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的中立性与地域狭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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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位置所体现出的封闭的中立性,将公正的理念与其原则局限在一个群体或一个国家的狭窄范围内。前面对此已作过讨论,但我要在这里补充三点。
第一,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程序上的地域狭隘性并不总是被看成一个问题。某些关于社会判断的方法并没有主动避免群体性的倾向。实际上,有时还恰恰相反。譬如,某些形式的社群主义甚至会对这种优先的地方性表示欢迎。其他形式的地方性公正也有同样的情况。
来看一个极端的例子。在军事打击之前,当阿富汗的塔利班统治者坚持奥萨马·本·拉登只能由谨遵教义的伊斯兰教神职人员来审判时,这种对于某种中立的要求(不对本·拉登抱有个人的偏好或对之进行偏袒的对待)并没有被拒绝,至少在原则上没有。[1]当时提出的是,中立的裁决应该来自一个其成员都接受某种特定宗教与道德准则的封闭的群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封闭的中立性与可接受的行为规范之间就不存在内在的矛盾。当然,将注意力局限于当地封闭的思考,这一做法是否可以接受,有关这类更广泛的问题确实存在,而这些困难和局限也正是斯密审思的内容。
事实上,当我们抛弃这种具有地区局限的道德观,并致力于将封闭的中立性的程序与开放性的目的结合起来时,那种程序上的地域狭隘性必然会被视为一个严重的困难。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这样的例子。尽管罗尔斯的一般方法中并不存在狭隘的故意,但事实上,其“初始状态”所涉及的封闭的中立性最后还是受到地方群体的偏见的影响。
第二,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初始状态的主观愿望,还必须特别关注其实质程序。尽管罗尔斯希望其理论具有开放性,但他所设计的初始状态似乎并不允许接触外部的新鲜空气。实际上,至少在原则上,罗尔斯认为应该强化初始状态的封闭性(《政治自由主义》,第12页):
我假设基本结构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即我们将它看成是自给自足的,与其他社会没有联系……封闭的社会是一个相当抽象的事物,其存在只是因为它能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某些主要问题上,而免受令人分心的细节的干扰。
这里的问题是,来自其他地方的观点与经验是不是“令人分心的细节”?是否应该为了保证公平分析的纯粹性而回避这些细节?
第三,尽管存在这些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开放的中立性,但也许有人会认为人类思维有一定的局限。这会对我们超越所在地区的能力造成严重的困难。认识与规范反思能跨越地理边界吗?尽管有些人会认为,我们不能跨越一个既定的社区或特定的国家,或跨越一个特定的文化来相互交流(某些社群隔离主义强化了这一思想),但是我们并没有特别的理由去认定只有在这些边界的范围内(或者在“一个民族”的成员范围内),才能找到互动交流与公共参与。
亚当·斯密强有力地论述了这种可能性,即中立的旁观者能够运用远方的或近处的人们的认识。这确实是启蒙运动思想家关注的一个重要主题。跨界交流与认识在今天不应该显得比斯密所处的18世纪更荒谬。尽管我们没有一个全球国家或全球民主,但斯密所强调的中立的旁观者对于当代世界的全球性公共讨论仍有直接的影响。
在当今世界,全球对话对于全球公正来说极其重要,它不仅通过类似于联合国或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机构来实现,而且更多地是通过媒体、政治运动、公民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努力,以及建立在国籍身份和其他共有身份之上的社会努力,如工会运动、合作、人权运动或女权主义运动等实现的。在当今世界,开放的中立性并没有被完全忽视。
此外,正当整个世界都在讨论怎样防止跨界恐怖主义的方式与手段(以及全球恐怖主义的根源),克服正在影响全世界数十亿人生活的全球经济危机的时候,那种认为我们不能跨越我们的政体界线来相互理解的说法很难让人接受。[2]相反,正是斯密的“中立的旁观者”所持的一种坚定开放的态度,才是今天需要重申的。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相互联系的世界中,这对于我们认识道德与政治哲学中中立性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当然,这里所说的只是塔利班统治者引用的公正原则,并不是指他们的实际行为。
[2]在关于跨文化交流的困难的文献中,缺乏一致性有时与缺乏理解相混淆。它们当然是有很大不同的两个现象,真正的不一致是以对所争论事物的理解为前提的。关于理解在当今世界面对暴力时的建设性作用,见我有幸担任主席一职的Commonwealth Commission for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的报告Civil Paths to Peace(London:Commonwealth Secretariat,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