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我们理性的纯粹应用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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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为其本性的一种倾向所驱使,超出经验应用之外,冒险在一种纯粹应用中并且凭借纯然的理念突破一切知识的最后界限,惟有在完成自己的循环时,在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整体中才歇息下来。那么,这种努力的根据纯然是其思辨的旨趣,还是毋宁说仅仅是其实践的旨趣呢?

现在,我想把纯粹理性在思辨方面取得的成功搁置一旁,仅仅追问这样一些任务,它们的解决构成理性的终极目的,而不管理性现在是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对它来说其他一切目的都仅仅具有手段的价值。这些最高的目的按照理性的本性又都必然具有统一性,以便联合起来去促进人类不再从属于任何更高旨趣的那种旨趣。

理性在先验应用中的思辨最终导致的终极意图涉及三个对象:意志自由、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就所有这三个对象而言,理性的纯然思辨的旨趣十分微薄,鉴于这种旨趣,一种令人疲倦的、与连续不断的障碍作斗争的先验研究工作也许会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对于在这方面可能作出的一切发现,人们都毕竟不可能有任何具体的、亦即在自然研究中证明其用途的应用。即使意志是自由的,但这毕竟仅仅关涉到我们意愿的理知原因。因为就意志的种种表现的现象亦即行动而言,我们必须按照一条不可违反的基本准则(没有这条准则,我们就不能在经验性的应用中施展理性),永远像对待其余一切自然显象那样,也就是说,按照自然的不变规律来解释它们。第二,即使能够洞察灵魂的精神本性(并且随之洞察它的不死),但也毕竟既不能指望它在此生的显象方面作为一个解释根据,也不能指望来世状态的特殊性状,因为我们关于非形体自然的概念纯然是否定的,丝毫也不扩展我们的知识,也不为推论提供适用的材料,除了会为那些只能被视为虚构、但却不为哲学所允许的推论提供适用的材料以外。第三,即使证明了一个最高理智的存在,我们也虽然可以由此在宏观上解释世界安排和秩序中的合目的的东西,但却绝对没有权限由此推导出任何一种特殊的部署和秩序,或者在它们未被知觉到的地方大胆地推论到它们;因为理性的思辨应用的一条必要的规则就是:不要跳过自然原因和放弃我们通过经验能够学到的东西,而从完全超越我们的一切知识的东西中推导出我们知道的某种东西。一言以蔽之,这三个命题在任何时候对于思辨理性来说都依然是超验的,根本没有任何内在的、亦即对于经验的对象来说允许的、从而对我们来说以某些方式有用的应用,相反,它们是我们理性的就自身而言完全多余的、而且在这方面还极为沉重的劳动。

据此,如果这三个基本命题对我们来说根本不为知识所必需,尽管如此还被我们的理性迫切地推荐给我们,那么,它们的重要性真正说来必定仅仅关涉到实践的东西。

凡是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就都是实践的。但如果我们自由的任性施展的条件是经验性的,那么,理性在这方面除了范导性的应用之外就不能有别的应用,并且只能用于造成经验性规律的统一。例如,在明智的教导中,把我们的偏好给我们提出的一切目的统一在一个惟一的目的亦即幸福中,并使达到幸福的种种手段协调一致,就构成了理性的全部工作,理性因此缘故只能提供自由行为的实用法则,以达到感官向我们推荐的目的,因而不能提供完全先天地规定的纯粹规律。与此相反,纯粹的实践法则,其目的由理性完全先天地给予,不是经验性地有条件的,而是绝对地发布命令的,它们将是纯粹理性的产物。但是,诸如此类的法则就是道德的法则;因此,惟有这些法则才属于纯粹理性的实践应用,并允许有一种法规。

因此,在人们可以称之为纯粹哲学的这种探究中,理性的全部装备事实上都是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的。但是,这三个问题本身又都有其更为深远的意图,也就是说,如果意志是自由的,如果有一个上帝,有一个来世,那么应当做什么。既然这涉及我们与最高目的相关的行为,所以睿智地照料我们的自然在设立我们的理性时,其终极意图真正说来就只是着眼于道德的东西。

但必须慎重从事的是,当我们把自己的注意力投向一个对于先验哲学来说陌生的对象(一切实践的概念都指向愉悦或者反感的对象,也就是快乐和不快的对象,因而至少间接地指向我们情感的对象。但是,既然情感不是事物的表象能力,而是处于全部认识能力之外,所以,我们的判断只要与快乐或者不快相关,从而也就是实践判断,其要素就不属于先验哲学的范围,先验哲学仅仅与纯粹的先天知识打交道。——康德自注)时,不要过分说题外话而损害系统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不要对自己的新话题说得太少而使其缺乏清晰性和说服力。我希望通过尽可能切近地求助于先验的东西,并把在这里可能是心理学的亦即经验性的东西完全搁置一旁来做到这两点。

而且此处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如今只是在实践的意义上使用自由概念,而在这里把先验意义上的自由概念搁置一旁;后者不能被经验性地预设为显象的解释根据,而本身对于理性来说是一个问题,这是上面已经解决过的。也就是说,有一种任性是纯然动物性的(arbitrium brutum[动物性的任性]),它只能由感性冲动来规定,也就是说,从生理变异上来规定。但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因而能够由仅仅为理性所表现的动因来规定的任性,就叫做自由的任性(arbitrium liberum),而一切与这种任性相关联的东西,无论是作为根据还是作为后果,就都被称为实践的。实践的自由可以通过经验来证明。因为不仅刺激的东西,亦即直接刺激感官的东西,规定着人的任性,而且我们还有一种能力,能通过本身以更为远离的方式有用或者有害的东西的表象,来克服在我们感性欲求能力上造成的印象;但是,对那种就我们的整体状况而言值得欲求的东西,亦即好的和有用的东西的这些考虑,依据的是理性。因此,理性也给予一些法则,它们是命令,也就是说,是客观的自由法则,它们说明什么应当发生,尽管它也许永远不发生,而且在这一点上它们有别于仅仅探讨发生的事情的自然法则,因而也被称为实践的法则。

但是,理性本身在它由以制定法则的这些行动中是否又为别的方面的影响所规定,亦即就感性冲动而言叫做自由的东西在更高的和更遥远的作用因方面是否又会是自然,这在实践的东西中与我们毫不相干,在实践的东西中我们只是首先向理性征询行为的规范;相反,它是一个纯然思辨的问题,只要我们的意图所针对的是所为或者所弃,我们就可以把它搁置一旁。因此,我们通过经验认识到,实践的自由是自然原因的一种,也就是理性在规定意志方面的一种因果性,而先验的自由却要求这种理性本身(就其开始一个显象序列的因果性而言)不依赖于感官世界的一切规定性原因,并且就此而言看起来与自然规律、从而与一切可能的经验相抵触,从而依然是一个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并不归属实践应用中的理性,因此我们在纯粹理性的法规中只探讨两个关涉到纯粹理性的实践旨趣的问题,就这两个问题而言,纯粹理性应用的一种法规必须是可能的;这两个问题就是:有一个上帝吗?有一种来世吗?有关先验自由的问题仅仅涉及思辨的知识,我们完全可以在讨论实践的东西时把它当做完全无所谓的而搁置一旁,而且在纯粹理性的二论背反中,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