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互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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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理解为什么契约论方法对于一些自称是“现实主义者”的人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希望对于个人优势的权衡考虑,最终会产生美好的行为。罗尔斯认识到“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的愿望就是这种情况。[4]正如罗尔斯所说,合作“包括每一个参与者的理性优势,或者好处”,而且“理性优势指的是合作的参与者从其自身好处的立场出发,希望获得提升的东西”。除了这是初始状态的情况,即个人身份藏匿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这与理性选择理论的自身利益视角有共通之处,而且所有相关的人都明显认识到,如果没有与他人的合作,他们不可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因此为了大家的利益,就选择了合作行为这种集体形式。这包含了对“每个参与者可以合理接受,而且有时只要所有其他人接受,自己也应该接受的条件”所进行的共同选择。[1]
我们完全可以称之为“社会道德”,但这在根本上是一种审慎的社会道德。既然互利合作的思想是罗尔斯初始状态分析的核心,罗尔斯所用的公平这一基本概念又来自其设计的初始状态,那么在罗尔斯分析“作为公平的正义”所采用的方法背后,是本质上基于优势的考量。
这种基于优势的视角对于社会规范与行为来说的确十分重要,因为在许多时候,一个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谨遵一套防止损人利己的行为规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群体的共同利益。真实的世界里到处存在这种问题,从环境可持续性与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品”)、生产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到城市生活中的文明程度。[2]
在应对这些情况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通过合作实现互利,那就是强制执行的共同契约和在此方向上自行运作的社会规范。尽管政治哲学中对于契约的研究,至少可以上溯至霍布斯,而且从各个角度对以上两种方法都进行过讨论,但是受到重视的还是基于契约的强制路径。与之相比,社会规范的演化一直是社会学与人类学探索的主题。具有远见卓识的社会研究者(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合作行为的优势以及群体成员通过自愿性的克制对其构成的维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目的在于讨论如何通过行为的社会规范产生和维持集体行动。[3]
[1]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6.
[2] See,for example,M.Sagoff,The Economy of the Earth:Philosophy,Law,and the Enviro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Bruno S.Frey,‘Does Monitoring Increase Work Effort?The Rivalry with Trust and Loyalty’,Economic Inquiry,31(1993);David M.Gordon,‘Bosses of Different Stripes:A Cross-Sectional Perspective on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4(1994);Elinor Ostrom,‘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4(Summer2000);Andrew Dobson,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Barry Holden,Democracy and Global Warming(London: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02).
[3] See,for example,Elinor Ostrom,‘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2000).
[4]很明显,这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再评述》(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第5~8页中第一部分的第二章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