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走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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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于公平的分析,其目的在于确认一套合适的原则,以确定一组公正的制度,而后者是确立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必需的。正如下面将谈到的,罗尔斯制定了一些非常具体的公正原则,并认为这些原则会是人们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政治观念基础上所作出的一致选择。他认为,由于这些原则具有某种初始性,它们会被处于初始状态中的所有人选择,并因此构成恰当的关于公正的“政治观”(political conception),而在由这些原则所主导的有序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必将具有基于此原则的公正感(无论其个人对美好生活或“全面”的优先安排的具体看法如何)。因此对于这些公正原则的一致选择在罗尔斯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包括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建立所作的制度选择,以及确立公正的政治观。罗尔斯认为这些制度与公正观将一起对个体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我将在本章后面部分回到这一话题)。

对基本公正原则的选择是罗尔斯对社会公正多步分析的第一步。随之而来的是制度阶段,即在考虑每种社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所选择的公正原则来选择实际的制度。这些制度的运作又会导致罗尔斯体系后续阶段中进一步的社会决策,例如恰当的立法(罗尔斯称之为“立法阶段”(legislative stage))。通过对完全公正的社会安排进行详细的描绘,这一假想的过程将严格地沿着设计好的序列逐步推进。

整个展开过程基于罗尔斯在第一阶段提出的“公正的两个原则”,它们对罗尔斯体系中所有其他方面都产生了影响。对于罗尔斯在初始状态中选择一套公正社会所需要的公正制度原则的唯一性,我深表怀疑。我们对于公正的理解,可能包含多种,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关注。[1]不需要为了方便,也即选择的方便,而认为仅仅存在一套唯一的、真正包含中立性与公平性的原则,而其他的都不包含。[4]它们中的多数可能都不存在偏见性,而其支持者都会“将之视为普遍法则”(will to be auniversal law,借用伊曼努尔·康德提出的著名要求来说)。[2]

事实上,我认为无偏见原则的多样性恰恰反映了中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和表现。例如,在引言中谈到的三个小孩争夺一支长笛的故事中,每个小孩各自理由的背后都隐含着一条关于如何以无偏见和中立的方式来对待他人的一般道理,其分别关注的是效率与效用、经济平等与分配公平,以及享有自己独立劳动成果的权利。他们的理由都具有一般意义,他们对公正社会本质的理智思考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具有中立性(并非仅仅考虑自己的既得利益)。然而如果不能产生一套唯一的既定原则,用以确立基本社会结构所需的制度,那么罗尔斯经典理论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整套步骤都将难以推进。[5]

正如引言中谈到的,关于在初始状态中产生一套唯一的公正原则的基本观点(在《正义论》一书中他对此进行过讨论和辩护),罗尔斯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对此的看法有所松动。事实上,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再评述》(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一书中,罗尔斯指出,“在初始状态下,可能会存在许多种考虑,它们中的一些会支持这种公正观,另一些则会支持那种公正观”,“我们只有依靠判断才能平衡各种理智的思考,但判断又受制于这些理智的思考”。[3]当罗尔斯进一步承认“理想状态未必能完全达到”时,他求助于其“正义即公平”的理想理论。然而即使一个公正理论允许在某些问题上继续存在分歧,我们也并不应该因此认为它是不理想的,虽然我们可以集中考虑那些在对相关公正的要求达成一致意见的背后所产生的结论。

然而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如果罗尔斯后来的重新思考真的如其所说,那么他之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多阶段理论必须被舍弃。如果运用“初始状态”这一概念,并从公平的角度达成一组唯一的关于公正的原则,再由此建立起相应的制度,那么其唯一性的消失将会从根本上动摇这一理论的基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罗尔斯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前后存在矛盾。尽管他并未明确放弃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但似乎也承认通过初始状态企望一致地得出一组关于公正的原则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而这一点对其理论危害极大。

在我看来,罗尔斯初期的理论在帮助我们理解公正理念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即便需要放弃这一理论——我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这么做,其开创性贡献所带来的深远启示将依然如故,并将继续丰富政治哲学。某些理论会让人同时心生赞赏和批判之意。对于我而言,最大的快乐莫过于企盼在对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进行双重评判时,能得到罗尔斯本人的首肯,如果可能的话。

[1] 从其他角度也可以对罗尔斯初始状态的契约式结果提出质疑。经济学家与决策论学者对罗尔斯预言在初始状态能产生的结果尤为怀疑,尤其是其“差异原则”所基于的“最大最小化方案”。关于质疑其观点的具体缘由,见Kenneth Arrow,Social Choice and Justice:Collected Papers of Kenneth.Arrow,vol.I(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埃德蒙·费尔普斯(Edmund Phelps)率先将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应用于经济分析,但他同样表述了对罗尔斯推理的怀疑。See E.S.Phelps(ed.),Economic Justice(1973);and his Studies in Mac-roeconomic Theory,II:Redistribution and Growth(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0).

[2] Immanuel Kant,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Metaphysics of Ethics,translated by T.K.Abbott,3rd edn(London:Longmans,1907),p.66.关于康德推理的要求,见Barbara Herman,Morality as Rationality:A Study of Kant’s Ethics(New York:Garland Publishing,1990).

[3]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2001),pp.133-4.

[4]John Roemer,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中比较了其他一些公正理论,发现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必须基于其他缘由从中进行选择。

[5]我想我对于在罗尔斯“初始状态”所一致选择的社会契约的质疑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我与我的朋友加里·朗西曼(Garry Runciman)合写的论文“Games,Justice and the General Will”,Mind,74(1965)中就反映了我最初的质疑。当然,该文的发表早于罗尔斯的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但该文针对的是罗尔斯在其开拓性论文“Justice as Fairness”,Philosophical Review,67(1958)中描述的“初始状态”。也见本人著作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