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与所谓的“理性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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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们毫无保留地接受了这种认识,即实际行为或多或少与理性的要求有关,或受到后者的影响,对于理性选择的描述依然是个大问题。理性选择的要求究竟是什么呢?

有种回答在经济学——最近又在政治学与法学——中获得了相当的认同,那就是只有当人们明智地追求自身利益,别无其他动机时,所作的选择才是理性的。这种十分狭隘的研究理性选择的方法有一个很大气的——古怪的非宗派的——名字,叫作“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人们就是这么称呼的,但令人惊讶的是,这并不名副其实)。这个“理性选择理论”,或简称为RCT,将选择的理性仅仅描述成对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方法认为,人们如果没有明智地只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且不对任何其他事物加以考虑(除非“其他事物”会直接或间接地推进他们自身的利益),那就不是理性的。既然人类能够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目标,拥有更加广泛的价值观和适当的行为规范,那么理性选择理论确实反映了一种对理智和理性极为狭隘的认识。

可以理解的是,关于这个主题有大量的著述,包括将理性理解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各种精心辩护。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从个人缘由的角度来解释利他行为,这种缘由的存在是否意味着,个人会从按照这种缘由(“他自己的缘由”)进行的行为中实际获益?答案取决于这种缘由的性质。如果某人发现生活在一个存在极大不平等的社会中极为痛苦,而这正是他做一些事情来减少这种不平等的缘由,那么他的个人利益显然与减少不平等的社会目标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想要减少不平等,并不是出于减轻自己目睹不平等的痛苦这一缘由,而是因为在他看来,这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无论他是否因目睹不平等而感觉痛苦),那么这种社会动因就必须与个人痛苦的缘由区分开来。我曾在《理性与自由》(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一书中对涉及这个宏大且被研究很多的主题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考察。[1]

在这里,我们将对这种从追求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认识人类理性的狭隘观点进行分析。但在此之前,我希望思考一个曾在其他地方提出过的建议,那就是如何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有说服力的方式来描述选择的理性。按照这种观点,选择的理性是将我们的选择明确或暗含地置于一种理智的思考的基础之上,而这种理智的思考是经得起批判性审思的。[3]因此理性选择在根本上是与这样一个过程联系在一起的,那就是使我们的选择能够经受对选择的缘由进行的批判性审思。理性选择的本质要求是将一个人的选择——关于行为、目标、价值和优先——置于理智的审思之下。

这个方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对我们而言理性的选择和我们有理由作出的选择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有理由做某事不仅仅只是一种未经思考的信念——一种强烈的“直觉”,即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去做我们选择做的。相反,它要求我们去思考选择背后的缘由,去考量这些缘由能否经受不断的寻找和批判性分析。而只要认识到这种反思的重要性,我们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选择的缘由必须经过仔细的推理(有充分的反思以及与他人必要的对话交流),并考虑到更多相关和可获得的信息。我们不仅只在既定目标和价值的前提下来评价我们的决定,也能对这些目标和价值本身的可持续性进行批判性的考察。[2]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每次在进行选择时都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批判性思考。如果理性行为的要求是这样的,那么生活将是难以忍受的。但我们可以说,一个选择只有在经受了批判性思考之后还能成立,才可以被称为理性的。当某个选择的缘由是我们头脑中已有的经验或习惯时,我们通常可以完全合理地采用这种选择,而不必去对每一个决定的理性加以思考。在这种感性化的行为方式中,并没有特别矛盾的地方(尽管有时新的环境要求我们改变一些固有的习惯,而我们受到这些习惯的束缚)。某人更喜欢普通的咖啡,但她却习惯于晚餐后喝不含咖啡因的咖啡。这并不是不理性的行为,尽管她没有在每次晚餐后饮用咖啡时都进行理智的思考。她的这种习惯可能是基于她的一种潜移默化的认识,即过去的经验告诉她,晚餐后饮用普通咖啡会使她难以入睡。她不必每次都去回忆晚餐后饮用普通咖啡会如何使她无法入睡。可持续的理智思考并不要求在每个场合都进行明白无误的审思。

这种对于理性选择的总体认知——将理性选择视为基于可持续的理智思考的选择——在一些人看来过于一般化,这显然促使他们认为这种方法可能等于什么也没说。然而将理性选择视为基于可持续的理智思考的选择,这种认识实际上已经提出了非常强有力的主张,也否定了关于“理性选择”本质的许多其他观点。的确,将理性选择视为经过了批判性思考的选择,是一种既严格又宽松的方法。

之所以说其严格,是因为任何简单的公式(如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未经思考,包括批判性地考察其所追求的目标,以及人们有理由采取的习惯行为所受到的限制,就不能理所当然地将其作为理性的行为。例如,所谓理性选择理论中反映出来的狭隘的理性观,就不能被轻易看作适当的观点。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最大化的总体框架为约束条件下的选择提供了一个数学化的结构,但这个框架本身尤其比对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大得多。[4]如果一个人的目标超越了其自身的具体利益,并将自己有理由去追求与赞同的更广泛的价值观带入其中,那么对于目标实现的最大化就会偏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定要求。而且如果一个人有理由认为自己应该遵循某种“适当的行为”所要求的规范(包括当火警响起时,按秩序撤离而不是抢先逃向出口,以及不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不顾别人争抢最舒适的座椅),那么在这种自己施加的限制条件下的目标最大化就合乎更广义的理性的要求。[6]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理性选择作为“经过批判性反思的选择”(critically scrutinized choice)要比简单的自身利益最大化更严格,那么它同时也更加宽松,因为这种方法考虑到这样的可能性,那就是人们有理由且能经受批判性思考的选择不止一种。某个人可能会比另一个人更能为他人考虑,但两者都不违背理性的标准。我们也许会发现某个人的行为要比另一个人更为合理,这里所说的合理指的是——或许是以暗含的方式——某种社会背景下的合理(如约翰·罗尔斯那样),但是那并不意味着后者就必然不理性。尽管批判性反思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但它也允许我们关注行为背后存在的多种不同的缘由。[5]

然而这种宽松性会产生一种直接的影响,对此需要加以讨论。既然理性选择的要求往往会产生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结果,那么通过理性选择来进行预测就会有问题。如果有多种理性的选择,那么它如何能够指出实际的选择会是哪一种呢?由于其自身的重要性和在分析实际选择时的作用,我们需要认识理性选择的实质,这是一回事。但我们假定人类总是会作出理性的选择,期望根据所有可称为理性选择的集合,将这种对于选择理性的认识立即转化为对于实际选择的预测,这又是另外一回事。

可持续缘由的多样性不仅还原了理性本来的面貌,也将我们对理性选择的认识与其作为对实际选择的预测工具区分开来,而后者恰恰是主流经济学所广泛采用的方法。即使在能经受批判性思考且具有可持续性的意义上,每一个实际选择都是理性的,理性选择的多样性还是使我们难以从理性这一概念本身来获得关于实施选择的唯一预测结果。

[1] 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2] See John Broome,‘Choice and Value in Economics’,Oxford Economic Papers,30(1978);Amartya Sen,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Oxford:Blackwell,1982;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

[3]虽然在这个观点形成的过程中会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包括一些数学问题,但我们从以下角度就能相当轻松地理解其主旨,即将理性视为与反思之后依然能持续的,而不只是第一眼便发觉的缘由相一致。对于这一方法的总体介绍和讨论,可见我在“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中的论文“Introduction:Rationality and Freedom”。更技术性的问题可见该书第3~第7篇论文。See also Richard Tuck,Free Riding(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4]我在“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中讨论了最大化的数学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约束和目标的处理能力,也见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然而我需要指出,分析意义上对于最大化的描述与随意的交谈中对这个词的使用并不完全一致。如果有人告诉我应该意识到“保罗是一个强烈的最大化者”,那么我不会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保罗无私地追求社会品的最大化。在特定的语言背景下,中性地使用“最大化者”(maximizer)这个词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必须将它与从分析意义上对最大化的定义区分开来。

[5](See also George Akerlof,‘Economics and Identit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5(2000);John Davis,Theory of the Inpidual in Economics:Identity and Value(London:Routledge,2003);Richard HThaler and Cass R.Sunstein,Nudge: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Wealth and Happiness(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8)

[6]有时,关于这些得体行为的规范也是长期符合个人利益的,但是其合理性并不仅仅基于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我们需要弄清楚的并不是一种行为是否合乎个人利益(那可以是其他人遵守某种规则的重要原因),而是某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去遵守那种规则(无论是基于个人利益还是其他的合理缘由)。我在“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一文中对这种区别进行了分析。See also Walter Bossert and Ravi Kanbur,‘Rational Choice on General Domains’,in Kaushik Basu and Ravi Kanbur(eds),Arguments for aBetter World:Essays in Honor of Amartya Sen,Vol 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and Shatakshee Dhongde and Prasanta K.Pattanaik,‘Preference,Choice and Rationality:Amartya Sens Critique of the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 in Economics’,in Christopher W.Morris(ed),Amartya Sen,Contemporary Philosophy in Focus ser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