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主义方法是充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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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主义方法能得出哪怕只是作为其副产品的比较性结论,以至于带给我们比其表面形式所显示的更多的东西吗?尤其是,对于绝对公正社会的构想能足以使我们就各种状态与绝对公正之间的距离进行排序,以至于使先验主义方法也具有比较排序的功能吗?
尽管距离比较法貌似合理,但实际未必奏效。困难在于,在辨识距离理想状态的远近时,需要考虑多种不同的因素,包括所涉及的领域、维度和对各种因素不同的权重赋值。确立先验性的目标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以得到关于距离远近的比较性排序。例如,在罗尔斯对公正社会的分析中,多个方面都可能存在与公正目标之间的距离,包括对自由的践踏,而这又可能涉及对各种具体自由的不同程度的践踏(罗尔斯在关于自由及其优先性的论述中谈到了许多这样的具体自由)。此外,在基本品的分配中,也可以存在许多不同形式的对于平等要求的破坏(相对于“差异原则”所包含的要求而言,可以存在许多不同的偏离)。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用来评价上述每一种差异的程度,以及评定实际分配与绝对公正原则要求之间的相对差距。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考虑程序平等方面的偏离(例如对公共机会或公共设施方面的平等性的损害),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要求中所涉及的(在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中)。而要将这些程序不公与同样出现在罗尔斯理论中的人际分配(如基本品的分配)不公相比较,就要求明确——可能以公理的形式——其各自的相对重要性或意义(或像在某些多维评价的研究中一样,有时用到的是“权衡”一词)。尽管这样的评价工作或许有所帮助,但是它已经超出了先验主义方法的范畴,事实上是“比较”视角的基本内容。对于完美的公正制度的描绘,即使最终是可能的,也无法对各种偏离的情况进行比较和排序。
当然,缺乏这种比较内容并未使先验主义理论蒙羞,其建立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成就。在任何意义上,其对比较问题的沉默,都不成为其“内在的”问题。事实上,一些纯粹的先验主义者还会完全抵制那些分级和比较的评价方法,并彻底回避关系性的结论。他们尤其可能会认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应将一种“正确的”社会安排理解为“最好的”社会安排,因为后者会打开一扇通向以“更好”或“更糟”(与最高级“最好”相联系)来进行比较评价的大门。先验主义的绝对“正确”与相对意义上的“更好”或“最好”相比,可能有一种强大的合理基础,但也可能没有(我在这里先不讨论这一问题)。[1]显然,对于开展关于公正的比较性评价,以及在不同政策之间进行选择而言,它没有任何帮助,这一点是核心问题。
可以确定的是,任何人都可以想象,从一种社会状态进入另一种完全公正的理想社会,将会出现多么庞大且彻底的重组。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坚定的先验主义理论可以成为一位伟大革命者手中的“速成手册”。但是当我们真正参与到公正问题的辩论中时,很少会用到这样的手册。关于如何减少世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已逐渐占据公正问题分析和应用的主流,而先验主义所描绘的一下子就达到的完美境地则不属于这个范畴。在这里,引言中提到的一般性问题应再次引起我们的注意,即对于不公正的分析并不要求我们去寻找一个“公正社会”,因为对一个存在大规模饥饿、文盲或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而言,对其缺陷的明确诊断,可以与各种在其他方面绝对公正的社会安排共存。
即使我们不是从非等级的“正确的”社会安排,而是从有等级划分的“最好的”社会安排这一角度来考虑先验性,确定所谓“最好的”制度也不能告诉我们关于所有选择的全部排序,如怎样比较两个非最优的选择。它也没有给出一种唯一的排序,其中最好的状态稳居序列之首。事实上,许多不同的排序方法都有可能得出同一种最好的制度。
回忆一下前面曾作过的类比,一个人认为《蒙娜丽莎》是世界上最好的画,但这并不因此表明她能在毕加索和凡·高的画作之间作出评价。对先验主义公正的寻找,其本身可以作为一项有趣的智力游戏,但是无论从非等级的“正确的”角度,还是在存在等级划分的“最好的”框架中来思考先验主义,我们都不可能从中获得些许关于不同社会安排的有比较价值的信息。
[1](See,however,Will Kymlicka,‘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7(Summer,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