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与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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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里观察到一个令人难忘的现象,他看到人们的生活“污秽、野蛮、短暂”。在1651年,那是正义理论不错的出发点,而且我认为现在看来仍旧如此,因为尽管有人实现了很大的物质进步,但世界上很多其他人的生活还是如此地悲惨。事实上,这里所提出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注人们的生活和能力,以及所遭受的剥夺和压迫。[1]尽管霍布斯已从对人类受剥夺的状况的深刻描绘前进到社会契约的理想主义方法(我讨论过这种方法的局限),但毫无疑问,是改善生活的动机促使霍布斯建立起了他的理论。可以说,诸如今天的罗尔斯、德沃尔金或内格尔,他们大体也是如此,尽管他们将其正义原则定位为某种安排和规则(因此是沿着正义而不是正理的方向前行),而不是直接定位为社会实现和人的生活与自由。必须认真思考不同正义理论之间的联系,因为在不同理论之间的争论中,焦点往往都是其差异而不是共性。[2]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我意识到我的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种诱惑,即集中于区别、着眼于对比。可是不同理论的一个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关注公正这个首要的问题。无论我们的理论指向何方,我们都应该感谢最近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思考,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约翰·罗尔斯自1958年发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作为公平的正义》以来,在这一领域作出的开创性努力和探索。
在许多问题上,哲学研究能够并且确实产生了许多有趣而重要的成果,尽管这些与人类生活的剥夺、不公平、不自由没有太大关系。哲学就是如此。当然,对于人类在每一个领域中的认识所取得的进展,我们都会感到欢欣鼓舞。然而在更认真和全面地反思价值观、优先偏好,以及世界各个地方都有人遭受的否定、压制与羞辱上,哲学也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各种正义理论都要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并对世界上的公正与不公正进行实践理性层面的思考。如果对于这个世界的广泛好奇是许多人都具有的倾向,那么对于善、真和正义的关注也会在我们的头脑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无论是明显的还是潜意识的。在如何适当地运用那种关注,不同的正义理论之间会有对抗,但是它们所追求的乃是同一事物。
多年以前,在著名的论文《作为一只蝙蝠是什么样的?》(What Is It Like to Be aBat?)中,托马斯·内格尔提出了关于心—身问题的一些基本观点。[3]对正义理论的探讨也与一个相似的问题有关:作为一个人是什么样的?事实上,内格尔在那篇文章中谈的也是人,只是偶尔提到了蝙蝠。他强烈反对通过对应的物理现象来认识意识和精神现象(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都这么尝试过)。具体而言,他将意识的本质和使其与肌体运动联系起来的事物——或有因果关系或只是有关联——区分开来。[4]那些区分还是成立的,但我提出“作为一个人是什么样的?”这一问题,其原因却不同,这和我们作为人所共有的感受、关切以及心智能力有关。
提出正义理论与我们人类的本性有关,这并不是说可以通过回到人性来解决不同理论之间的争论,而是说对于“作为一个人是什么样的?”这一问题,不同的理论之间存在一些共识。我们也许生来就没有同情心,对他人的痛苦和羞辱无动于衷,不关心自由,甚至不能理智地思考、辩论、反对或同意。人类所固有的这些特征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理论,但是这的确表明,很难消除人类社会对于正义的追求,而且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去实现那种追求。
我充分利用了刚才提到的人类的能力(例如,同情和理智思考的能力)来提出我的观点,其他人在阐释各自的正义理论时也是如此。这里并不能使不同理论之间的差异自动消失,但是令人欣慰的是,不仅不同的正义理论的支持者们有着共同的追求,而且他们在各自的推理方法中也都用到了共同的人类特征。凭借这些基本的人类能力——理解、同情、辩论,人们不一定会面对没有沟通与合作的孤独生活。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剥夺(从饥饿到被压制),这已经够糟糕的了。如果人与人之间还不能交流、回应和争论,那就更糟糕了。
当霍布斯谈到人类所处的“污秽、野蛮、短暂”的生活时,他在这句话中也同时指出了“孤独”的可怕状态。摆脱孤独不仅对人类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而且也会有力地推动我们去认识和回应人类所遭受的其他剥夺。这里肯定蕴涵着一种根本性的力量,可以与对正义理论的讨论形成互补。
[1]见第10章“现实、后果与主体性”、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第12章“可行能力与资源”、第13章“幸福、福利与可行能力”和第14章“平等与自由”。
[2]例如,尽管我认为芭芭拉·赫尔曼对她所称的“道德素养”(moral literacy)的影响和重要性的精彩论述极富启发性,但我反对她的这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帮助陌生人的方式对我们每个个人的要求,绝大部分都属于支持公正的制度这一一般性义务的范畴”(Herman,Moral Literac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223)。我们希望急需帮助的陌生人可以直接要求得到本国或他国其他人的公正的考虑,而不仅仅只是通过“支持公正制度的义务”,尤其是当公正的制度来自“基于某种类似于民族或国家的,康德或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观”(Herman,p.222)。对于那些侧重于制度,且其范围只限于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的正义观的局限,本书的引言、第2章和第7章都进行了讨论。
[3](Thomas Nagel,‘What Is It Like to Be aBat?’The Philosophical Review,83(1974)
[4]参考一下迈克尔·波拉尼(Michael Polanyi)的观点,他认为构成“较低”层次的一些具体细节的规律,不能被用来认识“较高”层次上的运行动态。他也不同意“生物学家的主流观点,即对于生命功能的机械解释,就是从物理和化学角度的解释”(The Tacit Dimension(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7;republished with aforeword by Amartya Sen,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9),pp.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