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辩证论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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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理性各理念的范导性应用
纯粹理性一切辩证尝试的结局,不仅证实我们在先验分析论中已经证明了的东西,即我们所有那些要带领我们超越到可能经验的领域之外的推论都是骗人的、没有根据的;而且它还同时教给了我们这种特殊的东西,即人类理性在这方面有一种超越这一界限的自然倾向,先验理念对于理性来说和范畴对于知性来说一样是自然的,尽管区别之处在于,范畴导致真理亦即导致我们的概念与客体的一致,而先验理念则造成一种纯然的、但却不可抗拒的幻相,人们几乎不能通过苛刻的批判来阻止这种幻相的欺骗。
凡是在我们的力量的本性中有其根据的东西,都必定是合目的的,并且与我们的力量的正确应用一致,只要我们能够防止某种滥用,并找到它们的真正方向。因此,先验理念无论怎样猜测都有其良好的、因而是内在的应用,尽管如果它们的意义被错认,它们被当做现实事物的概念的话,它们就会在应用上是先验的,并正因为此是骗人的。因为不是理念自身,而仅仅是它们的应用,才能就全部可能经验而言或者是飞越的(超越的),或者是本土的(内在的),根据的是人们使它或者直接指向一个自以为与它相应的对象,或者就知性应用所关涉的对象而言仅仅指向一般知性应用;而一切偷换的错误在任何时候都只能归之于判断力的阙如,而不能归之于知性或者理性。
理性从不直接与一个对象相关,而是仅仅与知性相关,并且凭借知性与它自己的经验性应用相关,因而不创造任何(关于客体的)概念,而是仅仅整理概念,并把概念在其最大可能地扩展时、也就是说与序列的总体性相关时所能够具有的那种统一性给予它们;知性根本不关注序列的总体性,而是只关注条件的序列到处按照概念得以实现所凭借的那种联结。因此,理性真正说来仅仅以知性及其合目的的运用为对象;而且就像知性通过概念把客体中的杂多统一起来一样,理性在自己这方面也通过理念把概念的杂多统一起来,因为它把某种集合的统一性设定为知性行动的目标,若不然,知性行动就只处理分离的统一性。
据此我断言:先验理念绝不具有建构性的应用,以至于某些对象的概念会由此被给予,而且如果人们这样来理解它们,它们就纯然是玄想的(辩证的)概念。与此相反,它们具有一种杰出的、对于我们来说不可或缺地必然的范导性应用,也就是说,使知性指向某一个目标,知性的一切规则的方向线都参照这一目标而汇聚于一点,尽管这个点只是一个理念(focusimaginarius[想象的焦点]),知性的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从它出发的,因为它完全处在可能经验的界限外面,但尽管如此,它仍然被用来给知性概念带来一种与最大的扩展相伴的最大统一。现在,虽然由此对我们来说产生出一种欺骗,就好像这些方向线是从处于经验性上可能的知识领域之外的对象本身发出的似的(就像在镜面背后看到客体一样);然而,如果我们除了呈现于我们眼前的对象之外同时还想看到远在我们背后的对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我们的实例中想使知性超出被给予的任何经验(全部可能经验的部分),从而也达到最大可能的和极度的扩展,那么,这种幻觉(人们毕竟可以阻止这种幻觉,使它不骗人)仍然是不可或缺地必然的。
如果我们就其全部范围而言纵览我们的知性知识,我们就会发现,理性对此独有并且试图实现的东西,就是知识的系统化的东西,也就是说,知性知识从一个原则出发的联系。这种理性的统一在任何时候都预设一个理念,即一个知识整体的形式的理念,这个整体先行于各部分的一定知识,包含着先天地为每个部分规定其位置和与其他部分的关系的条件。据此,这个理念以知性知识的完备统一性为公设,通过这种统一性,知性知识并不纯然成为一个偶然的集合体,而是成为一个按照必然的规律相互联系的体系。真正说来,人们不能说这个理念是一个关于客体的概念,毋宁说就它给知性充当规则而言,它是关于这些概念的普遍统一的概念。诸如此类的理性概念不是从自然得来,毋宁说我们按照这些理念审问自然,而且只要我们的知识与这些理念不相称,我们就把它们视为有缺陷的。人们承认,简直不可能有纯土、纯水、纯气等等。尽管如此,人们毕竟还是需要它们的概念(因此,就完全的纯净而言,它们惟有在理性中才有自己的起源),以便恰如其分地规定这些自然原因中的每一个在显象中所占的份额;这样一来,人们就把一切物质归结为土(仿佛是纯然的重量)、盐和燃烧体(作为力),最终归结为作为工具的水和气(仿佛是前两种起作用所凭借的机器),以便按照一种机械性的理念说明物质相互之间的化学作用。因为即便人们实际上并不如此表达,但理性对自然科学家的分类的这样一种影响毕竟是极易发现的。
如果理性是一种从共相推导出殊相的能力,那么,要么共相已经是就自身而言确实的和被给予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只要求进行归摄的判断力,殊相由此被必然地规定。我把这称为理性不容置疑的应用。要么共相只是被或然地假定,是一个纯然的理念;殊相是确实的,但达到这个后果的规则的普遍性却是一个问题;这样,许多特殊的实例全都是确实的,它们都被根据规则来试验,看它们是否由此得出;而在这种场合,如果看起来一切有关的特殊实例都由此产生,则就可以推论出规则的普遍性,而由规则的普遍性又进一步推论到一切就其自身而言也没有被给予的实例。我要把这种应用称为理性的假设性的应用。
以作为或然概念的理念为基础,理性从它们出发的假设性应用真正说来不是建构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严格地作出判断,它们并不具有由此出作为假设被假定的普遍规则的真理性的性质;因为人们要怎样知道所有因从这条假定的原理得来而证明其普遍性的可能后果呢?相反,它只是范导性的,以便尽可能地由此将统一性引入特殊的知识,由此使规则接近普遍性。
因此,假设性的理性应用关涉到知性知识的系统统一性,而这种统一性则是规则的真理性的试金石。反过来说,系统的统一性(作为纯然的理念)仅仅是规划出来的统一性,就自身而言,人们必须不把它看做是被给予的,而是看做问题;但是,它有助于为杂多和特殊的知性应用找到一个原则,并由此把这种应用也引导到并未被给予的实例,并使之相互之间有联系。
但是,人们由此所看出的只是:杂多的知性知识的系统的或者理性的统一性是一个逻辑的原则,为的是在知性独自不足以成为规则的地方通过理念来继续帮助它,同时尽可能地给其规则的差异性带来在一个原则下的一致性(系统的一致性),并由此造就联系。但是,对象的性状或者把对象认识为对象的知性的本性是否就其自身而言就被规定有这种系统的统一性,以及人们是否能够先天地无须顾及理性的这样一种旨趣就在某种程度上公设这种统一性,从而说一切可能的知性知识(其中包括经验性的知识)都具有理性的统一性,都从属于种种共同的原则,它们尽管各不相同却都能够从这些原则推导出来,凡此种种,就会是理性的一条先验的原理,它不仅使系统的统一性作为方法在主观上和逻辑上成为必然的,而且还在客观上成为必然的。
我们想通过理性应用的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一点。在依据知性概念的不同种类的统一性中间,还包括有被称为力量的实体之因果性的统一性。同一实体的不同显象乍一看表现出如此众多的异类性,以至于人们因此而一开始就几乎必须假定有多少结果就有多少种力量,例如在人的心灵中有感觉、意识、想象、回忆、机智、辨别力、快乐、欲望等等。起初,有一条逻辑的准则,要求尽可能地通过比较来揭示隐蔽的同一性,并查看是否想象与意识相结合就是回忆、机智、辨别力,也许甚至是知性和理性,由此来减少这种表面上的差异。关于一种基本力,逻辑根本弄不清诸如此类的东西是否存在,但它的理念至少是力量杂多性的一种系统表象的一个问题。逻辑的理性原则要求尽可能地实现这种统一性,而且这种力和那种力的显象越是被发现是彼此同一的,它们就越有可能无非是同一种力的不同表现,这种力(相对而言)就可以叫做它们的基本力。对于其他的力量来说依此类推。
相对而言的基本力必须又相互比较,以便通过揭示它们的一致性来使它们接近惟一的一种根本的、也就是说绝对的基本力。但这种理性的统一性纯然是假设的。人们并不主张必须实际上发现这样一种基本力,而是主张为了理性,也就是说为了确立某些原则,必须为经验可能提供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去寻找这种基本力,而且必须尽可能地以这样的方式把系统的统一性引入知识。
但是,当人们关注知性的先验应用时,却可以看出基本力的这一理念一般来说并不仅仅被规定为假设性应用的问题,而是伪称有客观的实在性,由此而公设一个实体的种种力量的系统统一性,并确立一种不容置疑的理性原则。因为我们并不曾尝试过种种力量的一致性,甚至在我们经过一切尝试之后不能揭示这种一致性的情况下,我们却预设:能够发现这样一种一致性;而这不仅像在已列举的实例中那样因为有实体的统一性,而且在发现了许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同类的力的地方,例如在一般的物质那里,理性也预设多种多样的力的系统统一性;在这里,特殊的自然规律都从属于更普遍的自然规律,而原则的节约不仅仅成为理性的一条经济原理,而且成为自然的内在规律。
事实上,也看不出种种规则的理性统一性的逻辑原则如何能够成立,除非是预设一条先验的原则,通过它来把这样一种系统的统一性作为附着于客体的而先天地假定为必然的。因为如果理性可以随意承认一切力都同样可能是异类的,它们的推导的系统统一性同样可能不符合自然,那么,理性以什么权限能够在逻辑应用中要求把自然给予我们供认识的种种力量的杂多性当做一种纯然隐蔽的统一性来对待,并且尽可能地从某一种基本力推导出这种统一性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就会由于把一个与自然的安排完全矛盾的理念设定为自己的目标,而恰恰是在违背自己的规定而行事。人们也不能说,它在之前已经从自然的偶然性状得出了这种符合理性原则的统一性。原因在于,理性寻找这种统一性的规律是必然的,因为我们没有这一规律就根本不会有理性,没有理性就不会有相互联系的知性应用,而缺少这种应用就不会有经验性真理的充足标志;因此,就后者而言,我们必须预设自然的系统统一性完全是客观有效的和必然的。
我们发现,这个先验的预设也以一种值得惊异的方式隐藏在哲学家们的原理中,尽管他们在其中并不总是认识到或者自己承认这一预设。种种个别事物的所有杂多性都不排除种的同一性,多种多样的种必须被仅仅当做少数属的不同规定来对待,而这些属又必须被仅仅当做更高的类的不同规定来对待,等等;因此,一切可能的经验性概念,就它们可以从更高的和更普遍的概念推导出来而言,它们的某种系统统一性是必须寻找的;凡此种种,是一条基本规则或者逻辑原则,离开了它就不会有理性的任何应用,因为我们只是就事物的普遍属性被当做特殊属性所隶属的基础而言,才能够从共相推论到殊相。
但是,即便在自然中也发现了这样一种一致性,这是哲学家们在那条著名的学院规则中预设的,即没有必要人们就不必增多开端(本原)了(entia praeter necessitatem non essemultiplicanda[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它说的是,事物的本性本身就呈现出理性统一性的材料,而表面上的无限差异并不可以妨碍我们在它们背后猜测基本属性的统一,惟有通过多次的规定才能从这些基本属性推导出多种多样性。这种统一性虽然是一个纯然的理念,但人们却在所有的时代里如此热切地探究它,以至于人们有理由节制对它的渴望,而不是鼓励这种渴望。化学家能够把一切盐都还原为两个基本的属,即酸性物和碱性物,这已经不错了,他们甚至还试图把这种区别仅仅视为同一种基本材料的变异或者不同的表现。人们逐渐地试图把土的众多的种(石头、甚至金属的材料)还原成三个属,最终还原成两个属;但他们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不能放弃这样的思想,即在这些变异之后还有惟一的一个属,甚至猜测这些土和盐有一个共同的本原。人们也许想认为,这是理性的一个纯然经济的技巧,为的是尽可能多地节省力气,而且是一个假设的尝试,如果它成功的话,就恰恰通过这种统一性赋予预设的解释根据以盖然性。然而,这样一种自私的意图是很容易与理念区别开来的,按照理念,任何一个人都预设,这种理性统一性是适合自然本身的,而且理性在这里并不是在乞求,而是在命令,尽管不能规定这种统一性的界限。
如果在种种呈现给我们的显象中间有一种如此巨大的差异——我想说的不是在形式上(因为在形式上他们可能是彼此相似的),而是在内容上,也就是说,在实存的存在者的多样性上——,以至于就连最苛刻的人类知性通过这一显象与那一显象的比较也不能发现丝毫的相似(一个很可以设想的实例),那么,属的逻辑规律就根本不会成立;甚至不会有任何属的概念或者某一个普遍的概念成立,就连仅仅与这样的概念打交道的知性也不会成立。因此,属的逻辑原则如果应当运用于自然(我在这里把自然仅仅理解为被给予我们的种种对象),就以一种先验的原则为前提条件。按照这一先验的原则,在一个可能经验的杂多中必然地以同类性(尽管我们不能先天地规定它的程度)为前提条件,因为没有这种同类性,就没有经验性的概念是可能的,从而也就没有任何经验是可能的。
属的逻辑原则公设同一性,另一条原则,即种的逻辑原则与它相对立,后者需要事物的杂多性和差异,不管它们在同一个属中的一致,并且规定知性关注杂多性和差异不亚于关注同一性。这条(敏锐或者辨别能力的)原理对前一条原理(机智的原理)的轻率加以限制,而理性则在这里表现出一种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旨趣,一方面是就属而言的范围(普遍性)的旨趣,另一方面是在种的杂多性方面的内容(确定性)的旨趣,因为知性在前一场合虽然多是在概念之下思维,在第二种场合却更多地是在概念之中思维。这一点也在自然科学家们十分不同的思维方式中表现出来,它们中一些人(偏爱思辨的人)仿佛是敌视异类性,而另一些人(偏爱经验性的人)则不断地试图把自然分裂成如此之多的多样性,以至于人们几乎不得不放弃按照普遍的原则对自然的显象作出判断的希望。
这后一种思维方式明显地也以一种逻辑原则为基础;如果我从属开始下降到属所包含的杂多,并且就像在前一种场合我上升到属,试图给体系带来统一那样,试图以这样的方式给体系带来扩大,那么,这种逻辑原则的意图就是一切知识体系的系统完备性。因为从标志着一个属的概念的范围出发与从物质能够占有的空间出发一样,都难以看出它们的分割能够进行到多远。因此,任何属都要求有不同的种,而种又要求有不同的亚种;而且既然后者中没有一个不是始终又有一个范围(作为conceptus communis[共同概念]的范围),所以理性在其整个扩展中就要求,任何种都不被视为就自身而言最低的种,因为既然它毕竟总还是一个概念,在自身中仅仅包含不同的事物共有的东西,不能够是完全被规定的从而也不能首先与一个个体发生关系,所以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在自身中包含着其他概念,亦即亚种。这一特殊化的规律可以这样表达:entium varietates non temere esse minuendas[不可贸然削减存在者的差异]。
但是,人们很容易看出,如果不是有一个先验的特殊化规律作为基础,就连这一逻辑规律也将没有意义、毫无用处;先验的特殊化规律虽然并不要求能够成为我们的对象的事物在差异方面有一种现实的无限性,因为仅仅主张逻辑范围就可能的分割而言的不确定性的逻辑原则并没有为此提供理由;但尽管如此却责成知性在呈现给我们的每一个种之下寻找亚种,为每一种差异寻找更小的差异。因为如果没有较低的概念,就也没有较高的概念。现在,知性惟有通过概念才认识一切:因此,就它在划分中所及而言,绝不是通过纯然的直观,而是始终又通过较低的概念。显象的知识在其完全的规定(这种规定惟有通过知性才是可能的)中要求对知性的概念有一种不断继续的特殊化,并且要求前进到在种的概念中已经被抽掉、在属的概念中被抽掉更多、但却始终还留存的差异。
这种特殊化的规律也不能借自经验,因为经验不可能给予一种如此辽远的景观。如果经验性的特殊化不是被已经先行的先验的特殊化规律当做理性的一条原则所引导,去寻找这样的特殊化,并且在它并不立刻呈现给感官的时候还一直猜想它的话,就会很快在区分杂多时停留下来。发现吸收性的土还有不同的种(钙质土和盐酸土),这需要一条先行的理性规则,理性由于预设自然如此丰富多彩而猜测有差异,故把寻找差异规定为知性的任务。因为惟有在自然中有差异的预设下,我们才有知性,正如在自然的客体就自身而言具有同类性的条件下我们才有知性一样,因为正是能够被包摄在一个概念之下的东西的杂多性,才构成了这一概念的应用和知性的工作。
因此,理性为知性准备了行动领域:第一,通过在较高的属下面杂多的东西具有同类性的原则;第二,通过在较低的种下面同类的东西具有差异性的原理;而为了完成系统的统一性,它还附加上:第三,一切概念有亲合性的规律,这条规律要求通过差异的逐步增加而从一个种到另一个种连续地过渡。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的同类性、特殊性和连续性的原则。连续性的原则的产生,乃是由于人们把前两条原则结合起来,因为人们无论在向较高的属的上升中还是在向较低的种的下降中,都在理念中完成了系统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杂多性彼此都有亲缘性,因为它们全都通过扩展了的规定的一切程度而源自惟一的一个至上的属。
人们可以用如下的方式来直观地说明三条逻辑原则之下的系统统一性。人们可以把每一个概念视为一个点,这个点作为观察者的观测站具有自己的视界,也就是说,大量从这个点能够被表现、并且仿佛是能够被纵览的事物。在这个视界内部,必须能够无限地给出大量的点,它们每一个都又有自己较狭小的视域;也就是说,每一个种按照特殊性的原则都包含着诸亚种,而逻辑的视界只是由诸较小的视界(诸亚种)构成的,而不是由不具有范围的点(个体)构成的。但是,可以设想为不同的视界、亦即为从同样多的概念出发来规定的不同的属划出一个共同的视界,从它出发,就像是从一个中心点出发一样,人们把不同的视界尽收眼底,而这个中心点就是一个较高的属,直到最后,最高的属就是普遍的和真正的视界,这个视界是从最高的概念的观测点出发来规定的,并且在自身之下包含着作为属、种和亚种的一切杂多性。
把我们带到这个最高的观测点的是同类性的规律,把我们带到一切较低的观测点及其最大的差异性的是特殊性的规律。但是,既然以这样的方式在所有可能的概念的整个范围里都没有任何空当,而且在它之外也不能发现任何东西,所以就从那个普遍的视域和该视域的完全划分的预设中产生出如下原理:non datur vacuum formarum[各形式没有空当],也就是说,不存在不同的源始的和最初的属,仿佛是被隔离的,被彼此(通过一个空的间隙)分开的,相反,所有杂多的属都只不过是一个惟一的、至上的和普遍的属的划分罢了;而从这条原理就产生出它的直接结论:datur continuum formarum[各形式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各个种的所有差异都相互接壤,不允许通过一种飞跃、而是只能通过一切更小的区别程度来过渡到另一个种,由此人们就可以从一个种达到另一个种;一言以蔽之,不存在任何种或者亚种彼此(在理性的概念中)是最接近的种或者亚种,相反,还总是有中间的种,它与第一个种和第二个种的区别小于这两个种彼此之间的区别。
因此,第一条规律防止跑题进入不同的源始的属,并推崇同类性。与此相反,第二条规律又限制对一致的这种倾向,并且要求在人们以自己的普遍概念转向个体之前,要区分亚种。第三条规律则把前两条结合起来,因为它不顾极度的杂多性,仍然通过从一个种到另一个种的逐步过渡而规定了同类性,就不同的分枝全都从一个主干长出而言,这表明了它们的一种亲缘性。
但是,这条continui specierum[种的连续性](formarum logicarum[逻辑形式的连续性])的逻辑规律以一条先验的规律(lex continui in natura[自然中的连续性的规律])为前提条件,没有后者,知性的应用只会被前一种规定引入歧途,因为它也许会选取一条恰恰与自然相悖的道路。因此,这条规律所依据的必须是纯粹的先验根据,而不是经验性的根据。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就会迟于体系;但是真正说来,这规律首先造成了自然知识的系统性的东西。在这些规律背后,也没有隐藏着把它们当做试验来进行检验的意图,尽管这种联系在它适用的地方当然就会提供强有力的根据,来把以假设的方式想出的统一性视为有根有据的,因而它们在这方面也是有其用处的;相反,人们从它们身上清晰地看出,它们把基本原因的节省、结果的杂多性和一种由此而来的自然各环节的亲缘性就其自身而言判断为合理性的、适合自然的,因此,这些原理直接地具有受欢迎之处,而不是纯然作为方法的技巧才受欢迎的。
但是,人们很容易看出,诸形式的这种连续性是一个纯然的理念,在经验中根本不能给它指出一个相应的对象:这不仅是因为自然中的种确实已被划分,从而就自身而言必然构成一种quantum discretum[分离的量],而且如果亲缘性中的逐步进展是连续的,那么,它们就也必定包含着处于两个被给予的种内部的中间环节的真正无限性,而这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因为我们对于这一规律根本不能作确定的经验性应用,由此并没有显示出亲和性的丝毫征兆,告诉我们应当根据什么来寻找亲合性的差异的级别顺序,以及寻找到什么程度,而无非是一个一般的指示,即我们应当寻找这种级别顺序。
如果我们把现在列举的这些原则按照其顺序加以安置,以便让它们符合经验的应用,那么,系统统一性的各原则就会顺序如下:杂多性、亲缘性和统一性,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被当做其完备性已达最高程度的理念。理性以首先被运用于经验的知性知识为前提条件,按照远远超出经验所能及的理念来寻找知性知识的统一性。虽然有其差异却服从统一性原则的杂多的亲缘性并不仅仅涉及事物,而是更多得多地涉及事物的纯然属性和力量。因此,如果举例来说,行星的轨道通过一种(尚未完全纠正的)经验作为圆形的被给予我们,而我们发现了种种差异,那么,我们就在能够按照一种稳定的规律通过无限多的中间程度把圆形改变成为这些偏离运转中的一种东西里面猜测这些差异,也就是说,不是圆形的行星运动将或多或少地接近圆形的属性,并且成为椭圆。彗星表现出其轨道的一种更大的差异,因为它们(就观察所及)甚至不以圆形返回,然而我们猜想一种抛物线状的运转,它毕竟与椭圆有亲缘性,而且如果椭圆的长轴延伸得很长,在我们的一切观察中就能够与椭圆没有差别。这样,我们就按照那些原则的指导达到了这些轨道在其形状上的属的统一性,但因此又进一步发现它们的运动的一切规律之原因的统一性(引力);由此出发,我们之后又扩大了自己的战果,还力图从同一个原则出发来说明一切差异和表面上对那些规则的偏离,最终甚至附加上多于经验在某个时候能够证实的东西,亦即按照亲缘性的这些规则本身设想双曲线状的彗星轨道,这些天体以这些轨道完全离开我们的太阳系,并且在它们从一个太阳到另一个太阳的时候,在它们的运转中把一个对我们来说无边无际而又通过同一种运动力联系在一起的宇宙体系的更遥远的各部分结合起来。
就这些原则而言值得注意且我们也惟一探讨的是:它们看起来是先验的,而且虽然它们所包含的是供理性的经验性应用遵循的纯然理念,理性的经验性应用只能仿佛是渐近线状地、也就是说仅仅接近地遵循它们,永远也达不到它们,但它们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还是有客观的、但不确定的有效性,并且充当可能经验的规则,也实际上在加工经验时被用做启迪性的原理而取得很大的成功,但人们毕竟不能完成对它们的一种先验的演绎,如上面所证明,这在理念方面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
在先验分析论中,我们曾根据知性的原理把力学原则作为直观的纯然范导性原则与就直观而言是建构性的数学原则区别开来。尽管如此,上述力学的规律就经验而言却当然是建构性的,因为它们使任何经验无之则不成立的概念成为先天可能的。与此相反,纯粹理性的各原则甚至就经验性概念而言也不是建构性的,因为不能给予它们任何相应的感性图型,因此它们不能有任何具体的对象。如果我放弃把这些原则当做建构性原理的这样一种经验性的应用,我想,尽管如此,怎样才能仍保证一种范导性的应用,并随之保证一些客观的有效性呢?而且这种应用能够有什么意义呢?
知性对于理性来说构成一个对象,正如感性对于知性来说构成一个对象一样。使一切可能的经验性的知性行动的统一性成为系统的,乃是理性的工作,就像知性通过概念把显象的杂多联结起来并置于经验性的规律之下一样。但是,没有感性图型的知性行动是不确定的;同样,理性的统一性在知性系统地联结其概念所应当隶属的条件和这种结合的程度方面也是就自身而言不确定的。然而,尽管对于一切知性概念完全的系统统一性来说,不能在直观中找到任何图型,但毕竟能够而且必须有这样一种图型的类似物被给予,这个类似物就是知性知识在一个原则中的划分和统一的极大值的理念。因为只要除去提供不确定的杂多性的制约条件,极大者和绝对必然者是可以确定地设想的。因此,理性的理念就是感性图型的一个类似物,但区别在于,把知性概念运用于理性图型,却并不(就像把范畴运用于其感性图型那样)是对象本身的一种知识,而仅仅是一切知性应用的系统统一性的一条规则或者原则。现在,既然为知性先天地确立其应用的完全统一的任何原理也都——尽管只是间接地——适用于经验的对象,所以理性的各原理就对象而言也将有客观的实在性;但这不是为了根据它们规定某种东西,而仅仅是为了显示一种行事方式,知性的经验性的和确定的经验应用按照这种行事方式就能够与自身完全一致,因为它被与完全统一性的原则尽可能地联系起来并由此推导出来。
一切不是得自客体的性状、而是得自理性在该客体的知识之某种可能的完善性方面的旨趣的主观原理,我都称之为理性的准则。这样,就有一些思辨理性的准则,它们所依据的仅仅是理性的思辨旨趣,尽管可能看起来它们好像是客观的原则。
如果纯然的范导性原理被视为建构性的,那么,它们就可能作为客观的原则而自相冲突;但是,如果人们把它们仅仅视为准则,那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冲突,而纯然是理性的一种造成思维方式之分离的不同旨趣罢了。事实上,理性只有一种统一的旨趣,而它的种种准则的冲突则只不过是满足这种旨趣的种种方法的差异和相互限制罢了。
以这样的方式,在这一个玄想家这里就可能更偏重于杂多性(依据特殊性的原则),而在那一个玄想家那里则可能更偏重统一性(依据集合性的原则)。二者中的每一个都相信自己的判断乃出自对客体的洞见,但毕竟都是把它仅仅建立在对两个原理的某一个的或大或小的偏执之上的;这两个原理没有一个依据的是客观的根据,而是仅仅依据理性的旨趣,因此称它们为准则就会比称它们为原则更好。如果我发现有识之士们因为人、动物或者植物乃至矿物体的特征而相互争论,既然一些人例如假定特殊的、根据在于起源的民族特性,或者还假定各家族、各种族有被决定的和遗传的差别等等,而另一些人则相反,认为自然在这方面所做的投资是完全一样的,一切区别所依据的仅仅是外在的偶然性,那么,为了理解这对象对双方来说隐蔽得太深,以至于他们不能从对客体的本性的洞识出发来说话,我只需考虑对象的性状就可以了。这无非是理性的双重旨趣,其中一方醉心于或者偏爱一种旨趣,而另一方则醉心于或者也偏爱另一种旨趣,因此是自然的杂多性或者自然的统一性两种准则的差异;这两种准则是极易调和的,但只要把它们视为客观的洞识,它们就不仅造成争执,而且造成长期阻碍真理的障碍,直到找出一种办法调和有争议的旨趣并使理性在这方面感到满足为止。
对于被如此广为征引的、由莱布尼茨提出并由博奈特杰出地修订的造物之连续阶梯的规律的维护或者攻击也是同样的情形。它无非是对依据理性旨趣的亲合性原理的一种遵循;因为对自然的安排的观察和洞识根本不能把这一规律当做客观的主张提供出来。这样一个阶梯的各级,如同经验能够向我们说明的那样,彼此相距太远,而我们的自以为微小的差别通常在自然中却是如此宽阔的鸿沟,以至于根本不能指望这样的观察(尤其是鉴于事物的一种巨大的杂多性,因为找出某种相似性或者接近,必然总是容易的事情)当做自然的意图提供任何东西。与此相反,按照这样一种原则在自然中寻找秩序的那种方法,以及把自然中的这样一种秩序——虽然在何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尚不确定——在根本上视为有根有据的那种准则,当然是理性的一条合法的和杰出的范导性原则,但它作为这样一条原则却比经验或者观察能够与它比肩行走的远得多,它毕竟没有规定某种东西,而是给理性指明了达到系统的统一性的道路。
论人类理性的自然辩证法的终极意图
纯粹理性的种种理念就自身而言永远不可能是辩证的,相反,只有它们的纯然滥用才必然使得从它们给我们产生一种骗人的幻相;因为它们是通过我们理性的本性被给予我们的,而我们的思辨的一切权利和要求的这一至上法庭却不可能自己包含着源始的欺骗和幻象。因此,它们也许在我们理性的自然禀赋中有其正当的和合目的的规定。但是,一帮玄想家却照例喊叫理性的不和谐和矛盾,攻讦他们自己不能看透其最内在计划的统治,而他们其实应当把自己的存续、乃至使他们有能力责难和谴责这种统治的文化,都归功于这种统治的良好影响。
不对一个先天概念进行过先验的演绎,人们就不能可靠地使用它。纯粹理性的种种理念不允许范畴所允许的那种演绎;但是,如果他们应当至少有一些——哪怕是不确定的——客观的有效性,并且不仅仅表现空的思想物(entia rationis ratiocinantis[进行推论的理性的存在者])的话,那就绝对必须有一种它们的演绎是可能的,即使它远远不同于人们对范畴能够采取的那种演绎。这是纯粹理性的批判工作的完成,而我们现在就想这样做。
某物是作为一个绝对的对象还是作为一个理念中的对象被给予我的理性,这是有很大区别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我的概念去规定对象;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实际上只是一个图型,没有一个对象被直接加给它,就连以假设的方式也不行,相反,它仅仅被用来让我们凭借与这个理念的关系根据其系统的统一性来表现其他对象,从而间接地表现它们。例如我说,一个最高理智的概念是一个纯然的理念,也就是说,它的客观实在性不应当在于它直截了当地与一个对象相关(因为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就会不能为其客观的有效性辩解),而是在于它仅仅是一个一般事物的概念按照最大的理性统一性的条件安排的图型,这个图型只被用来在我们理性的经验性应用中保持最大的系统统一性,因为人们仿佛是从这个理念的想象出来的对象中推导出经验的对象的,理念的想象出来的对象仿佛是经验的对象的根据或者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就说:必须这样来看待世界的种种事物,就好像它们从一个最高的理智获得其存在似的。以这样的方式,理念真正说来只是一个启迪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明示性的概念,它所说明的不是一个对象有什么性状,而是我们应当如何在它的引导下去寻找一般经验的对象的性状和联结。于是,如果人们能够指出,尽管三种先验理念(心理学的、宇宙论的和神学的理念)并不直接同任何与它们相应的对象及其规定相关,但理性的经验性应用的所有规则根据这样一个理念中的对象的预设而导致系统的统一性,并在任何时候都扩展经验的知识,但永远也不与经验的知识相悖,那么,按照诸如此类的理念行事,就是理性的一条必然的准则。而这就是思辨理性所有理念的先验演绎,不是作为我们的知识扩展到多于经验所能给予的对象的建构性原则,而是作为一般经验性知识的杂多之系统统一性的范导性原则,经验性知识由此在自己的界限之内,与没有这样的理念、仅仅通过知性原理的应用所可能发生的相比,将得到更多的培植和纠正。
我想把这一点讲得更清楚。依据上述作为原则的理念,第一(在心理学中),我们按照内部经验的导线,如此联结我们心灵的所有显象、行动和感受性,就好像心灵是一个以人格的同一性持久(至少在活着时)实存的单纯实体似的,尽管这个实体的种种状态——肉体的种种状态只是作为外部条件属于它们——是不断地变易的。第二(在宇宙论中),我们必须在这样一个永远不会完成的探究中追踪外部自然显象和内部自然显象的种种条件,就好像这种探究自身就是无限的和没有一个最初的或者至上的环节似的,尽管我们因此而在一切显象之外并不拒绝显象的纯然理知的最初原因,但毕竟绝不可以把它们纳入自然解释的联系,因为我们根本不认识它们。最后第三,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属于可能经验的联系,我们都必须(就神学而言)这样看待它们,就好像这种经验构成一个绝对的、但完全依赖性的、始终还在感官世界内部有条件的统一性似的,但同时,毕竟又好像一切显象的总和(感官世界自身)在其自己的范围之外有一个惟一的、至上的和极为充足的根据,也就是说,有一个仿佛独立的、源始的和创造性的理性似的;与这个理性相关,我们在我们的理性的经验性应用的最大扩展中这样来调整这种应用,就好像对象本身是从一切理性的那个原型产生出来的似的。这就是说:不是从一个单纯的、能思维的实体推导出灵魂的内部显象,而是按照一个单纯的存在者的理念把那些显现相互推导出来;不是从一个最高的理智推导出世界秩序及其系统的统一性,而是从一个极为智慧的原因得到规则,按照这种规则,理性在联结世界中的原因和结果时为达到自己的满意就能够得到最好的应用。
现在,没有丝毫东西阻碍我们把这些理念也假定为客观的和实体性的,惟独除了宇宙论的理念;在宇宙论的理念中,如果理性想实现它们,就会遇到一种二论背反(心理学的理念和神学的理念根本不包含诸如此类的二论背反)。因为在心理学的理念和神学的理念中不包含任何矛盾。因此,怎么会有人能够与我们争论,否认它们的客观实在性,因为关于它们的可能性,他为否定它们与我们为肯定它们,所知道的是同样地少!尽管如此,为了假定某种东西,仅仅没有积极的障碍与之相悖是不够的。而且不能容许我们仅仅根据欲完成其工作的思辨理性的信誉,就把超越我们的一切概念——虽然不与我们的任何一个概念相矛盾——的思想存在者当做现实的和确定的对象来采用。因此,不应当就自身而言来对待它们,而是只承认它们作为一切自然知识的系统统一性之范导性原则的图型的实在性,因而它们应当只是作为现实事物的类似物、而不是作为现实事物自身被奠定为基础。我们从理念的对象那里取消了限制我们知性概念的条件,但也只有这些条件才使我们有可能关于某一个事物形成一个确定的概念。而现在,我们设想一个某物,关于它就自身而言是什么,我们根本没有任何概念,但我们对此毕竟设想与显象之总和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与显象相互之间所拥有的关系是类似的。
如果我们据此假定这样一些理想的存在者,则我们真正说来并没有把我们的知识扩展到可能经验的客体之外,而是仅仅通过系统的统一性扩展了可能经验的经验性统一性;理念给我们提供的是系统统一性的图型,因而理念不被视为建构性的原则,而是仅仅被视为范导性的原则。因为我们设定一个与理念相应的事物、一个某物或者现实的存在者,由此并不是说,我们想用超验的概念扩展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因为这个存在者只是在理念中、而不是就自身而言被奠定为基础,因而只是为了表达对我们来说应当充当理性的经验性应用之准绳的系统统一性,而关于这种统一性的根据或者这样一个存在者的内在属性是什么,当做原因来依据的是什么,毕竟没有澄清什么东西。
这样,纯然的思辨理性关于上帝给予我们的先验的和惟一确定的概念,在最精确的意义上就是理神论的;也就是说,理性甚至没有给予这样一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而是仅仅给予了关于某物的理念,一切经验性的实在性都把自己最高的和必然的统一建立在这个某物之上,而我们也只能按照一个根据理性的规律就是一切事物的原因的现实实体的类比来思维这个某物;只要我们着手在任何地方都把它当做一个特殊的对象来思维,而不是宁可满足于理性的范导性原则的纯然理念,把思维的一切条件的完成当做对人类的知性来说超验的东西置于一旁;后者与我们知识中的一种完全系统的统一性的意图是无法共存的,至少理性并没有为这种意图设置限制。
因此所发生的事情就是:如果假定一个属神的存在者,则我虽然无论是对于它的最高完善性的内在可能性、还是对于它的存在的必然性,都没有丝毫的概念,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毕竟能够满足于所有其他涉及偶然的东西的问题,而且就理性的经验性应用中应当查清的最大统一性而言能够给理性以最完美的满足,但并不是就这个预设本身使理性满足;这说明,使理性有权利从一个远远处于它的领域之外的点出发来由此在一个完备的整体中考察它的对象的,是理性的思辨旨趣,而不是它的洞识。
这里表现出在同一个预设那里思维方式的一种差别,这种差别相当细微,尽管如此,在先验哲学中却十分重要。我可以有充足的根据相对地假定某种东西(suppositio relativa[相对的假定]),但却没有权限绝对地假定它(suppositio absoluta[绝对的假定])。如果所涉及的是一条范导性的原则,这种区分是对的;我们虽然认识它就自身而言的必然性,但却根本不认识这种必然性的源泉,而我们假定一个至上的根据,仅仅是为了与——例如——当我把一个与纯然而且先验的理念相应的存在者设想为实存着的的时候相比,更为确定思维原则的普遍性。在后一种情况下,我绝不能就自身而言假定这个事物的存在,因为使我能够确定地设想某一个对象的那些概念,都达不到这一点,而我的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则被这个理念本身所排除。实在性、实体性、因果性的概念,甚至存在中的必然性的概念,除了使一个对象的经验性知识成为可能的用途之外,根本没有规定某一个客体的意义。因此,它们虽然能够被用于解释感官世界中的事物的可能性,但却不能被用于解释一个世界整体本身的可能性,因为这个解释根据必然在世界之外,从而不是一个可能经验的对象。现在,尽管如此相对于感官世界我仍然可以假定这样一个不可把握的存在者,一个纯然理念的对象,尽管不能就自身而言就假定它。因为如果我以一个理念(系统的完备的统一性的理念,我马上就要更确定地谈到它)为我的理性的最大可能的经验性应用的基础,这个理念尽管为了使经验性的统一接近最大可能的程度而是绝对必要的,就自身而言,永远不能在经验中得到恰切的表现,那么,我将不但有权利、而且也不得不实现这个理念,也就是说,给它设定一个现实的对象,但只是作为一个我就自身而言根本不认识的某物,而且我把这个某物当做那种系统的统一性的根据,与系统的统一性相联系把类似于经验性应用中的知性概念的那些属性赋予它。因此,我将按照世界中的实在性、实体性、因果性和必然性的类比来设想一个在最高的完善性中拥有这一切的存在者,而且由于这个理念所依据的仅仅是我的理性,就能够把这个通过最大的和谐和统一的理念而是世界整体之原因的存在者设想成为独立的理性,以至于我删除一切限制这一理念的条件,仅仅是为了在这样一个始基的庇护下使世界整体中杂多的系统统一性成为可能,并借助这种统一性使最大可能的经验性的理性应用成为可能,因为我是这样看待所有的结合的,就好像它们是一个最高理性的安排似的,而我们的理性只不过是这个最高理性的一个模糊的摹本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完全通过真正说来仅仅在感官世界才有其应用的概念来设想这个最高的存在者;但是,既然我只是相对地使用那个先验的预设,也就是说,它应当提供最大可能的经验统一的基底,所以我完全可以通过仅仅属于感官世界的那些属性来思维一个我与世界区别开来的存在者。因为我绝不要求也没有权利要求按照我的理念的这个对象就自身而言所可能是的东西来认识它;为此我并没有概念,甚至实在性、实体性、因果性的概念,就连存在中的必然性的概念,如果我以此斗胆超越到感官的领域之外,就也都失去了一切意义,是概念的空洞名称而没有任何内容。我设想一个就自身而言根本不为我所知的存在者与世界整体的最大的系统统一性的关系,仅仅是为了使这个存在者成为我的理性的最大可能的经验性应用之范导性原则的图型。
如果我们把自己的目光投向我们理念的先验对象,我们就会看到,我们不能按照实在性、实体性、因果性等等的概念来就自身而言预设它的现实性,因为这些概念对完全有别于感官世界的某种东西没有丝毫的用处。因此,理性关于一个最高的存在者是至上的原因的假设纯然是相对的,是为了感官世界的系统统一性而设想的,纯然是理念中的某物,关于它就自身而言是什么,我们没有任何概念。由此也就说明,何以我们虽然与实存着被给予感官的东西相关而需要一个就自身而言必然的元始存在者,但却绝不能对这个存在者及其绝对的必然性有丝毫的概念。
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可以把整个先验辩证论的结果展现在眼前,精确地规定纯粹理性各理念的终极意图了。这些理念只是由于误解和不谨慎才成为辩证的。纯粹理性实际上除自身之外不涉及任何东西,也不能有别的事务,因为被给予它的不是要达到经验概念之统一的对象,而是要达到理性概念亦即在一个原则中的联系之统一的知性知识。理性的统一性是体系的统一性,而这种系统的统一性并不是客观地充当理性的一个原理,来把理性扩展到对象上,而是主观地充当理性的准则,来把理性扩展到对象的一切可能的经验性认识上。尽管如此,理性能够给予经验性的知性应用的那种系统联系,仍然不仅促进这种应用的扩展,而且同时还保障这种应用的正确性;这样一种系统的统一性的原则也是客观的,但却以不确定的方式是客观的(principium vagum[不确定的原则]);不是作为建构性的原则,使人就它的直接对象而言规定某种东西,而是作为纯然范导性的原则和准则,通过开辟知性不认识的新道路来无限地(不确定地)促进和加强理性的经验性应用,而在这方面绝不与经验性应用的规律有丝毫的抵触。
但是,理性除了给予自己的理念以一个对象之外,不能以别的方式思维这种系统的统一性;但这个对象却不能通过任何经验被给予,因为经验永远不给予一个完美的系统统一性的实例。这个理性存在者(ens rationis ratiocinatae[推论出来的理性的存在者])虽然是一个纯然的理念,因而并不绝对地、就自身而言被假定为某种现实的东西,而是仅仅或然地被当做基础(因为我们不能通过任何知性概念达到它),以便如此看待感官世界种种事物的一切联结,就好像它们在这个理性存在者里面有其根据似的,但却仅仅是为了在此之上建立系统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对于理性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虽以所有的方式促进经验性的知性知识,却绝不能妨碍这种知识。
如果有人把这个理念视为主张、哪怕仅仅是预设一个现实的事物,想把系统的世界状态的根据归之于该事物,那就立刻误解了这个理念的意义;毋宁说,系统的世界状态的这个避开我们概念的根据就自身而言具有什么样的性状,人们是让它悬而未决的,而且仅仅为自己把一个理念设定为观测点,惟有从这观测点出发,人们才能展开那个对于理性来说如此根本的、对于知性来说如此有利的统一性;一言以蔽之:这个先验的事物纯然是那个范导性原则的一个图型,理性通过它尽其所能地把系统的统一性扩展到一切经验。
我自己,纯然作为能思维的本性(灵魂)来看,就是这样一个理念的第一个客体。如果我想寻找一个能思维的存在者自身以之实存的属性,我就必须审问经验,我甚至不能把所有范畴中的任何一个运用于这个对象,除非在范畴的图型在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情况下。但我绝不因此就达到内感官的一切显象的一种系统的统一性。因此,理性采用一切思维的经验性统一的概念来取代不能引导我们走远的经验概念(关于灵魂实际上是什么的概念),并通过把这种统一思维成为无条件的和源始的,来用这个概念形成关于一个单纯的实体的理性概念(理念),这个实体就自身而言是不变的(人格上同一的),与它之外的其他事物处于共联性之中;一言以蔽之:关于一个单纯的、独立的理智的理性概念。但在这里,它所关注的无非是说明灵魂的显象时的系统统一性的原则,即把一切规定视为在一个惟一的主体之中的,把一切力量尽可能地视为从一个惟一的基本力量派生的,把一切变迁视为属于同一个持久的存在者的各种状态的,并且把空间中的一切显象表现为完全有别于思维的行动的。实体的那种单纯性等等应当只是这种范导性原则的图型,不是被预设得好像它是灵魂属性的现实根据似的。因为这些灵魂属性也可以依据完全不同的根据,这种根据我们根本不认识,就像我们真正说来也不能通过这些假定的谓词就自身而言认识灵魂一样,尽管我们想让它们对灵魂绝对有效;因为它们构成一个纯然的理念,这个理念是根本不能具体地表现的。从这样一个心理学的理念中,只要人们小心不要让人把它视为某种多于纯然的理念、亦即仅仅相对于我们灵魂的显象方面系统的理性应用的东西,能够产生的就只有好处。因为在这里,没有完全属于另类的有形显象的经验性规律混杂进对仅仅属于内感官的东西的解释;这里不允许有关于灵魂的产生、毁灭和轮回等等的虚妄假说;因此,对内感官的这一对象的考察是完全纯粹地、不混杂异类属性地进行的,此外,理性的研究集中在尽可能地把这一主体中的解释根据引导到一个惟一的原则之上;凡此种种,都是通过这样一个图型——它好像是一个实在的存在者似的——极佳地、甚至独一无二地实现的。除了一个范导性的概念的图型之外,这个心理学的理念也不能意味着任何别的东西。因为如果我也只是想问,灵魂是否就自身而言具有精神的本性,那么,这个问题就根本没有意义。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概念,我不仅去除了有形的本性,而且也完全去除了一切本性,也就是说,去除了任何一个可能经验的一切谓词,从而去除了为这样一个概念设想一个对象的一切条件,但毕竟惟有给它设想一个概念,才使得人们说它有一种意义。
纯然思辨理性的第二个范导性理念是一般的世界概念。因为自然真正说来只不过是惟一被给予的使理性需要范导性原则的客体罢了。这个自然是双重的:要么是能思维的自然、要么是有形体的自然。然而对于后者来说,要根据其内在的可能性来思维它,也就是说,要规定范畴在它上面的应用,我们并不需要任何理念,亦即不需要任何超越经验的表象;就它来说,也没有任何理念是可能的,因为在这里只以感性直观为指导,而不像在心理学的基本概念(自我)中那样,后者先天地包含着思维的某种形式,亦即思维的统一性。因此,对于纯粹的理性来说,给我们剩下来的无非是一般而言的自然和自然中符合某一个原则的条件的完备性。这些条件的序列在推导它的各环节方面的绝对完备性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虽然在理性的经验性应用中永远不能完全实现,但毕竟被用做我们就这一序列而言应当如何行事的规则,也就是说,在解释被给予的显象时(在回溯或者上溯中)应当如此行事,就好像序列自身是无限的亦即in indefinitum[不限定的]似的;但是,在理性本身被视为进行规定的原因的地方(在自由中),因而就实践原则而言,则要如此行事,就好像我们面临的不是感官的客体,而是纯粹知性的客体似的;在这里,条件不能再被设定在显象的序列中,而是被设定在该序列之外,而各种状态的序列就好像可以被看做绝对地(通过一个理知的原因)开始似的;凡此种种都证明,宇宙论的理念无非是范导性的原则罢了,并且远远不是仿佛建构性地设定这样一些序列的一个现实的总体性。其余的东西人们可以参见纯粹理性的二论背反之下的相关部分。
纯粹理性的第三个理念包含着对一个存在者——作为一切宇宙论序列的惟一的和极为充足的原因——的一种纯然相对的假定,它是关于上帝的理性概念。我们没有丝毫的根据来绝对地假定(就自身而言假定)这一理念的对象;因为如果没有一个世界,惟有与它相关这一假定才能是必然的,还有什么使我们能够、或者哪怕仅仅使我们有权利相信或者主张一个存在者具有最高的完善性、而且在其本性上是绝对必然的呢?而在这里清楚地表现出,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理念,与所有其他思辨理念一样,所想说的无非是:理性要求按照一个系统的统一性的原则来看待世界的一切联结,因而就好像它们全都产生自作为至上的和极为充足的原因的一个惟一的、无所不包的存在者似的。由此可见,理性在这里引以为意图的,只能是它自己在扩展它的经验性应用时的形式规则,而绝不是一种超越经验性应用的一切界限的扩展,所以,在这一理念之下没有隐藏着任何其针对可能经验的应用的建构性原则。
仅仅依据理性概念的那种最高的形式统一性,是事物的合目的的统一性,而且理性的思辨旨趣使得有必要如此看待世界上的一切安排,就好像它出自一个至高无上的理性的意图似的。也就是说,这样一个原则为我们被运用于经验领域的理性打开了全新的视域,即按照目的论的规律来联结世界的种种事物,并由此达到事物最大的系统统一性。因此,一个至上的理智是世界整体的独一无二的原因这一预设——当然仅仅在理念中——在任何时候都对理性有用,而永远不会有损。因为如果我们就地球的形状(圆而有点扁平的形状(地球的球状带来的好处是尽人皆知的;但却很少有人知道,惟有它作为回转椭球的扁率才防止了下面这种情况,即如果地球在赤道上的隆起不是一座如此巨大的山脉,任何其他山脉的推动都绝不能显著地改变它相对于地轴的位置的话,那么,陆地的凸起、或者也许还有由地震堆砌的较小的山就将不断地并且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就可观地移动地球的轴。而人们毕竟是毫不迟疑地从地球过去液态团块的均衡来解释这一智慧的安排的。——康德自注))、山脉和海洋的形状而言预先假定纯属一个创造者的智慧意图,那么,我们沿着这条道路就能够得出大量的发现。只要我们停留在这个作为一条纯然范导性的原则的预设上,那么,即便是失误也无损于我们。因为能够由此产生的事情充其量也不过是,在我们期望一种目的论的联系(nexusfinalis[目的的联系])的地方,只发现一种机械的或者物理的联系(nexus effectivus[效果的联系]),由此我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只是没有多发现一种统一性,但并没有损害理性在其经验性应用中的统一性。但即便是这种横阻也不能在普遍的和目的论的方面影响规律本身。因为尽管一个解剖学家在把一个动物躯体的某一肢体与一个目的联系起来,而人们能够清楚地指出从中不能得出这个目的时,能够被证明犯了一个错误,但是,毕竟也完全不可能在一个实例中证明一种自然安排——无论它是什么样的自然安排——完全没有任何目的。因此,就连(医生们的)生理学也通过仅仅由纯粹理性提供的原理来如此扩展它关于一个有机物体的结构的目的那十分有限的经验性知识,以至于人们在这里毫无顾忌地假定,动物身上的一切都有其用途和适当的意图,这种假定获得了一切明智之士的赞同;这种预设如果应当是建构性的,就远远地超过了迄今的观察所能够给予我们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它无非是理性的一条范导性的原则,为的是凭借至上世界原因的合目的的因果性的理念,就好像这个世界原因作为最高的理智按照最智慧的意图是一切事物的原因似的,来达到最高的系统统一性。但是,如果我们忽视对理念的这种限制,即限制在纯然的范导性应用上,那么,理性就被以如此多种多样的方式导入歧途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就离开了毕竟必然包含着它的行程标志的经验基地,冒险越过它走向不可理解不可探究的东西,在此高度上它必然头脑晕眩,因为它从这种东西的观测点出发,发现自己被完全断绝了一切与经验一致的应用。
由人们不仅范导性地、而且(这是与一个理念的本性相悖的)建构性地使用一个最高的存在者的理念所产生的第一个错误就是怠惰的理性(ignava ratio)(古代辩证法家就是这样称谓一种错误推论的,这种错误推论如下:如果你命中注定从这场病中痊愈,那么,无论你是否就医,你都将痊愈。西塞罗说道,这种推论方式之所以获得这一名称,乃是因为如果人们遵照它,在人生中就根本没有给理性剩下任何应用了。就是出自这一原因,我用这同一个名称来命名纯粹理性的这一诡辩论证。——康德自注)。任何原理,使得人们把自己的自然研究——无论在什么地方——视为已绝对完成,因而理性开始歇息,就好像它已经完全成就了自己的工作似的,人们都可以这样称谓它。因此,即便是心理学的理念,如果它被当做一个建构性的原则用于解释我们的灵魂的显象,此后被用于把我们对这个主体的知识扩展到一切经验之外(扩展到其死后的状态),就虽然使理性感到很惬意,却也完全败坏和毁灭了理性根据经验的指导所做的一切自然应用。独断的唯灵论者就是这样从他相信在自我中直接知觉到的能思维的实体的统一性出发来解释历经各种状态的一切变迁而常驻不变的人格统一性,从我们思维主体的非物质本性的意识出发来解释我们对于在我们死后才应当发生的事情的旨趣,等等,摆脱了从物理的解释根据出发对我们的这些内在显象的原因的一切自然研究,因为他仿佛是通过一种超验理性的命令为了自己的安逸而忽视经验的内在知识源泉,但却是损害了一切洞识。这种有害的后果在我们关于一个最高理智和错误地建立在这种理智之上的神学自然体系(自然神学)的理念的独断论那里更为清晰地映入眼帘。因为在这里,所有在自然中显露出来的、经常只是由我们本身为此制造的目的被用来使我们在对自然的研究中轻松惬意,也就是说,不是在物质的机械性的普遍规律中去寻找原因,而是直截了当地诉诸最高智慧的无法探究的意旨,并且在摆脱理性的应用的情况下,把理性的努力视为已经完成了的;其实,除了在自然的秩序和变化的序列根据其内在的和普遍的规律为我们提供一根导线的地方之外,理性的应用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一根导线。如果我们不仅从目的的观点出发考察一些自然的部分,例如陆地的分布及其结构、山脉的性状及其位置、或者哪怕是植物王国和动物王国里的有机组织,而且还与一个最高理智相关使自然的这种系统的统一性成为完全普遍的,这种错误就可以避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按照普遍的自然规律以一种合目的性为基础,没有特殊的安排是这些规律的例外,而是或多或少可认识地由它们为我们标识出来;我们有一种目的论联结的系统统一性的范导性原则,但我们并不事先规定这种联结,而只可以在对这种联结的期待中按照普遍的规律追寻自然机械论的联结。因为只有这样,合目的的统一性的原则才在任何时候都扩展经验方面的理性应用,而不是在某一种情况下损害它。
由对上述系统统一性的原则的误解而产生的第二个错误,是颠倒了的理性(perversa ratio,υστεπον προτεπον rationis)的错误。系统统一性的理念应当只被用来作为范导性的原则在事物的结合中按照普遍的自然规律来寻找这种统一性,并且在沿着经验性的道路能够发现某种东西的程度上,也相信人们接近了其应用的完备性,尽管人们永远达不到这种完备性。人们不是这样,而是把事情颠倒过来,并且从把合目的的统一性的原则的现实性当做实体性的而奠定为基础,即把这样一个最高理智的概念奠定为基础开始,因为这个概念就自身而言是完全不可探究的,是以神人同形同性论的方式规定的,并且强横专擅地把种种目的强加给自然,而不是合理地沿着物理学研究的道路寻找它们,以至于不仅本来只应当被用于按照普遍的规律补充自然统一性的目的论如今毋宁说导致取消这种统一性,而且理性也为此损失了自己的目的,即按照这条原则从自然出发证明这样一个理智的至上原因的存在。因为如果人们不能在自然中先天地预设最高的合目的性,即预设它属于自然的本质,那么,又想怎样要求人们去寻找它,并沿着它的阶梯接近作为一种必然的、从而可以先天地认识的完善性的一个创造者的最高完善性呢?范导性原则要求绝对地预设作为不仅经验性地被认识、而且先天地——尽管还不确定地——被预设的自然统一性的系统统一性,因而是预设为出自事物的本质的。但是,如果我事先以一个最高的进行安排的存在者作为基础,那么,自然统一性实际上就被取消了。因为它对于事物的本性来说是完全异己的和偶然的,也不能从事物的普遍规律出发来认识。因此就产生了一种错误的循环论证,因为人们预设了本来应当证明的东西。
把自然的系统统一性的范导性原则当做一个建构性的原则,并且实体性地把仅仅在理念中被奠定为理性的一致应用之基础的东西预设为原因,这就叫做使理性混乱。自然的研究仅仅遵循自然原因的链环按照自然原因的普遍规律走自己的路,尽管按照创造者的理念,但却不是为了从创造者推导出它到处追查的合目的性,而是为了从这种在自然事物的本质中、可能的话也在一切事物的本质中寻找的合目的性出发,从而把创造者的存在认识为绝对必然的。无论这后一件事是否能够成功,这个理念始终是正确的,而且它的应用只要被限制在一个纯然范导性的原则的条件上,也就同样是正确的。
完全的合目的的统一性就是完善性(绝对地来看)。如果我们不是在构成经验亦即我们一切客观有效知识的整个对象的事物之本质中,从而不是在普遍的和必然的自然规律中找到它,那么,我们还想怎样由此恰恰推论到一个作为一切因果性之起源的元始存在者的最高的、绝对必然的完善性的理念呢?最大的系统统一性,因而也是合目的的统一性,是人类理性的最大应用的学校,甚至是它的可能性的基础。因此,这种统一性的理念是与我们理性的本质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故而,恰恰这一个理念,对我们来说是立法的,于是,假定一个与它相应的立法的理性(intellectus archetypus[作为原型的理智]),把它作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从它能够推导出自然的一切系统的统一性,就是十分自然的了。
我们借讨论纯粹理性的二论背反之机已经说过:纯粹理性所提出的一切问题都必须是绝对可回答的,而且在这里不能允许以我们知识的局限为借口(这种借口在许多自然问题中是既不可避免又合情合理的),因为在这里,给我们提出的并不是关于事物本性的问题,而是仅仅由理性的本性提出并且仅仅关于理性的内部结构的问题。现在,我们能够就纯粹理性最为关切的两个问题来证实这种乍一看颇为鲁莽的主张,并由此全部完成我们对纯粹理性的辩证法的考察。
第一,如果有人问道(就一种先验神学而言(前面关于心理学理念及其作为纯然范导性的理性应用之原则的本真规定所说过的东西,使我无须再详尽地讨论实体性地表现内感官的一切杂多性的那种系统统一性所依据的先验幻觉了。这方面的行事方式与神学理想方面的批判所遵循的行事方式十分类似。——康德自注)):是否存在着某种与世界有别的东西按照普遍的规律包含着世界秩序及其联系的根据,那么回答就是:毫无疑问。因为世界是一个显象的大全,所以它必定是显象的一个先验的、仅仅对纯粹知性来说可思的根据。第二,如果问题是:这个存在者是否是实体,是否具有最大的实在性,是否是必然的,等等,那么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根本没有意义。因为我试图关于这样一个对象形成一个概念所凭借的一切范畴,除了经验性的应用之外都别无用途,而且在它们不是被运用于可能经验的客体,即不是被运用于感官世界时,就根本没有意义。除了这个领域之外,它们只是人们所承认的概念的名称,但人们由此也不能理解任何东西。最后第三,如果问题是:我们是否可以至少按照与经验对象的一种类比来思维这个与世界有别的存在者,那么回答是:当然,但只是作为理念中的对象,而不是实在性中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是就它是世界安排的系统统一性、秩序和合目的性——理性必须把这些东西作为其自然研究的范导性原则——的一个不为我们所知的基底而言的。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在这一理念中毫不畏惧地、无可指责地允许某些有益于上述范导性原则的神人同形同性论。因为它始终只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根本不直接与一个和世界有别的存在者相关,而是与世界的系统统一性的范导性原则相关,但惟有凭借这种统一性的一个图型,即一个至上的理智,它按照智慧的意图而是世界的创造者。由此而被思维的,应当不是世界统一性的这个始基就自身而言是什么,而是我们应当如何相对于理性在世界事物方面的系统应用来利用这个始基,或者毋宁说利用它的理念。
但以这样的方式,我们就能够(如果有人继续追问的话)假定一个惟一的、智慧的和万能的世界创造者了吗?毫无疑问,不仅仅是如此,而是我们必须假定这样一个世界创造者。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把自己的知识扩展到可能经验的领域之外了吗?绝对没有。因为我们只是预设了一个某物,关于它就自身而言是什么(一个纯然先验的对象),我们根本没有任何概念;但是,在与我们研究自然时必须预设的世界大厦的系统的、合目的的秩序的关系中,我们只是按照与一个理智(一个经验性的概念)的类比来思维那个不为我们所知的存在者,也就是说,就以那个存在者为根据的种种目的和完善性而言,恰恰把按照我们理性的条件能够包含着这样一种系统统一性的根据的那些属性赋予它。因此,这个理念相对于我们理性的世界应用而言是完全有根有据的。但如果我们想赋予它绝对客观的有效性,则我们就会忘记我们所思维的仅仅是一个理念中的存在者;而由于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是从一个根本不能通过世界考察来规定的根据开始的,我们就会由此不能与经验性的理性应用相适合地运用这一原则。
但(如果有人进一步追问)以这样的方式,我可以在理性的世界考察中运用一个最高的存在者的概念和预设吗?可以,真正说来这个理念也是为此而被理性奠定为基础的。然而,我可以通过从神的意志——尽管凭借的是特别为此在世界中建立在神的意志之上的结构——中推导出种种类似目的的安排,来把它们视为意图吗?是的,你们也可以这样做,但要使得无论有人说神的智慧把一切都这样安排成自己的至上目的,还是说最高智慧的理念就是自然研究中的范导,而且即便在我们不能发觉神的智慧的地方,也仍然是依据普遍自然规律的系统的和合目的的统一性的原则,对你们来说必须是效用相同的;也就是说,在你们发觉这种统一性的地方,是说上帝睿智地要它如此,还是说自然睿智地如此安排它,都完全是一回事。因为你们的理性要求当做范导性原则奠定为一切自然研究的基础的这种最大的、系统的和合目的的统一性,正是使你们有权利把一个最高的理智作为范导性原则的一个图型而奠定为基础的东西;而你们按照这条原则在世界中发现有多少合目的性,你们也就在多大程度上证实了你们的理念的合法性;但是,既然上述原则的意图无非是寻找必然的和最大可能的自然统一性,所以虽然就我们达到自然统一性而言,我们应当归功于一个最高存在者的理念,但要不陷入自相矛盾,却不能忽视自然的普遍规律(这一理念被奠定为基础,其意图仅在于这些普遍规律),以至于把自然的合目的性在其根源上视为偶然的和超自然的,因为我们没有权利在自然之上假定一个具有上述属性的存在者,而是只能以这个存在者的理念为基础,以便按照一种因果规定的类比把种种显象视为系统的和彼此联结的。
正因为此,我们也有权利在理念中并不仅仅按照一种微妙的神人同形同性论(没有这种神人同形同性论,对于那个存在者就根本不能思维任何东西)来思维世界原因,也就是说,把它思维成为一个具有知性、喜悦和反感,以及与此相符合的欲望和意志的存在者等等,而且把无限的完善性归于这个存在者,所以这种完善性远远超过了我们通过对世界秩序的经验性认识能够有权利达到的那种完善性。系统统一性的范导性规律希望我们应当如此研究自然,就好像虽有最大可能的杂多性,却到处都会无限地发现系统的和合目的的统一性似的。因为虽然我们将只是略微发现或者达到这种世界的完善性,但我们理性的立法毕竟需要到处寻找和猜测这种完善性;按照这一原则着手自然考察,必定在任何时候都对我们有好处,而绝不可能有害处。根据被奠定为基础的一个最高的创造者的理念的这种表象,显而易见的是:我奠定为基础的不是这样一个存在者的存在和知识,而仅仅是它的理念,因而真正说来也没有从这个存在者推导出任何东西,而是仅仅从它的理念,也就是说按照这样一个理念从世界的种种事物的本性推导出某种东西。对我们这一理性概念的真正应用的某种——尽管不发达的——意识看起来已经诱发了一切时代的哲学家们谦逊而且合理的语言,因为他们谈到自然的智慧和筹谋与谈到神的智慧的时候,是把它们当做同等涵义来表述的,只要涉及的是思辨的理性,他们偏重于采用第一种表述,因为它抑制了一种比我们有权作出的更大的主张的僭妄,并同时使我们的理性返回到它自己独有的领域,即返回到自然。
所以,一开始似乎仅仅向我们许诺把知识扩展到经验的一切界限之外的纯粹理性,如果我们正确地理解它,所包含的就无非是范导性的原则,这些原则虽然规定了比经验性的知性应用所能达到的更大的统一性,但正由于它们把知性接近的目标推得如此之远,而通过系统的统一性使知性与自身的一致达到最高的程度,但如果人们误解了它们,把它们视为超验知识的建构性原则,就通过一种虽然灿烂夺目但却骗人的幻相而造成臆信和自负的知识,但由此也造成永恒的矛盾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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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一切人类知识都从直观开始,由此进至概念,而结束于理念。尽管它们就这三种要素而言都有先天的知识源泉,这些知识源泉乍一看似乎蔑视一切经验的界限,但毕竟一种完满的批判坚信,一切理性在思辨的应用中都永远不能以这些要素超越可能经验的领域,这种至上的知识能力的真正使命就是:使用一切方法及其原理,仅仅是为了按照所有可能的统一性原则——其中目的的统一性是最重要的统一性——来探究自然,直至其最内在的东西,但永远也不飞越自然的界限,对于我们来说,在这界限之外无非是空的空间。尽管在先验分析论中,对一切可能把我们的知识扩展到现实经验之外的命题所作的研究已经使人相信,它们永远不能导致多于一种可能经验的某种东西;而且如果人们甚至并不对最清晰的、抽象的、普遍的学说也心存怀疑,如果不是一些诱人的、表面上的景色引诱我们摆脱这些学说的强制,我们当然就能够避开质询一种超验理性为了自己的僭妄请出的所有辩证证人的辛劳;因为我们事先就已经完全确信地知道,超验理性的一切行为虽然也许是意在真诚,但却必定是绝对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所关涉的是一种没有一个人在某个时候能够获得的知识。然而,由于如果人们不深入到甚至最有理性之士都被蒙骗的幻相的真正原因背后,这种言说毕竟将无休无止,而且把我们的一切超验知识分解成其要素(作为对我们的内在本性的研究)就自身而言亦价值不菲,而对于哲学家来说甚至就是义务,所以,详细地将思辨理性的这整个虽然空洞的研究一直追索到它的最初的源泉,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既然辩证的幻相在这里不仅在判断上是骗人的,而且还由于人们在这里对判断的旨趣而是诱惑人的、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然的,并将永远保持如此,所以为了防止未来出现类似的失误,有必要仿佛是详尽地撰写这一讼案的卷宗,并将之存放在人类理性的档案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