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理学中的经典区分
04-16Ctrl+D 收藏本站
在分析“着眼于安排”和“着眼于现实”这两种不同的正义观之间的区别时,援引梵文关于道德和法理文献中的经典词语将会有所帮助。来看两个不同的词语:niti(正义)和nyaya(正理)。这两个词在古梵文中都有“正义”的意思,前者意为组织规范且行为正确,而后者指现实的正义这一全面的概念,即认为制度、规则以及组织的重要作用必须在更广阔且更具包容性的正理范围内加以衡量。正理不可避免地是与现实世界相联系的,而不仅仅与我们所面对的制度和规则相联系。[2]
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早期印度法理学思想家对matsyanyaya都持批评的态度,该词意为“鱼类世界的正义”,即大鱼可以随意吞食小鱼。他们告诫说,避免“鱼类世界的正义”的出现是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人类世界中不会出现“鱼类世界的正义”尤为重要。这一观点的核心是,实现正理意义上的正义不仅仅只是评判制度和规则,也包括评判社会本身。无论现存的社会制度多么合理,只要大鱼还能肆意地吃小鱼,就依然是对人类正理赤裸裸的侵犯。
再举个例子来更清楚地说明正义和正理之间的区别。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费迪南德一世在16世纪曾有以下著名的论断:“Fiat Justitia,et pereat mundus”,可大致译为“就让公正去自由支配吧,即便这会让世界终结”。这句沉重的格言可视为正义的注解(极端的正义),有一部分人支持这种正义(事实上,费迪南德一世就是这样做的)。然而当我们从更广义的正理角度来理解正义时,很难接受灾难是公正世界的一个个例。如果这个世界真的终结了,即使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来为导致这一极端后果的残酷正义进行辩护,也不值得我们为此庆贺。
着眼于现实的视角更容易使人明白,消除赤裸裸的不公正比寻找完美的公正更重要。上文关于matsyanyaya的例子已经清楚地说明,追求正义的主旨并不仅仅是努力建立或者梦想建立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或确立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而是避免出现极度恶劣的不公正(比如matsyanyaya)。例如在18—19世纪,人们即便在为废除奴隶制而激辩不已时,也并未幻想这个世界会因为奴隶制的废除而变得绝对公正。他们只是认为,存在奴隶制的社会是极其不公正的(在前文提到的那些学者中,亚当·斯密、孔多塞和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是这一观点的主要提倡者)。正是对奴隶制这种令人无法容忍的不公正进行了剖析,才使得对其予以废除成为可能,但这也并未要求我们就“究竟什么才是一个绝对公正的社会”这一问题达成共识。那些理智地认为导致废奴的美国内战是美洲大陆上发生的正义之举的人也必将赞同以下观点,即先验制度主义是无法对“废奴彰显正义”这一问题加以说明的。[1]
[1]有意思的是,马克思在对这一“当代历史重大事件”的分析中,将这种分歧归因于导致废奴的美国内战(见《资本论》第一卷(London:Sonnenschein,1887),第十章,第三部分,第240页)。尽管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劳动制度是剥削性的,但他敏锐地看到,与奴隶制劳动相比,工资劳动是一个多么重大的进步。关于这一点,请见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Grundrisse(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73))。马克思对公正的分析远远超越了他对于“共产主义终极阶段”的热情,而其批评者针对的却往往是后者。
[2]巧的是,最著名的古印度法学家马努(Manu)也十分关注正义,事实上,通常都是最为冷酷的那类公正(在当代印度的学术探讨中,我听到马努被描绘成“法西斯式的立法者”,这有些言过其实)。然而当马努为具体的正义进行辩护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现实以及正理,比如他说道:被人轻蔑好过轻蔑别人,“因为被轻蔑的人吃得香、睡得甜,而轻蔑别人的人则相反”(第2章,instruction163)。他还认为,“如果妇女不受尊重,再多的仪式都没有意义”,因为“如果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卑微,这个家庭很快就会被破坏;相反,如果家庭中的妇女受人敬仰,则会家道兴旺”(第3章,instruction56和57)。上述译文来自温迪·多尼杰(Wendy Doniger)的译作The Laws of Manu(London:Penguin,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