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纯粹理性在其证明方面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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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的和综合的命题的证明,在一种先天综合知识的所有证明中间自有其特别之处,即理性在前一些证明中不可以凭借其概念径直地转向对象,而是必须先天地阐明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及其综合的可能性。这并不仅仅是必不可少的审慎规则,而是涉及证明自身的本质和可能性。如果我应当先天地超出关于一个对象的概念,离开一个特殊的、处在这个概念之外的导线,这就是不可能的。在数学中,是先天直观在引导着我的综合,在这里,一切推论都可以直接地根据纯直观来进行。在先验知识中,只要它仅仅与知性的概念打交道,这种准绳就是可能的经验。也就是说,证明并不表明被给予的概念(例如关于所发生的事情的概念)径直导向另一个概念(一个原因的概念);因为诸如此类的过渡是一种根本不能为自己辩解的飞跃;相反它表明,经验本身以及经验的客体没有这样一种联结就是不可能的。因此,证明必须同时表明综合地和先天地达到事物的某种并不包含在其概念之中的知识的可能性。不注意这一点,证明就将像决堤之水,四处泛滥,直奔隐蔽的联想倾向偶然地把它们导向的地方。信念的这种以联想的种种主观原因为依据、并被视为对一种自然亲合性的洞识的外表,根本不能与合情合理地对诸如此类的冒险步骤必然产生的疑虑匹敌。因此,一切证明充足理由律的尝试,行家们普遍承认是徒劳无功的;而在先验的批判出现之前,人们既然毕竟是不能放弃这一原理,就宁可固执地诉诸健全的人类知性(这是一种遁词,它在任何时候都证明理性的事情已经绝望),也不愿意尝试新的独断证明。
但是,如果应当证明的命题是纯粹理性的一种主张,而且我甚至想凭借纯然的理念来超出我的经验概念,那么,这种证明在自身中就必须更多地包含着对这样一个综合步骤(只要它是可能的)的辩护来作为其证明力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无论从统觉的统一性出发对我们思维实体的单纯本性的所谓证明如何显而易见,毕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种疑虑:既然绝对的单纯性毕竟不是一个能够直接地与知觉相关的概念,而是必须作为理念纯然地推论出来,所以就根本看不出,包含在或者至少能够包含在一切思维之中的纯然意识,尽管它就此而言是一个单纯的表象,却应当如何把我导向一个在其里面只能包含思维的事物的意识和知识。因为如果我表象我处于运动之中的肉体的力量,则肉体就此而言对我来说是绝对的统一体,而且我关于它的表象是单纯的;因此,我也可以通过一个点的运动来表达这个表象,因为肉体的体积在这里毫无干系,可以毫不减弱力量而任意地小,因此也可以被设想为处在一个点中。但我毕竟不能由此推论:如果除了肉体的运动力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被给予我,它就能够被设想为单纯的实体,因为它的表象抽掉了其体积的一切大小、从而是单纯的。抽象中的单纯者与客体中的单纯者是完全不同的,第一种意义上的我在自身中根本不包含任何杂多性,而第二种意义上的我,既然它意味着灵魂本身,就能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也就是说,在自身之下包含着并且表示着非常多的东西,由此我就发现了一个谬误推论。然而,要想事先预见这种谬误推论(因为没有这样一种暂时性的猜测,人们就会对证明不抱任何怀疑),就绝对必须手头有这样一些应当证明多于经验所能给予的东西的综合命题之可能性的常备标准,这种标准就在于:证明不被径直地导向所要求的谓词,而是惟有凭借一条先天地把我们被给予的概念扩展到理念、并把这些理念实在化的可能性的原则才导向这些谓词。如果始终运用这种审慎,如果人们在尝试证明之前就预先明智地自己考虑能够如何以及以什么样的希望根据来期待经由纯粹理性的这样一种扩展,考虑在诸如此类的场合要从何处获得这些既不能从概念出发阐明也不能在与可能经验的关系中预先推定的洞识,那么,人们就能够省去许多困难而又毫无成果的劳累,因为人们不再苛求理性任何显然超出其能力的东西,或者毋宁说使由于其思辨的扩展欲而不愿意受到限制的理性经受节制的训练。
因此,第一条规则就是:不事先考虑以及说明人们要从何处得到打算把先验证明建立于其上的那些原理,以及人们有什么权利能够期望从它们得出好的推论结果,就不尝试任何先验证明。如果这是些知性的原理(例如因果性原理),那么,凭借它们来达到纯粹理性的理念就是徒劳无益的;因为那些原理只是对可能经验的对象有效。如果这应当是些出自纯粹理性的原理,那么,这又是白费力气。因为理性虽然有纯粹理性的原理,但作为客观的原理它们却全都是辩证的,充其量只能像有系统联系的经验应用的范导性原则那样有效。但是,如果诸如此类的所谓证明已经存在,那么,你们就要以你们成熟的判断力的non liquet[不明所以]来对抗这种骗人的游说;而且尽管你们还不能看透诸如此类的证明的幻象,你们毕竟有充分的权利要求对其中所运用的原理进行演绎,如果这些原理是纯然出自理性的,就绝不能给你们作出这种演绎。而这样一来,你们就根本不必致力于任何一种幻相的阐发和驳斥了,相反,你们可以在一种要求法律的理性的法庭上一下子把所有诡计层出不穷的辩证法通通予以拒斥。
先验证明的第二种特性就是:只能为任何一个先验的命题找到惟一的一种证明。如果我不是从概念出发,而是从与一个概念相应的直观出发进行推论,不管它是像在数学中那样是纯直观,还是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是经验性直观,那么,作为基础的直观就给我提供综合命题的杂多材料,我能够以不止一种的方式来联结这些材料,而且由于我可以从不仅一个点出发,也能够沿着不同的道路达到同一个命题。
但现在,一个先验命题纯然是从一个概念出发的,并且按照这个概念来肯定对象可能性的综合条件。因此,证明根据只能是一个惟一的证明根据,因为在这个概念之外没有别的任何东西能用来规定对象,所以证明除了按照这个概念——这个概念也是一个惟一的概念——对一个一般对象的规定之外,不能包含任何别的东西。例如在先验分析论中,我们得出“凡是发生的东西都有一个原因”的原理,乃是从一个关于一般而言发生的东西的概念之客观可能性的惟一条件出发的,即对一个时间中的事件的规定,从而也就是把这个(事件)规定为属于经验的,除了服从这样一条力学规则之外,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惟一可能的证明根据;因为只有通过借助因果性规律为概念规定一个对象,所表象的事件才具有客观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才具有真理。人们虽然还尝试过关于这个原理的其他证明,例如从偶然性出发的证明;然而,在仔细地考察这一原理时,人们却除了发生、亦即对象的一种不存在在此之前先行的存在之外,不能发现偶然性的任何征兆,因而总是又返回到同一个证明根据。如果应当证明“凡是思维的东西都是单纯的”这一命题,人们就不顾思维的杂多,而是仅仅坚持“我”这个单纯的、一切思维都与之相关的概念。上帝存在的先验证明也是同样的情况,它所依据的仅仅是最实在的存在者与必然的存在者两个概念的可互代性,舍此不能到任别的任何地方去寻找。
通过这种警示性的说明,对种种理性主张的批判的范围已经被大大缩小。在理性仅仅通过概念来推进自己的工作的地方,如果确有某种证明是可能的话,那也只有惟一的一种证明是可能的。因此,如果人们已经看到独断论者拿出十种证明来,人们就可以确信他根本没有任何一种证明。因为如果他有一种无可争辩地进行证明的证明(如在纯粹理性的事情上必然如此那样),他干吗还需要别的证明呢?他的意图不过是像那种议会提案人的意图罢了:对这个人是这一种论证,对那个人是那一种论证,为的是利用他的裁决者们的弱点,这些裁决者并不去深入了解,而是想快点了事,就抓住最先引起他们注意的东西,据此作出决定。
纯粹理性就其在先验证明方面经受一种训练而言的第三条特有规则是:它的证明从来都不是迂回的,而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是明示的。直接的或者明示的证明在任何种类的知识中都是把对真理源泉的洞识与真理的信念相结合的证明。与此相反,迂回的证明虽然能够产生确定性,但却不能产生真理在与其可能性的种种根据的联系方面的可理解性。因此,后者更多地是一种应急措施,而不是一种满足理性一切意图的方法。不过,它与直接的证明相比有一种自明性的优点,即矛盾在任何时候都比最好的联结表现得更为清晰,从而更为接近一种演证的直观性。
在不同的科学中应用迂回的证明的真正理由就是上述理由。如果某种知识应当由以推导出来的种种根据过于杂多或者隐蔽得太深,人们就尝试,是否能够通过后果来达到这些根据。于是,从一种知识的后果推论到该知识的真理性的modus ponens[肯定式],就只有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真实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后果来说就只有惟一的一个根据才是可能的,这个根据也就是真正的根据。但是,这种方法是不可行的,因为洞察某一个假定的命题的所有可能后果,这超出了我们的力量;但是,在涉及仅仅把某种东西证明为假说的时候,人们毕竟还是使用这种推论方式,虽然要有某种谅解,因为人们承认按照类比进行的推论:如果人们所尝试的诸多后果都与一个假定的根据一致,那么,所有其余的可能后果也将随之一致。因此缘故,一个假说绝不能通过这条道路转变为得到演证的真理。从后果推论到根据的理性推论的modus tollens[否定式]所做的证明不仅极为严格,而且也绝对容易。因为即使从一个命题只能得出惟一的一个错误后果,这个命题就是错误的。人们不是在一个直接的证明中经历种种根据的整个序列,这个序列能够凭借对其可能性的完备洞识导向一种知识的真理性,而是只可以在从这种知识的反面得出的种种后果中间发现惟一的一种后果是错误的,这个反面就也是错误的,从而人们要证明的知识就是真的。
但是,迂回的证明方式惟有在不可能把我们表象的主观东西强加给客观东西,亦即强加给对象中的东西的知识的那些科学中才是允许的。但在常见这种强加的地方,就必然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或者某个命题的反面仅仅与思维的主观条件相矛盾,但并不与对象相矛盾,或者两个命题仅仅在一个被误以为是客观条件的主观条件下相互矛盾,而且既然条件是错误的,所以两个命题就可能都是错误的,不能从一个命题的错误推论到另一个命题的真实。
在数学中,这种偷换是不可能的;因此,迂回的证明方式在数学中也有其真正的位置。在自然科学中,由于一切都以经验性的直观为根据,所以那种偷换大多数可以通过诸多可比较的观察来避免;但尽管如此,这种证明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重要。不过,纯粹理性的先验尝试全都是以辩证幻相为中介进行的,也就是说,是以主观的东西为中介进行的,主观的东西在理性的前提中对理性呈现为客观的,或者甚至是强使理性认其为客观的。在这里,就综合命题而言,根本不能允许通过反驳对立面来为自己的主张作辩护。因为或者这种反驳无非是相反意见与为我们理性所理解的主观条件相冲突的纯然表象,而这根本无助于责难事物本身(例如,就像一个存在者的存在中无条件的必然性绝对不能为我们所理解,因而主观上有理由与一个必然的至上存在者的思辨证明相抵触,但却没有理由与这样一个元始存在者就自身而言的可能性相抵触),或者无论是肯定一方还是否定一方,双方都为先验幻相所骗,都以关于对象的一个不可能的概念为基础,而且在这里生效的是这样一条规则:non entis nulla sunt praedicata[不存在者没有任何属性],也就是说,无论人们关于对象是肯定地还是否定地主张什么,二者都是错误的,所以人们不能通过反驳对立面来迂回地达到真理的认识。例如,如果预设感官世界就自身而言在其总体性上被给予,那么,说它必然在空间上要么是无限的要么是有限的和有界限的,就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二者都是错误的。因为毕竟就自身而言(作为客体)被给予的显象(作为纯然的表象)是某种不可能的东西,而这个想象出来的整体的无限性虽然是无条件的,但却(由于显象中的一切都是有条件的)与毕竟在概念中预设的量的无条件的规定相矛盾。
迂回的证明方式也是真正的幻象,在任何时候都能吸引住对我们独断的玄想家们的缜密性感到惊赞的人们,它仿佛是一位斗士,要证明自己所选择的党派的荣誉和不可置疑的权利,于是自告奋勇地与任何一个要对此有怀疑的人决斗;尽管通过这种大言不惭在事情上并没有澄清任何东西,只是在敌对双方的相对力量上有所澄清而已,而且也只是在采取攻势一方有所澄清而已。旁观者由于看到每一方都次第时而是胜利者,时而又落败,经常从中获得理由以怀疑论的方式怀疑争执本身的客体。但是,敌对双方却没有理由这样做,而大声告诉他们non defensoribus istis tempus eget[时间并不需要这样的维护者]就够了。每一方都必须凭借一种通过证明根据的先验演绎来进行的合法证明,亦即直接地从事自己的事情,以便人们看出他的理性要求自身能够援引什么。因为如果它的敌对者所依据的是主观的根据,那么反驳他当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对独断论者却没有什么好处,独断论者通常都同样依赖判断的主观原因,同样被其论敌逼入困境。但如果双方都纯然是直接地进行的,则要么他们就会自行发现找到他们的主张的权利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最终只能诉诸失去时效,要么批判将轻而易举地揭露独断的幻相,迫使纯粹理性放弃它在思辨应用中过于夸张的僭妄,退回到它特有的领地亦即实践原理的界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