把这二者搅和到一块,以便把它们混合起来,仿佛是作为药剂交给生病的灵魂,它们却也马上就彼此分离,而如果它们不分离,则前者就根本不起作用,即使自然的生活会在这里获得一些力量,道德生活也毕竟要无可救药地衰落下去。

对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论的批判性阐明

我把对一门科学或者它的独自构成一个体系的某个部分所作的批判性阐明,理解为当人们把它与另一个以类似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体系进行比较时,对它为什么必须恰好具有这种而不是别样的系统形式所作的研究和辩解。现在,就实践理性和思辨理性都是纯粹理性而言,它们都以同样的认识能力为基础。因此,一种理性与另一种理性的系统形式的区别将不得不通过二者的比较来规定,并给出这方面的根据。

纯粹理论理性的分析论讨论的是能够被给予知性的那些对象的知识,所以必须从直观、因而(由于直观在任何时候都是感性的)从感性开始,但从这里首先进展到概念(这直观的诸对象的概念),并且惟有在预先准备了这二者之后才可以以原理结束。与此相反,由于实践理性就对象而言所讨论的并不是认识它们,而是实践理性自己(根据对这些对象的认识)实现这些对象的能力,也就是说,是一个意志,就理性包含着一种因果性的规定根据而言,这意志就是一种因果性,因而理性在这里不是要指明直观的客体,而是(由于因果性概念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与一个在相互关系中规定杂多之实存的法则的关系)作为实践理性只需要指明这种因果性的一条法则:这样,就这理性应当是一种实践理性而言,它的分析论的一个批判(这是真正的任务)就必须从先天的实践原理的可能性开始。惟有从这里出发,它才能前进到实践理性的诸对象的概念,亦即绝对善和恶的概念,以便根据那些原理首先给出这些概念(因为这些对象根本不可能通过任何认识能力先于那些原理作为善和恶被给予),而且惟有在此之后,最后一章,亦即关于纯粹实践理性与感性的关系及其对感性的必然的、可先天认识的影响的一章,也就是关于道德情感的一章,才结束了这个部分。这样,实践的纯粹理性的分析论对其应用的一切条件的整个范围的划分就与理论的实践理性完全类似,但却次序相反。理论的纯粹理性的分析论被分为先验感性论和先验逻辑论,实践的纯粹理性的分析论则相反,分为纯粹的实践理性的逻辑论和感性论(如果允许我在这里仅仅出于类比而使用这些通常根本不适合的命名的话),逻辑论在前者那里又分为概念的分析论和原理的分析论,在后者这里则分为原理的分析论和概念的分析论。感性论在前者那里由于感性直观的双重性质还具有两个部分;在后者这里感性根本不被视为直观能力,而是仅仅被视为情感(它可以是欲求的一个主观根据),而就情感而言,纯粹的实践理性不允许任何进一步的划分。

甚至这种两部分的划分及其进一步的划分在这里并没有真的(如同人们开始时很可能受到前一种划分的榜样的诱惑而去尝试的那样)被实施,其理由也很容易就能够看出。由于是纯粹理性在这里就其实践应用而言,因而从先天原理出发而不是从经验性规定根据出发被考察的,所以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的这种划分的结果就必定类似一个理性推理的划分,亦即从大前提中的普遍的东西(道德原则)出发,通过在小前提中实施的归摄,即把可能的行动(作为善的行动或者恶的行动)归摄到那些原理之下,而前进到结论,亦即主观的意志规定(一种对实践上可能的善以及建立在它上面的准则的兴趣)。对于已经能够确信在分析论中出现的这些命题的人,这样一些比较将使其感到愉快;因为它们有理由引起期望,即也许有朝一日能够一直达到对整个纯粹的理性能力(无论是理论的还是实践的理性能力)的统一性的洞识,并从一个原则中引申出一切来;这是人类理性的不可避免的需要,人类理性惟有在其知识的一种完备的系统统一中才能得到完全的满意。

但现在,如果我们也考察一番我们关于一种纯粹的实践理性并通过这种理性能够拥有的知识的内容,就像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将它展示出来那样,那么,在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之间虽然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类似,却也同样有值得注意的区别。就理论理性而言,一种纯粹的理性认识的先天能力可以通过出自各门科学的实例(由于这些科学以如此多种多样的方式通过有计划的应用来检验它们的原则,人们在它们这里不必像在普通知识中那样容易担心暗中掺杂经验性的认识根据)来轻而易举地和明晰地得到证明。但是,纯粹理性不掺杂任何经验性的规定根据,独自就也是实践的,这一点人们却必定能够从最普通的实践理性应用出发来阐明,因为人们把这个至上的实践原理认证为这样一个原理,任何自然的人类理性都认识到它作为完全先天的、不依赖于任何感性材料的原理而是其意志的至上法则。人们必须在科学能够掌握这个原理,以便利用它,就好像它是先行于关于它的可能性的玄想和一切可能从中得出的结论的事实似的之前,就首先按照其起源的纯粹性甚至在这种普通理性的判断中对它加以确证和辩护。但是,这种情况也可以从前面刚刚阐述的东西中得到很好的解释,因为实践的纯粹理性必须必然地从原理开始,因而这些原理必须作为最初的材料被奠定为一切科学的基础,而不能首先从科学中产生出来。但是,对作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原理的道德原则的辩护也因此而能够很好地并且以足够的可靠性通过纯然援引普通人类知性的判断来进行,因为一切有可能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混入我们的准则的经验性东西,通过在其激发起欲望时必然附着在意志上的快乐情感或者痛苦情感,马上就使自己成为可以辨认的,但那个纯粹实践理性却完全抵制这种情感,不把它作为条件接纳入自己的原则。这些(经验性的和理性的)规定根据的不同,通过一种实践上立法的理性对一切混合的偏好的抵制,通过一种特有的、但并不先行于实践理性的立法、而毋宁说是惟有通过这种立法并且作为一种强制产生出来的感觉方式,亦即通过一种敬重的情感——没有任何人对于偏好具有这样的情感,无论这偏好是什么类型的,但对于法则却可以有这样的情感——而变得如此可以辨认,如此突出和显著,以至于任何人类知性,哪怕是最普通的人类知性,都不会在一个呈现在眼前的榜样中瞬间注意到,他虽然会被意愿的经验性根据劝告去追随它们的诱惑,但却永远不能苛求他除了仅仅遵从纯粹的实践理性法则之外,还遵从别的一种法则。

在幸福学说中,经验性的原则构成了整个基础,但对于道德学说来说,它们却不构成其丝毫的附加,幸福学说与道德学说的区分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中是它的首要的和最重要的职责性工作,它在这件工作中必须像几何学家在自己的工作中那样一丝不苟地,甚至也可以说吹毛求疵地行事。但对于在这里(就像任何时候在通过纯然的概念、无须概念的构造而来的理性知识中那样)由于不能把任何直观作为(纯粹本体的)根据而必须与更大的困难作斗争的哲学家来说,毕竟也还有益处的是:他能够几乎像化学家一样,在任何时候都用每个人的实践理性来做试验,以便把道德的(纯粹的)规定根据与经验性的规定根据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如果他把道德法则(作为规定根据)附加在被经验性地刺激起来的意志(例如因通过说谎有所获利而会热衷说谎的意志)之上的话。这就好像是化学家在盐晶中把碱加给石灰溶液似的;盐晶马上就脱离了钙而与碱结合,而钙则沉淀到底下。同样,道德法则持立于通常是一个老实人(或者哪怕这一次仅仅想把自己置于老实人的位置)的人面前,他凭这法则而认识到一个说谎者的卑劣,他的实践理性(在关于应当因他而发生的事情的判断中)马上就抛弃了好处,使自己与那为他保持着对他自己的人格的敬重的东西(诚实)相一致,而好处则被每一个人在摆脱和清洗掉理性(它仅仅完全站在义务一边)的附加物之后予以权衡,以便还可以在别的场合与理性建立联系,只是除了他有可能违背道德法则的场合,道德法则永远不离开理性,而是最密切地与理性结合在一起。

但是,幸福原则与道德原则的这一区分并不因此就马上是二者的对立,而且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放弃对幸福的要求,而是仅仅要求只要谈到义务,就根本不考虑幸福。就某个方面来说,照管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是义务,这部分地是因为幸福(技巧、健康、财富都属于此列)包含着履行他的义务的手段,部分地是因为幸福的缺乏(例如贫穷)包含着逾越他的义务的诱惑。只不过,促进自己的幸福,这永远不能直接是义务,更不用说是一切义务的原则了。既然意志的一切规定根据除了统一的纯粹实践理性法则(道德的理性法则)之外全都是经验性的,因而作为这样的规定根据属于幸福原则,所以,它们必须全都从至上的道德原理中分离出来,绝不作为条件被归并给道德原理,因为这会取消一切道德价值,正如对几何学原理的经验性掺杂会取消一切数学的自明性这个(按照柏拉图的判断〔9〕)数学自身所拥有的最杰出的东西,而这种东西甚至比数学的一切用处都更重要。

但是,不对纯粹实践理性的至上原则作出演绎,亦即不对诸如此类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作出解释,所能够列举的就无非是:人们即使看出了一个作用因的自由的可能性,也绝不是仅仅看出了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至上实践法则的道德法则的可能性,而是完全看出了其必然性,而人们是赋予了这些理性存在者以其意志的因果性的自由的;因为这两个概念是如此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以至于人们也可以通过意志对于惟独道德法则除外的任何其他东西的独立性来定义实践的自由。然而,一个作用因的自由,尤其是在感官世界里,按照其可能性是绝对不能看出的;只要我们能够充分相信不出现对自由的不可能性的任何证明,并由于要求有自由的道德法则而不得不假定自由,且正由于此而有权假定自由,那就是万幸了!然而,由于还有许多人还总是相信能够像解释任何别的自然能力那样,按照经验性的原则来解释这种自由,并且把它视为心理学的属性,其解释仅仅取决于对灵魂的本性和意志的动机的一种更仔细的研究,而不是视为一个属于感官世界的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先验谓词(就像事情实际上仅仅取决于此那样),这样就取消了我们通过纯粹实践理性借助于道德法则所遇到的那个美妙的启示,亦即由于认识到自由的那个通常是超验的概念而对一个理知世界的启示,从而也就取消了绝对不假定任何经验性的规定根据的道德法则本身,所以,有必要在这里为了防止这种幻觉并且赤裸裸地展示经验主义的浅薄,而再作一些引证。

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不同的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的概念,仅仅涉及事物的实存,只要这实存是在时间中可被规定的,因而是作为显象而与其作为物自身的因果性相对立的。如今,如果人们把事物在时间中的实存的规定当做物自身的规定(这是最常见的表象方式),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就不能以任何方式与自由一致;相反,它们相互矛盾对立。因为从前者得出的是:任何一个事件,因而任何在一个时间点上发生的行动,都必然以在此前时间里发生过的事情为条件。既然过去了的时间不再受我控制,所以,我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由于不受我控制的规定根据而是必然的,也就是说,我在我行动的那个时间点上绝不是自由的。的确,即便我假定我的全部存在都不依赖于任何一个外来的原因(如上帝),以至于我的因果性、甚至我的整个实存的规定根据,都完全不在我外面,这也毕竟丝毫不会把那种自然必然性转变成自由。因为在每个时间点上,我毕竟总是服从必然性的,即被不受我控制的东西所规定而去行动,我永远只会按照一个已经预先规定好的秩序来延续、却绝不会自行开始的那个来自以前的无限的事件序列,就会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自然链条,因而我的因果性绝不会是自由。

因此,如果想赋予一个其存在在时间中被规定的存在者以自由,那么,人们在这方面至少不能把他当做他的实存中的一切事件,因而还有他的行动的自然必然性法则的例外;因为这就会等于把他交给了盲目的偶然。但是,既然这法则不可避免地涉及事物的一切因果性,只要它们的存在是在时间中可被规定的,所以,假如这法则是人们也能够表象这些物自身的存在所根据的方式,自由就必然会作为一个无意义的和不可能的概念被抛弃。因此,如果人们还要拯救自由,那么,除了把一个事物的存在就其在时间中可被规定而言,因而也把按照自然必然性法则的因果性仅仅赋予显象,而把自由赋予作为物自身的同一个存在者之外,就无路可走了。这样,如果人们想同时保持两个彼此反感的概念的话,上述做法就当然是不可避免的了;然而,如果人们想把它们解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动中,因而想解释这种结合本身的话,那么,在应用中就将出现种种巨大的困难,它们似乎使得这样一种结合变得不可行了。

如果我关于一个犯了偷窃行为的人说,这个行为按照因果性的自然法则从先行时间的规定根据出发是一个必然的后果,那么,这个行为本来可以不发生,就是不可能的了;按照道德法则所作的评判在这里究竟如何能够造成一种改变,并预设这个行为由于道德法则说它本来应当不做而本来可以不做呢?也就是说,这个人在同一时间点上,就同一行动而言,如何能够叫做完全自由的呢?他在该时间点上,就该行动而言,毕竟是服从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必然性的。在这里寻找一种托词,说人们只是使自己按照自然法则的因果性之规定根据的方式适合于自由的一个比较性的概念(据此,其进行规定的自然根据处在起作用的存在者内部的东西,有时就叫做自由的作用,例如,一个被抛出的物体当它在自由运动时所做的事情,人们在这里使用自由这个词,乃是因为它在飞行期间没有从外部受到某种推动,或者就像我们把一块表的运动也称为一种自由运动一样,因为它自己推动自己的指针,因而这指针可以不由外部来移动,同样,人的行动尽管由于它们在时间上先行的规定根据而是必然的,但却还是被称为自由的,因为这毕竟是一些内部的、通过我们自己的力量产生的表象,从而是按照种种诱发状况而产生的欲望,因而是按照我们自己的心愿造成的行动),这是一种可怜的借口,总还是有一些人让自己受这种借口拖累,认为这样稍加咬文嚼字就解决了那个困难的问题,数千年人们都在劳而无功地寻求那个问题的答案,因而这答案是很难这样完全在表面上找到的。因为在追问必须被当做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道德法则的归责的基础的那种自由时,事情根本不取决于按照一个自然法则来规定的因果性是由于处在主体之中的规定根据还是由于处在主体之外的规定根据而是必然的,在前一种场合,是由于本能还是由于用理性思考过的规定根据而是必然的;如果这些进行规定的表象按照这同一些人士自己所承认的,毕竟在时间中,确切地说在先前的状态中有自己实存的根据,但这个状态又在一个先行的状态中有自己实存的根据,如此等等,那么,尽管它们即这些规定可以始终是内在的,尽管它们可以有心理学的因果性,而不是有力学的因果性,也就是说,通过表象而不是通过身体的运动来产生行动,这也始终是一个存在者的因果性的规定根据,只要这个存在者的存在是在时间中可被规定的,从而处于过去时间的一些使之必然的条件之下,因而这些条件当主体应当行动时就不再受它控制,所以那些规定根据虽然具有心理学的自由(如果人们要把这个词用于灵魂诸表象的一种内在联结的话),但毕竟带有自然必然性,从而没有留下任何先验的自由,先验的自由必须被设想为对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因而对于一般自然的独立性,无论这自然是被视为仅仅在时间中的内部感官对象,还是被视为同时在空间和时间中的外部感官对象,没有这种惟一是先天实践性的(在后面这种本真意义上的)自由,任何道德法则、任何按照道德法则的归责都是不可能的。正是因此缘故,人们也可以把时间中诸事件的一切必然性都按照因果性的自然法则称为自然的机械作用,即使人们所指的,并不是那些服从机械作为的事物必须是现实的物质性机器。在这里,所关注的只是在一个时间序列中诸事件的联结的必然性,如同它们按照自然法则发展那样,人们这时可以把这一过程发生于其中的主体称为Automaton materiale[物质的自动机]〔10〕,此时这个机器是由物质推动的,或者赞同莱布尼茨,称之为Automatonspirituale[精神的自动机],此时它是由表象推动的,而且假如我们的意志的自由无非是后一种自由(例如心理学的和比较性的自由,并非同时是先验的亦即绝对的自由),那么,它在根本上一点儿也好不过一把自动烤肉铲的自由,后者一旦上紧了发条,就也会自行完成自己的运动。

现在,为了消除前述场合同一个行动中的自然机械作用和自由之间表面上的矛盾,人们必须回忆一番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说过或者由此得出的东西:与主体的自由不能共存的自然必然性,仅仅与服从时间条件的那种事物的诸规定相联系,因而仅仅与作为显象的行动主体的诸规定相联系,所以就此而言,主体的每一个行动的规定根据都处在属于过去的时间而且不再受它控制的东西里面(必须归于此列的也有他的已经作出的行为,以及在他自己的眼中作为现象对他来说可以由此得到规定的性格)。但是,另一方面也意识到自己是物自身的同一个主体,却也把自己的存在本身就其不服从时间条件而言仅仅视为通过它凭借理性本身给自己立的法则可被规定的,而且在它的这种存在中,对它来说没有任何东西先行于它的意志规定,相反,任何行动,而且一般来说它的存在的任何按照内部感官变更着的规定,甚至它作为感性存在者的实存的整个序列,在对它的理知存在的意识中都必须仅仅被看做后果,而绝不看做它作为本体的因果性的规定根据。在这方面,有理性的存在者对它所作出的每个违背法则的行动,哪怕它作为显象是在过去的东西中被充分规定了的,并且就此而言是不可避免地必然的,它也有理由说,它本来是可以不如此行动的;因为这个行动连同规定它的一切过去的东西,都属于它使自己获得的那种性格的惟一现象,而按照这种性格,它作为一个独立于一切感性的原因把那些显象的因果性本身归责于自己。

与此完全相一致的,也有在我们里面我们称为良知的那种奇特能力的判决。一个人尽可以随意地矫揉造作,以便把他还记得起来的一个违法行为文饰为无意的过失,文饰为人们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纯然不小心,因而文饰为他被自然必然性的急流卷入其中的东西,并宣称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是无辜的,但他毕竟发现,如果他意识到,他在干这件不正当的事的时候毕竟是清醒的,亦即在运用自己的自由的话,那么,这位为他的利益说话的律师绝不可能使他心中的原告沉默不言,而且虽然他用某种由于逐渐地忽略对自己的留意而染上的坏习惯来解释自己的违法行为,直到他能够把这行为视为这种习惯的一个自然后果的程度,这却仍然不能使他免于自责和他自己对自己作出的训斥。建立在这上面的也还有对一件早已犯下的罪行在每次回忆起来的时候所怀有的悔恨;一种痛苦的、由道德意向引起的感受,就其不能用来使已经发生的事情不曾发生而言,在实践上是空洞的,甚至会是荒谬的(如同普里斯特利〔11〕作为一个真正的、一以贯之的宿命论者也宣称这种感受是荒谬的一样,而在坦诚方面,他比这样一些人更值得称赞,这些人由于实际上主张意志的机械作用,但在口头上却主张意志自由,就还总是想被认为他们在自己的调和主义体系中把意志自由一起包含进去了,但毕竟没有说明这样一种归责的可能性),但作为痛苦却是完全合法的,因为理性在事情取决于我们的理知实存的法则(道德法则)时不承认任何时间区别,只问这个事件作为行为是否属于我,但此后就总是把这种感受与这行为在道德上联结起来,不管这行为是现在发生的还是早就发生的。因为感官生命在对其存在的理知意识(自由)方面具有一个现象的绝对统一性,该现象就其仅仅包含着关涉道德法则的意向(性格)的显象而言,必须不是按照应当作为显象归于性格的自然必然性来评判,而是按照自由的绝对自发性来评判。因此,人们可以承认,假如对我们来说有可能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就其通过内部的以及外部的行动表现出来而言具有如此深刻的洞识,以至于它的每一个哪怕是最微小的动机都为我们所知,此外还有所有对这动机起作用的外部诱因,那么,人们就能够确切地测算出一个人未来的行为举止,就像测算出一次月食或者日食那样,这时却仍然主张人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假如我们对于同一个主体还能够有另外一种眼光(但这种眼光当然根本没有被赋予我们,我们所拥有的不是它,而只是理性概念),亦即一种理智直观的话,我们毕竟就会察觉,就总是只能关涉道德法则的东西而言,这整个显象链条都取决于作为物自身的主体的自发性,对这种自发性的规定是根本不能作出物理解释的。在缺乏这种直观的情况下,道德法则向我们保证了我们的作为显象的行动与我们的主体的感官存在者的关系和这个感官存在者本身与我们里面的理知基底相联系所借助的关系之间的这种区别。——在这种对于我们的理性来说自然而然的、虽然无法解释的考虑中,即便是那些极为认真地作出、但初看起来仍然显得与一切公道完全抵触的评判,也可以得到辩护。有一些情况,其中人们自幼甚至受到与他们的其他同龄人一样良好的教育,但仍然如此早地表现出恶意,并且一直强化到他们的成年时代,以至于人们把他们视为天生的恶棍,而且在思维方式上完全视为无可救药的,但仍然为了他们的所作所为同样审判他们,同样指责他们的违法行为是罪过,甚至他们(幼童们)自己也认为这些指责是完全有根据的,就好像他们虽然有他们的心灵的那种被归于他们的毫无希望的自然性状,但却仍然要和每个其他人一样负责任似的。这本来是可以不发生的,如果人们不是预设凡是出自人的任意的事情(毫无疑问,每一个故意作出的行动都是如此)都以一个自由的因果性为根据的话,这种自由的因果性从少年时代就在他们的显象(行动)中表现着他们的性格,这些显象由于行为的形式相同而标明了一种自然联系,但这种自然联系却没有使意志的恶劣性状成为必然的,而毋宁说是自愿接受那些恶的和顽固不化的原理的后果,这些原理只会使意志变得更加卑鄙和更该受到惩罚。

但是,如果要在一个属于感官世界的存在者里面把自由与自然机械作用结合起来,自由就还面临着一个困难;一个即便在迄今的一切都得到赞同之后仍以使其完全覆灭威胁着自由的困难。但尽管有这种危险,有一种情况毕竟同时提供了对于自由的主张来说还有幸运的出路的希望,这就是:同一个困难更强得多地(事实上如我们马上就将看到的,仅仅)压制着把时间和空间中可被规定的实存视为物自身的实存的体系,所以它并不迫使我们放弃我们关于作为感性直观的纯然形式,因而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主体所特有的纯然表象方式的时间之观念性的最重要的预设,故而只要求把这个预设与自由的理念统一起来。

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向我们承认,理知的主体就一个既定的行动来说,即使他作为也属于感官世界的主体就该行动而言是在力学上有条件的,但也还能够是自由的,那么看起来,一旦人们假定上帝作为普遍的元始存在者也是实体实存的原因(这是一个永远也不可以放弃的命题,除非把作为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者的上帝概念,连同在神学中一切东西都依赖的上帝之充足性一起放弃掉),人们就必须也承认,人的行动在完全不受它们控制的东西中,亦即在一个与人不同的、人的存在及其因果性的全部规定所完全依赖的最高存在者的因果性中,有它们的规定根据。实际上,假如人的行动如其属于人在时间中的规定那样,不仅仅是人作为显象的规定,而且是他作为物自身的规定,那么,自由就无法拯救了。人就会是木偶或者一个沃康松式的自动机〔12〕,由一切工艺制品的那位至高的大师来制作和上紧发条,而自我意识虽然能使它成为一个能思维的自动机,但在其中当它的自发性被视为自由时,其自发性的意识就会是纯然的错觉,因为既然他的运动的最近规定原因以及这些规定原因上溯到自己的规定原因的一个长长的序列虽然都存在于内部,但最终的和最高的那个规定原因却毕竟被发现完全在一个外来的手中,所以那种自发性就只配被称为比较性的。因此,我看不出那些还总是坚持把时间和空间视为属于物自身的存在之规定的人们,在这里想如何避免行动的宿命,或者,如果他们如此直截了当地(如本来很精明的门德尔松〔13〕所做的那样)只承认时间和空间是必然属于有限的和派生的存在者的实存的条件,却不是必然属于无限的元始存在者的实存的条件,他们想如何为自己辩护,说明他们从何处取得这种权利来作出这样一种区分,甚至,他们想如何避开当他们把时间中的存在视为必然与有限的物自身相联系的规定时所遇到的矛盾,因为上帝是这种存在的原因,但他却不能是时间(或空间)本身的原因(因为时间作为先天必然条件必须被置于事物的存在之前),因而上帝就这些事物的实存而言的因果性本身必须是在时间上有条件的,这时,不利于上帝的无限性和独立性这两个概念的一切矛盾就会不可避免地必然出现。与此相反,把独立于一切时间条件的、与一个感官世界的存在者的实存不同的属神实存的规定,当做一个存在者自身的实存而与一个显象中的事物的实存区别开来,对于我们来说是很容易的。因此,如果人们不假定时间和空间的那种观念性,所剩下的就只有斯宾诺莎主义了,在斯宾诺莎主义中,空间和时间是元始存在者本身的本质规定,但依赖于元始存在者的事物(因而也包括我们自己)不是实体,而仅仅是依存于元始存在者的偶性;因为如果这些事物仅仅作为元始存在者的结果而在时间中实存,时间是它们的实存自身的条件,那么,就连这些存在者的行动也就会必然是元始存在者随时随地所做出的行为。因此,虽然斯宾诺莎主义的基本理念是荒谬的,但它的推论却比按照创世论有可能发生的远为令人信服,如果这些被假定为实体并自在地在时间中实存的存在者被视为一个至上的原因的结果,却并不同时被视为属于元始存在者及其行动的,而是独立地被视为实体的话。

上述困难的解决简明扼要地以如下方式进行:如果在时间中的实存是世界上的能思维的存在者的一种纯然的感性表象方式,因而并不涉及作为物自身的这些存在者,那么,对这些存在者的创造就是对物自身的创造,因为一种创造的概念并不属于实存的感性表象方式,不属于因果性,而只能与本体相关。所以,如果我关于感官世界中的存在者说:它们是被创造的,那么,就此而言我就把它们视为本体了。因此,就像说上帝是显象的创造者就会是一个矛盾一样,说上帝作为创造者是感官世界中的行动的原因,因而是作为显象的行动的原因,这也是一个矛盾,尽管上帝是行动着的存在者(作为本体)存在的原因。现在,如果有可能(只要我们假定时间中的存在是某种仅仅适用于显象,而不适用于存在自身的东西)主张自由而不损害作为显象的行动的自然机械作用,那么,行动着的存在者就是受造物,这一点在这里就不会造成丝毫改变,因为创造所涉及的是这些存在者的理知的实存,但不是它们的可感的实存,因而不能被视为显象的规定根据;但如果世间存在者作为物自身在时间中实存,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实体的创造者就会同时是这个实体身上的全部机械装置的创造者了。

在纯粹思辨理性的批判中所完成的时间(以及空间)与物自身的实存的分离,就具有如此大的重要性。

但是,人们将说,这里所陈述的对困难的解决毕竟自身还有诸多难点,是几乎无法得到明晰的描述的。不过,人们尝试过或者可能尝试的其他任何解决难道就更容易和更易于理解吗?人们毋宁可以说,形而上学的独断教师们在他们对这一难点尽可能视而不见,并希望假如他们闭口不谈也许就不会有人轻易想起这一难点的时候,所表现出的与其说是诚实,倒不如说是滑头。如果要帮助一门科学,那么,就必须把一切困难都揭示出来,甚至必须把还在暗中阻碍着它的那些困难搜寻出来;因为这些困难的每一种都召唤着一种援助手段,这种手段不可能被找到,却不使科学获得一种或者在范围上或者在确定性上的一种增长,因此这样一来,甚至障碍也成了科学的缜密性的促进手段。与此相反,如果故意地掩盖这些困难,或者仅仅用镇痛剂去消解,那么,它们迟早将爆发为无可挽回的灾难,这些灾难将使科学毁于一种彻底的怀疑主义。

既然真正说来正是自由概念,在纯粹思辨理性的一切理念中,惟一在超感性事物的领域里,即便仅仅就实践知识而言,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扩展,所以我问自己:这个概念究竟是从何处独一无二地分获了如此巨大的能产性,而其他概念虽然为纯粹的可能的知性存在者标明了空缺的位置,但却不能通过任何东西对这些存在者的概念作出规定。我很快就领会到,既然我离开范畴就不能思维任何东西,所以即便是在关于我所探讨的自由的理性理念中,也必须首先寻找范畴,它在这里就是因果性范畴,而且,即使自由的理性概念作为越界的概念,不可能给它加上任何相应的直观,但尽管如此,对于自由的理性概念为了其综合而要求无条件者的那个知性概念(因果性概念)来说,却必须事先被给予一个感性直观,用来首先保证它的客观实在性。现在,一切范畴都被划分为两类,即仅仅关涉客体表象中的综合统一的数学性范畴,以及关涉客体实存的表象中的综合统一的力学性范畴。第一类范畴(量和质的范畴)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同类的东西的一种综合,在这种综合中根本不可能为在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有条件者在空间和时间中找到无条件者,因为这个无条件者本身会必定又属于空间和时间,因而又总是有条件的;因此,即便在纯粹理论理性的辩证论中,为其找到无条件者和各种条件的总体的两种相互对立的方式也都是错误的。第二类范畴(一个事物的因果性和必然性的范畴)则根本不要求(有条件者和条件在综合中的)这种同类性,因为这里直观被表现,不是如同它由其中的杂多复合而成那样,而是仅仅如同与它相应的有条件的对象的实存附加在条件的实存上面(在知性中作为与之联结的)那样,这时就允许为感官世界中的普遍有条件者(无论是就因果性而言还是就事物的偶然存在而言)设定理知世界中的、尽管在其他方面并不确定的无条件者,并使综合成为超验的;因此,即便在纯粹思辨理性的辩证论中也发生如下情况,即为有条件者找到无条件者的两个表面上相互对立的方式,例如在因果性的综合中为感官世界的原因和结果序列中的有条件者设想不再有感性条件的因果性,实际上并不相互矛盾,而同一个行动,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感性条件的,亦即机械必然的,却同时也作为属于行动着的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就该存在者属于理知世界而言,能够以一个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根据,从而被设想为自由的。现在,事情仅仅取决于这个能够会转变为是,也就是说,人们能够在一个现实的场合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来证明,某些行动无论是现实的还是仅仅被命令的,亦即客观实践上必然的,都以这样一种因果性(理智的、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前提条件。在现实地在经验中被给予的、作为感官世界的事件的行动上,我们不能指望发现这种联结,因为凭借自由的因果性总是必须到感官世界之外在理知的东西中去寻找。但是,除了感官存在者之外,其他事物并不被给予我们供感知和观察。因此,剩下来的就无非是,也许将找到一条不矛盾的、确切地说是客观的因果性原理,它从因果性的规定中排除一切感性的条件,也就是说,在这样一条原理中,理性不再援引某种别的东西来做因果性方面的规定根据,而是通过那个原理已经本身包含着这个规定根据,因而它作为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个原理不需要寻找和发明;它早就存在于所有人的理性中,被归并入他们的本质,而且就是道德的原理。因此,那个无条件的因果性及其能力,即自由,但连同自由还有一个属于感官世界的存在者(我本人),毕竟同时不仅仅是被不确定地和或然地设想为属于理知世界的(思辨理性就已经能够查明这是可行的),而且是甚至就自由的因果性的法则而言被确定地和实然地认识到,理知世界的现实性就这样,确切地说在实践的考虑中确定地被给予我们,而这种规定在理论的意图中会是超验的(越界的),在实践的意图中却是内在的。但是,我们在第二个力学性的理念方面,亦即在一个必然的存在者的理念方面,却不能迈出同样的一步。不以第一个力学性的理念为中介,我们就不可能从感官世界出发上升到这个必然的存在者。因为假如我们想试一试,我们就必须大胆地跳跃,离开被给予我们的一切,飞跃到甚至丝毫没有被给予我们的东西那里,由此我们才能促成这样一个理知的存在者与感官世界的联结(因为必然的存在者应当被认识为在我们之外被给予的);与此相反,在我们自己的主体方面,就它一方面通过道德法则(借助自由)把自己规定成为理知的存在者,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是按照这种规定在感官世界中如同现在亲眼所见的那样活动的而言,上述情况倒是完全可能的。惟有自由的概念允许我们可以不超出我们之外去为有条件的东西和感性的东西找到无条件的东西和理知的东西。因为正是我们的理性本身,通过最高的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和意识到这法则的存在者(我们自己的人格),认识到自己是属于纯粹的知性世界的,确切地说,认识到自己甚至负有这个存在者本身能够如何活动的那种方式的使命。这样就可以领会,为什么在全部理性能力中惟有实践的理性能力才可能是帮助我们超出感官世界,并使我们获得关于一种超感性的秩序和联结的知识的理性能力,但也正因为此,这些知识当然就只能够在对于纯粹的实践意图有必要的范围内得到扩展。

请允许我借此机会再提请注意一点,即人们凭借纯粹理性所迈出的每一步,哪怕是在人们根本不考虑微妙的思辨的实践领域里,都仍然如此精确地、确切地说自行地与理论理性批判的一切要素相衔接,就好像每一步都以深思熟虑的审慎想好,仅仅是为了使这一批判获得证实似的。实践理性的最重要的命题与思辨理性批判的经常显得过于微妙和不必要的说明的这样一种不以任何方式被寻求,而是(就像人们只要愿意把道德研究一直推进到它的原则就能够相信的那样)自行出现的精确印证,令人惊喜和惊奇,且加强了那条已经被其他人认识到并赞扬过的准则,即在每一种科学研究中都以一切可能的精确性和开放性不受干扰地继续自己的进程,不把这研究在自己的领域之外也许会违背的东西放在心上,而是尽可能将它独立地加以真实完备的完成。频频的观察使我确信,如果人们完成了这件工作,那在这件工作的半途中,在我之外的其他学说看来有时显得很可疑的东西,只要我直到这件工作完成之前对这种疑虑视而不见,并仅仅关注我的工作,最终就以出人意料的方式与丝毫不顾及那些学说、不偏袒和偏爱它们而自行产生出来的东西完全吻合。作者们只要能够以更多一些的开放性从事工作,就会省去许多错误,省去许多徒劳的辛苦(因为这辛苦是花费在幻觉之上的)。

第二卷 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第一章 纯粹实践理性的一般辩证论

纯粹理性在任何时候都有它的辩证论,不管人们是在它的思辨应用中还是在它的实践应用中考察它;因为它为一个被给予的有条件者要求诸条件的绝对总体,而这个总体惟有在物自身中才能找到。但是,既然事物的一切概念都必须与直观相关,而直观在我们人这里永远只能是感性的,从而对象不能被认识做物自身,而只能被认识做显象,在显象的有条件者和条件的序列中永远不可能找到无条件者,所以,从诸条件的总体(因而无条件者)这个理性理念在显象上的应用中就产生出一个不可避免的幻相,就好像这些显象就是事物自身似的(因为在缺乏一种告诫性的批判时它们在任何时候都被认为是这样的),但是,如果这个幻相不是在把理性为一切有条件者预设无条件者的原理应用到显象上时通过理性与自己本身的冲突而自己暴露出来,它就永远不会被发觉是骗人的。但是,理性由此就被迫去探究这个幻相,看它是从何处产生的,以及如何才能消除它,而这惟有通过对全部纯粹理性能力进行一种完备的批判才能做到;以至于纯粹理性在其辩证论中显露出来的二论背反,事实上是人类理性历来可能曾陷入的最有利的迷误,因为它最终推动我们去寻找走出这个迷宫的钥匙,这个钥匙如果被找到,它还将揭示人们不曾寻找却毕竟需要的东西,亦即对事物的一种更高的、不变的秩序的展望,我们现在已经处身于这种秩序中,而且我们从现在起就可以由确定的规范来指导,按照最高的理性规定在这个秩序中去继续我们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