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由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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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共理性的重要性是本书的主要关注点之一,那么接受某项评议中存在多个合理的缘由也是如此。在一些具体的评价中,不同的缘由相互对抗,将我们引向不同的方向。当其产生了相互冲突的判断时,在对所有的缘由加以思考后,决定采用哪一个结论是一项重要的挑战。

200多年前,对于一些学者试图寻找一个唯一的标准来解释所有合理的价值,亚当·斯密就曾有过这样的抱怨:

通过把各种美德都归结为一种合宜性,伊壁鸠鲁放纵了一种癖好,这是一切人都会有的天然癖好,尤其是某些哲学家特别喜欢养成这种癖好,作为显示自己聪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就是根据尽可能少的原则来说明一切表面现象的一种癖好。毫无疑问,当伊壁鸠鲁把各种天然欲望和厌恶的基本对象都归结为肉体的快乐和痛苦时,他已更深地沉溺于这种癖好之中了。[1]

的确,有一些思想派别直接或间接地提出,必须将所有不同的价值最终归为某一个重要源头。在某种程度上,那种探索是由对所谓的“不可通约性”(noncommensurability)的恐慌引起的,即不同的价值客体之间不可简化的多样性。这种焦虑是基于认为存在一些妨碍判断不同客体的相对重要性的障碍,但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几乎所有的常规性评价都要对不同的关注对象进行优先排序并赋予权重,评价必须根据优先次序进行是一个很普遍的认识。[2]我们清楚地知道苹果不是橙子,它们作为食物的优点在不同的维度上(从愉悦到营养)有所不同,但这并未使我们每次要在两者之间选择时都犹豫不决。那些坚持认为只有在将所有价值简化为一个标准时才能决定做什么的人,明显更喜欢计算(“多了还是少了?”)而不是判断(“这个比那个更加重要吗?”)。

正义的理论需要包容多种缘由,这不仅与理论所认为的重要的价值客体的多样性有关,还与理论所关注对象的类型有关,例如,关于不同类型的平等或自由的重要性。[3]正义判断必须考虑到不同的缘由和评价的重点。然而我们经常能够对不同考量的相对重要性进行优先排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哪怕是同一个人总是能够对所有不同的场景进行排序。一个人可能对某些排序十分清楚,然而对其他的比较却不十分肯定。一个人具有反对奴隶制或反对压迫女性的理由,并不意味着这个人一定能够确定,收入税的最高税率定为40%是否比定为39%要好,抑或只是更高而已。理智的结论可以轻松地以部分排序的形式出现,就像前面所讨论过的,这一认识并不代表任何意义上的失败。

[1](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VII.ii214(republish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p.299即使斯密在这里只提到了伊壁鸠鲁,他也有可能想起了好友大卫·休谟,因为后者具有功利主义的倾向。当然,这一描述也许更适用于边沁。

[2]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在对不同能力的重要性进行评价时,讨论过这个问题。

[3]第14章“平等与自由”讨论过平等和自由范畴内必然存在的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