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公正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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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还是让我们继续来看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一些要点。罗尔斯从未放弃过这一理论,而它也已成为当代道德哲学中最有影响力的公正理论。罗尔斯认为下述“公正原则”将在初始状态中获得一致同意并产生(《政治自由主义》,第291页,1993):

a.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享有一组完全适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而不影响其他任何人享有同样的一组基本自由。

b.两种情况下允许存在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首先,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由官职与地位造成的不平等;其次,这种不平等能给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好处。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包括自由优先(第一原则),即在包括经济与社会平等在内的其他方面考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所有人都能享有同样自由的前提下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同等的个人自由优于第二原则所包含的要求,即关于某种一般机会的平等和一般性资源分配的公平。也就是说,不能为了增进福利或收入或更好地分配经济资源,而侵犯所有人都应享受的自由。尽管罗尔斯将自由置于绝对的凌驾于其他考量之上的基础位置(显然这有点极端),但是其背后蕴涵的更为一般的道理是:自由绝对不能被降格为其他事物(如经济上的富裕)的补充,个人自由在人类生活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我将以这一更为一般的——不一定是极端的——道理,来作为本书理论构建的主旨。

另一方面,通过第二原则的一套复合要求,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对制度选择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保证机会均等的制度要求,即没有任何人因诸如种族、民族、种姓或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排除或阻碍。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称为“差异原则”)是关于分配公平与总体效率的,采取的形式是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获得最大可能的状况改善。

罗尔斯在分析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上,使用了一套他称之为“基本品”(primary goods)的指标,这是一套实现多种目标的通用资源(不管是什么资源,只要有助于实现人们的愿望,也无论人们的愿望是什么)。罗尔斯认为,这种基本品包括“权利、自由与机会、收入、财富与自尊的社会基础等”[1]。请注意,“自由”再次出现于此,但此处仅仅是作为其他事物,如收入与财富的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已包括的关于分配问题的几点以外,罗尔斯将一些为其他理论家所强调的分配主张排除在外。事实上,有必要了解哪些因素没有被罗尔斯纳入其直接考量的范围,这些包括与公益品(merits)和酬劳(deserts),或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诉求。对于被纳入考量和被排除在外的因素,罗尔斯都给出了合理的说明。[4](

生产率因其在推进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作用而被间接纳入考量范围,这使得与之相关的不平等在罗尔斯的分配理论中得以成立。前提是,这类不平等可通过诸如激励的作用等因素,帮助最终改善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的状况。显然,在一个个体行为并非仅仅受初始状态中形成的“公正理念”影响的世界中,激励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如果在初始状态中这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被认为是错误或不公正的(如将其视为某种贿赂以驱使人们富有效率地勤勉工作),那么初始状态中的公正原则难道不应该排除这些激励因素吗?如果一个公正的经济体不应存在源于激励的不平等,那么基于中立性产生的原则难道不应该是每个人无须贿赂就做好其本职工作吗?在后契约时代,按照罗尔斯的理论,每个人都将按照在初始状态中形成的公正观念行事,那么在那样一个责任引领的世界中,难道我们不应该指望每个人都无须激励而自觉履行其各自的职责吗?

认为人们会自发地去按照他们在初始状态中商议好的方式行事,是罗尔斯自己的想法。[5]但罗尔斯似乎决定“就此止步,不再前行”。我们不太能理解为什么在接受基于激励的不平等的同时(即便在初始状态中产生的行为规范统统是有效的),却把基于其他缘由的不平等拒之门外。[2]

对这一问题可有两种回应。一种是科恩(G.A.Cohen)在其著作《拯救公正与平等》(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2008)中提出的观点,即认为允许存在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会制约罗尔斯公正理论的适用范围。[3]对激励因素的认可在实践中也许说得过去,但这能否成为一个可行的公正理论的一部分呢?如果公正仅仅是先验性质的,科恩的批评就似乎很有道理。

另一种观点则是,不能因为期望在初始状态中形成的公正观会使每个人在没有激励的情况下自发地最具效率地工作,而认为不需要激励的存在。绝对公正下的社会不应该允许基于激励的不平等的存在,在这一点上科恩可能是对的,但那只能再次说明在构建公正理论时,不应该将着眼点放在先验主义的公正上。对科恩来说,罗尔斯的这种折中处理也许是不彻底的先验主义,但即使罗尔斯没有采取科恩的方法,他还是要面对其他的先验主义问题(原因前文已述)。就公正而言,科恩的公正观也许会比罗尔斯的理论更为理想化,但比较公正理论的用途在于,它是在各种现实可能之间进行比较,而这些可能——就公正而言——远没有罗尔斯与科恩各自构想的“公正”世界那么完美。

[1]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pp.60-65.

[2] On related issues,see also Liam Murphy and Thomas Nagel,The Myth of Ownership(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 See 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See also Amartya Sen,‘Merit and Justice’,in Kenneth Arrow,Samuel Bowles and Steven Durlauf(eds),Meritocracy and Economic Inequali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4]See also Liam Murphy and Thomas Nagel,The Myth of Ownership:Taxes and Justi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该书将公正的一般思想应用于关于赋税的意识形态之争(第4页)。

[5]与“每人都被假定为举措公正,并以己之力维护公正的制度”(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8)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