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从理性的思辨原则出发对一切神学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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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把神学理解为对元始存在者的知识,那么,它就要么是出自纯然理性的神学(theologia rationalis),要么是出自启示的神学(theologia revelata)。理性神学思维自己的对象,要么是仅仅通过纯粹的理性,完全凭借先验的概念(ens originarium[元始的存在者]、ens realissimum[最实在的存在者]、ens entium[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者]),并叫做先验神学,要么通过它从自然(我们的灵魂)借来的一个作为最高理智的概念,并必然叫做自然的神学。仅仅承认一种先验神学的人被称为理神论者,也接受一种自然的神学的人则被称为有神论者。理神论者承认我们充其量能够通过纯然的理性认识一个元始存在者的存在,但我们关于它的概念却纯然是先验的,也就是说,只是作为关于一个具有所有的实在性的存在者的概念,但人们却不能更精确地规定这些现实性。有神论者则主张,理性有能力按照与自然的类比更精确地规定对象,即规定为一个通过知性和自由而在自身中包含着所有其他事物的始基的存在者。因此,理神论者把这个存在者仅仅表现为一个世界原因(至于是通过其本性的必然性,还是通过自由,这一点尚未确定),而有神论者则把它表现为一个世界创造者。
先验神学要么是想从一个一般经验(不对它所属的世界作出更精确一些的规定)推导出元始存在者的神学,并且叫做宇宙神学,要么相信通过纯然的概念无须丝毫经验的帮助就认识它的存在,并且被称为本体神学。
自然的神学从在这个世界中被发现的性状、秩序和统一性出发推论到一个世界创造者的属性和存在,而在这个世界中必须假定两种因果性及其规则,也就是说自然和自由。因此,它从这个世界上升到最高的理智,要么是把它当做一切自然秩序和完善性的原则,要么是把它当做一切道德秩序和完善性的原则。在前一种场合它叫做自然神学,在后一种场合它叫做道德神学。(不是神学道德;因为神学道德包含着预设一个最高的世界统治者的存在的道德法则,与此相反,道德神学是对一个最高的存在者的存在的信念,这种信念建立在道德法则之上。——康德自注)
既然人们已经习惯于把上帝的概念理解为不纯然是作为万物根源的一个盲目起作用的永恒自然,而是应当通过知性和自由是万物的创造者的一个最高存在者,而且也惟有这个概念才使我们感兴趣,所以严格说来,人们可以否认理神论者对上帝有任何信仰,而仅仅给他留下一个元始存在者或者至上原因的主张。然而,既然没有人因为不敢作出主张就该被指责为他想作出否定,所以说理神论者相信一个上帝,而有神论者则相信一个活的上帝(summam intelligentiam[最高的理智]),就更为温和、更为公道。现在,我们想研究理性的所有这些尝试的可能源泉。
我在这里满足于通过我用来认识存在的东西的知识来解释理论知识,而通过我用来表象应当存在的东西的知识来解释实践的知识。据此,理性的理论应用是我先天地(必然地)认识到某物存在所凭借的应用;而理性的实践应用则是某物应当发生被先天地认识到所凭借的应用。如果某物或者存在或者应当发生是无可置疑地确定的,但只不过是有条件的而已,那么,这方面的某种一定的条件就或者可以是绝对必然的,或者它可以是随意和偶然地预设的。在前一种场合条件是被公设的(per thesin[由于主张]),而在后一种场合条件则是被假设的(per hypothesin[由于假设])。既然有绝对必然的实践法则(道德法则),所以如果这些法则必然地把某一种存在预设为其约束力的可能性的条件,则这种存在必须被公设,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推论到这个确定的条件由以出发的有条件者,本身被先天地认识为绝对必然的。我们以后将就道德法则指出,它们不仅预设一个最高存在者的存在,而且由于它们在其他方面是绝对必然的,所以还有理由公设这种存在,当然只是在实践上;现在,我们把这种推论方式暂且搁置一旁。
既然在仅仅谈论存在的东西(不是应当存在的东西)时,在经验中被给予我们的有条件者在任何时候都也被思维成偶然的,所以属于它的条件也不能由此被认识为绝对必然的,而是仅仅被用做相对必然的、或者毋宁说必要的、但就自身而言并且先天地为有条件者的理性认识而做的任意预设。因此,如果应当在理论知识中认识一个事物的绝对必然性,这就只能从先天概念出发来发生,但永远不是作为与通过经验被给予的一种存在相关的原因的绝对必然性。
一种理论的知识如果关涉人们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达到的一个对象或者关于一个对象的这样一些知识,它就是思辨的。它被与自然知识对立起来,除了能够在一种可能的经验中被给予的之外,自然知识不关涉任何其他对象或者它们的谓词。
把发生的东西(经验性上偶然的东西)作为一个结果,从它推论到一个原因,这一原理是自然知识的一个原则,但并不是思辨知识的一个原则。因为如果人们把它视为一个包含着一般可能经验的条件的原理抽掉,而且想通过除去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就一般偶然的东西来陈述它,那么,这样一个综合命题就没有丝毫的理由,来从中认识我如何能够从某种存在的东西过渡到某种与此完全有别的东西(被称为原因)了;甚至一个原因的概念也与偶然的东西的概念一样,在这样的纯然思辨的应用中失去了其客观实在性应当具体地来说明的所有意义。
现在,如果人们从世界中事物的存在推论到其原因,那么,这就不属于自然的理性应用,而是属于思辨的理性应用,因为前者当做经验性上偶然的而与某一个原因联系起来的,不是事物本身(实体),而仅仅是发生的东西,因而是事物的状态;至于实体本身(质料)在存在上是偶然的,这必须是一种纯然思辨的理性知识。但即使所说的只是世界的形式、它的结合方式和它的变迁,但我却想从中推论到一个与世界全然有别的原因,这也会又是纯然思辨理性的一个判断,因为对象在这里根本不是一种可能经验的客体。但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在经验的领域内部才有效并且在这个领域之外没有应用、甚至没有意义的因果性原理,就会完全背离它的规定。
我现在断言:理性在神学方面的一种纯然思辨的应用的一切尝试都是完全没有结果的,就其内部性状而言是毫无价值的,而它的自然应用的原则却根本不导致任何神学;因此,如果人们不把道德原则作为基础或者用做导线,那么,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理性的神学。因为知性的一切综合原理都只有内在的应用;但是,一个最高存在者的知识却要求这些原理的一种超验的应用,而我们的知性却根本没有为此装备起来。如果经验性地有效的因果性规律导致元始存在者,那么,这一存在者就必须也属于经验对象的链条;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和一切显象那样本身又是有条件的。但是,即使人们允许凭借结果与其原因的力学规律跳跃到经验的界限之外,这种行事方式又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概念呢?远远不是关于一个最高存在者的概念,因为经验绝不给我们提供一切可能结果的最大结果(对其原因的见证应当提供这样的结果)。如果仅仅为了在我们的理性中不留下任何空当,我们就应当被允许通过最高的完善性和源始的必然性的纯然理念来填补完全规定的这种缺陷,那么,这虽然可以出自偏爱来接受,却不能出自一种令人折服的证明的权利来要求。因此,自然神学的证明也许能够通过把思辨与直观结合起来而给予其他证明(如果可以有其他证明的话)以强调,但就其自身而言却与其说让知性独自能够完成神学知识的工作,倒不如说使知性对此作好准备,并给予它一个笔直的和自然的方向。
因此,人们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先验的问题只允许有先验的答复,也就是说,完全从先天概念出发,无须丝毫的经验性掺杂。但在这里,问题显然是综合的,并且要求我们的知识扩展到经验的所有界限之外,也就是说,扩展到一个与我们的纯然理念相应的存在者的存在,而这个理念却绝没有任何一种经验能够与之媲美。现在,按照我们上面的证明,一切先天综合知识都只是由于表达一种可能经验的形式条件才是可能的,因此,一切原理都只具有内在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它们仅仅与经验性知识的对象或者显象相关。所以,就一种纯然思辨的理性的神学而言,即使通过先验的行事方式,也将一事无成。
但是,即使有人宁可怀疑上面分析论的所有证明,也不愿丧失对如此长久地使用的证明根据之重要性的信念,如果我要求,人们至少应当对自己究竟如何以及凭借什么醒悟而敢于靠纯然理念的力量飞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作出辩解,人们也不能拒绝满足这种要求。无论是新的证明还是旧的证明的改良工作,我都会一概乞免。因为尽管由于一切纯然思辨的证明最终的结果毕竟都是惟一的一种证明,亦即本体论的证明,人们在这里没有多少选择余地,因此我并不担心受到那种脱离感官的理性的独断捍卫者们之能产性的特别纠缠;尽管我除此之外虽不自以为在这方面十分好斗,却也不想拒绝在每一个此类的尝试中揭露错误并由此挫败其僭妄的要求,但是,在习惯了独断劝服的人们那里,侥幸成功的希望却毕竟绝不因此就被完全消除;所以,我坚持惟一公道的要求,即人们普遍地并且从人类知性连同其余一切知识源泉的本性出发,对自己想如何开始完全先天地扩展自己的知识并且一直延伸到任何可能的经验、从而任何保证由我们自己想出来的某一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手段都达不到的地方来作出辩解。无论知性如何达到这一概念,该概念的对象的存在毕竟不可能分析地在该概念中找到,因为客体实存的知识正是在于它就自身而言被设定在思想之外。但是,自行走出一个概念,并且不遵循经验性的联结(但通过经验性的理解在任何时候所给予的都仅仅是显象)就达到对新对象和超越的存在者的揭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但是,即使理性在其纯然思辨的应用中远远不足以实现这个如此伟大的意图,亦即达到一个至上的存在者的存在,它也毕竟在这一点上具有十分大的效用,即纠正可能从别处得来的对该存在者的知识,使其与自身以及任何理知的意图一致,并且使其免除一切可能与一个元始存在者相悖的东西和经验性限制的一切掺杂。
据此,先验神学即使有其一切不足,也依然有重要的消极应用,并且在我们的理性仅仅与纯粹的、正因为此只容许有先验的尺度的理念打交道时,是它的一个经常的审查者。因为如果在其他的、也许是实践的关系中,一个最高的并且极为充足的存在者是至上的理智这种预设毫无争议地主张自己的有效性,那么,在其先验的方面把这一概念精确地规定为一个必然的和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并除去与最高的实在性相悖、属于纯然的显象的东西(属于广义上的神人同形同性论的东西),同时清除道路上的一切对立的主张,不论它们是无神论的、理神论的还是神人同形同性论的,就是极其重要的了;这在这样一种批判的主张中是十分容易的,因为使得人类理性在主张一个诸如此类的存在者方面的无能昭然若揭的那些根据,必然也足以证明任何一种相反主张的无效用性。因为,某人通过理性的纯粹思辨从哪里获得这样的见解,即认为不存在一个作为万物始基的最高存在者,或者我们根据其后果表现为与一个能思维的存在者的力学实在性相类似的种种属性没有一个属于它,或者这些属性在后一场合也必须臣服于感性不可避免地加给我们通过经验认识的理智之上的一切限制呢?
因此,最高的存在者对于理性纯然思辨的应用来说依然是一个纯然的、但毕竟完美无缺的理想,是一个完成全部人类知识并使其达到顶峰的概念,它的客观的实在性沿着这条道路虽然不能得到证明,但也不能被反驳;而且如果应当有一种能够弥补这种缺陷的道德神学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前尚成问题的先验神学就通过对它的概念的规定和对一种足够经常地被感性蒙骗、并且并不总是与其自己的理念一致的理性的不断的监察,而证明了自己的不可或缺性。必然性、无限性、统一性、世界之外的存在(不是作为世界灵魂)、没有时间条件的永恒性、没有空间条件的全在性、全能等等,都完全是先验的谓词,而且因此之故,这些谓词纯化了的概念为任何一种神学都十分需要,都只能从先验神学得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