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论的推理及其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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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从根本上基于相互利益的视角来解释社会合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道德与政治,对于认识社会及其兴衰有着广泛的意义。社会合作不是通过道德说教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形成的,在解释和发展这一视角上,这种基于契约的推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基于此的深刻洞察,也极大地推动了政治哲学和人类学的进展。
与托马斯·霍布斯最早通过直接的利益考量来对社会合作进行的分析相比,这一视角在罗尔斯,以及之前的康德那里已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的确,尽管“出于互利的合作”背后的推动力最终是对于利益的审慎考量,但罗尔斯采用的这一“相互利益”的视角,尤其是其采用的公正推理,还是具有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虽然罗尔斯通过契约来决定公正的社会制度与相应的行为要求,但他的分析并未过多地依赖于对契约的强制执行(像在许多契约理论中那样),而是依赖于人们遵照他们所达成的一致见解来行事的意愿。这种分析方法将罗尔斯与对强制执行的需要划分开来,而后者至少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于是,行为准则以一种契约后重建的形式出现。前面,尤其是第2章“罗尔斯及其超越”、第3章“制度与人”已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在初始状态中订立契约之前展示相互利益,这有利于契约的订立,而这又反过来——至少在想象中(因为这是一个完全假设的契约)——对具有公正制度的社会中人的行为产生了影响,而这种公正制度正是在契约中所体现的那些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
其次,罗尔斯的分析远远超越了从互利角度对完美行为所作的一般解释。其另一个特征在于,罗尔斯的方法保证了在初始状态下,没有人能够以他对于自己在社会中实际位置的了解来讨价还价,只能从“无知之幕”后面争取自身的利益。这就在个人不知道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优势的情况下,将追求自身实际优势的行为,转变为提升整个群体的优势。在这方面,罗尔斯的理论当然具有足够的中立性。然而这种拓展并没有超越从寻找优势的角度来解释合作的动机,仅仅采用了一种中立的形式(由于“无知之幕”)。
罗尔斯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进行的分析超越了传统契约论的领域。但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优势,或具体而言的相互优势,依然是罗尔斯推理过程的核心(尽管是以一种精妙的形式),这与整个契约论的方法并无二致。虽然这种拓展形式的契约论推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是:无论是以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形式,对于优势的寻找是不是社会中合理行为的唯一的坚实基础?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互利互惠是否一定是所有政治合理性的基础?
[1]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其他学者提出的社会规范的逐渐演化这一社会学视角相比,罗尔斯从政治角度的描述采取了一条有些不同的道路,虽然这两种推理方法的行为后果具有相似性。在罗尔斯的描述中,在订立社会契约这样一种政治文明的基础上,人们从一开始就意识到有可能达成一个彼此互利的契约,这反过来对社会中的实际行为产生了限制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