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苏格兰的唯理论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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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惠威尔

虽然英国哲学在奥康的威廉之后就表现出向着唯名论和经验主义的坚定倾向和对于形而上学的漠视,但对立学派从来没有彻底消失。我们已经提到过17世纪的剑桥柏拉图主义者,以及18世纪和19世纪初由托马斯·里德及其学派所代表的反对休谟的运动,那时候,常识哲学在苏格兰的大学中居于统治地位。反休谟运动的价值不在于其实证主义教导,更多的在于它对经验主义的批判,以及它在英国所起到的敦促作用,促使人们对流行的原理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苏格兰的哲学后来受到了康德的批判哲学的影响,这在汉密尔顿(1788年~1856年)和惠威尔(1795年~1866年)等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惠威尔著有《归纳科学史》《关于归纳科学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原理》,他在归纳法中发现了一项经验主义忽视的元素:心灵本身为现象知识提供了若干观念和原则,用以组织和统一经验内容。我们通过它们来解释自然,并在远远尚未意识到它们的时候,把得自自然的数据翻译成我们自己的语言。它们是无意识的推理,并且在无法想象其对立方面的意义上是必然的。

此类基础观念和原则在简单的理解中也发挥作用;的确,我们无法想象任何一种它们不起作用的心灵活动。它们经由经验得以发展,并通过经验为我们所获得,尽管它们不是从经验中派生出来的:它们并非心灵中的现成之物,但伴随着心灵的活动出现;它们似乎是心灵具有的作用于物质的方式。在这些原则中,惠威尔提到了:时间、空间、因果、目的,和我们应该做正确的事情的道德公理。与常识哲学相似,惠威尔重视一些知识原则,但没有能够对这些观念进行细致的分析,并使它们统一起来。他在归纳科学方面所做的工作是杰出的;穆勒说,若是没有惠威尔的贡献,他就无法在此领域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二节 汉密尔顿

汉密尔顿爵士沿着康德学派的批判方向前进,超越了常识学派的哲学。他是一位比惠威尔更深刻的思想家,一位敏锐的逻辑学家和辩证法家,并且拥有比其任何一位前辈都更为广博的哲学史知识。他的著作有:《关于文学和哲学的讨论》,1852年及之后;《形而上学和逻辑学讲演录》,1859年。他主要感兴趣的是道德和宗教问题,并且在批判哲学中为其神学理论找到了基础。

汉密尔顿认为存在着先验的或必然的真理—本身具有绝对可信度的纯粹且自明的真理—普遍性和必然性是对此类真理的最终检验。比如,所有人都深信,两条线不可能围起一个空间;的确,人们甚至无法想象用两条线建构的空间。然而,在一些所谓的必然真理的情形中—因果律、实体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人们无法想象这些意识的裁断是错误的;然而,在某些偶然真理的情形中—外部世界的存在—却并非不可想象,并且我们无法在实践上相信它的虚假性。一个命题的矛盾反命题不可想象,并不能证明命题本身的真理性,因为命题本身或许同样是无法想象的。因此,自由行为和彻底被决定的行为都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命题必须具有正面的必然的:它是可想象的,并且其矛盾反命题是不可想象的,此时命题方才为真。“一切确定的思想都处于两个极端之间,任何一端均无法被认为是可能的,但两者相互矛盾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承认其中之一为必然。”这就是汉密尔顿的条件定律,并且他把这条规律应用到了因果原则之上。我们无法想象存在之绝对起始,也无法想象其绝对终结。“我们必然在思想中拒绝承认:那个明显开始存在的客体真的就是那样开始的;然而,我们必然要将其过去的存在与当前的存在等同起来。”“我们被迫相信此客体(也就是确定的质和量,它们作为现象而存在已为我们所见证)在其以其他形式出现之前就确实已经存在过。但是,说某一事物先前曾经以其他形式存在过,就等于是在变相地承认,此事物是有原因的。”然而,我们又不能够想象一个无限的无始或者无限的无终。所以,我们就不能将因果律视为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因果律纯粹依赖于反面的不可想象性,而这种不可想象性,我们已经看到,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如果这个规律具有正面的必然性,自由意志就是不可能的,然而,既然因果律并不是一个正面规律,那么自由意志就是可能的。因此,意志是否自由,要由证据来决定;而有关自由的事实,我们可以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意识证据。

我们只能认识有条件的、有限的事物;存在是自在的,是绝对不可认知的,只通过特殊的形式才与我们的智力发生联系。设若果真如此,我们就无法认识终极的存在,或者上帝,因为终极之物是没有条件限制的。而无条件之物要么是绝对的(即圆满的、完善的),要么是无限的,它不能够同时是两者,因为绝对和无限是相互矛盾的对立体。然而,既然上帝要么是绝对的,要么是无限的,而我们又无法确定应当站在哪一方来看待上帝,理性神学就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无法先验地认识上帝。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思辨神学的倡导者能够证明上帝要么是绝对的,要么是无限的,尽管有很多人将上帝定义为两者的结合,而这是自相矛盾的。汉密尔顿并不认为无条件之物的观念是自相矛盾的,也没有认为绝对之物或者无限之物的观念是自相矛盾的。信仰上帝是可能的,认为上帝是绝对的或者无限的也是可能的,但认为上帝既是绝对的又是无限的,却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断然无法先验地证明上帝是绝对的或者是无限的。

无条件定律还被应用到了实体和现象的原理之上。关于精神和物质的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我们只能意识到有条件的存在。我们因本性之必然所促使而认为现象是关于未知实体的已知现象。我们无法将这种相对性看作是绝对的相对性—现象只是现象,别无他物。我们会把它视作是某种没有露面的事物的现象;看作是主体或实体的偶然性。

汉密尔顿在其自然实在论的学说中透露出了苏格兰常识学派对他的影响:我们拥有关于世界确实存在的直接意识。我们相信世界是存在的,因为我们认识到它是存在的、感觉到它是存在的、知觉到它是存在的。但我们并没有直接知觉到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我们直接知觉到的是现象,是表象的某种序列、集合或者补充,或者是共存之物所展示的现象。我们一定会认为这些现象或性质是某物的现象,是某种有形的、广延的、实在的事物的现象。这种事物只在其性质上、效用上以及其相对意义或者现象意义的存在上,才是可以想象的、可以认知的。思维规律迫使我们认为:绝对的和不可知的事物是相对的和已知的事物的条件或基础。适用于物质也适用于精神。物质和精神,作为已知之物或可知之物,只是现象或性质的两种不同序列:作为未知之物和不可知之物,它们是两种实体,不同的性质被认为是实体所固有的。因此,我们直接知觉到性质、属性和现象,而无法直接知觉到实体。

J.S.Mill著有《汉密尔顿哲学研究》,1865年;关于汉密尔顿及其学派,参见J.Seth的《英国哲学与哲学流派》,1912年;以及H.Laurie的《自然发展中的苏格兰哲学》,1902年。