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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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是一种具有结构特征的陈述。说理的结构包括三个部分,主张(claims,或称结论)、理由(reasons,或称证据)和保证(warrants,或称假设),在这一讲里先讨论前面两个部分,第三部分在下一讲里讨论。
对“理由”批评审视
我们已经知道,“说理”与“非说理”的区别在于说理有结论,并有理由,而非说理则只有结论,没有提供理由。为什么没有提到作为说理中介保证的“假设”呢?这是因为在作为陈述的说理中,假设往往是省略的。往往只是在我们需要思考一个说理陈述是否可靠时,我们才特别注意那个在陈述中省略掉的假设。假设可以从陈述中省略,但不可以在说理中省略。例如,说尼克松是一位好总统(结论),因为他擅长外交事务,建立了中美外交关系(理由)。这是一个说理的陈述,但并不是可靠的说理,因为单凭提出的理由,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在理由与结论中那个被省去的假设(“一个擅长外交的总统是好总统”)是片面的、有问题的,擅长外交并不是一个好总统的全部合格标准。
主张是说理陈述最重要的部分,没有主张就无法知道说话者要“说什么”,主张可以陈述一个“事实”,也可以陈述一个“看法”,事实一般来说是没有争议的,而看法则几乎没有不含有争议或不同看法的。如果说“中国是一个亚洲国家”,那便是一个事实,如果说“中国是亚洲强国”,那便是一个看法。有时候,将什么认定为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看法。一部分人认定是事实的,因此是不容争议的,可能在其他人看来只不过是一个看法,因此是可以争议的。例如,信徒们认为“上帝存在”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而非信徒们则不承认这个“事实”。
在一个群体中,如果所有的人,或绝大多数的人都持有某种看法,他们不会意识到那是一种看法,这个看法也就会变成为他们的某种“事实”或者不言自明的“真理”。例如“文革”时,大家都有“英明领袖毛主席绝对正确”的看法,把这当成了一个真理事实。“文革”后无数的冤假错案暴露出来,得到了平反昭雪,这时候,许多人才明白,原来以前当作真理事实的,不过是看法。
一种看法、陈见或偏见往往要等到有人对它提出质疑时,才会显示出它的非事实来。这时候,有人提出不同的主张和看法,并为此提供可靠的理由,那就已经开始在说理了。因此,说理是一种解放思想、得到教育的行为和过程。对于学生,尤其是高中和大学生,这种教育作用尤其重要。哲学家罗蒂说,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两种启蒙(扫盲)教育,一种是“文化扫盲”(cultural literacy),另一种是“批判能力扫盲”(critical literacy),公共说理应该是兼及文化和批判能力的一种教育。
“批判”一词的希腊语(kriticos)和拉丁语(criticus)词义都是指审察和辨析。在说理中,批判也是这个意思,指的是分析与判断,不是“文革”中那种“谴责”和“声讨”意义上的“大批判”。通过批判能力教育,我们可以学会如何对一个看法、提法、说法,获得比较充分的理解能力,形成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轻易被别人或宣传左右。批判能力对于说理特别重要,这是因为,有时候别人给你一个结论和一个理由,由于理由看起来不错,与结论一起似乎已经构成了一个相当完备的说理。但是,如果你仔细审察,就会发现,那个看起来很不错的理由原来是虚妄不实的。例如,有人劝你说:“在冬天应该使用氧气枕头,因为冬天树叶少,氧气就会不充足,需要补充。”这个理由看起来颇有道理,也很科学。但经过批判性审察,你就会发现并非如此。第一,空气中有很多氧气,减少一点,人是察觉不到的。第二,新的氧气只有一半是由陆地上的绿色植物提供的,其余的则来自海洋。第三,北半球是冬天的时候,南半球是夏天。第四,地球上四分之三的绿色植物生长在赤道附近,在那里,冬夏的变化并无太大影响。审察和辨析可以对貌似科学的理由作出证伪,让人们发现,原来看似有理的理由其实是一个欺骗。
并不是所有的虚假理由都能用这样的方法去证伪的。例如,当某种意识形态被用作理由时,便不能用简单的科学事实去对它证伪。凡是制度性宣传,无不需要有一个意识形态的神话基础。精明的宣传者都知道,一般的民众不容易相信小谎话,但却很容易相信大谎言。小谎话与大谎言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用经验去证伪,意识形态是最不容易证伪的大谎言,因为那本来就是一个与经验不沾边的神话。意识形态的神话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关系连接起来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构成一个封闭的、自我完足的逻辑秩序结构。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无须、也根本不可能从人的经验得到证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历史”先进性,顾名思义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现世经验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时一地的经验去证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于它无法证伪,所以它成为当然正确的绝对真理。既然是绝对真理,当然也就绝对不允许质疑或妥协,不允许对之说理。
如何识别不同的“主张”
说理提出的主张应当是关于具体议题的主张。不管是就一个问题还是一件事情,或是与他人论理,都需要先弄明白议题是什么,然后才能就议题发表主张或者表明看法。对不同的“主张”进行分类,源自西方古典修辞学的传统,这是一种实用的,而非纯学术的分类。在说理中确定主张的类别,乃是为了明确什么是讨论或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点),以避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鸡同鸭讲,不着要领。在古典修辞学里,争议点叫stasis,它的希腊词源的意思是“立场”(stand)。古希腊修辞学家赫尔玛格拉斯(Hermagoras)划分了四大争议点(事实、定义、品质、程序),为罗马修辞学家西塞罗(Cicero)和昆体良(Quintilian)所继承,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古典修辞学有五个组成部分:立意构思(inventio),也就是提出观点和主要看法;布局(dispositio),把观点或要说的话用合适的结构组织起来;文采(elocution),用令人愉悦的文字来表达;记忆(memoria),记住要说的话,不要照本宣科;和陈述(pronuntiatio),现场发布。“争议点”理论是立意构思的一部分,起源于法庭论辩。现在说理教学中运用的图尔敏论证模式也与法庭论辩有关。法庭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说理场合,法治与说理的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必然结合在一起,也必然成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校里使用的说理教科书都会介绍不同的“争议点”[称作“主张”(claims)],并且根据不同“主张”的说理特征,对学生们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主张”的分类虽然能追溯到古典修辞学,但并不强调这一层渊源联系。不同教科书对主张的分类多有不同,简单的只分三种(事实、价值、政策),复杂一些的则多至五种(事实、因果、诠释、价值、行动)或六种(事实、定义、因果、相似、评价、行动提议)(参见第十五讲)。
说理的主张应该提出值得一提的看法,否则就是老生常谈,众所周知的事实都不是太有意思的主张,例如太阳系有八大行星,中国的首都是北京。不过,当有的事实被故意歪曲或抹煞时,重新陈述事实也就成为有意义的主张。例如,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普世人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种保障。
被故意歪曲或抹煞的事实和主张,经过长时间的说理,说服越来越多的人,就会渐渐变成显而易见的事情。2009年12月26日,有两位曾为民权作出贡献的老人同一日去世。一位是美国人瑟腾(Percy Ellis Sutton),另一位是南非人布鲁特斯(Dennis Vincent Brutus)。瑟腾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知名人士,曾为激进的黑人民权运动重要人物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lm X)当过辩护律师。有人就这两位民权先驱的事迹写了一篇题为《现在争论,但将来会显而易见吗,谁正确》的文章,提出一个问题: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公共说理的意义是长远的,对具体问题、事件的说理,不仅关乎眼前的事情,而且有可能事关未来,不仅对我们自己必不可少,而且还可能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也非常必要。
说理的陈述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另一种是“限定”的。先来看绝对的主张,例如,我们说,“人生而必死,死而必葬”。这里有两个绝对陈述,前一个可靠,后一个未必可靠,但不可靠的绝对陈述未必没有意义。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描述了雅典发生瘟疫以后人们的道德状态,由于对瘟疫充满恐惧,雅典人开始疏忽死而必葬的传统道德,不再好好安葬死者。因此,对逝者死而不葬便成为存活者人性堕落的标志,因为只有动物才是死而不葬的。
另一种主张陈述是限定的,例如,“大多数杀人犯都是男性”,“专制往往导致暴政”。限定往往用“有时”、“大多数”、“经常”、“有的人”、“可能”等说法来表示。为了强调主张,有时候限定主张会用绝对陈述来表达,例如,“大多数的官都是贪官”会变成“无官不贪”,这种绝对陈述最容易犯下以偏概全的毛病,但作为一种修辞性的强调手法,却是经常在被使用的,严谨的说理应当尽量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是说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价值、原则、伦理、选择的评价因此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或“主张”。评价性的主张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分为三类,它们分别关乎实用目的、趣味选择和伦理价值。我们在对别人或群体的建言中也都常常会有这三类主张,如果没有理由,单单从主张往往看不出是什么性质的主张。下面是五个评价性主张的例子:
1. 为了长寿,应该戒烟,多多运动。
2. 任何人都不该醉酒驾车(或谋财害命)。
3. 老师不应该体罚学生。
4. 官员不应该腐败。
5. 我们应该反对低俗文化。
第一个建议是实用性的(戒烟和运动是为了长寿),而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确定说理主张的内容不仅涉及修辞辨析,而且也涉及对个人权利的理解。
第二、三、四个建议都可以是实用性的(醉酒驾车、谋财害命、打学生、贪污腐化可能会要付出坐牢的代价),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这些行为会伤害他人,而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例如,对于体罚,赞成或反对都不仅涉及体罚的功利效果(促使学生更用功,更守纪律),而且还会涉及体罚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善良用意、关心教育、不放纵溺爱等等)。官员应该清廉自守可以是功利性的(官员的大面积贪腐会“亡党亡国”,自己会断送大好前程,得不偿失),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无论贪污是否会被惩罚,会不会造成一个党丧失权力,都是坏事)。
第五个建议很可能是一个行政命令。文化选择本是一种趣味选择,有人喜欢在闲暇时间看“非诚勿扰”或“达人秀”来娱乐放松一下,有的人觉得这些节目太低俗,不如把时间用来唱红歌或看革命电影。这本来就像有人偏爱红色,有人偏爱绿色,有人喜欢青菜,有人喜欢萝卜一样,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反低俗的建议者或命令者一定会使用某种伦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公共道德合理性。这么一来,趣味选择的主张也就变成伦理价值的了。但是,由于什么是“低俗”是一个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把低俗趣味选择转化为公共道德的做法,它本身会引起争议。既然有争议,就需要有说理的公共讨论,而不是简单地下达行政命令。
在二、三、四、五的主张中,只有第二个主张涉及的是一个事实,因为什么是醉酒驾车或谋杀都是可以从法律上界定的,一旦立下规定,照章办理就行。但是,主张三、四、五却不是这样,它们每一个都包含一个有待界定的关键概念——体罚、腐败、低俗,而如何界定议题的关键概念,则正是不同主张会有分歧的关键所在。
理由的“证据”与“呼吁”
我在说理写作班上曾经以“是否允许体罚”为题布置过一次作文,结果发现,学生们对是否可以进行体罚的争论,基本上都是由对“什么是体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而起的。我在布置作文的时候所用的“体罚”一词,是明确特指的spanking,这种体罚触及的学生身体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学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作“打屁股”。这是一种源于英国学校的体罚形式,美国现在还有一些地方保留英国传统的打屁股,虽然别的身体责罚方式已经是被禁止的了。
学生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生认为,打屁股是一种体罚,而所有的体罚都会对学生造成肉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予禁止。另一些学生则认为,打屁股是一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有机会学到赏罚分明的社会规则。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在说理辩论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个较高层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体罚”,然后,再以教育或体罚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来判断该不该打屁股。但是,作文争论的论题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体罚。所以,如果学生在作文中用“老师是否有权教育学生”或“老师是否有权批评学生”来代替“是否有权打学生屁股”,那就发生了论题偏差,写偏了论题。
这样的论题偏差是很容易发生的。例如,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授权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曾引起了民众的责疑,认为“批评”一词过于模糊,掩盖了当前有的学校对学生粗暴体罚的严重问题。与“打屁股”这个明确的行为相比,“批评”显然是一个含义很模糊的行为。例如,学生犯了错,老师对他大声斥责,责令他写检查,甚至罚他站墙角、饿饭,这是批评吗?我们是不是因为老师有权批评学生,就允许老师以这类手段对付学生呢?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在这种具体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就不再是老师可不可以批评学生,而是应该用什么合适的方法批评学生。由于“批评”不是教师具体行为的一个确切指称,因此它在实际教学中并无可操作的意义,“有权批评”这个主张从一开始就是不明确的。
只有主张明确了,才能决定用什么理由加以支持,所提出的理由也才会有相关性。在文字说理中,主张又称为“论点”或“主要思想”,在文章中,主张一般由一个“主题陈述”(thesis statement)来表述。每一个段落中也需要有一个主要思想,一般放在段落的“主题句”(topic sentence)中。在写作课上,老师应该告诉学生如何写好主题陈述和主题句。主题陈述不等于“主题”(subject),主题陈述应该是一个关于主题的句子。例如,“控制人口”是主题,而“为了持续、有效地保证国民生活的品质,我们应该继续控制人口”便是一个主题句,这个主题句比主题多两个其他的部分,第一是说理者对主题的“立场”(position)或“看法”(opinion),第二是讨论这个主题的“目的”(purpose)。立场是用“应该”或“必须”来表示的,而表示目的的信号词(signal word)则是“为了”。一个好的主题陈述应该包括主题、立场和目的,当然,不需要一定是在同一个句子里。在学生的说理作文中,一篇文章应该集中地讨论一个主题,而写好主题句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字说理中,理由又称为“支持”(support),也就是说理者用来帮助说服读者的材料。理由有两种,一种叫“证据”(evidence),可以是事实、权威的意见、研究成果、统计数字(当然是需要解释其意义的)、个人的经验等等;另一种叫“呼吁”(motivational appeals),它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信仰或观念。例如,主张控制人口,可以提出经济学研究成果、历史先例、教训和经验作为证据,而同时也诉诸读者自己的价值观,如自我牺牲精神(现在控制人口可以惠及子孙后代)。兼及证据和呼吁两种理由,能使说理更有说服力。
“呼吁”在有关公共生活的价值说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说:“如果法律禁止言论自由,破坏了公民与国家的契约,法律就免除了公民服从法律的义务,公民失去了说理的权利,就赢得了抵抗的权利。”这个主张使用的便是一个呼吁的理由:公民自由。不仅如此,从国家-公民契约的观点来看,它同时也提出了合理的证据。又例如,有人说,由于在民主制度中不同意见往往难以统一,所以专制是一种比民主有效的治理方式,而国民则应该忠诚于为他们提供有效治理的国家政权。这个主张所呼吁的价值是“效率”,而不是“自由”。反对这种主张的人会说,公民所忠诚的国家政权有责任保护公民权利(选举权和言论、新闻、集会、结社的权利),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不可让渡指的是,即使有的公民为了国家的有效治理和强大,自己同意放弃这些权利,国家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仍然是非正义的,而一个统治一旦是非正义的,它就成了暴政。主张公民权利不可让渡,它所提出的理由中便有对“正义”的强烈呼吁。
在公共说理中,用以支持结论的理由应该是可能被多元公众接受的那种理由。在不同的听众范围内,可以起说服作用的理由是不同的。在公共说理的理由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对人们有说服作用的理由,如宗教信仰、党派信念、顿悟、信任、盲从、迷信等等。例如,17世纪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在他的《思想录》中说:“对耶稣基督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先知的预言。”对于基督教信徒来说,先知的预言是可以用来说服人的最好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在公共说理中是不适用的,因为公共说理的听众包括基督教信徒和非信徒,由先知提供的理由未必会被非信徒当作是一种具有可靠性的理由。同样,一个党派、团体、社团,在内部说的理由,即使在“自己人”听起来非常充分、有力,但仍然有可能在更大的公众范围内被视为不正当的和不可靠的理由。
说理中的“事实证据”
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的一篇题为《人大教授:小清新觉得美国很好?傻帽!》的报道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在《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说,‘今年1月他去美国时,美国人觉得美国很好,不需要改革,可是,11月再去时,发现美国人因政府停摆很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认为要改革。而我们国内小清新却说美国很好……纯属傻帽!’”一位学者以如此的逻辑和口气说理,似乎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如果报道无误,不妨以此为例,了解一些与说理中事实证据有关的问题。
说理中的“结论”(看法、主张)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称“证据”或“证明”(proofs)。亚里士多德将证明分成二类,一类叫“非人为诉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谓的“实证”(hard evidence),如事实、证物、统计数字、个人经历、见证陈述、证词等等。另一种叫“人为诉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辞性的诉求,现今又指“推断与常识”(reason and commonsense)。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理解不同的证明,而非绝对的区别。这两类证明有重叠之处,具体的证据是人为还是非人为经常见仁见智,不易断定。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指出,非人为诉求不过是收集了一些“事实”而已,要让事实成为有效的证明,则需要能干的修辞家精心组织、巧妙利用,这样方能让事实成为有力的、能吸引人的有用证据。有的证据看上去是事实,其实正是使用者精心组织和巧妙利用的结果。
例如,2003年2月5日,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Colin Powell)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出示了一些照片和一小瓶白色粉剂,试图以此为实证,证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在伊拉克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武器,所以鲍威尔所作的证明其实只是根据一些看上去是实证之物所做的推断。对于中国“抗战”,我们以前的历史书或教科书里也有许多国民党不抗战、专门打内战的“实证”,但今天更多的其他实证证明,国民党军队确实积极进行了抗战,以前的实证其实并不真实。
在说理中,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实证也是很罕见的,绝大多数的“实证”,如个人经历叙述、历史材料、统计数字、民意调查(“你幸福吗?”),都是经过说理者的搜集、整理、解读和解释才成为证明的。能否用作确实无疑的事实证据经常是有争议的。例如,2012年8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中国有专家完成的一项测算结果显示,2010年中华民族复兴指数为06274,已完成了62%的复兴任务。这是很确实的数据(姑且不论它是否可靠,是怎么得来的),但是,凭这个数字,是否就有了证明“民族复兴”的充足“事实证据”,则是大可商榷的。
再来看金灿荣教授为他的结论所提供的“事实证据”。在他那里,事实证据就是他在一年之中两次去过美国。但是,去过美国这件事本身并不能用作证明结论合理的根据(“理由”)。如果他把自己在美国的所见所闻详细记录下来,这样的个人经历是可以用作证据的。在说理中,个人经历是一种常见的事实证据。以具体事实为内容的个人经验或者他人经验都可以拿来证明“美国不好”或“美国人沮丧”的结论。但是,没有具体内容的“经历”却不是事实证据。金教授不可能像看到一棵树、一块石头,或者美国人的肤色有白有黑那样,直接看到“美国人沮丧,美国官员也沮丧”。“沮丧”是他对某些人或事的个人看法,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
金教授的说理错误在于他把到过美国的经历误以为就是他对美国的可靠知识。我们知道,有经历不代表有知识。一方面,许多多次到过美国或在美国住过好多年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了解美国。另一方面,关于美国的知识,没有到过美国的人未必就不如到过美国的人。所以,金教授说自己了解美国(有知识),就需要提供与知识有关的证据,光说自己到过美国是不行的。金教授以为他对美国的看法就是他的知识,但那可能只是一个不可靠的印象。因此,为了有说服力,他需要为他美国知识的可靠性提供证明,例如,告诉我们他的知识是从怎样的经验观察得来的(去美国多久,与哪些人接触交流,有哪些调查研究,观察是否全面客观,等等)。金教授说“国内小清新”是“傻帽”,在下这个结论之前,他应该先考虑到这样一个可能的事实,那就是,许多跟金教授一样有知识或比他更有知识的人会与他有不同的看法,会认为美国不坏,绝大多数美国人并不沮丧,而“国内小清新”可能与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在说理中,这叫考虑不同观点和看法。金教授不应该因为别人的看法与自己不同就把他们叫作“傻帽”,这种口气太居高临下、咄咄逼人。在说理中,一个人越是咄咄逼人,别人就越有理由要他拿出事实证据来。
在说理中,个人经历起到的是怎样的事实证明作用呢?这其实也是我们可以就他人经历、证词、口述史、见证陈述等事实证明提出的问题。不妨用一个实际的例子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在说理写作课上曾用过阿根廷—智利作家阿里尔·多尔夫曼(Ariel Dorfman)的《但愿我们都能说两种语言》(“If Only We All Spoke Two Languages”)一文,配合学生说理写作中的论题“美国学校是否应该实行双语教育”。多尔夫曼是支持双语教育的,他的论据便是他的亲身经历。1945年,二岁半的多尔夫曼随父母从祖国阿根廷来到美国纽约。他得了肺炎,在曼哈顿的一家医院里住院三周,期间他惊讶地发现,医生、护士都只说英语。从此,他也只说英语,一个西班牙语字也不说,就这么过了近10年。由于只说英语,他成为一个“畏惧外国人的、完全美国化的孩子”。但是,1954年他又随父母移居智利,于是他又重新在一家英国人办的学校里学习已经忘掉了的西班牙语,“成了一名说双语的青少年”。20世纪60年代,南美出现了激进政治的风潮,多尔夫曼受此影响,“我愚蠢地想重新回到单语,把英语看成是帝国主义强权控制拉丁美洲的工具,发誓不再说一个英语字”。可是,1973年智利发生政变,多尔夫曼不得不又流亡到美国,从此“成为一个两栖的语言动物”,也成了一位同时用英语写回忆录、用西班牙语写戏剧的作家。多尔夫曼的结论是,坚持单语是一种文化上的自我封闭,许多美国人以为,全世界都在用英语,所以他们无须学习外语,这是错误的。他劝导美国家长们,“不要害怕学习外语。你们的孩子不会失去莎士比亚,他们会得到塞万提斯”。
我班上的学生在讨论了这篇文章后取得的一致看法是,多尔夫曼的故事有翔实的细节,感情饱满,但他的个人经历并不能对他的结论起到充分的论据作用,因为他的个人经历过于特殊,与大多数新移民孩子的经验或经历有很大的差距。一个人的事例如果太特殊,那就难以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他们评估多尔夫曼用作事实证据的个人经历,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并不随便怀疑叙述细节的真实性(如多尔夫曼是否在二岁半时就记事,或住院以后就只说英语了),个人经历的证据价值并不在于每个细节的确实无疑(这与口述史或关于过去灾难的个人叙述是一样的),而在于可认同性。第二,他们撇开那些可能缺乏真实性的细节,而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叙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具有普遍性。在说理论证中,个人经历在听话人那里是否能起到说话者所期待的论证作用,可认同性是相当重要的,说理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一个人在说理的时候,用自己的个人经历或转述别人的个人经历作为论据,如果个人经历能被别人认同,那往往是因为别人也有过或听说过类似的经历。这样的个人经历虽然看上去许多人都有,不足为奇,但却会让听众有亲切和熟悉的感觉。具体生动的个人经历叙述同时有提高说话人可信度(ethos)和产生感染力(pathos)的作用,比泛泛而谈或抽象提及某事更具有说服力。
个人经历的论据,所起的不是逻辑意义的归纳作用,而是修辞意义上的举例证明作用。从逻辑上说,一个一个相同或相似的经历叙述(如阶级斗争年代对“旧社会”的“诉苦”),可能让人归纳出某种具有确定性的普遍结论(旧社会暗无天日)。但是,只要有反例,这样的结论就可能被证伪或推翻(因此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人说旧社会“不苦”)。举例证明则不然,举例是为了支持一个看法,对之提出局部的证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推导出某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任何一个例子都是与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并存的。它们相互并不排斥,你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看法,别人可以用一个不同的例子来证明与你不同的看法。由于个人经历的局限性,个人经验叙述的证明都不可能是全面的,不同的例子是不能相互证伪、相互否定的。不能说,我有过某种个人经历,亲自看到听到过什么事情,你说的是与我的经历不同的事情,那就一定是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你和另一个人有不同的看法,用不同的例子证明各自的看法,你的例子可以让他看到他的看法不全面,他的例子对你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说理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取得更真实、全面、客观的共同看法。
当然,作为事实证据,个人经历叙述或转述还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这和其他事实证据(如证词、数据、民调结果等)的可信度是一样的。对任何一个用来支持结论的事实证据,都有必要评估它是否真实、可靠。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看看有没有不同性质的个人叙述,能否从同一个个人叙述得出不同的解读或看法,证词细节是否有自相矛盾或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地方,取证的方式是否可靠(如民意调查提问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造成误导),等等。一般来说,如果这类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核实,那就应该避免使用。
事实证据的讹误并不一定是因为假造事实,故意欺骗(当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从说理的相互信任原则出发,在能够证明说理者故意欺骗之前,应该先认为他是诚实的。个人经历的细节不实可能与记忆差误有关(现在已经有很多记忆心理学的专门研究),记忆差误也是口述史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有一篇题为《口述史的困境:1966如何捞出来三个老舍》的文章介绍,有三位证人都说老舍尸体是他们在渔场渔民的帮助下独自打捞的,但他们却是在同一时间(1966年8月24日清晨,其中一位记得好像应是8月23日)和同一地点(太平湖)打捞上同一个人(老舍)。如果只有一个口述,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真实性,但因为有三个不同的口述,我们便不能不怀疑所有这些口述的真实性,因为它们是相互矛盾的。以常识就能判断,三个口述不可能都是真的,而且有可能一个都不是真的。
当只有一种说法时,我们有时候无从怀疑;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同的说法,尽管不一定是更准确的说法,也会使得我们用存疑的态度去看待第一种说法。这就是公共生活中应该允许并鼓励不同看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它使得有助于进一步思考的存疑成为可能。我们在评估公共说理中的事实证据时,经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在说理中出具或接受一个事实证据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没有与之矛盾或不符的其他事实证据,这叫检查证据,也叫考虑“反方意见”(counterargument),在图尔敏模式中,这被称为“反驳”(rebuttal)。(参见第三讲)
理由与“常识”和“知识”
说理是让人知道你对某件事情的“结论”(看法、主张和立场)与理由。结论中就可能有说理者想要让别人知道的与“知识”有关的东西(如“中国选拔制胜于西方选举领导人模式”)。这个知识的真实性、可靠性是需要证明的,所以要为结论提供“理由”。理由是以一些充分真实、确定和可靠的知识来证明结论所言不虚。理由部分是说理中知识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需要检验知识可靠性的地方。
如果一个结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那么它就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不言自明的结论经常是基于某种“直觉”或“直觉经验”的知识,是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例如,黑夜再漫长,白昼也会再降临;一个事物的整体大于部分;没有饭吃会饿死(不是“营养性死亡”);等等。说理一般是指用话语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而非只是直觉(intuition)证明的看法或信念,在希腊语里叫dianoia,它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与直觉的直接理解(noesis)是有所区别的。凭直觉或直觉经验的感知可以用于说理,但它本身并不是说理。
直觉经验的知识经常被称为“常识”,是一种人生来就有的、无须经过解释就能明白的知识。直觉经验可能是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例如,一根直的筷子放在有水的玻璃杯里,看起来是弯的,魔术、特异功能都很善于制造常识幻觉;又例如,一个人的表面可能与实质不符(大奸若忠、大智若愚);一个人的直觉也可能与另一个人的直觉相互矛盾,例如,人们心目中恶魔般的人物,在他身旁工作人员眼里可能是善良可亲的人。因此,光凭直觉和印象判断事物是不足取的。
人们平时所说的“常识”基本上都是指知识性的常识。知识性的常识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指人与生俱来、无须特别学习而得来的思维能力、判断力,或是众人接受、无须解释或论证的意见观念,这种直觉常识有的真实,有的不真实。常识的另一个意思是指社会中智力正常的普通人都应该有或会有的知识,即“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如生活常识、理财常识、政治常识、社会常识、科学常识等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直觉经验的和普通知识的常识可能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鱼翅燕窝营养丰富在中国是常识,在美国就不是。这种常识也是会随着环境改变而变化的。例如,以前的“皇帝是真命天子”“领袖永远英明伟大”,现在就很少有人将其当作可靠的常识。
在知识性的常识之外还有一种常识,那就是逻辑常识,它体现为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心理定式。例如,发生在前的为“因”,发生在后的为“果”;一件事情不能既发生过,又没有发生。在说理中,用理由来证明结论,属于说理的逻辑部分,然而,很少有人用完整的形式逻辑来进行说理。形式逻辑的说理基本上限于三段论证(演绎论证)。(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因此,连伟大的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大多数人用非形式逻辑也能很好地说理,而那些非形式逻辑也被称为“常识”。从来没有学习过说理的人也有逻辑常识,他们在说话时也会建立某种“因为”和“所以”的联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否可靠、合理,则需要检验后才能确定。
所谓“常识”或“普通知识”,都是大概的说法,因为知识的“普通”或“平常”是因不同的人群而相对来说的。整体国民文化、公民素质越高,普通知识就越丰富,程度也就越高。但不管在哪个社会里,公共说理中的普通知识与知识人士的“专门知识”都是不同的。公共说理是普通人就普通话题说理,运用的是介于直觉常识与专门知识之间的普通知识。民众参与公民社会中的对话,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普通大学生就社会、教育、政治话题写论理作文或参加辩论,专家在普通报刊上讨论公共事务,运用的都是这种性质的普通知识,而不是非常专门的专家知识。专家具有专门领域中的特殊知识,对各自领域的知识话题发表的意见是有权威的。但是,在公共讨论和对话中,专家也是普通人,因为他在专业之外的其他知识也是有限的,例如,生化学家不一定是政治家或教育家,他对政治或教育话题的意见未必有权威性,但他照样可以就这些话题发表公共言论,进行公共说理。他所运用的便是普通知识意义上的常识,也就是一种任何有独立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的,思维正常的平常人都能明白的知识。
常识与专业知识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联强国际(Synnex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总裁兼执行长杜书伍在《知识与常识》一文中指出,在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领域里,“知识”与“常识”“两者差异仅在相对的普遍性不同而已,常识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是每个人必备的基础,而知识却只有少数人才懂”。他说,“在某一项专业里头,几乎有80%都属于‘常识’,该领域里头的每个人都会,只有最后的20%,才是真正的‘知识’。而一个刚入行的新鲜人,很可能前两年所学到的都只是该行业的常识。但是,有些人在学到了业内的常识之后,却误把常识当知识。”公共说理中的普通知识充其量也就是杜书伍所说的“常识”。但这不等于说,所有参与公共说理的人只能有这样的知识水平,而是说,为了要让自己说的道理能让普通人明白,说理的人一定要把理说得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不能太专门,也不宜太深奥,更不能用理论装神弄鬼,故作玄虚。早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1710—1796)就已指出,人的常理与日常语言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一致的。公共说理的普通知识要尽量用日常语言来表述。
说理中的普通知识有些是不可靠的,不能因为许多人都有某种知识或相信某种知识,就对这种知识深信不疑、盲目信任。在说理中,对待普通知识与对待其他知识一样,需要仔细检验它是否可靠,还要谨防它所可能包含的歪曲论证。这种检验不是为了抬扛,不是你说是,我就偏说不。一个人检验对方说理是否真实可靠的时候,也是在搞清楚他自己是否有理由怀疑对方。
如果说知识性常识可能不可靠或有谬误,那么,逻辑性常识(常识逻辑)也是一样。常识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它依靠的不是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是与其他人共同的思维方式、习惯想法或来自某种文化的先在假设。常识逻辑在缺损三段论证(修辞推理)中最为常见。缺损三段论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运用的说话方式,通常也与常识有关。例如,天气预报说今天有70%下大雨的可能,而你又恰好有一个与朋友外出野餐的计划,那你就会说,“我们最好取消野餐,因为今天要下雨。”这句话听起来很直接,也已经有了充分完整的信息,但其实包含着一些没有说出来的假设和文化信息。这些假设和文化信息在帮助理由(因为会下雨)起到说服的作用(所以放弃野餐)。它们大多是常识。例如,野餐是在户外进行的,下雨时最好不要去野餐;下雨天野餐不方便,会很无趣;70%下雨的机会,机率很高;天气预报基本上准确;等等。在向朋友建议取消野餐时,如果你把这些常识性知识一条一条说给他听,他一定会觉得你很可笑。一般人只要听到你的建议就能明白,因为你那条建议的信息已经充分,不需要再增添其他信息了。但是,不需要增添不等于没有,因为那些你没有说出来,以为无须增添的信息其实已经包含在你那个简短的建议里了。你在做建议时也已经知道,别人在一系列常识假设或日常知识方面有着与你同样的常识。但是,许多缺损三段论证并不是这样不证自明的。例如,“必须反对宪政民主的论调,因为那是敌对势力想要颠覆我们的阴谋。”“iPod这个新玩意破坏文明社会,因为它让人互不联系。”“所有的公共厕所都应该男女混用,因为男女分用是性别歧视。”要证明这样的主张正确,会比下雨不该取消野餐费事得多,因为它们所包含的假设不是下雨不便野餐那种不证自明的常识。
比起日常经验或文化常识,逻辑常识则较难察觉。逻辑常识受制于普通人的思维定势或心理习惯,即使我们对它有所察觉,在说理时仍会受到一些不可靠和错误逻辑常识的影响而有所谬误。例如,常识逻辑是,敌人的敌人就是我的朋友,不坏就是好,不好就是坏,不革命就是反革命。这种思维方式看上去有些幼稚,其实在精英人士那里也不鲜见。例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在说理谬误分析中,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正是那些与常识思维定势有关的谬误,它们主要是一些非形式逻辑的谬误。(参见第七讲)
说理中的逻辑推理之所以会有谬误,往往与依赖于某种未加检验的思考习惯和心理定势有关。而且,逻辑的谬误经常还与不确实的知识同时发生,在一般人那里如此,在专家和专业人士那里也是如此,他们说话时可能看上去有根有据,但其实知识和逻辑都不可靠。例如,《环球时报》2014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说,不久前他在德国参加第三届柏林工业论坛时,有欧洲学者称,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金教授用“欧洲学者”的话来说出他自己的结论(主张):“未来世界属于中国和美国”,这在说理中是常见的,并无不妥。但是,这是一个需要用理由来证明才能成立的结论。有两个办法可以为这个结论提供理由,第一个办法是援用这位“欧洲学者”原来的理由,当然必须向读者介绍这位学者的姓名、专业特长、在哪里发表了这番高见等等。第二个办法是金教授自己提供理由。
如果没有理由,不管是谁的主张或看法,读者都有理由将其视为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的武断之词。如果金教授自己认为“以后的世界就是中国和美国的世界”,而用某位“欧洲学者”(他心目中的“权威”)来作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就像一个小孩子在说,你爸爸是坏人,我爸爸说的。再了不起的权威也不能直接用作理由。这是因为,就算在专门领域里,你心目中的权威也不等于别人认可的权威,权威与权威的意见并不一样,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更何况,在公共说理的时候,听众是普通人,而不是专业人士,专门权威的名号再响亮,他们也可能听都没听说过,当然也就吓唬不了他们。普通人用自己的普通知识来衡量理由是否充分,在这样的知识范围里向他们提供直接支持结论的理由,那才是正确的说服方式。
专业人士并不总是可靠知识的来源。在公共说理中,他们对自己专业范围内的意见也并不都是正确的,普通人对专家们的意见需要有所检验,不能他们怎么说就跟着怎么相信。要做到这个,就少不了哲学家罗蒂所说的“文化扫盲”和“批判能力扫盲”。例如,2013年12月7日《环球时报》—环球网有题为 《吴庆宝: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报道说,“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认为,李天一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这些听起来振振有词的专业分析其实是经不起普通人的常识或知识检验的。例如,吴庆宝说,“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人们凭常识就可以问,她还没有走掉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后来会被轮奸吗?又例如,吴庆宝说,“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人们凭常识会问,在中国举报有权势后台的犯罪者那么容易吗?谁不是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也就准备息事宁人呢?再说,在起诉或法律解决之前争取赔偿与和解,一般人都知道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识的人会知道,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先谋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诉讼。存在这种制度或惯例,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和不滥用国家的司法和法庭资源。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吴庆宝怎么会不知道这个呢?还是他故意隐瞒欺骗?还有,吴庆宝说,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么,人们凭常识会问,法律的漏洞是什么呢?中国的法律在哪里说不可以先谋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诉吗?
常识和普通知识是检验说理及其理由的有力工具,因为那些是普通人都有的、都能弄明白的知识。当某些用精致复杂话语包装起来的“专业知识”严重违背普通人常识或普通知识的时候,它就会显得荒唐可笑。例如,小贩邓正加被城管用秤砣砸在头颅上致死,法医说是“外力作用”导至死者“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砸人头,死了人,不能怪人家头颅生得不好,这是常识。常识衬托出法医的愚蠢,并不只在于常识的正确,而在于法医的专业知识狂妄到了无知可笑的地步。专业人士挑战和对抗常识,缺乏应有的谨慎和自我反思,这是一种知识的傲慢,也是一种对公众的蔑视,他们这样的公共说理是难以成功的。
我们对专业知识的狂妄和傲慢应该保持警惕,同样,我们对常识或普通知识可能存在的谬误和可能受到的扭曲也应该保持警觉。常识或普通知识是大家的看法,被假设为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这种假设有时候是不确实的。说理中经常会有“大家都知道”的谬误,常见的说法有,“众所周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俗话说………”,等等。常识是不纯粹的知识,混杂了很多无知与偏见。常识不讲逻辑,往往自相矛盾,因此不能用一个常识去反驳另一个常识。许多格言、成语、警句、俗语中的常识都有这样的特点(当然,如果运用得当,也可以是一种不错的说理手段)。例如,用“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到”的常识话语来说扫除贪腐固然不错;但是,扫帚到了,灰尘照样不会全部跑掉,同样也是常识。更何况,还有手里虽然拿着扫帚,但只是装模作样在扫的。用片面的常识来说理,往往会成为一种讨巧、狡黠的话语手段,有时甚至根本就是欺骗的花招。
已故美国评论家和幽默作家罗伯特·本奇利(Robert Benchley)指出,“格言或成语听上去都挺有道理,条件是,不能出现与其意思相悖的其他格言。”例如,“覆水难收”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与它意思相反的“亡羊补牢”听起来同样有道理。两个意思相悖或相反的格言放到一起,各自原本看起来不言而喻的常识力量也就相互抵消了。美国诗人和随笔作家威廉·马修斯(William Matthews)说,“所有的格言都有反格言;成语应该成双成对地出售,单个的都是半真话(half truth)。”希伯莱谚语说,半真话就是全谎话。格言或常识的“半真”本身不是一个问题,但我们对这样的“半真”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果对其暧昧和模棱两可不加分辨,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用来作理由、假设甚或结论,那就很可能造成说理的谬误和误导。
有结构缺陷的“理由”
说理中理由不充分,有时候是因为理由本身存在主观片面、证据不足、误用权威等思考不周的问题。例如,主张是:学校教育应该废除考试。理由是:一、因为我不喜欢(这是主观片面);二、因为不及格科目多的学生会自暴自弃(这是证据不足);三、因为毛主席说过,“不要考试,考试干什么?一样不考才好呢!对于考试一概废除,搞个绝对化。”毛主席还说,“考试可以交头接耳,甚至冒名顶替。冒名顶替的也不过是照人家的抄一遍,我不会,你写了,我抄一遍,也可以有些心得。”(这是误用权威)。说理的理由和证明不充分并不都是因为理由本身有问题,还可能是因为某些说理结构有缺陷或不周全。其中,程度、类比和先例这三种论证是常见的,也是经常被忽略的。
程度
2013年12月9日多家媒体刊载一篇题为《网络战威胁甚于核弹》的报道,光题目就够吓人的。但是,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说法未必周全。核弹是要死人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为什么不死人的网络战比死人的核战是更大的威胁呢?所谓的“威胁”,是对谁的威胁呢?谁又这么不拿人命当一回事呢?2013年12月26日河南信阳市浉河区政府官网发布的一篇文章说,浉河区委书记称拆迁工作人员是“最可亲、最可敬、最可爱、最可歌、最可颂的人”。在公共话语里经常会碰到不周全的程度妄断,这位书记所说的“最”便是其中的一种表现。
在说理中常常可以碰到不周全的程度比较。不周全的程度说理总是依赖于人们某种未经审视的心理定势,例如,甲比乙有害,所以乙比甲有益;甲不好,所以与它不同的乙一定比它好;某个政党有许多劣迹,所以反对它的政党一定代表光明的未来。又例如,比好事更多一些的,或比坏事更少一些的就是好事。这种思维定势会不知不觉地影响人们的推论。例如,俄裔美国哲学家、小说家安·兰德(Ayn Rand)的小说《源泉》(The Fountainhead)中有一句与“网络战比核战威胁大”类似的话,“如果我们厌恶肉体的奴役,那么精神的奴役岂不更令人憎恨?”大多数读者都知道肉体奴役是一种残害,所以会同意,比肉体残害更大的残害(精神奴役)是一件很坏的事情,必须予以谴责和反对。但是,兰德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精神奴役是比肉体奴役更严重的残害。
程度比较是一种常见的推诿手法,用推诿来作为理由,淡化缺点和错误的严重性,这在儿童说理中特别常见。孩子功课不好,家长说,你平时不用功,看,这次不及格了吧。孩子会说,班上还有分数比我低的呢。这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推诿在成年人说理中也不鲜见。更有一种特殊的“比上又比下”:如果符合自己的利益,就与别的国家“国际接轨”,相反,则会强调与他国不同的“某国特色”。
程度的说理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它们不合理、不周全的地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人说,“价格便宜的韩国现代车(Hyundai)都可以有10年保修期,为什么昂贵得多的奔驰和雷克萨斯(Lexus)不能有更长的保修期”。但是,价格昂贵并不是要求奔驰和雷克萨斯提供10年以上保修的理由,至少不是充分理由。这里有一些例子,我们不妨自己体会一下: “与其将来打核战争,还不如现在就打常规战”,“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文革”口号),“中国的‘人民社会’要比西方的公民社会更优越”,“知识越多越反动”,“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
许多不周全的程度说理都与某些“不当比较”(bad comparison)有关,不当比较又称“错误比较”“不完整比较”或“不充分比较”。有的错误比较一下就能看出来,例如,“蔬菜所含的脂肪比糖果低,所以要多吃蔬菜”。它的结论可能不错,但理由却不恰当,因为并没有谁避免吃糖果是因为怕糖果脂肪高的。有的错误比较就不那么容易看出来了,例如,“宗教危险,但科学更危险”。这是在拿“信仰”与“知识方法”做比较,二者并不具有充分的可比性。宗教可能将人引入歧途(如邪教)与科学可能制造灾难(如原子弹),并不是同样性质的“危险”。这样的比较结论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因此无法对之进行说理。
还有一种常见的无具体对象的比较,它是不完整的。例如,“中文是最难学的语言”“美帝国主义是人类最凶恶的敌人”。这类说法用最高级,是为了做出斩钉截铁的姿态,并不是真的在与同类对象做比较。这种“最”的说法在宣传中更是一种被滥用的话语形式。德国语文学家维克多·克莱普勒在《第三帝国的语言》中专门讨论了纳粹的“词语最高级的诅咒”,词语最高级是一种期望获得宣传奇效的夸张措辞,是一种大话炎炎的强行灌输。“文革”中曾有许多这样的用法,如“我们最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最高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这种话语并没有随着“文革”的结束而绝迹,2014年初中国富豪陈光标前往美国企图收购《纽约时报》的消息曾引起广泛关注,而他在美国向记者散发的英文名片更引起了轰动。名片的自我介绍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人、中国最杰出的慈善家、中国慈善界的领袖、中国地震救援英雄、中国最有名最被热爱的模范人物、中国最具魅力的慈善家”。人们把这位无知有钱人的“最”字炫耀当作笑话来谈。一位名叫索尼亚的印度网民说,她也要印一张陈光标那样的名片,声称自己是最著名和最受爱戴的印度人。然而,连一些著名学者也有随便使用“最”字的习惯。例如,2013年11月,一位清华大学教授发表《十八届三中全会最大的亮点和最重要的创新所在》,虽然一再强调“最”,但却始终没有告诉读者是与哪些其他内容比较出来的。“最大”“最重要”这样的说法在修辞上叫“不加限定的最高级”(unqualified superlative),是学生应该在作文中避免的。
克莱普勒指出,不加限定的夸张是一种“掩饰性的语言”,除了“最”的程度说法之外,“‘全面的’‘全方位的’也是一个数字最高值,与浪漫主义泛滥无度时的‘无数的’和‘不可想象的’一样”,也显现“数字的最高级与集权原则之间的关联”。我们今天在公共论述和说理中应该改掉这样的措辞习惯。
类比
说理中的类比也经常会有残缺。类比是以一物比喻另一物,或用一个看法来证明另一个看法。类比对于大致的、一般而言的说明和描述最为有用,人们经常只是凭直觉来理解类比。由于习惯于隐喻或显喻的思维方式,被隐喻或显喻的似乎成为一种常识:女子美貌便是如花似玉或花容月貌,心情复杂便是五味杂陈,生活困苦便是水深火热,等等。类比是一种比隐喻或显喻更扩展或复杂的比较。例如:2010年广西高考语文试题采用的全国卷Ⅰ要求根据图画材料作文:画面上有四只猫,猫前面摆着几条鱼,一只猫选择捉老鼠,三只猫选择吃鱼,并嘲笑那只捉老鼠的猫:“有鱼吃还捉老鼠?”作文显然不是看考生要怎么写猫吃鱼还是捉老鼠,而是要求以类比来就别的事情说理。有博客作者将此联想到国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事。在这个类比中,国家犹如猫,连年超常增长的税收犹如“鱼”,所漏之税则犹如“鼠”。类比的结论是,国家有“鱼”吃,还要别忘了“捕鼠”。博客作者并不同意这样的类比,因为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猫和鼠的关系。
类比也经常在政治上被用作一种顾左右而言他或借古说今的“委婉”说理方式,对某些敏感问题做一些以“能说的”代替“不能说的”讨论。2013年12月有报道说,《大清相国》成为又一本因领导人推荐而洛阳纸贵的著作。据称,这本书由于讲述铁腕治吏的故事而对当今的干部整风有“现实”借鉴意义。这令人想起不久之前,也是因为领导人推荐,托克维尔的《旧时代与大革命》也曾走红过一阵。有学者总结这本书的“现实意义”,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是:第一,旧制度最大的弊端是统治者的腐败,这种腐败没有带来经济的凋敝,相反却促成了前所未有的物质繁荣,然而也正是这种繁荣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第二,旧制度统治者的腐败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没落。统治阶级失去了它过去的社会管理职能,脱离了人民,它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成为引发法国大革命的根本原因。
用大清国的或是18世纪法国的事情来引起联想,借以思考当今中国的问题和解决、防止之道,如果有说理功能的话,充其量不过是类比说理。用类比来进行思维非常普遍,常常运用在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的问题思考过程中,它可以为了解一个陌生的问题提供一个可能已熟悉的路标。但是,正如斯泰宾在《有效思维》中所指出的,“我们必须记住,作为路标,它的可靠性必须经常加以测试。而且,虽然可以用类比做论据,借以触发一种结论……但是,哪怕是一个很好的类比,也总有那么一个点,到了那里,这个类比就垮了下来。”而且,有人会利用类比来进行诡辩或欺骗而不是说理,他们的“目的是劝说我们接受他们的意见,可是并不向我们提出任何可以为一个有理性思维的人所能接受的根据”。
说理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就什么说理,在说理修辞理论里,这叫明确论题。明确的论题就是“正题”——该谈什么就直接讨论什么,不要东拉西扯,更不要顾左右而言他。例如,今天“治吏”的关键是什么,是提高个人品质,改良官场风气,还是健全政治制度。要说清楚,不要只是暗示。类别联系或联想可以触发对某论题的讨论,但也可以引偏论题。例如,曾任康熙帝老师的清代名臣陈廷敬,官至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刑部尚书、吏部尚书。他再能干、清廉、铁面无私,都是在为皇帝效力。今天我们需要的是民主政治,不是王朝政治。因此,“治吏”已经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新问题,用大清政治做“路标”来思考和讨论现代民主法治与官员权限,恐怕还没有起步,类比就会垮了下来。法国波旁王朝的类比不也是这么垮下来的吗?
类比在说理中经常被滥用或误用,“错误类比”(false analogy)是说理中一种常见的逻辑谬误。有论者认为,“错误类比”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弱类比”(weak analogy)。这是因为,类比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是相比之物间的类似关系有远有近而已。一般来说,关系近的就会显得比较合理,而关系远的则会显得牵强附会,因而暴露出谬误来。没有绝对正确或绝对谬误的类比,一方面,无论关系多远,没有两件事物的类比是完全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无论关系多近,类比的两件事物都不可能合二为一。在《爱丽丝漫游奇境记》里有这样一个谜语,桌子和乌鸦有何相似之处。作者自己说,这本是一个无底之谜,但还是有读者给出了这二者间的类似特征,有的还相当精彩。但是,就算类比很贴切、很精彩,它所提供的充其量只是说明和修辞渲染,而不是能支持结论的理由或道理。
再好的类比也不过是一种巧妙的说法,由于它不是对正题的直接讨论,它的说服力只是表象的。美国作家阿瑟·克里斯托(Arthur Krystal)说,“一句说得很巧妙的话可能只是因为巧妙才有说服力。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许多历史故事、名人轶事都经常被用作比喻或类比。不同的使用者可以从它们引申出完全不同的解释和意思。好的类比精确有力、生动风趣,有很强的审美感染力,在演说中运用类比,能产生很好的修辞效果,但好的修辞效果不等于好的说理。类比的审美感染力可以强化一个正当的说理,也可以用来逃避说理,成为一种花言巧语,甚至还可以根本就是一个遮掩真相、乔装打扮的歪理。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评价一个不当类比的时候,不仅要评估它是强是弱,更要判断它是否正当,是否谬误。
先例
用“先例”来说理也是常见的,它与程度说理和类比说理有类似的地方,它们都包含着某种比较。先例说理往往依靠某些涉及过去和现今关系的常识思维,例如,以前如此,现在就该如此;他以前做过,为什么我现在不能做;现在已经不像以前那么坏,所以已经很好。
儿童思维的一些特征经常与“援用先例”有关,如有样学样,他有的我也要有。家长也经常会用类比方式来教育孩子:你爸爸小时候很听话,你也要听话;他能够做到,你也要做到(学榜样)。因此,类比很容易成为一种惯性的思考方式。习惯性的援用先例可能造成错误的先例论证,因为它可能忽略过去与现在(或未来)环境条件的不同。先例论证经常用在以“光荣过去”对现在人进行的革命教育说理中。例如,2013年12月有一篇题为《重温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从我做起惩腐不贷》的文章说,“苏区瑞金时期,身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的毛泽东,给自己的粮食定量只是一线普通战士的四分之三。延安时期,他自己种粮种菜,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费,自掏腰包招待名士和外宾。”仅就说理而言,这样援用先例并不能证明“以前这样,现在应该也是这样”(当然,就算是证明了,贪官也照样是贪,所以“反腐倡廉”光靠说的,是办不到的)。这种援用先例完全没有考虑到一个基本的情况,那就是,以前和现在的环境条件完全不同了。以前的共产党被国民党围剿,生存资源极端缺乏,过苦日子是不得已的;现在已经几乎拥有了国家的所有资源,当然今非昔比。
先例论证援引的经常是某个带有情感色彩的过去事件(“革命故事”都如此),在情绪上调动和操控听众,减弱他们的逻辑分析意愿,以取得说服的效果。这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法。例如,越南战争初期,美国总统约翰逊在战争动员的演说中说,“在越南退却换不来和平,‘慕尼黑协定’的希特勒告诉我们,胜利只会刺激侵略的胃口。战争会从一国扩大到另一国,带来越来越大、越来越严重的冲突。”美国历史学家霍华德·津恩(Howard Zinn)驳斥尼克松说,1939年的欧洲与1965年的越南是不同的情况,第一,捷克人遭受的是德国的外来侵略,而越南是内部的叛乱和内战;第二,当时的捷克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而南越政府则腐败而不得人心;第三,希特勒占领捷克是为了攻打波兰,而越共和北越则是为了国家统一。先例论证的残缺在于,它经常片面地强调与它有利的相似方面,而不提与它不利的不同方面。
“先例”说理有残缺,还经常因为只顾援引先例,而忘记思考先例好不好、值不值得效仿的问题。例如,有人说,“中国这么大的国家,不可能靠旅游业作为支柱,而发展工业,不可能没有污染。像西方国家一样先污染后治理,其实是很理想的局面。”还有人对中国严重的地下水污染这么说,“工业发展没污染是不可能的,这些西方国家闲着没事整天恶心中国…… 地下排污恶行早有先例。”
2009年11月30日美国《新闻周刊》报道,中国温室排放现已居世界第一,预测2020年将接近美国的2倍,2050年将是美国的2.3倍。虽然陈述的是科学事实,却引起了一些国人的反感,被看为是一种“阴谋”。一位网友评论道:“西方世界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刁难中国,目的就是阻碍中国发展,深怕一个强大的东方大国会统治世界”。有一位官员就中国“世界第一”问题对记者说:“当前大气中累计的温室气体80%源自发达国家,中国只占余下20%的一部分。不能只看总量,不看人均,中国有13亿人口,当前人均排放只是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我们不可能接受中国人只享有发达国家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权利的想法。”污染危害的程度是不能以“人均”来计算的。污染到一定程度,人会得癌,会不能呼吸,会活不下去。一个人或一百个人生活在污染的环境中,致命的后果是一样的,不会因为有一百个人呼吸有毒空气,空气就变得只有百分之一的毒性。就算西方人同意让中国三倍五倍地污染,这样的污染对中国又有什么好处?
先例是一种简单易懂的说理,所以经常用于儿童教育,像孔融让梨这样的“榜样故事”就是一种引用先例。“文革”时对成人也进行这种儿童式教育,如“忆苦思甜”“吃忆苦饭”“苦不苦,想想红军二万五;累不累,想想革命老前辈”。这类说法被反复灌输,便成为成人的思维定势。“文革”时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而混蛋”也是一种先例推理,由于显然谬误,现在已经没人再公开说了。但是,它的思想影响还在,某些“红二代”“官二代”因为父辈的过去,就自以为是当然的精英,谋求各自特权。在他们的父辈那里是,“江山是老子打下来的”,在他们这里是,“江山是老子的爹打下来的”。如果这样的现实不改变,血统或权力先例就仍然会或隐或显地出现在一些公共话语和说理里。
先例说理容易造成的一种叫“滑坡论证”(slippy slop)的逻辑谬误。滑坡谬论是不合理地使用连串的因果关系,将“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上纲上线的批判经常运用这种谬误逻辑,例如,必须严惩网络谣言,不然就会有人肆无忌惮攻击政府,政府威信受损,国家就会没有秩序,亡党亡国。所以,网络谣言会有亡党亡国的后果。又例如,员工偷懒,公司便会损失;公司赚不到钱,就要裁员;遭解雇的人,就会无工作;无工作的人为生计,无恶不作亦会愿意。因此,偷懒的人都会是罪犯。
2013年12月13日《南京日报》有一篇《向让座者索赔恶例不能开》的文章里就有一个主张杜绝先例的滑坡论证。文章说,12月12日河北承德的公交车上,一小女孩给老太太让座,结果车辆急刹车,老人不慎摔倒。禁不住老人的一再“索赔”,女孩家长赔了200元钱才得以息事宁人。文章把“不能开恶例”而不是索赔要求本身是否合理作为反对赔偿的理由,认为“如此一来,人们就更不敢轻易奉献爱心、扶助需要帮助的人……后果不堪设想”。看上去有道理,其实是一个“滑坡谬论”——女孩赔钱,老太讹诈成功,其他人就会学老太讹诈别人,别人怕讹诈就会不敢做好事,社会上就会没人做好事,所以,女孩赔钱,后果不堪设想。
并不是所有的程度、类比和先例在说理中都是不当或谬误的,只要运用得当,这些都可以成为有效的修辞手段,也都能够帮助说理。但是,应该看到,在说理中,程度、类比和先例运用得再恰当,所起的作用也只是为结论(它必须是可靠的)提供的某种解释和说明(explanation),它们并不能用作支持结论,并使得结论可靠的理由(reason)。如果把解释当作理由或用解释来代替理由,那就实际上是在想当然地看待结论,在说理者方面,这是说理不周,在听话人方面,则是不能察觉说理的不周。
理由与解释
在说理中,人们一般对与“结论”有关的“理由”和“解释”的区别不甚了解,也不太在意。其实,这二者是可以区分的,也经常应该有所区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结论是否合理(真实可靠)是用理由来证明的。解释或说明只是在结论的真实可靠得到证明以后,为了让结论或结论与理由的关系变得更清楚、更易理解、更具体才提出来的。有用的解释未必是合适的理由,例如,“上海人注重外表,我认识的一些上海人都是这样。”后半句里的那个解释如果当作理由,那就会是以偏概全。尽管有的解释看起来像是理由(它们经常都是以引导词“因为”“由于”等开始的),但并不真的是直接支持结论的证据。例如,我们强调个人努力的重要,可以说:“我们不应该单单称赞一个人聪明。(因为)这就像我们不应该单单称赞一个人身高一米八、浓眉大眼一样。这些特征都是他天生的,并不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不管有没有“因为”作引导词,后面那句话都不是前面那句话(结论)的理由,而是一个利用类比的解释说明。
理由与解释的区别有时候也被视为“说理”(argument)与“解释”(explanation)的区别,也就是说,解释不过是解释,不等于是说理。说理和解释被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理”(rationales)。这主要是就它们的说话目的不同而言的:说理是为了提供关于结论的合理依据,目的是确定一个事实;而解释是为了帮助听话的人理解为什么有这么一个事实,目的是对一个已经确定的事实予以某种说明。说理要回答的问题是“你怎么知道”(How do you know?),而解释要回答的则是“为何如此”(Why is that so?)。
例如,有人说,“现在大多数人看到跌倒在地的老人,害怕出手相助不落好,反被讹诈,所以都会躲得远远的,绕道而行,不去帮助。”怎么来看待说这句话里包含的理由或解释呢?我们可以把这句话简化成两个部分:一、“人们看见跌倒者,绕道而行”,二、“他们害怕被讹”。这两个部分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个说理结构,即一个结论加上一个紧跟在后的理由(亚里士多德所说的enthymime)。具体是这样的:(我认为)他们害怕被讹(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因为)他们没去帮助(这是一个用来做证明的事实)。
如果把这两个部分倒过来说,那就成为一个解释的结构。具体是这样的,人们见跌倒的人,绕道而行(一个事实),因为他们害怕被讹。这个“因为”是一个解释,因为它是用来帮助说明一个已经确定了的事实的(没有帮助)。又例如,“他们不帮助跌倒者,是因为以前曾被讹过”,这个“因为”也是一个解释,在这句话里,“不帮助”这个事实并不是由曾经被讹过来证明的。
再看下面这样一句话:“统计数字显示英国人口正在增长。因为营养和医疗条件好了,人们的平均死亡年龄增高了。”在这句话中,“因为”后面的部分是对人口增长结论的解释说明,而不是支持它的理由,直接支持结论的是统计数字。但是,由于统计数字只是确定了一个简单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说明,所以才添加了一个解释说明。
解释说明只是帮助了解已经得到证实的结论,无需面面俱到。普通人的寿命长了,这是一个对“人口增长”有用的解释说明。首先,它清楚明了;其次,它显然与这个结论有关。当然,这并不是唯一可以对结论提供的解释说明。例如,说婴儿出生率高或移民人口增加了,也可以帮助了解人口增长这个事实。
解释说明中提到的老人、婴儿、新移民的情况,这些都只是“印象事实”,如果要确定为事实,都还需要用数据、专门研究、专家看法等等另行证明。有人也许会用“寿命长了”直接作为理由来支持“人口增加”的看法。这时候,这个单一的理由是否全面便会受到质疑。说理者在提出这个理由的时候,自己应该预先估计到别人可能的质疑(critical questions)。例如,寿命长了是不是人口增加最重要的或唯一的原因?在说理结构中,考虑到质疑是“反驳”(rebuttal)的部分。(参见第三讲中的图尔敏论证模式)
说理中的理由和解释有时候很难分辨或区分,这并不奇怪。分辨或区别并不是它自身的目的,而是为了在自己的或他人的说理中弄清楚,看似“理由”的部分到底能否有力地支持结论。这里有一个“说者”和“听者”的主观位置问题。有时候,你作为一个听者,确实很难断定说话者提供“因为”,到底是为了给出理由还是提供解释,这时你就要诚实面对这种暧昧不明,承认自己断定不了,而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到说者身上。但是,你作为一个说话者,则应该避免这种暧昧不明,应该尽量在自己头脑里先想清楚,然后在说话时向听者表明你到底是在提出一个理由,还是提出一个解释。清晰的说理需要有这种辨析意识,这是因为,就算是再暧昧不明的“因为”,顶多既可能是理由也可能是解释,而不可能既是理由又是解释。理由与解释的暧昧和模糊并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说理者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暧昧和模糊,自然也就越能够把理说得清楚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