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纯粹理性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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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性在自己的纯粹应用中一事无成,甚至还需要一种训练来约束自己的放纵,并防止由此给它带来的幻象,这对它来说是耻辱的。但另一方面,使它重新振奋并给它以自信的是,它能够并且必须自己实施这种训练,不允许对自己进行一种别的审查,此外它被迫为自己的思辨应用所设置的界限,同时也限制着任何一个对手的玄想的僭妄,从而能够确保一切从它以前过分的要求中还可以给它剩下的东西免受任何攻击。因此,纯粹理性的一切哲学的最大的、也许是惟一的用途大概只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因为它不是作为工具论被用来扩展,而是作为训练被用来规定界限,而且不是揭示真理,而是只有防止错误的默默功绩。
然而,毕竟肯定在某个地方存在着属于纯粹理性领域的积极知识的根源,这些知识也许只是由于误解才为错误提供了诱因,但事实上却构成了理性努力的目标。因为若不然,又该把这种无法抑制的、绝对要超出经验的界限在某个地方站稳脚跟的欲望归于哪种原因呢?理性预感到对于它来说具有重大旨趣的对象。它踏上纯然思辨的道路,为的是接近这些对象;但是,这些对象却逃避它。也许,它可以希望在还给它剩下的惟一道路上,也就是说在实践应用的道路上,会有对它来说更好的运气。
我把法规理解为某些一般认识能力的正确应用之先天原理的总和。于是,普遍逻辑在其分析的部分就是知性和理性的法规,但这只是就形式而言的,因为它抽掉了一切内容。先验分析论是纯粹知性的法规;因为惟有纯粹知性能够得出真正的先天综合知识。但是,在不可能有对一种知识能力的正确应用的地方,也就不存在任何法规。现在,按照迄今所作出的一切证明,纯粹理性在其思辨应用中的一切综合知识都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根本不存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的任何法规(因为这种应用完全是辩证的),相反,一切先验逻辑在这方面都无非是训练而已。所以,如果某个地方有纯粹理性的一种正确应用,在这种情况下也必定有纯粹理性的一种法规的话,那么,这种法规将不涉及思辨的理性应用,而是涉及实践的理性应用,因而我们现在就要探讨这种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